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工伤保险费率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岚 时间:2013-06-19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这即是工伤保险的“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制度。实行“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确定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主要的费率制度。

  实行“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确定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率的初衷,主要目的是利用费率杠杆促进企业的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原国家安全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中,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 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 3 个类别 :1. 风险较小行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服务、餐饮仓储、邮政电信、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教育科研等行业 ;2. 中等风险行业,包括房地产业、体育娱乐、水利管理、轻工制造、建筑安装等 ;3. 风险较大行业,包括石油加工、化工制造、煤炭开采等。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规定,这 3 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要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5% 左右、1.0% 左右、2.0%左右。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1   3 年浮动 1 次。具体办法是,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 :上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150% ;下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80%,下浮二档到本行业的 50%。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主要是学习和借鉴了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工伤保险的费率制度。据有关资料介绍,日本工伤保险现在有 50 多个费率,最高为工资的 14.5%,最低为 0.5%,每 3 年由厚生劳动省调整一次 ;加拿大对企业的费率可以上下浮动 20% 左右,最高可达30%,对事故率高的企业给予惩罚,对事故率低的企业予以奖励,鼓励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事故与职业病。在实际操作中,我国“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的划分还不够科学,作用还不甚明显。相反,苏州、上海等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行大体统一的费率,的确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实践表明,如何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工伤保险费率制度?我国工伤保险费率应该像日本、德国那样“细化”,还是应该考虑社会保险的共济功能,实行“粗线条化”的费率制度?这些还需要深入实际做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和推敲商榷。由于工伤保险理论、管理手段和水平乃至管理队伍还远未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费率制度的完善成熟还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