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海洋权益的保护之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齐卫 杨乐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中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有近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在这些水域中有我国经济发展急需的各种资源,如何维护我国管辖国土的海洋权益,已经成为我国政府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

  论文关键词 海洋权益 海洋争端 资源 海洋管理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开发、利用与管理海洋,发展海洋经济,已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主题之一。为了加强对海洋的开发、利用与管理,发展海洋经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海洋大国纷纷制定和完善自己的海洋管理体系。中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发展中国家的海洋强国,理应通过建立自己的海洋管理体系,来更有效的和更合理的开发利用海洋,为我国的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正确有效的新思路。

  一、海洋权益的概念及其意义

  关于海洋权益的定义,不同的国家都有其各自的理解和定义,不同的书籍和文件也有些各自不同的描述。如在文献中所叙述的一种海洋权益的定义是:海洋权益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国家在海洋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
  笔者认为,在诸种不同的海洋权益的定义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海洋权益的描述较为中肯。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空间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在内容上一般体现在海洋政治方面的利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经济方面的利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安全方面的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由此不难看出,海洋权益权益的维护,对一个国家来说是关乎一个国家发展和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其经济繁荣和国家稳定起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挑战

  (一)与周边国家的划界争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得到了沿海国的积极响应,纷纷通过国内立法主张各自的权益,把原来属于公海的一部分海域变为国家管辖海域,形成新一轮“蓝色圈地运动”。我国地理覆盖面积大,濒临黄海、东海和南海,由北向南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等国家为邻。近年来,一些国家肆意霸占我国海岛,这是对我国领土主权以及海洋权益赤裸裸的侵犯。
  (二)我国海洋法的发展滞后
  立法是海洋管理的基础,它的重要性在于为海洋管理的行政、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等措施提供法律依据。由于我国的海洋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并且在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制方面,我们既缺乏经验,又无可借鉴,因而我国的海洋法制目前仍不健全,而海洋基本立法不完备就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海洋基本立法是指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立法。虽然我国相继颁布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等相关法律,在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海洋基本法的立法上,国家却是相对重视不足。据悉,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年年有代表委员呼吁制定海洋基本法,具体说来,已经连续4次提交两会,却至今没有被列入立法程序。海洋基本法是海洋领域重要的法律,它将规定我国的海洋基本制度、基本框架、我国的海洋权益等一系列问题,可以说是海洋领域的?“母法”。但是,很多人往往认为海洋基本法在推动目前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大,而对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实际上,海洋基本法对于提高全民的海洋意识、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作为一个海洋大国,海洋基本法的确立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不仅仅是填补国内立法空白的需要,更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履行国际承诺的要求。 在这方面,我们不仅落后于大多数沿海国,甚至还落后于南中国海周边的越南、菲律宾等国家。
  (三)海洋执法队伍发展滞后
  我国现有的五支海洋执法队伍基本上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目前这五支队伍包括:(1)中国海监隶属于国家海洋局,依法对我国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实施巡航监视和管理;(2)中国海巡隶属国家海事局,主要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上安全管理、海上航标管理、水上安全通信管理,防止船舶污染及其他有关管理工作;(3)中国公安边防海警部队隶属公安部边防局,主要职责是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走私、贩毒、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4)中国渔政隶属农业部渔业局,主要职责是统一指挥和管理全国的渔政执法队伍;(5)中国海关总署缉私局隶属国家海关总署,主要职责是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打击走私行为。这些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维护海上治安和国家海洋权益方面做出了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海洋战略的步步推进,这些执法队伍的弱点就暴露出来了,主要表现在:(1)遇到事情相互推诿。由于五支队伍分属不同部门管辖,彼此之间缺乏交流与合作,在现实执法中分而治之。(2)职责交叉、效率低下、难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问题。五支队伍存在重复建设,造成人力和财力的浪费不说,相互之间不协调,不利于我国海上执法和海洋权益的维护。如,2010年9月7日,在钓鱼岛海域发生的闽晋渔5179号渔船与日本海上保安厅船只相撞事件中,从上午10时日本“与那国”号与我国渔船第一次撞击开始,直到下午13时被日本“水城”号巡逻艇追上并在此发生碰撞,中间持续近3个小时,而在此期间,该渔船并未得到我国海事部门的援救,我国在该海域根本没有执法船只和人员在巡逻执法,这使得我国在该事件的处理上变的十分被动,缺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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