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优益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强 时间:2014-01-07

 摘 要:通过对行政优益权的内涵的剖析,界定了行政优益权的范围和保障措施。进而阐述如何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权,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切实保证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合理配置行政优益权,合理赋予合乎人民利益的行政行为以优益权保障。
  关键词:行政优益权;保障;正当性

  公共管理是以行政权力为后盾的,为保证执法者有效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在职务上和物质上给予执法主体以优益权,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但是,优益权的滥用又是全社会持续关注的社会问题,在我国这方面的问题尤为严重,例如遍布全国的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本文通过对行政优益权的剖析,呼唤人们对其给予关注,共同思考如何公正、合理地分配、行使优益权。
  一、行政优益权及其存在的正当性
  行政优益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许多优先和受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简言之,行政优益权就是国家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提供的行为优先条件和物质保障条件。前者称为行政优先权,它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后者称为行政受益权,它体现行政主体与国家的关系。
  行政优先权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依法享有的职务上的各种优惠条件,被视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具有的一种“特权”,它更多地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这种优先权由特定主体在具有法律根据且在法定情形发生时享用,行政公务人员在私人事务中并不享有、也不得冒用行政优先权。行政优先权包括公务行为推定有效、获得社会协助、先行处置、公务行为受特别保护等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3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务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相对人进行治安行政处罚,必须依法遵循以下四个步骤:传唤,讯问,取证,裁决。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不受程序的制约,现行处置,如先行扣留等。由此可见,行政优先权是行政管理中贯彻公务优先原则的具体体现。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为行使行政职权而享有的由国家提供物质保障的优惠条件。通常,各类行政主体都由国家提供行政经费,并通过拨款方式配备办公住房、设备和工具。行政受益权是行政主体进行职权行为时必要的物质保障。在行政权法定的情况下,国家应当向行政主体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条件,以保证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权,履行行政职责,提供行政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如《消防法》第35条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应当明确,行政受益权并不是行政收益权,并不是行政主体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物质回报,而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获得的物质保障条件,以便更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根据行政法一般原理,行政优益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首先,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即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具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次,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才依法拥有优益权。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其他活动(如民事活动)时,不得滥用行政优益权。再次,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所必须。不是所有的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益权。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权时,尤其是在执行紧急公务的情况下,或在紧急条件下,为更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相对人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保有行政优益权。最后,行政优益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根据,没有法律依据的优益权就是越权,应当受到约束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