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利比亚事件看国际法走势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莫盛凯 时间:2014-08-21
  国际政治是国际社会事实层面的内容,而国际法则属于价值层次的内容,两者之间既存在张力,也存在作用反作用的关联。始自2月的利比亚事件,暴露了中国国际关系研究中的一些不足,在各种反思中,国际法视角的思考在人类社会日益组织化、机制化的今天尤有价值。
  此次国际社会干预利比亚危机,尽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总体上并未脱离现代国际法的框架。2月26日,安理会1970号决议对卡扎菲等相关人员禁止出境、冻结资产。3月17日安理会1973号决议认定利比亚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据此启动联合国集体安全程序,授权会员国采取行动执行决议。3月19日,巴黎峰会召开当晚法国率先开始军事打击;30日,有联合国、北约、阿盟等国际组织及近40个国家代表参与的伦敦利比亚问题国际会议后,北约开始接管军事行动。
  这是安理会历史上第七次依《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使用武力,也是第一次完全因为人道主义理由而授权使用武力。由于联合国的权威性,作为其集体安全制度唯一决策机构的安理会就成了最后的裁决机构。重要政府间国际组织决议已被中外国际法学界接受为国际法渊源之一。安理会所做出的不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还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建议(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软法”),都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即时国际法。
  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是一种横向之法,甚至在相当程度上,国际社会中国家的权力与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是合二为一的。国际法也因之被界定为是“软法”或“弱法”。已故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指出,研究国际法就必须研究国际关系,否则国际法就会脱离实际。而从利比亚事件早期发展来看,不光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甚至连多数阿拉伯国家和部分非洲国家也主动寻求并支持对利比亚平民的人权施加国际保护。国际社会正经历着“第四波”,人权的保护需要通过作为现行国际秩序基石的主权,在国际国内两个层面积极落实。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完善,正日益明确当主权无力或者不愿保护人权时,通过合法途径对于人权施加国际保护的合法性。而在此过程中,西方国家对军事干预利比亚的热衷既是其力量的体现,也将对国际法上人权与主权关系的未来走向产生深刻影响。
  回顾国际法史可以发现,国际法的发展正呈现为从区域法到全球法,从战争法到和平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国家间法到人类法等等特点。而“习惯国际法”是国际法最早的也是重要的渊源之一,其形成是缓慢的国家实践积累过程。安理会1973号决议将成为影响“对人权施加国际保护的习惯法”确立进程的重要一环。国际习惯的确立包括“国际实践”和“法律确念”两个要素。国际法学者德·维舍曾对其过程有过形象阐述,概括起来就是鲁迅先生的那句话,“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西方国家之所以热衷于以人道主义理由干预他国事务,除了价值观的差异,不能忽视其基于国际法形成规律的长远盘算。如果说北约对前南的介入仅仅是西方群体价值的体现,那么此次利比亚事件的安理会授权无疑将成为今后确立相关习惯法所需普遍认可的重要佐证。
  利比亚事件对中国的启示之一就是要重视国际政治斗争决策的国际法意义,也应善于利用甚至有意创设国际法,来进行和约束国际斗争。其一,特别注重与发展中国家保持认知上的一致,阐明非西方世界的人权观和对人权的不懈追求;其二,推动完善国际人权法,明确人权国际保护的条件、机构、途径、程序以及责任,尽可能减少西方国家以人权干涉主权的法律模糊性;其三,把对安理会的改革主张引导到规范授权的方向上来,加强安理会军事参谋团对授权强制行动的指挥,并建立责任制度,避免安理会在授权做出之后的边缘化,同时限制对决议解读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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