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诊所禁不绝的原因及治理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学群 林国建 时间:2017-03-14
  论文关键词】无证诊所  原因  治理对策
  [论文摘要]文章对无证诊所屡禁不绝的原因从社会因素、医患因素、执法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仅仅从卫生行政部门单纯的执法因素去分析。从而有针对性提高综合治理对策,主要对策有:加大执法力度,明确非法行医罪解释,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规范办学等。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区非法行医活动猖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泛滥成灾,特别是一些未经专业培训的闲杂人员混迹其中,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威胁着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卫生部门虽经多次清理整顿,查处了一大批无证诊所和游医,但在一些地区仍屡禁不绝,使医疗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得不到根本好转。如以作者所在的象山县为例,2002年7月调查摸底有非法个体诊所190家,经过多次打击特别是在2003年上半年“非典”疫情流行期间经县政府协调并强力打击,这些诊所全部被取缔或自行关闭歇业,但非法个体诊所“在非典”过后“回潮”的现象比较严重,全国其它地区也出现类似情况〔’〕。为此,有必要对无证行医成因作一分析,并对治理对策作一探讨。
  1原因分析
  1. 1社会因素
  1.1.1低层次医学毕业生和下岗医务人员冲击市场。近年来,一些低层次学校,如县级卫校、民办学校甚至职业中学不顾需求变化仍开办医疗专业。一些医学院校大量扩招,毕业生进不了公立医疗机构。加之,部分企业倒闭或分离社会职能,下岗医务人员增加,在农村原乡村医生精简对象众多。无证行医成为这些人员收回就学成本、谋生的主要手段。据调查这些人员现已成为无证行医的主力军。如在本县190家无证诊所业主中,大、中专毕业生占55%,下岗医务人员占g% ,精简乡村医生占巧%,其他人员占22% o
  1.1.2农村部分地区无合法医疗点,群众就医困难。农村村落分散,乡镇卫生院撤并以及合作医疗倒闭后无就近方便的医疗点,一些城乡结合部、新开发地区无医疗网点,这样就为无证诊所找到了市场。部分已核准的村卫生室或社区服务站由于种种原因不受群众欢迎,一些经过专业培训、素质较好的无证行医者反而受到群众欢迎。
  1.1.3药价虚高、逃避税费等造成无证诊所巨大的牟利空间。由于药价虚高,非法行医者参照正规医院收费予以优惠吸引病人就医,仍能获得高额利润。部分人使用假劣药品或高价出售未经许可的自制药品更能牟取暴利。由于管理脱节,无证诊所往往能逃避税费。据调查,无证诊所药品收人约占总收人的90%以上。
  1.1.4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只覆盖国家公职人员及部分城镇职工。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和城市低保人群及儿童等弱势群体则多无医保,这些人由于看不起病,成为非法行医的主要顾主。
  1.2医患因素
  1.2. 1一些公立医院服务差、费用高、运行机制僵化。由于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滞后,在体制、机制上存在很多问题,主动服务意识差,运行机制僵化,就诊程序繁杂,收费名目繁多,以药养医的体制造成“大处方”以及重复检查盛行,甚至还存在小病大医等欺诈现象。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难以承受,不敢进医院的门。再加上收受红包、回扣等败坏医德医风现象,使群众对医院及医务人员的信任度严重降低。
  1.2.2无证诊所使用各种手段吸引患者。他们采用日夜门诊、随叫随到、上门服务等方式主动为患者服务,加之成本低、收费相对较低,使群众感到既方便又经济,易于为群众接受。一些人利用虚假证件,冒充专家名医、祖传秘方,甚至采用威胁手段拉拢病人,常常使群众上当受骗。

  1.2.3患者贪图便宜等盲从心理为无证行医者提供土壤。一些患者为图便捷和省钱,不顾是否安全,只要有“医生”、有药卖就认为可以看病。一些人缺乏医学常识,对一些疑难、恶疾病急乱投医。还有一些人怕暴露隐私,如患性病等宁愿挨宰。更有甚者是非法求医,如胎儿性别鉴定等去私下求诊。
  1.3执法因素
  1.3.1执法体制不顺,处罚水平低下。一些地区无专门医政执法队伍,一些地区在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后医政执法仍游离在外。每次监督执法都靠临时组织、突击查处。一些无证行医者历经多次查处,积累了对付执法的经验。部分卫生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办案水平低下,所以也削弱了打击的力度。由于管办不分,对卫生系统存在的问题往往予以掩盖,即使是新成立的卫生监督机构也难以查处。造成系统内外执法不公,影响无证诊所的查处。
  1.3.2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善,处罚力度不足。现行医疗机构管理的主要执法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均在1994年颁布实施。上述法规、规章与目前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及医疗市场发展已不相适应,规定的法律责任偏轻,缺乏强制措施等。另外,《执业医师法》虽也属执法依据,规定处罚力度较大。但一般认为处罚的对象为以“医师”身份行医的、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行医个人,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是适用《执业医师法》还是《条例》这是争议颇多的问题,至今也无权威解释,但在实践上为避免诉讼一般都以《条例》作为处罚依据L’1。
  1.3.3按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困难。刑法第336条规定的无证行医罪比较原则,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才予以处刑,但至今对情节严重的情形无具体立法、司法解释[’〕。司法部门适用该条罪查处刑事案件,大多以无证行医造成死亡或严重伤残作为立案标准,其实这只是加重刑罚的情节。而对屡查屡犯、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案件即使卫生部门移送也不予以追究,使刑罚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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