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医药购销中的回扣:现状、原因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向军 喻小良 时间:2017-03-14
  论文关键词:回扣 补偿机制 医德建设
  论文摘要:医药购销中的回扣是职业特权商品化的特异形式。文章介绍了回扣的现状及其滋生的原因,对医疗服务业投入及补偿机制、价格形成与管理、转型期市场规则、秩序等作了具体的分析,指出综合治理医药购销回扣的主要对策:①加强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②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业投入、补偿机制。③严格规范招、投标及购梢程序。④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监督机制。
    1医药购销中的回扣及现状
    本文所指的“回扣”是指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检验试剂、卫生材料等)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以及以支付旅游费用等形式给予的经济利益。回扣的外延极其广泛,首先它表现为一定货币的价值,即货币所代表的直接的物质财富;第二,它表现为可转化为货币形态的一定的物,如货物、房子、汽车等;第三,它还包括接受回扣者可预期获得的利益,即可得性利益,如免费旅游、帮助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疏通销售关卡等。
    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回扣不知何时俨然成为了不少行业的“行规”,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多年来,卫生部就将整治医药购销中的“回扣”作为纠正卫生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之一,但时至今日,效果仍不尽人意。
    最近,江苏泰州市打击医药购销中大肆收受“回扣”的不正之风中揭出惊人一幕:生产、研发成本只有一元的药品,卖到医院时,药价就跃升到7元一8元。2003年该市收受回扣共有45人被立案查处,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此外,还有100余名收受贿赂情节一般、且能主动退赃的医生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他们共退赃200余万元。某药品供应商在事情暴露后坦言仅泰州市人民医院药剂科科长一人,便从他那里获得贿款累计近30万元;为中标一次行贿109万元。即便如此,这个药品供应商的净利润仍然很丰厚,他说,他最终可以赚到药品价格的10%一15% ,一年收人一般不会低于100万元。
    由于利益驱动上海博溢医疗用品有限公司6年卖了100个过期起搏器,只是作为受伤害的患者永远蒙在鼓里:重庆市骨科界系列受贿案件受到查处,涉案者数十人被立案侦察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冰山一角,就足以说明为什么2004年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成为我国纠风工作的重点之一,成为侵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问题。
  2回扣产生的主要原因
  2. 1价格管理失控,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
    药价虚高是“回扣”之风的土壤,我国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但在实践中,由于物价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加之药品生产企业或医药代表采取公关手段,即使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也能维持较高的价格水平;加上政府定价药品占市场流通的药品种药不到20% ,80%多的药品都是由企业自主定价,这部分药品政府不控制价格,价格虚高更是突出,价格畸高,严重脱离成本;政府定价机制不健全,缺乏完整、科学的成本审核办法,定价程序尚不完备,价格监测体系不完善。
    价格形成中役有遵循市场规律,全国各地物价水平千差万别,但药价在政府统一制定下却铁板一块,没有考虑市场实际成本。以1500种常用药为例,前600种药品为全国统一定价,后900种药品虽然各省可稍作浮动,但浮动幅度只有5%—相对于正常药价来说是微不足道的;物价部门定价滞后于市场变化。
  2. 2市场运行无序,补偿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是政府对医院的投人和补偿不到位,医务人员的技术价值、知识价值、风险价值得不到充分的体现;另一方面却是国内的医药企业之间白热化的竞争;再加上国家对药械产品定价脱节于市场、价格虚高,这给掌握着技术主动权的医务人员制造了强大的利益驱动力和宽裕的运作空间。这种机制性的失衡,导致“回扣”的滋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屡禁不止。
    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尚不健全,国家对卫生事业的补贴远远满足不了发展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医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利用药品销售的差价收人来补偿医院经费的不足,维持医院生计,形成以药养医,导个别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大处方、开高价药,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的增长。另外,少数医院由于投入不足,设备陈旧、人才匾乏、技术低下、竞争能力差、病员少,但为了求生存,就不择手段,出现了“以物代药”的违规现象,严重地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

  2. 3法制观念淡薄,受贿现象严重
    从近来查处的一系列案件看,医疗机构非法收受回扣,已经超出医德医风的范围,而是触犯了《刑法》。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医疗业内,对单位收受回扣的问题,一直不被视为是违法的。比如,广西玉林某医院因收受回扣而被告上法庭,被告辩称,其单位收受的是让利款而不是回扣款,而且该款已用于医院的业务开支,并不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玉林市某医院在药品销售单位业务来往中,确实是以明示方式表明让利款,但被告单位在收到让利款后,并未在其单位业务帐上如实人帐,而是存放于其单位的食堂帐户或其单位开发公司的帐户上,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发放职工福利。故此,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医院罚金、该院法人代表院长xxx入狱。
    这个案例具有相当的警示作用。药品和器械等经销商、生产商所给的“折扣”“回扣”都必须如实人单位财务帐。
  3治理回扣的主要对策
    为了扼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医疗卫生改革中,也提出了多种方案措施:如实行医药分别管理制度,遏制“以药养医”现象;实行常用药采购公开招标,切断高药费的源头;严格规范医药价格行为,认真解决各类药品虚高定价和高额回扣等,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不尽人意,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以为有如下措施可供参考。
  3. 1加强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
    一是建立科学的价格管理体制,在价格政策上应对国内外企业实行平等待遇;二是对药品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的药品、预防用药、必要的儿科用药、垄断经营的特殊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对生产技术简单、供求平衡的一般药物采取政府和企业相结合定价。对进口药品,特别是新药,特药和生物制品,应严格审批报价。严禁超估冒算,要挤掉“水份”防止虚高定价;三是对已经制定并已公布的价格,应及时了解跟踪生产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实际执行情况,把药品价格纳人监测和公布的范围;四是有计划地降低一批药品价格,并保证药品降价落到实处,真正让利于民。加强对企业自主定价药品的监管,企业自主定价也须遵循价值规律,对于虚高定价和价格过快增涨的,政府要进行必要的干预,以保持市场药价的合理性及稳定性。五是物价部门要集中精力控制住药品零售价格,改变以往的“高进高出、低进低出”的顺加作价办法,有条件的可制定全国统一零售价,实行一种药品一个价格,逐步实施由生产企业将零售价格印制在药品外包装上的办法。在药品经销各环节,都必须按实际价格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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