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建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行政法改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永明 时间:2014-01-07
 3.完善服务型政府的侵权赔偿机制
  与以往情况不同的是,服务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为民众提供各种公共服务,而不是侵害民众的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服务型政府在行使其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不会发生侵害民众利益的情况,因此,当服务型政府在行使职能过程中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时,人们往往容易忽略行政相对人权利受到侵害后的赔偿与救济。和传统情况相同的是,服务型政府的侵权行为也是不可避免的,可能会发生的情况有:(1)政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民众提供应该履行的某项公共服务的义务;(2)由于政府某些方面的原因,如履行某项公共服务义务的方式、顺序或时效等存在不当情形情况发生时,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的公共服务并没有按照法律预设的情景实现;(3)政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为公众提供某些公共服务,致使公众的公共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政府侵权以后就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和救济,这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共识。行政法之下的服务型政府必定是一个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政府。行政法要提供一个私权利和公共权力之间能够实现良好沟通来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平台,发挥服务型政府的长处,摈弃政府服务过程中的各种弊端。对服务型政府来说,首先应做好各种预防措施,避免各种侵权情况的发生,一旦侵权情况发生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各种主动措施进行补救。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关键是要创建和完善权利补偿机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允许民众通过各种法律途径有效维护自身的利益。综上所述,确定服务型政府的法定权力及义务、设定服务型政府的运行规则、完善服务型政府的侵权赔偿机制分别属于实体法律制度、程序法律制度、救济法律制度的任务,三者共同搭建起服务型政府的法制框架,才能使服务型政府的实践在行政法的规范之下理性发展并不断走向完善。
  三、结语
  为了适应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市场经济对政府所提出的更高要求,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必须要向公共服务型政府发展模式转变。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模式,不仅在于实现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更重要的在于实现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尤其需要关注的依旧是政府法治的确立,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行政权力的限制与制衡这两个行政法的不变主题。为了应对服务型政府对现行行政法的挑战,我们必须对现行的行政法体系、制度进行反思、改革,以重新构建服务型的行政法体系,这无疑是行政法今后发展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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