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区农民农业保险参保意愿调查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继权 海晶晶 叶慧 时间:2013-06-17

  2. 2. 2 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成本和收益。从调查结果可知,农户农业保险方面的投入成本并不高。以宝门镇为例,当地的参保农户只需要 150 元/hm2的标准缴纳保金,其余的部分由当地政府补贴。因此当地参保农户都有支付保费的能力。在灾害发生后,当地的保险公司会首先和当地基层村委会取得联系,按照投保户实际投保标的和受损情况进行补偿。在这一过程中,农户基本上不用通过太繁琐的过程就可以获得理赔,且国内推广农业保险的地区同样采取这种模式。但是即便如此,很多农户仍然不愿意投保,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2. 3 农户参保意愿的影响因素。

  2. 3. 1 农民对保险机构及其产品缺乏了解和信任。一般而言,理性人的决策行为主要是基于自身所获取的有关决策对象各方面信息而做出的,因此,从理论上讲,对农业保险及其作用的了解是会影响到农户的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决策行为,如果决策对象从一般性上讲是有利于决策者的,那么只要决策者掌握的信息较为充分,一般会倾向于接受该项决策[3]。由于农业保险是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讲是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只要农户对农业保险及其作用了解足够充分,那么农户会选择购买农业保险。

  由于农村缺少网络、报纸、广告牌等平面宣传媒体,目前农民对外界事物的了解渠道还主要局限于电视、面对面告知等形式。农民缺少主动了解农业保险产品的渠道,势必会对农民的农业保险需求产生影响。对于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来说,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个盈利能力较弱的险种。因此,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效益期望值比较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很难对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进行大量的投入。

  同时,保险作为一种无形的服务产品,依靠专门的精算技术确定出来的保费和保额以及其复杂的保单条款使得农民对保险产品的性能和价格难以进行直观的评估,因而在缴费和理赔时容易产生误解,发生纠纷。

  另外,农业风险存在基本不确定性,人们的主观预期倾向于不购买保险。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域特点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某些风险的种类也是无法预知的( 例如农民在尝试新作物、新养殖对象时) ,个体农户难以对遭遇某种自然灾害的概率进行评估,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人们通常倾向于认为关于这种不确定性的赌博不利于自己,即认为出现灾害的概率并没有那么高。向农户提供保险实际上是提供一种彩票方案,并且需要农户支付保费,因此农户可能对保险的作用持相当大的怀疑态度,不利于保险的推广和市场的形成。此外,农户对保险的赔付可能性也存在怀疑。

  2. 3. 2 政策性保险的保障程度偏低,区域分配不合理。由于保险公司在承接农业保险业务时面临着社会保障和自身盈利的矛盾冲突,因此实际在理赔的过程中普遍采取“广覆盖、低保障”的原则确定保险保障水平。以所调查的宝门镇为例,保险公司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即农业保险并不是承保农业的全部产值和收入,而是保障和维持其简单再生产的成本,农作物一旦遇到灾害,以保住生产和经营成本为限。这种保障水平偏低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分散的农户更倾向于通过政府救济、向亲友求助、民间借贷等方式分散风险,而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

  农作物保险费率普遍存在省内“一刀切”的做法,使其经营公平性受到广泛质疑,有些地区由于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较高,可是却承担和灾害少发区农户同样的保险费率,这让很少遭受农业风险的农户内心不平衡,所以拒绝参保。同时这也激化了保险公司与农户的紧张关系。在调研中也发现,这种保险公司与农户缺乏直接沟通机制的操作流程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每个村都有不同的地理征。譬如,有些村在地理上呈现狭长地带分布,使得地区处在风口地段,较社区中其他土地易遭遇风灾; 有些社区由于特殊的地理形态,部分土地较周边地区经常遭遇雹灾等等。这些出现在一个社区中的不同程度的受灾,却只能得到单一低比例的赔偿。村民的多样化、多层次赔付要求得不到有效回应。保险公司简单、粗暴的查勘定损行为不但可能激发投保户的不满情绪,而且还会导致大量道德风险的积累,这种经济行为由于游离于政府的公共服务范围之外,村级组织不便涉及。

