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清末民众的政治参与——基于清末江浙谘议局议员选举的个案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8-10
 二十世纪初,老迈的清政府正面对着帝国的迟暮与斜阳。「夫今日之,本千钧一发之际,存亡危急之秋,以言乎外,则机会均等之政策并起于列强,以言乎内,则革命排满之风潮流行于薄海,祸机已兆,后患难言……」。1面对内忧外患交迫之下取舍抉择的利害,清政府发现除了伤筋动骨地施行宪政外,已别无他路可走。1905年清廷向全国人民宣布实行「预备立宪」的基本国策,次年颁布九年预备立宪诏,这成为中国参与的开端。谘议局选举就在这样的背景下步入了的视野。

  一 制度表达视野下的政治参与

  谘议局的议员由选举产生,而选举必须由其制度保障。1908年7月,宪政编查馆奏进的谘议局章程并选举章程,是当时进行谘议局议员选举的依据。其中《谘议局章程》2。第二章「议员」共九条,规定了选举方法、选举资格和被选举资格,《谘议局选举章程》3则对谘议局的选举事宜做了规定,整个章程分为总纲、初选举、复选举、选举变更、选举诉讼、罚则、专额议员选举方法、附条八章,共115条,基本上涵盖了选举的整个过程。按照《谘议局章程》规定,凡属于本省籍贯的年满25岁的男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才具备选举资格:1、曾在本省地方办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卓有成绩者;2、曾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同等或中学以上的学堂毕业的得文凭者;3、有举贡生员以上的出身者;4、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5、在本地方有五千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凡非本省籍的男子,年满 25岁,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在寄居地有一万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亦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资格则限制在年满30岁属本省籍或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的男子。这些限制分别涉及了财产、性别、年龄和程度等方面。从章程分析,清政府照顾的是士绅阶层的参政要求。需办理学务三年以上者,照顾到了「学绅」利益;办理其他公益事务三年以上,有举贡生员以上出身或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者的条规,则给了士绅或在籍为绅者以特权关照;在本地方有五千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的条文,对于非本省籍的商人的规定又照顾到了「绅商」的利益,同时它又给予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同等或中学以上的学堂毕业的得文凭者以选举权,显然也给了新型知识分子以参与的机会。暗示了清王朝想在重建与传统士绅联系纽带的同时也将资本家阶层、新知识分子吸纳入政治体系,从而达到兼顾新旧社会成员的参政要求的目的。但它规定享有选举权者年龄需在25岁以上,享有被选举权者年龄要在30岁以上,同时在校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权,又把年轻而富有变革精神的知识分子拒斥于政治参与的大门外,从而在制度上决定了谘议局兼具保守与进取的特性。从对章程文本解读中得出的以上结论我们将在下文对议员出身背景中得到进一步的印证。虽然章程的规定不免过于严苛,但是 「在西方民权政治的过程中,妇女权利之受限制,财产上之种种要求,亦系经长时期之改革始得免除。中国初建选举制度,未免于此种历史的覆辙,姑不论之。所应注意者,是在这种规定之下,究有多少人合于选民的资格?选举的经过情形如何?」4。

  参酌学额及漕粮数额,江浙两省谘议局议员人数,江苏121人,浙江114人,分列全国第二、三位,仅次于直隶。清政府仿效日本采用复选方式,即先由选民选出若干候选人,再由候选人互选而产生定额议员,可见初选是复式选举的关键。经调查江苏省合格的选举人数,宁苏两属共计161676名,其中苏属五府州共59643名,宁属共102033名5。据1911年(宣统三年)清政府民政部调查,江苏省总人口为28235864名,加上上海5550100名,总共为33785964名6。选举人仅占总人口的0.48%,也就是说当时选民总数不足全省人口1/200,浙江省合格的选举人数为90275 7,当时的总人口为21842565人8,选举人占总人口的0.41% ,约为全省人口的1/250,而这一百分比在清末各省中已经是比较高的了。以20岁以上人口占全部人口的3/5计,江苏省不足成年人口的1/120,浙江省则为成年人口的1/150,若以男女各半论,江苏省不足成年男子的1/60,浙江省为成年男子的1/75,可见这只是少数人才享有的选举权,而且在政治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实际参与的人更少。但这毕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有一部分民众(尽管是少数)开始有了民主选举的权利,这恰恰彰显了其历史意义所在。

  从章程的规定来看,资产调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了合格选民的数量。一是中国人向来不愿露富,因为露富意味着将来被科重税的可能。「而商界中转有多人恐将来有苛派捐款等事,请为销去姓名……」9;二是人民缺少纳税为义务,选举为权利的观念,对于财产要求是一项权利资格难以理解而心怀疑虑。关于这一点,以下的引文可作很好的注解:「隐匿资产,本吾国人之普遍性质,是以调查之时,大都秘不以告,而不知自外于公民之可耻,其甚者则有挥调查员于门外,而肆口詈辱者矣」10。

  表一:谘议局选举选民与人口比例

  注:表中的江苏省的数据采自《申报》,1909年3月11日,第3张第3版、第3张第2版,12日第3张第2版。浙江省的数据采自《时报》1909年5月13日,《时报》1913年1月23日。其他各省的数据则源于张朋园:〈清季谘议局议员的选举及其出身之分析〉,载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论集·第十六编·清季立宪与改革》(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页348。括号内是张朋园统计的江浙两省的数据。

  按照《谘议局章程》的规定,所有选举人享有自由选举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如果说《谘议局章程》是关于选举的实体权利的规定,那么,《谘议局选举章程》就是通过制度的安排,从选举的程序上给实体权利予以保障。《谘议局选举章程》规定只要选举人在选举时并未请人代理,选票并非写不依式 、夹写他事、字迹模糊,所选之人又符合被选举资格的话,其选举就是有效的。第六章罚则,更是通过对「以诈术获登选举人名册或变更选举人名册者」,「以财物利诱选举人或选举人受财物之利诱及居中周旋说合者」,「以暴行胁迫妨害选举人及选举关系人者」的处罚规定,保障了选举权的正常行使。选举监督、监察员管理员的设立以及《谘议局选举章程》对其职责的规定,从制度上确保了选举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此外,选举人还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章程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选举监督必须公布当选人(初选当选人和复选当选人)的姓名和票数;第五十一条规定选举开票时选举人有权前往参观,给予选举人以监督权。第五章选举诉讼还赋予了选举人诉讼的权利,对于选举中不合章程的可以呈控。可见在制度上选举人所享有的选举权是有一定的内容的。应注意的是,复式选举的方式决定了选举议员人与普通选举人相较,可以更充分地实现其权利。

