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碳关税”评析及我国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建 时间:2014-08-21
  论文摘要:发达国家抛出的“碳关税”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一种单边主义的体现。它的开征将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巨大的损失。为此,我国对外进行环境谈判中必须坚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对内应积极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并应适时开征碳税,尽快建立、健全碳交易市场机制。 
  论文关键词:碳关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碳税;碳交易机制  
  一、碳关税的提出 
  碳关税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是指针对高能耗的进口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但他的这一提议并未获得作为一个独立关税区欧盟的一致认可,欧盟轮值国主席瑞典环境大臣卡尔格伦呼吁欧盟成员国环境部长拒绝有关征收“碳关税”的提议;德国政府代表认为,征收“碳关税”是一种新形式的“生态帝国主义”。目前,“碳关税”的征收并未付诸实施,但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已在各自领域内开征与碳关税类似的碳税。第一个针对碳关税立法的是美国,2009年6月26日晚,美国众议院以219票对212票的微弱优势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规定,从2020年起美国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一石激起千层浪,某些发达国家的这种将碳排放与贸易挂钩的做法,引起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我国商务部于2009年7月3日表态称,在当前形势下提出实施“碳关税”只会扰乱国际贸易秩序,中方对此坚决反对;印度也认为,“碳关税”只是发达国家为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而寻找的一个借口,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征收“碳关税”将对发展中国家经济造成严重伤害。一时间,发达国家与发展国家关于碳关税的争论甚嚣尘上。如何理性看待“碳关税”是每个国家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以期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寻找一个最佳平衡点。 
  二、碳关税是违背国际法的单边主义作法 
  碳关税,是一种对未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产品征收的惩罚性关税。它的开征具有一定的迷惑性:首先,名义上具有合理性。碳关税以保护环境为名,而环境保护是全世界取得的共识,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次,以WTO例外规则为依托形式上具有合法性,GATT的“一般例外条款”允许各缔约方采用“为保障人民、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然而,这些迷惑是经不起推敲的。首先,碳关税的开征“名正言不顺”。发达国家在其自身没有履行减排责任,如美国单方面退出有强制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情况下,对其他国家以环保为名进行关税制裁是一种典型的责任转嫁。正如有学者指出,碳关税是“发达国家体现经济霸权的一种新形式,放在全球分工体系中看,将是‘头脑国家’对‘躯干国家’的一种新的掠夺模式”。其次,碳关税能否透过WTO“一般例外规则之门”还存有疑问。正如2009年12月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变化大会闭幕时,WTO总干事拉米意味深长的指出:“哥本哈根会议期间,提出了边境措施的问题。在WTO成员方之间,正如哥本哈根的联合国会员国那样,在此问题上也存在分歧。但我可以说的是,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我们越向多边框架方向发展,单边贸易措施问题就越难解释清楚”。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确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制度,是指“世界各国乃至全人类均应当共同承担起保护和改善环境以最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责任,但在责任领域、大小、方式、手段以及承担责任的时间先后等方面应当结合各国的基本国情而予以区别对待。”按照该原则,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而未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强制的减排目标要求。尽管目前还未形成为国际习惯法,但缔约方仍必须承担条约义务。“有约必守”是国际条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缔约方除提出保留事项外必须全面适当地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协定关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规定,未允许缔约国提出保留。因此,该项制度是对所有缔约国均是有约束力的。而碳关税的征收,实际上是以强制的方式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其本不应承担的条约义务,这是对条约履行原则的违背。从碳关税实施的后果来看,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发达国家同等的减排义务,国际条约所确立的“区别责任原则”遭到了破坏,这是一种以国内法措施贬损国际法效力的一种行为。另外,是否征收、如何征收以及征收多少碳关税决定权在发达国家手中,具有一定随意性和浓重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这种单边主义的作法使发达国家一箭双雕,在堂而皇之地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阻却在国门之外的同时,还让发展中国家背负了环境污染的恶名。 
  在环境与和平、发展并列成为当今世界三大主题的今天,保护环境无疑需要世界各国通力合作。而合作最稳固的形式当然是构建并遵守多边国际法环保制度体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一系列协定,无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必须切实履行之。而发达国家推出的碳关税制度,无疑是以单边措施对多边协议安排的挑战和破坏,更是对多边协议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直接违背。 
  三、碳关税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 
  (一)碳关税对我国的影响 
  作为世界最大出口国,我国将是受碳关税影响最大的国家。首先,我国主要的贸易对手为发达国家,如2009年仅出口美国和欧盟就占到了出口总额的近40%,它们同时也是开征碳关税的急先锋。美国是第一个将碳关税进行国内立法的国家,也是我国最大出口地国家,因此美国一旦开征碳关税,我国便首当其冲。其次,我国出口产品中高碳产品占据了相当大比例,最容易遭受碳关税的制裁。在中国对美出口商品中,机电、建材、化工、钢铁、塑料制品等传统高碳产品占据了中国出口市场一半以上的比重。如果美国开征碳关税,据上海财经大学《美国征收“碳关税”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课题组分析,以30美元/吨碳的关税计,将导致我国出口总额下降1.7%;如以60美元/吨碳的关税计,则将下降2.6%以上。更令人担忧的事,如果美国一旦得逞,将导致欧盟及其他发达国家的效仿,这无疑对我国出口是雪上加霜。总之,碳关税的开征将使我国出口严重受挫,将会造成一些外向型出口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也会造成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对碳关税时刻保持警惕、妥善应对。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