  2. 3. 3 政府救济降低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牧区农业基础较弱,因而寻求政策性支持的意愿更强。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主要有旱灾、沙尘暴、冰雹、暴发性病虫害等,有时连续几年或同一年内几种自然灾害同时或交替发生,对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破坏性极大。每到灾年,政府主要采取“政府财政补贴 + 社会捐助”的方式为农民提供经济保障,这种模式使得一部分人在面临灾害损失时持有依赖思想。通过保险来分担风险,需要自己出钱买保险,部分农民存在侥幸心理,不愿花钱买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一种非必需的服务产品,农民购买保险是为了在发生风险时获得经济补偿,而政府救济一定程度上使农民难以主动意识到保险对其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实际意义。也就不会积极地去了解和购买农业保险。是目前影响着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访谈中的一个典型的说法就是“有了国家的救灾补贴,还买什么农业保险”。

  3 提高牧区农民农业保险参保意愿的政策建议———以兴安盟为例。

  3. 1 提高农民的保险支付能力,建立保障服务机制 农民在生产过程中时刻承担着自然灾害损失的风险,农户本是风险规避者,而农民本身规避风险的能力较弱。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多数农民是渴望参与农业保险的。前文提过,收入是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主要制约因素。由于市场需求与消费支付能力的关系,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就必须大力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民农业保险的支付能力。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推行中实施的较为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法国的《农业保险法》、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

  等。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不能覆盖农业保险的,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了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存在随意性。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推动相关农业法律、政策法规等的修改、完善工作,尽快出台符合国情的灵活的《农业保险组织实施办法》,针对农业保险本身、农户、保险公司、政府等各利益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政府主导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以立法形式明确农业保险中相关群体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3. 2 探索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模式,满足牧区农民需求 现阶段国内外可供选择的政策性保险制度框架下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互助合作形式、政府组织实施、保险公司代理模式、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政府补贴农业风险发生的保费以及组建新的政策性保险公司,由政府筹集或参与筹集初始资本和准备金[4]。而若单一采取任何一种模式都有其局限性,特别是在财政资金、保险资金的投入、筹集及运用上存在较大难度。从调查数据分析来看,政府支持下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制度模式是现实选择。该模式的制度建立成本较低、风险较,而且,政府在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调整政策也比较灵活。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各地可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农民的接受程度、组织模式的经济可行性和开展业务的便利性等,集政府、企业、农民 3 方之力,逐步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比例赔付,选择符合地情的农业保险模式。可以尝试在农村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协会,通过协会实现既方便小规模农户投保,又满足不同受灾保户多样性赔付要求的目标[5]。

  3. 3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沟通协调,推动牧区农业保险的发展 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保险能有效地提高对农民的救济能力,降低农民的经济损失,保障农业再生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到每户农名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的和谐稳定[6]。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行需要政府的的行政强制力量。因此,首先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其次要赋予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农业保险工作职责。建议设置有工作经费的专人负责基层农业保险的工作。最后政府和农业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地方政府网站等,加强农业保险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尤其是要注意面向重点农牧地区、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或协会的宣传,树立政府和保险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得到农民的信任和支持。此外,要深化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认知,只有使广大农民全面认识和真正了解国家对农业政策性保险在民族地区推广的意图,让农民学会学习运用“保险”这一经济手段转移风险,才能促进他们积极参加保险,保障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1]孟春。中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研究[M]。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内蒙古兴安盟及兴安盟农牧业发展概况[EB/OL]。 (2009 -06 -25)

  [3]王敏俊。 影响小规模农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因素分析[J]。 中国农村经济,2009(3) :38 -44.

  [4]陶乐明,王晓天。 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几点建议[J]。安徽农学报,2009(5) :23 -24,19.

  [5]王秀芬。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 30) : 18908 -18910.

  [6]高春玲。 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发展互动关系实证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24) :15039 -15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