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环境税背景及其必然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施颖 时间:2013-02-26

  2、新设环境税是筹措环保资金,健全我国环保税制的迫切需要。纵观目前我国税收制度,以保护环境为课征目的的独立税类尚未设立。虽然从1979年开始,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近20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中也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并且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部分相关条款中对环保企业的优惠措施作出了规定,但这些相对于真正的绿色税收还有很大的距离,其中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比如我国资源税的对象只是矿产品盐类,没有考虑对于水、土地、森林、海洋等我国目前污染严重的要素进行征税,征收的范围过于狭窄;200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税作了较大调整,新增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也调整了一些税率,基本体现了环保意识,但税制要素设置仍缺乏整体性和规范性,并不能从本质上解决问题;对于工业企业超标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征收排污费的制度也存在控制力较弱,征收乏力的问题。尽管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也有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等,但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
  总之,缺乏一个相对独立,能起到统驭作用的新型环保税类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一个明显缺陷。现行税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有效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需要可观的资金投入,一般认为当治理生态环境污染的投资GDP的2%~3%时,环境质量会有所改善,而我国目前治理环境的投资占GDP的比例不足1.4%,投入资金的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因此很有必要在条件成熟时开征一些与环境相关的专项税,以筹措相对稳定的公共环保资金。绿色税收制度面临着现行相关税钟的改革,但仅仅依靠改革现有税种并不能从根本上完善绿色税收体系,更迫切需要新环保税种的设立,以筹措必要的环保资金,填补现行税制的明显空白。
  3、开征环境税是实现我国税制与国际接轨的必经之路。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日趋严峻,世界范围内的绿色革命方兴未艾。许多国家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与贸易保护结合起来,使环境问题与贸易措施挂钩,从而导致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据统计,仅2000年我国因受到绿色壁垒限制而减少的出口贸易额就超过450亿美元。由此看来,我们务必尽快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绿色税收制度,以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全球范围内有许多国家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开征了环境税,建立了较完善的环保税制,根据Europe star 2003年9月公布的统计结果:2001年整个欧盟国家的环境税收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6.5%。美国不仅开征了二氧化硫税、噪音税等环保税,还及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现行税制进行“绿色”调整;挪威、瑞典、荷兰等国也相继采取了税收的“绿色行动”,开征了燃料税、塑料袋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固体废物税、二氧化碳税等。这些税种的开征,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有力地遏制了生态环境恶化之势。这些国家的成功做法为构建中国“绿色税收”体系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有利于我们尽快实现与国际税收体系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主要参考文献:
  [1]IMF.Controlling Pollution:Using Taxes and Tradable Permits,2000.
  [2]武亚军.绿化中国税制若干理论与实证问题探讨.经济科学,2005.1.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5.
  [4]杨金田等.环境税的新发展:中国与DECD比较[C].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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