  江苏省在《谘议局选举章程》的基础上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以江苏省苏属筹办处订定的《初选举投票所细则》和《初选举开票所办事细则》为例。《投票所细则》规定投票所应分设出入路线:一 入门处,二 投票人签字领票处,三 写票处(应视投票人多寡酌分数处,每处置备笔墨一具),四 贴示章程处(宜设于写票处近傍),五 投票处,六 出门处,以保证整个选举过程井然有序;规定投票所应贴示注意事项,如「选举票内所书被选举人名号应以人名册所载者为限」,「被选举人应以同厅、州、县人为限,不以同投票区为限」;规定初选监督应亲莅城内及近城之投票所监督一切事宜,管理员监察员协同掌管投票所及投票匦的键钥,以保证选举的公正性、秘密性。《开票所办事细则》更为详细,规定了开票所的布置:一、开票案,二、安置投票匦处,三、得票计数案(宜分列开票案左右),四、检票案(宜与计数案相连),五、参观席(宜在开票案之前),以保证开票时的秩序;规定了初选监督应亲莅开票所督同开票管理员监察员当众公开,管理员及监察员协同掌管开票所及投票匦之键钥外,还要担负起开票唱名、得票计数、记载废票数、检查投票纸、照料参观人等职责,以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公开性。《投票所办事细则》还进一步对整个开票流程作了规定:监察员管理员开票唱名,计数者高声接应戳记,核计得票总数,当众宣布当选人得票数,榜示得票、废票数,提高了选举的透明度。   从章程和细则看,清末民众政治参与具有相当的开展空间,章程和细则的具体规定,在给予选举权以法律保障的同时也在客观上增进了选举人参与政治的信心。  

 二 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参与

  以上是从制度安排角度对于政治参与状况的阐发,而选举的经过究竟如何呢?

  江苏省的121个名额中苏属55名,宁属66名。选举调查事务所按照《谘议局章程》的规定,对全省人民进行选举资格调查,编定选举人名册,呈本管府厅州县察核。然后两属于1909年2月底3月初设立了投票区,并于3月11日、3月12日颁布了选举人名数和选举议员的分配。3月22日(闰二月初一日)开始,苏属各府、州进行了初选举的第一次投票。在各投票区将投票匦送到开票所后,于3月25日(闰二月初四日)始,各府、州进行检票。由于第一次选举未能足额,各府、州开始做再行投票的准备。3月28日(闰二月初七日),再投票。3月31日(闰二月初十日),再行开票。由于各府州实际情况不同,有的再选足额,有的再选仍未足额,于是就有了三选、四选、乃至五选。4月15日(闰二月二十五日)左右,苏属完成初选举,预备进行复选举。5月3日(三月十五日),进行复选举投票。5月6日(三月十八日),进行复选举开票。大致于5月16日(三月二十八日)完成整个选举过程,正式选定议员及候补议员。在这期间进行了选举诉讼(初选举诉讼和复选举诉讼)的审理和判结。宁属的初选举和复选举分别于4月1日(闰二月十一日)和5月23日(四月初五日)进行,除时间较苏属相应延迟外,选举情况与苏属大致相同。

  与江苏省相比,浙江则迟至5月15日才进行初选举,但是复选举甚为迅速,至六月初完成,因此就完成时间来说,两者相去不远。

  具体的选举情况,现据资料有记载者详述之:

  「缘第一区人数甚众,特假贡院为投票所。大门内为验证入场处,门内东厢为签名发票处,分天地元黄四号于起凤门外,内分设天地元黄四匦,西厢则为监督职员休息处,另于碑亭内陈设名册任人阅看。是日除所内议员外并派警察巡士十名,由巡官率领莅场弹压。初选监督赵大令亦亲临监察投票人。入门先以票证,由管理员验明剪去一角,即示以发票处,令其亲往签名,至投票处书写,投匦投毕,由左围新辟小门而出。是日投票秩序尚有可观,上午管理员人手一剪颇形忙碌,各员亦精神赳赳。午后则仅一二人,因投票者已寥寥矣。有高等小学生及代投者,均经管理员婉辞却之。初选监督并先将选举章程第一百条之罚则揭示所内外,俾众周知,共相遵守……」11 ,「凡绅商学界到所投票者,先须自告姓名,确系调查册内列名之人,准其入内领票,由监察员监视当场填写,投毕即出,否则概遭摒弃……」12。

  当时日人井一三郎在参观过各省谘议局后,认为办得最好的谘议局,以「江苏第一,浙江第二,河南第三;湖北、直隶、湖南、安徽、江西、山东诸省在伯仲之间;福建、广东未能评定」13。可见由于江浙两省位处沿海,开埠既早,得风气亦先,加之两省素来是文风鼎盛之区,因此办理较为得法。以下我们根据资料,对民众政治参与中的各个方面做一概括。

  第一,政治参与者态度的两极化;民众多为动员参与。 在选举中普通民众与精英阶层的表现趋向于两个极端。士绅阶层在选举中施展各自的手腕进行竞选。 「某甲以孝廉仕于江省,闻谘议局初选举,告假还乡谋当选」14。当时运动的方式各异,如「苏属某县太史公某自谘议局选举事,其即以己名刺,托地甲传谕乡人抚写……」15,「(初选举当选之某丙)令其子四出演说,或亲自赴乡演说,请客作东道」16,「其运动之法如分名片、大宴客等,皆属数见不鲜之事」17。而且已经有了金钱政治的味道,「台州太平县某,望得议员之心甚切,日前投票竟用墨币运动,凡有投其名入匦者,每票酬洋六元,闻共费去百八十元,居然当选,可谓有志竟成矣」 18。「杭州复选举,杭垣绅士热心议员者出大力运动,探知各属及乡镇所来之选举人,均以望仙桥各客栈为公所,遣人向之关说,每票酬劳五十两,牺牲三百金,议员即操券而得,较捐典史为犹廉也。呜呼,此之谓议员真价值」19。种种收买贿选情状不断见诸报端,其剧烈之程度「不有以砭之,将使选举之尊严因此而亵渎」20。

  相对于士绅阶层的表现,民众的表现却是比较淡漠的。「四月十五日乃浙江初选举投票之期,……乃省垣全市不见一片国旗,往来者虽熙熙攘攘,未闻有一人论及选举投票之事者」21。如果说民众由于知识有限,其淡漠或可谅解,然而各学堂的学生「除有职事之数员外,余皆结伴出城,或游西湖,或游拱宸桥,亦无暇问选举事」22,由此概见普通民众对政治参与之冷漠。

  与精英阶层的运动狂热相联系,前去参加投票的普通民众多为动员参与的。「江苏初选之先,运动者纷纷,至有多为之法,见好于农夫野老,使之举彼」23,而「受运动者尤盲人瞎马,百无一知,不识选举为何事,举人与被举于人为何意,徒以运动者一言之故,遂群焉从之」24。因此至选举之期,「实到之投票人,更多为人运动逼勒而来」25, 前述某孝廉就运动得数十人,「其中且有驼背老者扶杖携幼而至,持笔摇之,强书三字」26 ,苏属某县选举时,一选民即有言曰「彼属我举彼,我已请杨先生写就,故特送来」27。

