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边爽 时间:2013-08-11

摘要:通过对石家庄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实地调研,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指出其所存在的主要风险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问题;措施

  一、石家庄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1.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趋势强劲。2007 年7月,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全面启动。从启动三年多的情况来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小额贷款公司运转良好,小额贷款也获得长足进展。据石家庄市政府金融办显示,截至2009 年末,全市已注册成立小额贷款公司22家,共增加贷款16.4亿元。有效扶持了石家庄市中小企业及三农建设。
  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手续简便。目前,石家庄市已经正式挂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较为广泛,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基本上以小额贷款业务为主。贷款金额单笔最大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信用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担保抵押贷款最长期限为五年,可以灵活安排。还款方式主要采取整贷整还、等额本息、按期还息、到期还本等多种形式。发放的小额贷款主要是采取联保、抵押、质押、信用和保证的担保方式。贷款年利率平均为15%~22%之间,具体可以根据借款者的资信条件,执行适当优惠的利率。贷款的办理效率非常高,正常情况下,2~3个工作日即可拿到贷款。
  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规模较大。目前,在石家庄地区各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贷款业务主要以中小型工商企业、个人为主要贷款对象,对市二环以内的个体工商户提供20万元以下的信用贷款及500万元以下的抵押担保贷款。
  4.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环境逐渐在好转。从目前经营情况来看,石家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利润来源于贷款利息,并且各小额贷款公司均有不同程度的盈利。但由于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4倍,使其盈利空间受到限制。在试点过程中,工作进展顺利,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公司平均不良贷款率不到1%。充分发挥了其“草根金融”的独特优势,以“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有效规避了金融风险,贷款手续简便灵活,资金周转速度快,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有效支持。
  二、小额贷款公司现存问题
  1.融资渠道单一。虽然就目前石家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来看,后续资金不足问题并未凸显出来,原因在于小额贷款公司仍处在起步阶段,社会认识度不够,靠自有资金借贷足以维持公司的经营。但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性质,必会成为制约其日后发展规模壮大的一大隐患。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股东自有资本,捐赠资金,以及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然而,向银行融资成本较高,且比例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0%,另外,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再加上政府文件中所规定的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三条红线”十分严厉,尤其是对非法募集公众存款的监督。这使得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处境正如小额信贷之父孟加拉乡村银行的穆罕默德·尤努斯所说的那样,只贷不存,等于 “锯掉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
  2.缺乏有效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据调查,石家庄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流程大多是调查、审查、发放三个环节,效仿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流程,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缺乏严格的贷前详细调查,贷时跟踪审查和贷后检查的操作规范。业务人员对贷款客户进行考察主要是凭借自身经验判断客户的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对于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并未有一个可以科学量化的标准,缺乏有效的决策程序和内审机制,这就对控制信贷风险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存在操作风险的隐患。
  3.定位不明确。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新形势下的新产物,它能否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从而更好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尚未可知。政府对其身份界定并不明确,介于慈善机构和工商企业之间,提供金融服务又非金融机构,税收歧视更是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税务负担,如银行业的所得税是存贷利率之差来征收的,而对小额贷款公司却是对贷款的全部利息收税;国家给予农信社的税收优惠,小额贷款公司却无法享受相同待遇。这同时也导致监管机构缺少明确的监管指标。就目前情况来看,石家庄市小额贷款公司由市金融办同工商、公安、当地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组成监管组,容易形成多头监管、推卸责任或无人监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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