试析医药购销中的回扣:现状、原因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向军 喻小良 时间:2017-03-14
  3. 2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业投入、补偿机制
    落实财政补偿政策,体现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社会福利性,保证医疗机构在改革过程中的平衡运行。要改变目前存在的严重的不平衡太态;同处一市,为本地区医疗保健服务,甚至承担了更繁重的医疗、教学、科研任务,然而,隶属关系不同则政府投人截然不同,某大学的三所综合性医院在抗击“非典”的战斗中,一百多医务人员受感染,二位医务人员为此付出了宝贵的生命,医院业务严重受创,然而政府对医院并无多少补偿,相反,市属医院除了年常规每床有一定的投人外,“非典”后的补偿也相当可观和到位,几千万甚至几个亿;某省级医院建一栋大楼是政府投人几个亿,而部属医院建一栋楼是自筹几个亿。这种不公的待遇严重的影响了医院的发展和员工的积极性。我们不怕在市场中探索、摔打、竞争,反而认为引人市场机制,加强医院管理,促进医疗服务业的发展是必要的、可行的,只是企盼政府给我们搭建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 以有利于医院的发展、有利于医疗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人民健康和我国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同时,政府和物价部门在实施医药分开,降低药品价格的同时,也要适度提高医疗技术的“含金量”,以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价值、知识价值、风险价值等,体现医务人员价值,适当提高医疗收费水平,特别是技术劳务性服务项目的收费水平,增加医疗服务收人,鼓励医疗技术进步。

  3. 3严格规范招、投标及购销程序
    为了规范医药购销秩序,遏制这一领域中收受贿赂高发频发现象,应考虑尽快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药品集中招标购制度,不仅对药品,而且对设备、一次性耗材和试剂等均要招标;建立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实行全程监督。为了扼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这风,还必须在院内落实相关购销程序措施;
  3. 3. 1规范新药准人程序
    ①规范新药申请审批手续;
    ②限量进新药品种;
    ③随机抽取药事委员会成员名单。
  3. 3. 2规范医药代表到临床的行为
    多年来,在各地暴露出的“回扣”案件中,法律和社会都把谴责和惩罚集中在医务人员身上,致使行贿者有恃无恐。事实是,往往一个厂商和医药代表就能毁掉几家医院和一大批医务人员,重庆骨科界“地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因此,必须做到:
    ①规范医药代表临床(含门诊、病房、药房等)的行为;
    ②违反规定,医生及医药代表要受到相关处理(如约见了有关医药代表,严肃指出必须以规范手段在我院推介药品,否则,我院采取停药的方式惩处供药商);
    ③采取医院行为,规范疏导,开展新药推介活动。
  3. 3. 3加强监控,规范运作管理
    ①实行电脑监控用药,对异常用药采取措施。
    ②将回扣变为“扣率”,从暗给到明扣;从进个人腰包到进医院帐户。
    ③组织人员对医院的各类购销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加大查办案件、处理信访件的力度,对投诉举报,一经查实,严格按有关文件执行,决不姑息。
  3. 4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监督机制
    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为促进我国医疗市场的健康成长和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用立法来确保卫生事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经济行为的法律或法规;规范医疗服务市场运行的法律法规。医院以医疗市场需求为导向,自主地组织服务经营活动。医院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政府必须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宏观管理者的职责,严格执行医疗服务诸要素的资格准人制度,积极推进区域卫生规划的工作,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健全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强化对医疗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医疗市场规则,维持市场秩序。禁止非法行医。具体而言,笔者认为主要采取如下三种措施。
    第一,用制度管人。如2004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的《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中的“八不准”和《广东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都从制度上明确了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违反规定将做出什么样的处分等。有了制度关键是抓制度的落实,有的医院向社会作出郑重承诺,不收红包和回扣,不少医院还将医德考核与奖惩、晋升、提拔等结合起来,建立了“医德考核归档制度”。
    第二,强化监督机制,建立院内、外监督网络,接受院内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设立院长信箱,监督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对影响极坏者给予爆光。每月发放问卷调查表,并将调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布,强化约束监督机制,提高广大医护人员的自律意识。
    第三,加大查办案件、处理信访件的力度。对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坚决按《暂行办法》,据情节轻重对违规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等处分,其家属收受红包的责任也要归咎到医务人员身上,决不姑息迁就。考虑到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取证难的特点,对于在一段时间内多次被投诉者也可在警示教育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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