  第二,投票率不高。 「实到人数少者四成,多者亦仅七成」28。我们对苏属初选举第一次投票的数据分析(见表),正可与之相印证。从表中可以看到,除了几个区因为数据不足,难以外,实到选举人与全区选举人之间百分比为54.8%。就浙江而言,宁波府的资料比较集中,因此我们单就宁波进行讨论,其实到选举人与全区选举人的比例在50%之上,平均百分比为68.5%。由于宁波是最早开埠的城市之一,因此得风气之先,居浙江上游,而其他地区可能稍低。事实上,单就54.8%和68.5%数据而言,并不算太低。从世界范围看,19世纪60年代中期,成年人在全国参加投票的百分比,土耳其61.2%,美国56.8%,印度55.8%,智利54.1%29。但是在国家中,有50%以上的人参与投票以外的政治活动,如政治选举、政治接触、组织活动、院外活动等。但是如果我们考虑到近代作为意义上的政治参与方式仅选举投票而已,而这一投票选举又只有少数精英才能享有,就他们具备的素质而言,应是当时普通民众无法比拟的,因此这一投票率就显得太低了。据《申报》的分析,原因在于有二部分人没去参加投票。一是「愚民」:「彼于新世界从无听睹,但知向来官场交涉富民,必是劝捐。今先查财产,其为劝捐无疑。虽经通人解释,犹以为选举其名,劝捐其实也」30。一是「介士」:「平日痛恨于官绅之朋比,新旧之冲突。束身自好不与外事,虽知宪政之理由,犹以为国民程度不到,多一作为反多一纷扰,不愿置身于此种旋涡」31。

  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吾民久居专制政体之下,丰耳蔀目,不知公共之利益,不知利害之关系,不知权利义务之支配」32。国民的政治生活中既无民主又无自由,他们只能被动地接受专制制度统治,根本就没有机会也没有意识去关心政治、参与政治,造成民众「存一『各人自扫门前雪,那管他家屋上霜』之心,尔为尔,我为我,谓地方上振兴我无与也,地方上腐败,我无与也,出门一步便非吾分,由此并视选举为无关得失,处之以敷衍……」33由此已可略见民众政治参与态度淡漠的部分原因。

  因此,闰二月初一日的一场大雨就使江苏省苏属很多人打了退堂鼓,例如苏属各州县「是日由朝至暮大雨不止,来所投票者较之投票簿内之人名仅有十之二三……」34,「(宝山县)……是日为风雨所阻,合计各区投票人数实共624人,与原调查名册尚未过半」35,选举区内仅寥寥数人也就可想而知了。

  第三,一次投票足额率低,初选乡董当选率高于城绅。 无论是江苏省还是浙江省,在初选举投票中,第一次投票即能足额的,寥寥无几(由于苏属的数据相对完备,因此以苏属为对象进行讨论)。关于这一点,我们要注意《选举章程》中关于当选票额的规定,「初选以本区应出当选人额数除选举人总数,将得数之半为当选票额」,根据条文可得以下数式:当选票额=(本区选举人总数/本区应出当选人额数)÷2。我们以上海县为例,其当选票额为(2190÷44)÷2≌33,在当时要达到这样的票额是相当困难。苏州府的太湖厅、靖湖厅,镇江府的太湖洲厅一次足额,更多的是由于三厅所分配到的初选当选人少,分别仅为4人,1人和4人。票数容易集中,票额也就相对较容易满足。而初选当选人名额越多,候选者中佼佼者越众,选票就越容易分散,选举次数可能就越多,如松江府的上海县、常州府的金匮县。但并不能就此说两者成正相关关系,如浙江省的宁波府六个县,无论分配初选当选人多寡,均是二选足额。其中可能还牵涉到其他的变量,比如选民政治参与的态度、被选举人的声望、以及可选择的精英分子的多少等等。选举中二选、三选足额的百分比最高,分别为43.2%、27.0%,一选、四选、五选足额的百分比则分别为8.1%、5.4%、5.4%,数据还表明,再次投票的投票率明显低于第一次投票率,可以认为选民政治参与意识并不是很高,并未将选举视为自己权利的伸张,在他们看来,投票一次已是诸多烦劳,遑论一而再,再而三了。

  在此次选举中,尤其是在初选举一选中,「当先者类多乡董,而城绅之被选者,寥寥无几。常州锡金两县,当选的二十九人中,城绅仅得一人。武、阳两县,当选三十一人中,城绅仅得七人,他县城绅之占额亦总不及乡董之多」36。根据报章中零散资料整理,我们得到下列城乡入选比例表:

  表二:谘议局选举城董乡绅之比

注:表中数据分别根据《时报》1909年3月26日;3月31日;4月1日;4月3日;4月7日;4月21日的报道搜集统计。

  从表中我们可以发现城绅的当选比例随着选举次数增加,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步缩小,关于这一点,当时的报纸指出由于复选设在城区,而时间又仓促,使得「各乡区之星夜来城者大多数均不及投票」37 但由于一选足额率通常在50%以上,这就决定了初选当选人仍以乡董居多。由于武进县,泰州县均为二选足额,而二县关于当选者的城乡资料又恰好完整无缺,因此给了我们一定的讨论基础。我们发现到最后两者的比例仍然相差很大,初选当选人中,城绅所占比例,武进28.1%,泰州26.3%,乡董的比例则分别为71.9% ,73.7%。「乡董居其八九」38之论断显非臆测。

  究其原因,传统乡村地区「那里的地方领导人能够利用他们的社会声望、文化优势、诱惑以及秘密或公开的威胁,来动员他们的支持者去投票」39,即所谓「乡间绅衿较少,但小有功名、稍有家世、略通世故者,即为人望所归。亲谊世谊牵藤附焉,互相攀援,其势颇为团结,选举专注一人,故得票偏多」40,而选举给那些依附于当地领导人的依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资源──选票,他可以用投票来报答其保护人,以换取其他恩惠」41。 相反,「绅界、学界城中必占多数,而各不相下,意见分歧,其势最为涣散,此自举甲、彼自举乙,票数以分而见少」42,又由于缺少自己的组织团体(据张玉法先生统计,辛亥革命前中国的政治类社团只有八十五个,仅占社团总数的12.7%),因此初选当选者多为乡董,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复选中乡董也将居于多数呢?也许未必。根据武进泰州两县的资料,武进所出谘议局议员朱溥恩(城)、屠宽(城)、于定一(乡),城乡之比为2:1,泰州凌文渊(城)、周纮顺(乡)城乡之比为1:1 43,关于这一点必须从制度安排上去寻找原因,复选投票「不以初选当选人为限」;「不以初选区为限」;「不以初选举人名册为限」44。这就决定了乡董在初选中的胜利,无法保证他们在复选中能必然当选。同时经过第一轮的筛选,虽然有运动当选者,但初选当选人的素质普遍高于普通选举人,这部分来投票的人不再像初选选民般盲目,所谓「盲目者不来投票,来投票者决不盲目」45。这批人多为主动参与,因此在选举中更关注候选人的素质,包括其德望、学识等各方面,近代以来士绅的城居化最后造就了城绅能在复选中有较大的胜出的希望。

