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企业反倾销会计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广瑞 时间:2014-01-03
        摘要:我国出口企业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数量日益增加,反倾销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下的会计制度纷争,本文论述了出口企业在反倾销诉讼前、反倾销诉讼中,反倾销终裁后不同阶段中涉及到的有关会计问题,提出解决反倾销会计中的问题,是出口企业在反倾销案中应诉成功的关键。
  关键词:反倾销会计 反倾销应诉 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
  
  一、引言
  
  从1979年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首次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出口企业遭受的反倾销调查不仅数量日益增加,而且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全世界约七分之一的反倾销调查是针对中国。中国已经成为其他国家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据统计,在已有发生的多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是我国出口企业对外国针对自己的反倾销调查不敢应诉和应诉不力,直接导致了这些反倾销案的败诉。中国出口产品在西方国家市场上遭遇反倾销阻击的同时,外国产品又在中国市场进行大规模的低价倾销,对我国市场所造成的危害性日益显露。倾销与反倾销的双重挤压不仅使我国企业遭受损失,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乃至社会稳定都将产生不利影响,如何应对倾销与反倾销已不仅是贸易界和法学界研究的问题,对会计界也提出了要求。在一定意义上,反倾销不是普通的法律诉讼,也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下的会计制度纷争,一旦反倾销调查发起后,调查机关与有关当事人就迅速卷入到一场关于产品成本与价格的会计争论中。会计在反倾销中发挥重要作用已经不容质疑。但我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案中对反倾销会计的运用还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解决反倾销会计中的问题与否直接影响到反倾销案件的成败。本文重点对出口企业规避反倾销会计问题中的会计预警系统、反倾销应诉中会计问题的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之策、终裁复审的会计举证和抗辩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会计对策。
  
  二、我国出口企业反倾销会计问题分析
  
  (一)规避反倾销的会计问题 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我国除了有效的积极应诉抗辩以外,合理规避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国之所以会经常遭到国外的反倾销指控,从会计的角度看,主要是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反倾销规避会计,其中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的缺少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纵观发达国家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方面,都设有反倾销的会计预警系统。由于我国很多企业没有建立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因而在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时仍一无所知,造成应诉材料准备的极其不充分,从而给败诉埋下了深深的隐患。反倾销预警最明显的特征有两个,一是价格偏低,另外一个特征是销售量的剧增。出口企业应该密切留意这两项指标的变化,以便调整出口政策。但我国企业往往忽视了这两项指标或者是没有设立任何机制来跟踪这些指标。2004年的输美术制卧室家具倾销案中,中国企业的产品出口价格和数量猛增。例如一个型号Louis PhXlippe-style双化妆台这一产品的销售价格由2001年从第一季度77.5美元一直降到2004年第二季度的48.32美元,这些销售价格都大大低于美国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幅度在44.6%—61.1%之间;而Mission-style化妆台这一产品的销售价格从2002年第三季度的240.72美元降到2004年第二季度201.45美元,这些销售价格同样也大大低于美国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幅度在40.9%—57.3%之间。同时,这2型号的产品出口数量仍在不断增加。Louis Phllippe-style双化妆台的出口数量由2001年第一季度的1536台增至2004第二季度的19120台,而Mission-style由2001年第一季度的2351台增至2004年第二季度的10358台。面对这样的危险信号,我国的家具企业甚至行业都没有意识到,仍向美国市场大量出口,最后导致美国诉华反倾销案件的爆发。这次的家具反倾销案,涉案金额高达10亿元,是我国加入WTO以来金额最大的一次反倾销案。因为反倾销预警系统的缺少,企业不能及时了解出口动向,调整出口定价政策,导致了反倾销案件的发生。
  (二)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问题 出口企业如能有效地规避反倾销,这当然是最好的了。但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环境,企业要想真正完全地规避国外反倾销,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一旦遭到国外的反倾销指控,企业就将卷入到一场异常激烈的诉讼案中。对出口企业而言,此时的核心任务就是尽量证明自己并不存在倾销,或当确实存在倾销时尽力使指控方裁定的倾销幅度最小,倾销幅度的多少是决定企业被征反倾销税率多少的依据。由于欧美认为中国企业的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值(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二者之间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从而否定了中国被诉企业成本资料的公允行,进而导致中国在反倾销诉讼时会计举证遭受严重的歧视,这实际上是拒绝了中国企业进行充分应诉的权利。经过我国多年的争取,现在欧美国家允许中国企业个案申请正常调查待遇。企业如果取得了正常调查待遇,就可以根据本企业的会计记录,计算受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没有被批准享受正常待遇的中国企业,仍然要使用“替代国”的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作为中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中国企业要取得正常调查待遇,必须达到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欧盟384/96号原则”规定中国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企业如果希望按照对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来调查其他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必须按照规定提出申请。该申请的目的是为了证明生产商基本上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造和销售产品。生产商只有满足相关条件,才被认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其中有关要求是:企业必须建立唯一符合国际会计准则、账目清楚的会计账簿,账簿需要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特别得考虑设备折旧、其他折旧、以物易物和以债务抵消方式所列的支出。这些条件都是会计方面的要求,包含着三个方面的会计要求: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基础会计账簿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基础会计账簿必须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另外,这些条件涉及到固定资产计价与折旧、易货贸易、债务抵消等方面的会计处理。在1999年欧盟对进口钢铁反倾销案中,我国一家企业错误地对一小部分无形资产采用了加速折旧,虽然这个错误只占该企业整个销售成本的0.004%,对整个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没有影响。但欧盟调查官员还是以此为由,否定了该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
  (三)反倾销终裁后的会计问题 虽然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在诉讼双方达成反倾销终裁后,其结果已基本确定,调查程序也告一段落,但整个反倾销程序并没有结束,其结果也并非一成不变,企业还应继续跟踪和监控竞争对手产品的成本、价格、销售等各种信息,根据掌握的会计证据进行抗辩和举证,随时准备复审申诉以改变不利的裁决。由于国外各种偏见的存在和我国企业自身应诉和管理的失误,在以往的反倾销案例中,我国出口企业成功抗辩的例子不多,往往被裁定高额的反倾销税,且大多数企业认为从此将永无翻身之日,其实不然,反倾销终裁并不是反倾销程序的终结,反倾销法律的相关规定告诉我们,我们还有机会。关于复审,欧盟的反倾销规则规定了“日落复审、年度复审、新发货人复审”三种情况,对于“日落复审”的规定:“最终反倾销措施应从其实施之日起5年终止,或者从对倾销和损害做出最新复审结论之日起5年终止,除非复审确定这种终止可能会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重新产生。这种期满复审应当根据委员会的动议,或者应根据欧盟生产商提出的或以其名义提出的请求进行。”对于“年度复审”的规定:“在有正当理由时,根据委员会的动议或者应一个成员国的要求,或者从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以来为期至少一年的一个合理时期已经过去,应任何出口商或者进口商或者共同生产商的请求,而请求中有充分证据说明有必要进行其中复审,也可对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行进行复审。”关于“个别复审”的规定:“为确定有关出口国中的新出口商的单独倾销幅度的目的,也应进行复审,这些新进口商在反倾销措施所依据的调查期间还有出口产品。如果新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能够证明,它与该出口国中产品遭到反倾销措施的任何出口商或者生产商都没有关系,并且它在上面所指的调查期间之后,事实商已经向欧盟出口,或者它可以证明,它受到向欧盟大量出口的不可撤消的合同义务的约束,在此情况下应当开始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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