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探讨亏损弥补的新旧会计处理政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贾春环 曲艺晰 时间:2014-06-01
摘要:财务会计上的亏损是指当年总收益小于当年总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照税法的规定将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其结果有可能小于零,这小于零的数额即税法规定中的亏损。税法中的亏损和财务会计中的亏损含义不同,其处理方法也不同。
关键词:亏损弥补;新旧税法;新旧会计处理

        1  新旧税法差别
        1.1 新税法将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不再遵从国税发[2006]56号文件的规定。
        1.2 原申报表根据税收政策,将免税所得列入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不再计算减除,不能扩大当年度亏损额。
        新申报表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则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1.3 对境外所得弥亏有别。
        新申报表在主表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有一栏“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这说明,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  亏损弥补的新旧会计处理 
        2.1 旧准则。
        如果企业当年发生财务账面亏损,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企业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作以上相反的分录。如果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而非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再做其他分录。
        2.2 新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则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新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需要会计人员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对于未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预计过高,可能无法转回,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当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3  弥补亏损的三种方式
        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
        企业发生的亏损,五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这种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 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4  案例分析
        路源公司200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当年适用税率为33%。经综合判断,该公司在五年内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假如路源公司2008年至2012年所得税率均为25%,无其他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