  但由于资料的局限,我们无法就这一问题进一步展开讨论,也无法得出一个普遍性的结论。
 第四,对参与的影响。美国当代政治学家阿尔蒙德(Gabriel A. Almond)和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在研究家的政治参与时,都发现:教育与政治参与的关系最为密切。亨廷顿得出结论:「按平均数来说,每多受一年教育,个人积极参与程度(评分范围为0-100)约增加2.5分」46 。根据已有的江苏省的教育资料,将江苏省各县学龄儿童百人中就学率,小学教育状况结合学校教育费作为各县的教育情况的参数,选择一选投票率,投票次数以及议员数作为政治参与的参数,列表如下:

  表三:江苏省教育与投票率关系表

  注:表中学龄儿童就学率,校数、学生数及教育费投入三项采自江苏省教育司编纂:《江苏省教育行政报告书 中华民国纪元前一年十月始二年七月止》。 而投票率、选举次数、议员当选数则采自江苏省谘议局投票表。

  从上表所列数据来看,不难发现教育和政治参与之间可能有联系,但是联系显然复杂和微妙得多,并非想象中那么直观和单纯。从投票率来说,其与地区教育的关系并未呈现出正相关关系,就桃源、安东而言其投票率之高,更明显是由于两地教育极端不发达,有利于动员参与,在行政力量或者传统乡绅影响下得到高投票率。在教育发达地区,往往容易有多个选举热点的出现,票数因之容易分散,选举次数就会增加,也正是因为如此,其当选议员的可能数会更大。以上结论也许不尽,资料的限制使得参数的选择可能有欠妥当,导致最终结果可能有所偏差。

  三 制度表达与实际操作相背离的原因简析

  我们该如何看待谘议局选举过程中制度表达与实际操作相背离的现象呢?

  「制度正是由习惯产生,不能是由别的产生的」47,而习惯的倾向决定其他一切的方向。证诸政治参与在中国发生的现实,当时中国的行政组织、新旧精英与普通民众三个层面,很大程度上仍然依据旧有的政治习惯行事,这就导致了与舶来的选举制度之间的兼容性问题,并由此生发出其他一系列问题。

  首先,从主持这次选举的政府来看,制度供给不足,既缺乏制度创新的动力,也缺乏制度创新的能力。

  传统中国政治模式的特征是「强政府,弱社会」,在制度领域,国家政治权力垄断着社会政治制度的创设与变更权。社会成员自发性的制度创新要求并不必然地转化为制度现实,而必须经过权力当局的许可,方能实现其合法性。在此政治模式下,政治体制变革的方式、路径与制度形式均需经过最高权力当局严格的审查通过,然后再依靠权力中心的政治权威,通过层级的官僚系统加以推行。谘议局选举从筹办处成立之始「有三县以为之提调,三司以为之总理,府道以为之会办。然则谘议局中之要职,无莫非官。提调是官,会办是官,总理是官」48。按照《选举章程》第四条规定「初选区,厅以该同知、通判,州县以该知州、知县为初选监督;复选区,府以该知府,直隶厅州以该同知、通判、知州为复选监督」,而且选区的管理员和监察员由选举监督指定,整个选举过程「以官力层层束握」49。在此状况下,一场健全的选举,就必须有一个诚实而干练的行政组织来主持。

  但是从制度创新的激励性因素来说,政府缺乏持续的动力,自主地进行体制改革。虽然谘议局所有的「不过言之权而非行之权也」,但「谘议局的出现完全可能约束各省督抚专断 地使用他们的权力」50。形成对既得利益集团的挑战,威胁其对政治权力的垄断地位。因此在谘议局的举办过程中缺乏来自权力中心的强有力的支持。时人一针见血地指出「乃就其弊病而推究之,而知纷纷之弊病虽作于绅士,而成之者则初选监督也。使为初选监督者稍稍有道德心与政治上之智识,绅士虽群冒不韪,而为之监督将持正论守,不甘与舞弊者同党而不乏破坏之处矣,又何至弊病之出且至于不胜其指摘哉。……彼绅士之为弊也,必得监督之同意而后其弊以成,苟不得监督之同意则虽有作弊之意,弊且有所不得作」51。

  另政府提供政治创新的能力亦有限,以选举监督为例,他们都是从原有的封建官僚体系中而来,我们不排除其中有着具备「新知」的官员,但这毕竟是凤毛麟角,他们受到的更多的是儒家思想的熏陶,如武阳一监察员马某,「当大庭广众之前,昌言阻挠,自称学宗孔孟,不以长国家财用之小人所定章程为意,庶人议政无道可知,利字刀旁,言权利者,皆有杀机」52。选举过程中多数公职官员没有自律感,缺乏操守,妄取分外之利,不尽职内之责。

  这种政府主导性的制度变迁模式在实践中并不能为社会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给。「一句话,中央集权长于保守,而短于创新」53。

  其次,进入权力体系路径重建下的精英阶层的参政要求,以及传统政治文化影响下新式精英对选举的误读和传统精英对选举的本土化转注。

  就整个精英阶层而言,有着进入权力体系的政治传统。儒家文化主导的中国社会,精英阶层的价值取向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但士子们却将这种道德诉求解读成个人权位的追求,其苦读的终极目的转而变为追逐官位,即所谓的「学而优则仕」。但是「根据统计,全国上层及下层士绅总数,约为145万人。政府机构中诸种职官位置及头衔所能容纳者,不过15万人。闲散无职位者,不下130万人」54。如此庞大数字的闲散士绅,随时随地都在寻觅机会,以达「入世」目的。近代以前科举是攫得特权和打通向上层社会流动的手段,充当着传统中国社会和政治动力的枢纽的角色。1905年,清廷宣布废除科举,断绝了大量闲散士绅进入体制内的唯一传统途径。同时又由于年龄、知识结构、经济能力等种种原因,很多人无法进入新学堂,这部分士绅便成为一个「游离化」的社会群体,对清末民初的社会转型过程构成巨大的政治参与压力。「……随着科举制的废除,整个社会失去了作为自己特色的制度」55,这使得清廷不得不重新建构一个整合机制以满足精英阶层的参政要求。

