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上市公司声誉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来自深市的经验证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远勤 时间:2013-02-15
    (二)自愿披露水平的衡量指标:信息披露指数参照Botosan指数(Botosan,1997)和Chau- Gray指数(Chau和Gray,2002)的思路,我们设计了“基于年报的自愿披露水平测量表”,用以计算信息披露指数,利用该表衡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的文章已经公开发表(李远勤、刘燕萍,2006 )。采用年报的原因在于年报是外部投资者获取上市公司信息非常重要的途径之一,而且年报的信息披露水平与其他途径的披露水平正相关(Botosan,1997 ) 。Botosan指数的测量表中信息条目共分为五类,分别是:背景信息、历史信息、关键性非财务信息、预测信息、管理层讨论和分析,某个公司的信息披露指数等于该公司分别在五个部分得分的加总。Chau-Gray指数的测量表中信息条目共分为三类,分别是:战略类信息、非财务类信息、财务类信息,某个公司的信息披露指数等于该公司在三个部分得分的加总与可能的最高得分之比。Botosan指数和Chau-Gray指数在我国学者的文献中均有使用,前者如王咏梅(2003),后者如张宗新等( 2003 )。我们参照Botosan指数和Chau- Gray指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13号》以及有关的实施细则、投资者信息需求的调查分析(陆正飞、刘桂进,2002 ),并结合未来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对Botosan指数测量表和Chau- Gray指数测量表中的信息条目进行调整和重新组合,最后得出适用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基于年报的自愿披露水平测量表”。“基于年报的自愿披露水平测量表”包括五类不同的信息类别,分别是战略类信息、关键性非财务类信息、公司治理类信息、预测类信息、财务类信息,共有102个信息条目。量表中信息条目适用于所有的上市公司,所以,不存在针对不同公司的调整问题,某个公司的最高得分是204分。 
  某个公司信息披露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i=1,2,3,4,5,代表五类不同的信息类别,SCORE;代表每一类的得分。“基于年报的自愿披露水平测量表”是参照Botosan指数的测量表和Chau- Gray指数的测量表设计而成的,上述两个测量表均通过了有效性检验,所以本文的测量表是具备有效性的。此外,邀请两位相关领域的学者对照测量表分别对435个样本公司的2004年报进行打分,当出现双方打分不一致的情况时,我们在深人细致的讨论后重新打分,直至双方打分一致,所以,测量表的测量结果是可以信赖的。 
    (三)样本及数据来源本文以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所有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并剔除以下两类公司:金融保险类;2001年及其以后上市的公司,这样做是为了排除上市时间对信息披露行为的影响,最后的检验样本数是435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计算自样本公司2004年年报,样本公司2003年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与2004年报下载自深交所网站,2004年财务数据来自天软数据库,统计分析软件为SPSS12.0。利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研究高质量声誉与低质量声誉对自愿披露水平的影响,因变量是信息披露指数,自变量是虚拟变量“是否优秀”和“是否不及格”,控制变量有公司规模、财务杠杆、扣除项后的每股收益、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独立董事人数。变量定义见(表1)。 

  五、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表2)是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可以看出上市公司2004年度的平均自愿性披露水平并不高,只有20.52%,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平均为41.18%,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很高。另外,根据原始资料,2003年度考评中优秀的公司占8.5%,不及格的公司占4.1%。 


    (二)多元线性回归我们以信息披露指数为因变量,分别以“是否优秀”、“是否不及格”为自变量各进行了两次多元线性回归,共得到四个回归模型,检验样本数量为435个,回归结果见(表3)。在模型1中,自变量为是否优秀,控制变量只有公司规模,结果表明是否优秀与自愿披露水平正相关,但并不显著,在模型2中,增加至五个控制变量,结果仍然不显著,不支持假设1。在模型3中,自变量为是否不及格,控制变量只有公司规模,结果表明是否不及格与自愿披露水平在5%的水平显著负相关,在模型4中,增加至五个控制变量,结果为在10%的水平显著负相关,假设2成立。另外,公司规模、扣除项后每股收益、独立董事人数在模型中均与自愿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公司规模越大的公司,披露内容越多,并且融资需求更高,所以披露水平越高。收益越高的公司,披露得越多,说明自愿性披露具备信号传递的功能,可以使盈利性好的公司区别于盈利性差的公司。独立董事有助于提高自愿披露水平,说明独立董事发挥了一定的治理作用。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自愿披露水平负相关,但是并不显著,说明股权集中度对自愿性披露水平的影响不大。 
  六、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深市上市公司为例,以深交所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代表企业声誉,实证分析了企业声誉与自愿披露水平的关系。发现高质量声誉与自愿披露水平正相关,但不显著,低质量声誉与自愿披露水平显著负相关。在控制变量中,公司规模、扣除项后的每股收益以及独立董事人数均与自愿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实证结果表明高质量声誉并没有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起到预期的激励作用,低质量声誉的上市公司也没有动机提高信息披露水平,结合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普遍偏低的状况。 
    笔者认为,深交所尚未形成有效的声誉激励与约束机制,无论是高质量声誉,还是低质量声誉均不能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有效激励与约束;实证结果从侧面反映出我国股票市场投机意识较强,投资者并不注重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的搜集与分析,而声誉是与投资理念紧密相连的;我国上市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体系需要进一步大力完善。 
    企业声誉对于培育优质上市公司、对于股票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是不可缺少的,结合本文结论,从股票市场与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来看,应该着手建立信息披露的声誉激励与约束机制:首先,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评制度,以证监会为主体,委托上交所和深交所具体执行;建立奖罚分明的执行机制,加大对考评结果为不及格的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并强制性定期辅导,公开奖励考评结果为优秀的上市公司,增强其荣誉感;最后,将考评结果纳人上市公司的配股、增发等再融资申请审查范围,对上市公司形成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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