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研究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明华 时间:2013-02-26
    摘要: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外资企业在我国享受20多年的超国民待遇走向终结,内资企业终于能够获得和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机会。而这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也对中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了重大的作用。
  关键词:内外资企业 所得税合并 新企业所得税 意义分析 影响
  
  企业所得税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税种。它不仅能够对经济变化做出比较灵敏的反应,而且可以对经济施加抑制和刺激以达到调节的作用。因此,国家可以通过适时的调整企业所得税制,合理配置各种生产要素,从而影响社会的投资和消费行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毫无疑问,这些年来,我国的税制进行了不断深入的改革,尤其是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结束了外资企业在我国一直享受的优惠税收政策,这不仅是转变外资企业投资方向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体现了我国的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本文将就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这一税收政策进行剖析。
  
  一、新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内容
  
  第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合并后,首次引进了“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的相关概念。根据国际上目前通用的做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来对纳税人的身份加以界定,并严格以法人主体作为标准来进行纳税。
  第二、收入总额的口径发生了变化。在新的企业所得税中,采用了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也就是说将企业以货币形式与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计入到收入总额的范畴,然后减去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等。
  第三、在新税法中,统一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设定为25%。以实现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以及吸引外商投资的目的。
  第四、改变了传统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新税法放宽了地域的限制,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并且对于那些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投资的领域,可以根据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二、和以前的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相比,新税法采用了替代性的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此外,新税法还规定,因企业对资源进行综合的利用,生产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时所取得的收入,也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以扣除。三、新的企业所得税不仅取消了地方性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取缔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与生产性外资企业的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更重要的是,对于那些在现行税法制度下享受低税率以及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要求其五年内过度到新的税率,保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竞争。
  
  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重大意义
  
  第一、“两税合并”能够巩固税基,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取消外企的税收优惠,可以有效的避免外企税收的大量流失,并且有助于减少内资企业边缘化的倾向,减少“假外资”造成的财政收入的隐性减收。此外,实行内外资企业平等的税负政策,大大增强了内资企业的发展后劲,也为中央以及地方财政提供了更为充足的税收收入。
  第二、“两税合并”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作为政策工具对经济的调节功能。新税法通过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实现了投资方向的转变,逐渐倾向于对高新技术开发与利用及环保、节能减排以及循环经济等等领域实行税收优惠,这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三、 “两税合并”有利于实现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两税”合并后,新的“特惠制”代替了原来的“普惠制”,意思也就是税收优惠致策不再泛泛给予各类企业。而是针对性的给予那些国家战略发展以及产业政策明显倾斜的产业。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更能吸引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外资企业进入我国,从而有效避免外资引进的盲目性,切实提高外资的质量,最终提高内资企业和民族产业的竞争力,保证我国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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