  清政府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就有将其作为朝廷重建与士绅联系纽带的意图(这点我们在对《章程》关于选举人条件限制的分析中已有涉及)。我们可以将其视为精英阶层进入官僚体制路径的重建。谘议局议员所带来的是一种全新的权力资源,是传统中国社会追求化的必然产物,但无论当时士绅是否认识到或在多大程度上认识到谘议局选举的现代化内涵,都不妨碍其成为士绅追求的目标。「除了从政以外别无其它升迁流动机会,加上政治制度虚弱、僵化,这就将人们的精力引入政治上的歧途,腐化便应运而生……」56。

  当时的中国在西方文化熏陶下有了新式精英的出现,但此时的新式精英指的是由传统而近代正处于转变过程中的那部分知识分子,他们具有传统文化的功底,同时由于受外来文化的冲击具备了一定的新知。他们的新是相对于儒家文化熏陶下的传统精英而言,实质上是新旧夹杂的新。时人指出「慨自我国慑伏于专制政体之下者数千年矣,困顿于帖括,沈溺于骈俪,骛为空论,竞尚浮华,外患凭陵,沈酣方觉,力校以前之积习,骤触接欧洲之文化,眩于学理之深奥,迷于研究之方针,剿袭一二成说,急求适于应用,法律智识之萌芽证诸我国今日之状态固未尝有也……」57。显然新式精英并未脱离传统文化的影响,再加上内外交困下急于求成的心理,严重影响了他们对外来文明的解读。他们对于谘议局的选举与议员职务有一定的认识,但又不尽准确,「有识之士知谘议局议员为全体人民之代表,即全体人民之身家皆付托于议员之手。一地方上能多得一议员即可多增一分势力,于是不惜牺牲其精力,耗费其时日,四出调查,不遗余力,冀合于选举资格之人多则将来分配议员之额亦可占其多数。其所期望于议员者重且大,故其对于选举调查之热心自不能已也」58,因此在「编造选举人名册之时,调查者类挟以扩张权利之思想,以选举人多则分配议员之额数亦多,遂不能严别其是否合格,苟可予以通融,无不曲为周全。且任事者彼此多亲族故旧之雅,虽明知其并非合格,或确知其犯消极资格,徒以关于情谊,势不得不假以含容,于是自好者因遗漏而自甘放弃,不肖乡曲慕列入名册之虚荣者,都附益而莫穷其究竟。故选举人中品类不齐无以分析,如吸食鸦片,不能书写选举票者……」59。《章程》总纲明言谘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60 ,所讨论的议案均为关乎全省之事,而非一地一方之利益,新式士绅对议员一职的误读,乃至对西方传入的选举制度缺乏本质的了解,反为当时狭隘的地方主义张目。

  而传统精英更多的是以传统的官本位观念去理解谘议局的选举和议员一职。在传统精英看来议员一职是可夸耀乡里的又一新头衔61,因而积极谋求登入选民名册。至正式选举「……则运动者曾不知被选为初选当选人者究有何等作用。彼盖意谓一登龙门便足称霸乡里,抗视官府而莫为之毒也已,故不惜奔走劝诱之劳或且糜其少数资财以餍嗤嗤者口腹之欲,求遂其必得之心……」62 ,可见很多选举弊病的产生乃是基于传统精英对于选举的本土化转注。

  因此精英阶层的参与之热,是非理性的,非自发的,是对「官」的能指──权力的追求,而不是对「国民代表」的能指──权利的追求。

  其四,传统政治文化束缚下,普通民众对选举-参政缺乏发自内心的迫切需要。

  在传统中国社会,以「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伦理为核心,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强调等级服从的政治文化。「吾国人民向无参议政事之权,一切地方行政皆官主之,而民不得过问,上意不下宣,下情不上达,上下隔阂之弊由来久矣」63,民众「知顾其私,关于国家及地方共同之事不免相率推诿淡漠」64。他们全部的希望只是赋税轻一点,徭役薄一点,能过上波澜不惊的生活。「盖吾向者,旧社会所固有之习惯,专恸于私利,全国上下关系浅薄,一种拘滞涣散之情状……」65,从而形成与精英阶层的参与之热完全相反的参与之冷,其参政更多的是动员参与。

  总而言之,无论是政府的创新不足,精英阶层的认识肤浅,还是民众政治参与热情的缺乏,都源于被移植制度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异质性。社会学中的新制度学派代表学者鲍威尔(W. W. Powell)与迪马吉奥(P. J. Dimaggio)认为,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内在地根植于其所处的社会文化。一个社会的文化网络会在社会成员的心理上沈淀为特定的认知结构与行为方式,并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因此可以说,大多数社会成员天生就是保守的,大多数个体甚至不能认识到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或行为方式,而宁愿选择经验性的东西66。前现代的中国是一个农业经济的社会,其秩序的维持,依赖的是宗法关系加上权威政治,而不是像西方工商社会,依赖的是契约关系加上市民的广泛参与。因此尚生活于农业社会的中国民众既没有民主传统,也没有选举的经验,更没有通过选举来参与政治的迫切需要和高昂的热情。美国著名政治学家阿尔蒙德认为第三世界国家在向现代民主国家转型的过程中,最大的障碍也许不是某些正式的民主制度的选择问题,而是影响其社会成员政治行为方式的落后的政治文化67,诚为正论。  

 四 结果分析角度下的参与

  甚嚣尘上的选举过后,当选为议员的是哪些人呢?对谘议局议员选举结果的分析,有利于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政治参与的强度来考察当时政治参与的水平。

  (一)、议员绝大多数为士绅阶层。

  据统计,江浙两省的士绅占议员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8.4%、47.4%。总计士绅占江浙地区议员的53.6%。张朋园先生利用奉天、山东、陕西、湖北及四川的资料统计,得到士绅所占的比例为90.9%,远远大于我们得到的结果,这里可能包含了两个因素:首先,他引用的资料比较完全;其次,他所引用的5省在近代都不是发达的省份,而江浙地区在近代已经形成以上海为中心的经济强势区域,新兴经济势力的崛起必然要求在政治上有他们的代言人,因此在选民登记上我们猜想可能有大量绅商凭资产上的资格而入选,只是找不到相关的财产资料来加以印证。

  表四:江浙谘议局议员中士绅当选比例

  注:此表数据源于对本人所作的江浙两省议员出身背景表的统计(附表三、四)。

  1955年,张仲礼先生在美国出版的《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主张以学衔和功名来划分士绅集团,无论是通过科举「正途」,还是捐纳「异途」,只要取得哪怕是最低级功名(生员),都应归于「绅士」之行列。整个绅士可分为上、下层两个层次,下层包括生员、捐监生以及其他一些有较低功名的人;上层则由学衔较高的以及拥有官职──不论其是否有较高的学衔──的绅士组成68。

  在这里我们采用了张仲礼先生对士绅的划分的标准,将进士、举人、贡生视为上层士绅,而将生员视为下层士绅,那么谘议局议员的绝大多数为贡生以上的上层士绅。江浙地区呈现为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球」型,举人和贡生构成了权力主张的主体,因此他们的政治要求就会更多地影响整个谘议局的政治走向。由于进士阶层相对举人和贡生而言容易进入官僚体系,合法地享有政治权利,处于权力中心的他们,是孔飞力所谓的全国性名流,「其影响超越了他们出身的地区、其社会关系达于国家政治生活顶层的那一部分人」69。因此他们在权力的主张上并不像举贡生那么强烈。举人和贡生「以身份为纽带,以功名为凭借,以特定社区为范围,以官、民之间的社会空间为运动场所,形成一种具有权势的地方社会控制力量」70。在皇权体制下,分享着控制基层社区或作为「四民之首」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却不具有「合法性」。他们「对于地方社会的权势影响,总体上是皇权的延伸或变形,是权力系统以外的社会控制力量」71。谘议局的成立毋宁说正是对这部分人强烈的参与要求的回应。由此地方绅士正式步入权力系统的合法渠道,并借助这一渠道由乡村社区走向全省范围,就全省的兴革大事提出自己的主张,由非正式权势走向正式立法机构。地方精英在谘议局选举中,出于自身的利益要求虽然有个人间的竞争,但是并没有两个利益集团或者阶层之间的竞争,因此他们在选举中所推选的是本阶层的人,动员普通民众推选的也是本阶层的人选,选举结果表明了其政治参与的有效性和重要性。他们的政治参与成为当时民众政治参与的主体,代表了当时国民的政治程度,因此清末的政治参与的扩大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绅权的扩张。

  比较而言,浙江省的进士、生员比例远远小于江苏省,贡生在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因此浙江省在政治参与的广度上有向下扩大的趋势。其中间集团也更为庞大,如果这部分人的要求得到满足,那么浙江省将比江苏省更趋向于稳定,但若反之,则更趋向于革命。江苏由于主要集中于举人一层,在政治参与的强度上比浙江要高,但其在政治表现上可能更趋于保守──谋求在现有体系中权利的扩张。

  (二)、议员中受过新式者不在少数。

  就江浙而言,在现有的资料统计下,分别有12%、13.2%的人受过新式教育,这里的新式教育包括留学也包括国内新式学堂教育。然而对于这一点的统计,尤其困难。首先在于资料不足,其次,中国社会的传统是重视传统功名,因此一些兼有传统功名者往往在登记出身背景时只是填写功名资格。我们可以断言受过新式教育的人员比例定然不止这个数字。清末留日学生中有详细资料者江苏有171人72,江苏省在光绪三十三年时的教育经费投入已2572005两。截至宣统元年,两属合计共有新式学堂2135所73,光绪三十三年(1907)时,江苏省共有新式学堂学生48836人74。 而浙江省至宣统元年共设新式学堂有1940所75,在教育经费的投入方面,浙江省与江苏省不同,其私立学堂多于官立,民元以前绅商捐资兴学的资金就达到219400元,居全国第一,高出第二位的江苏约1/4 76,据清国留学生会馆第二次报告,至1903年在日本读书及毕业者达122名77,民元时期新式学堂学生数达262293人78。既然受过新式教育,那么他们多少知道何谓民权,如何行使民权。在全国大多数人浑浑噩噩的状态下,参加选举的是受过新式教育的少数人,当选的也是这少数人。他们是谘议局议员选举中主动参与的少数人,同时有利于权利义务观念在潜移默化中对民众产生影响。而就新式教育的来源看,我们发现基本没有留学欧美者,更多的是受的日本的影响。刘厚生强调「当选的议员,以主张立宪留日归国之学生为大多数」79。正可与我们的分析相发明。而他们的当选为清末的政治参与注入了新的因素,有利于政治参与在强度上的提高。

  表五:江浙两省谘议局议员中曾受新式教育与有职衔者统计表

  注:此表数据源于对本人所作的江浙两省议员出身背景表的统计(附表三、四)。

  (三)、相当一部分人担任有朝廷的职衔。

  我们数据分析的结果显示浙江两省的谘议局议员担任有政府职官的不在少数。根据可查考的资料,江苏有职官28.8%,浙江有31.6% 80。这为他们在政治参与中动员普通民众推举自身入选提供了权力资源。从另一方面看,则推动了民众的动员参与,在行动中「教育」民众,在不自觉中提高了政治参与的强度。在这些职衔中有朝廷一些部门的主事、内阁中书,也有地方的州同、知县、教谕等。但其中以知县及教谕为多,基本上是些地方官吏,这就决定了他们在行为过程中必然要考虑两个要素:首先谋求进入中央行政体系是他们一以贯之的目标,这就决定了他们进取心,要求政府进行变革,而谘议局的出现为他们提供一个从地区走向省区的途径,给予了他们一条现有体制外的上行的道路,因此他们必然要在选举中使自己当选。诚如社会学家莫斯嘉(G. Mosca)所言,「代议士并非选民们的选举,而是议员设法让他自己当选,或者让他的朋辈将他选出」81。其次,他们已经是既得利益集团的一员,虽然他们处于这一集团的边缘,但是既得利益的享有使他们必然在行为趋向保守,在追求更大的利益的同时保有原有的利益不失去。因此他们选择了在既有体制内的参与扩大。

  (四)、议员多为四十岁以下的士绅。

  从下表中,我们发现江浙地区的谘议局议员平均年龄在40-45岁之间,由于浙江省的资料比较完整,我们仅就浙江来展开讨论。议员的年龄分布与地区的经济、教育状况有一定的联系,我们从表中可以看出,那些经济教育发展良好的地区,议员的年龄要低于那些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张玉法先生在《清季的立宪团体》一书中指出「以年龄分,四十至四十五岁者最多,三十五至四十岁者次之,三十至三十五岁者又次之,五十岁以上者最少」82。这一论断放诸浙江则有失偏颇,我的研究表明,虽然浙江议员的平均年龄为44岁,但是以年龄分,35-39岁的与30-34岁的最多,占有42.3%的比率。其次才是40-44岁的,50-54,55-59的再次之,45-49的又次之,60以上的最少。40岁以下的才是谘议局议员的主体。这一年龄段的人往往已经有了一定的财富、权势或地位,具备了当选的优势。而与其他年龄段的人比较而言,又有不甘现状更上一层楼的要求。因此建立在不损害其现有利益基础上的改革正是他们追求的目标。政治参与作为权力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对这部分人最具吸引力,因此他们对参与最富激情,构成政治参与的主体年龄段。日人井一三郎称:「(谘议局)议员大多为来自田间的读书人……年龄在四十岁左右」83。这一论断也许更接近我们的研究结果。

  表六:浙江省各府谘议局议员平均年龄

  表七:浙江省谘议局议员各年龄段分布表

  注:以上两表数据源于对本人所作的江浙两省议员出身背景表的统计(附表三、四)。

  (五)、议员多出自经济发达或文物阜盛之地。

  我们将各地区按照当选的议员人数由少到多升序排列,发现各府占议员额数最多的往往是经济发达或文物阜盛之地。如上海议员额占了松江府的三分之一,上海经济之发达自不待言,其他如通州,张謇开设的大生纱厂便设于该地,而大生纱厂是当时中国纱厂中获利最厚的,其纱锭数为66700,占当时全国纱锭数的14.2%,其议员额占通州府的3/5;而在常州府占有优势的无锡则是当时机器缫丝业的重地,釜数达2562,相当发达84。而鄞县、会稽亦是各自所在地区的经济中心。亨廷顿在研究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状况时,曾得出一个结论:「就社会──-经济发展对政治参与的长期影响而言,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政治参与的扩大,造成参与基础的多样化,并导致自动参与代替动员参与」85。也就是说,从长时段的宏观研究来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政治参与水平之间存在着一种正相关的关系。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其政治参与的广度更大,而且政治参与的强度也更高。而我们研究的结论也证实了这一点。

  综合上述各点,我们不难发现,地方精英在选举投票过程中,为自身利益所驱动而然地推举本阶层的人选,从地域上分,经济发达地区,与新经济力量的壮大相伴随的是新式精英对政治参与的强烈要求,新式精英的介入使这些地区在参与强度的定性上具备了新的政治取向。但在政治参与强度的定量上,传统地区并不弱于上述地区,传统精英在政治诉求上虽然更趋向于官权,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通过各种方式使自己当选。因此他们占据了江浙两省谘议局议员席位的多数,选举结果充分表明其政治参与的有效性与重要性,从这点上说,省谘议局这一层面的政治参与具有较高的强度。对于这一政治参与是趋向于进步还是保守,由于量化的困难,我们只能从逻辑推论上做一可能性分析。权力从士绅阶层的上层向中下层的过渡,曾受新式教育者的出现构成了进步参数。曾受新式教育者与有职衔者会有部分重合,但后者在比例上的优势与谘议局议员四十岁左右的主体年龄段构成了保守参数。四十岁以下有职衔的中下层士绅成为江浙谘议局的主体,这部分人处于进步与保守之间,政治改良是他们完美的「中庸之道」,当他们的改良诉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容易趋向于推翻政府,但是当政府的改革超越了其承受范围,他们则趋向保守。这部分人在清廷覆亡后的留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辛亥的政局。      

  结论

  要而言之,清末的政治参与是有限的,仍处于精英政治的阶段,普通民众多是茫然的,即使有参与也只是动员参与。从制度安排上来说,《章程》的各条文限定了清末更多是精英的政治参与,而且这部分精英必然是新旧夹杂的。「制度构建政治。通过构建政治行为,构成制度的规则和标准操作程序在政治运行中打上了自己的烙印」86。通过对选举过程以及当选议员出身背景的考察,我们以资料和数据论述了这一点。同时「制度为所构建」,这在当时的情境下具有两层意义:

  其一,在中国政治文化中,民众和精英的取向常常是背道而驰的,民众习惯于尽量远离政治,而精英阶层则谋求齐家治国平天下,「历史是重要的,因为它是『路径依赖』的:首先出现的事件(即使它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偶然的』)为后来发生的事件设定了条件」87。数千年文化的沈淀决定了此时的参与政治的还是那批精英,只是这一时期的中国,恰是剧烈变迁的时代,精英阶层本身也处于蜕变过程中,他们在求变观念与维护既得利益要求的夹缝中谋求平衡,注定是新旧之间的化蝶。对这样一个羸弱的肩膀而言,要挑起提高民众政治参与的历史任务实在是太沉重了,他们不具备这种创新的动力和能力。历史的大潮最后无情的舍清廷而去,是逻辑的必然。

  其二,作为远渡重洋来到中国的民主制度,并不是孤立的东西,而是西方资本主义历史发展情境下的产物。它的功效的发挥是以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条件的存在为基础的,并不是随时随地可以移植或嫁接的。近代中国对西方民主制度的发现,仅仅是对其效能的发现,并据此决定仿效这种制度,最后发现「民主革命虽然在社会的实体内发生了,但在、思想、民情和道德方面没有发生为使这场革命变得有益而不可缺少的相应的变化」88,我们「在放弃昔日的体制所能提供的良好东西的同时,并没有获得现实的体制可能给予的有益东西」89。千年前橘枳之变的命题变成历史的现实,是凝重而苍凉的。

  普通民众在谘议局选举中扮演了一个牵线木偶的角色,并没有参与的自觉。但是诚如穆勒(J. S. Mill)所说:「当最下层的人民应召参加直接影响国家重大利益的行为时,这种教育延伸到他们身上。」而这才是清末谘议局选举的真正内涵。中国未来的变迁是茫然而孤苦无依的群众的觉醒,这是中国进一步变迁的方向,也是民主的灵魂所在。

  我们不能用理想目标的达成和终极成果的实现来渴求一个历史过程的发轫。时人有论指出「中国积弱之最大原因,在于牢守二千年来相沿之专制政体。而不变专制政体之最大坏处,在于官吏有无上之权威,人民不获些微参政之权利。地方一切公事,任令官吏把持颠倒、混淆黑白。而地方人民屈伏于官吏积威之下,虽至骚扰已极,而犹忍气吞声,曾不敢与之稍抗……」90。从清末谘议局选举开始,中国民众有了介入政府决策的机会。清末谘议局选举虽然有着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但这次选举毕竟是数千年来一次创举,是中国历史上民众参与政治的第一次,汤因比(Arnold J. Toynbee)在《文明经受着考验》中说:「在一种文化冲突中,一旦在被冲击的社会防卫中打开了最小的缺口,一个事件就会不屈不挠地继续引发另一事件」。民国初年的省议会便是对谘议局的继承与发展。

  当我们全面而理性地俯瞰中国政治参与的进程,不能不承认,尽管瑕瑜互见,终究瑕不掩瑜,兹引时人的论述以为结束:「而天下事断难一蹴而几于道,证诸东西各国,创行一事,必有无数曲折,然后渐归于中正,况选举为我国数千年创行之举,又安保其能免于人人之指摘乎?故记者独谓,种种不合规则之举动,为今日必经之阶级,不足深为士民羞。论者宜就其已显之失,推言其流弊所极,使闻者引为大戒。复备述正当方法普告选举人,俾其有所取,则置已往之事于不究,惟望后此不致再见,是为吾辈之所宜从事者也……」91。

注释

  1 〈湖南即用知县熊范舆等请速设民选议院呈〉,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页610。
  2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第670-683。
  3 〈宪政篇〉,《东方杂志》,第5卷第7号,页26-35。
  4 张朋园:〈清季谘议局议员的选举及其出身之分析〉,载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主编:《近代史论集·第十六编·清季立宪与改革》(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页347。
  5 〈苏省筹办处订定分配选举议员详章〉、〈江苏宁属筹办处宣布选举人名数〉,《申报》,1909年3月11日,第3张第3版、第3张第2版,12日第3张第2版。
  6 转引自韦庆远、高放、刘文源:〈论谘议局〉,载辛亥革命史研究会编:《辛亥革命史选(1949-1979)》,上册(北京:三联书店,1981),页215。
  7 〈浙江谘议局议员分配名额〉,《时报》,1909年5月13日。
  8 〈中国最近人口一览表〉,《时报》,1913年1月23日。
  9 〈武阳选举调查事务所近事〉,《时报》,1908年12月18日,第3张。
  10 〈论苏省初选举〉,《中外日报》,1909年4月13日,第1张第2版。
  11 〈江宁初选举情形〉,《时报》,1909年4月5日,第3张。
  12 〈详纪苏垣初选举投票情形〉,《时报》,1909年3月24日,第3张。
  13 张朋园:〈清季谘议局议员的选举及其出身之分析〉,载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十六编·清季立宪与改革》(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页354。
  14 〈选举小说〉,《时报》,1909年3月27日,第1张。
  15 〈某太史名刺〉,《申报》,1909年4月9日,第2张第4版。
  16 〈某县初选之甲乙丙》、《娄县初选记事》,《申报》,1909年3月28日,第2张第4版。
  17 《民呼日报》,1909年6月18日,第3张。
  18 同上。
  19 《民呼日报》,1909年7月14日,第3张。
  20 〈论华娄之违法选举〉,《申报》,1909年4月2日,第1张第3版。
  21 〈初选举投票》,《民呼日报》,1909年6月8日,第3张。
  22 同上。
  23 〈论谘议局初选举〉,《时事报》,1909年3月28日,第1张。
  24 〈论江苏初选举之结果·上篇〉,《时报》,1909年4月13日,第1张。
  25 〈论苏省初选举〉,《中外日报》,1909年4月13日,第1张第2版。
  26 〈选举小说〉,《时报》,1909年3月27日,第1张。
  27 〈苏属某县重选举日〉,《申报》,1909年4月2日 ,第2张第5版。
  28 〈论苏省初选举〉,《中外日报》,1909年4月13日, 第1张第2版。
  29 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著,汪晓寿等译:《难以抉择:中国家的参与》(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页11。
  30 〈论今日选举之弊》,《申报》,1909年3月30日,第1张第3版。
  31 同上。
  32 〈敬告有选举资格者》,《时报》,1909年3月20日,第1张。
  33 同上。
  34 〈各属选举纪事》,《时报》,1909年3月26日,第3张。
  35 同上。
  36 〈敬告重选之选举人》,《申报》,1909年3月29日,第2张第4版。
  37 《时报》,1909年4月7日,第4张。
  38 〈金匮裘廷梁君答严几道先生书〉,《申报》,1909年4月14日,第3张第2版。
  39 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著,汪晓寿等译:《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页 55。
  40 〈敬告重选之选举人〉,《申报》,1909年3月29日,第2张第4版。
  41 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著,汪晓寿等译:《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页 60。
  42 〈敬告重选之选举人》,《申报》,1909年3月29日,第2张第4版。
  43 《时报》,1909年3月26日,3月31日,4月1日,4月3日,4月7日,4月21日。
  44 〈江苏苏属筹办处通饬各属初选投票须知〉,《时报》,1909年4月4日。
  45 张朋园:〈清季谘议局议员的选举及其出身之分析〉,载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十六编·清季立宪与改革》(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页367。
  46 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著,汪晓寿等译:《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页85。
  47 柏拉图著:《理想国》(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页314。
  48 〈苏省谘议局筹办处委任官员之感言〉,《申报》,1908年9月26日,第1张第3版。
  49 同上。
  50 费正清(John King Fairbank)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下卷(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3),页460。
  51 〈再论初选举〉,《时事报》,1909年3月31日,第1张。
  52 〈武阳乡董劝阻初选投票〉,《申报》,1909年3月18日,第3张第2版。
  53 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页101。
  54 张朋园:〈清季谘议局议员的选举及其出身之分析〉,载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十六编·清季立宪与改革》(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页365。
  55 罗兹曼(Gilbert Rogmon)主编,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中国的现代化》(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页320。
  56 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著,刘为等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北京:三联书店,1989),页61。
  57 〈论谘议局之地位〉,《时报》,1909年2月23日,第1张。
  58 〈论将来之谘议局议员〉,《时报》,1909年1月2日,第1张。
  59 〈论江苏初选举之结果 上篇》,《时报》,1909年4月12日,第1张。
  60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页670。
  61 〈论江苏初选举之结果 上篇》,《时报》,1909.4.12,第1张。
  62 同上。
  63 〈论将来之谘议局议员〉,《时报》,1909.1.2,第1张。
  64 〈闰二月初一日之江苏人》,《申报》,1909年3月18日,第1张第3版。
  65 同上。
  66 参见凯尔布尔(T. Akoelble)著:〈政治学和社会学中的「新制度学派」〉,《现代外国社会科学文摘》,1996年第3期,页3。
  67 阿尔蒙德(Gabriel Abraham Almond, )、S·维伯(Sidney Verba)著,徐湘林译:《公民文化》(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页14-17。
  68 张仲礼著,李荣昌译:《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页1-4。
  69 孔飞力(Philip A. Kuhn)著,谢亮生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页4。
  70 同上。
  71 王先明:《论「民权即绅权」─-中国政治近代化历程的一个侧影》,《社会科学研究》,1995年6月,页96。
  72 王树槐:《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江苏省地区,1860-1916》(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4),页235。
  73 同上,页236。
  74 同上,页249。
  75 李国祁:《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闽浙台地区,1860-1916》(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2),页485。
  76 同上,页483。
  77 同上,页494。
  78 同上,页500。
  79 张朋园:〈清季谘议局议员的选举及其出身之分析〉,载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十六编·清季立宪与改革》(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页364。
  80 数据源于本人所作江浙两省议员出身背景表。
  81 张朋园:〈清季谘议局议员的选举及其出身之分析〉,载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十六编·清季立宪与改革》(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页366。
  82 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1),页389。
  83 张朋园:〈清季谘议局议员的选举及其出身之分析〉,载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十六编·清季立宪与改革》(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页363。
  84 王树槐:《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江苏省地区,1860-1916》(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4),页396。
  85 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著,汪晓寿等译:《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页69。
  86 帕特南(Robert D.Putnam)著,王烈、赖海榕译:《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页7。
  87 同上。
  88 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页9。
  89 同上,页13。
  90 〈论苏抚政见之谬〉,《申报》,1909年4月22日,第1张第3版。
  91 〈论江苏初选举之结果·上篇》,《时报》,1909年4月13日,第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