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民间组织最佳的生存环境——政党组织对民间组织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8-10
  摘要:随着民间组织在的迅猛,很多学者开展以民间组织为视角研究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的方法主要有“公民社会”和“法团主义”两大理论模式,随着选取民间组织的不同,得出的结论无外乎是,社会对国家有着一定的依附性,或国家和社会之间存在交互关系;一个共同的结论是,国家与社会目前这种关系是不稳定的,需要转变,但怎样转变却莫衷一是。我们知道,在中国,无论是静态还是动态地分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结构都不能忽视对党的关注,这里,我们同样以民间组织为视角来考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但引入政党的因素,探讨党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应该起怎样的作用。

  关键词:民间组织;政党组织;公民社会;法团主义;国家与社会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NGO,a lot of scholars take the angle ofNGO to research the "state -society "relation in China.The researched methodsare between"civil society "and "corporatism",and A joint conclusion is thatthe current relation of “state –society”is not steady and need to change,buthow to change is unable to decide rightly.We know,and in China ,no matter takingstatic state or the structure dynamicly analysed between state and the society,we can not ignore the influence of the Communist Party,here ,we also take theangle of NGO to research the relation of state and the society,but leading thefactor of political party ,to explore the optimum existence environment of NGOand explore how the Party take the effects in building the harmonious society.

  一、导言:介入民间组织

  民间组织在新世纪中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尤其是中国社会转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使得社会上一些有识之士频频呼唤NGO 发挥作用,比如在贫富差距越拉越大的中国,如何调节?尤其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都发出了严重警告,使我们看到国家已经发现了其危害,并且非政府一己之力就可解决,于是社会公众就把希望寄托在了民间组织的身上。一时间,民间组织的研究已成为“显学”。然而,中国的民间组织并没有获得像国际发达国家那样的发展。按理说,在社会越容易出现问题的时期,民间组织理应得到越快的发展,也有人借此与民主联系起来。排除西方国家借此攻击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之外,我觉得中国民间组织并没有找到一个最佳的生存环境。有人从民间组织的作用上呼吁找到了中国体制改革的方向,走构建公民社会的道路,追求西方的民主(王颖等,1993);有人仿佛一眼看透了民间组织的本质,认为仍然是依赖行政资源存在的机构的一个变体,不值一提(沈原,1999)。因此,有关民间组织的研究仍然停留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演绎,无外乎国家与社会对抗的“公民社会”理论;国家与社会无多大相干,靠精英连接的“精英理论”;和国家与社会合作的实证研究。现在看来,国家与社会合作的观点占了上风,很显然,合作当中既有对抗,也有毫不相干的不合作,只是合作占住着大量的部分。但如何合作?以哪些渠道合作?这些都是民间组织研究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共产党推动的社会领域“全覆盖”战略吸引了一批人的注意,党作为一种组织同样面临着如何建党、怎样建党的问题。联系这两个问题,党在社会领域中,怎样更好的实现“全覆盖”战略,最好能与民间组织结合起来,党通过民间组织更好地了解社会公众的想法,以便更有效地转化为国家的利民政策,缩短政策与公众的熟悉时间。同样,借助于民间组织,也更加强化了党为人民服务的形象,也扩大并夯实了党的执政基础,使得执政为民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党一方面在深入民间组织中完善了自己的组织体系,另一方面,利用这一体系更全面地了解了社会的动态,第一时间了解了公众的需要,使得党与公众结成更加紧密的联盟,这样一来,国家与社会两层结构将得到重新构建。处在最顶层的执政党将与处在最低层的公众结盟,较好地连接了国家与社会,并且可以有效地弥补某些领域、某些地方已经出现的“断裂”现象。另外党和社会结盟,还可以随时知道自己的执政基础,当民众的意愿需要党来表达时,党便真正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党的命运便真正掌握在自己手中,拥护民意则社会和谐,反之,党便面临着考验。这也是党解决自身发展的一条出路,同时也解决了民间组织发展的瓶颈问题,推动此项改革,党与社会的关系便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综述:国家——社会的关系

  诸多学者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讨论是在社会转型大背景下进行的,这其中依据所选择的视角又分为学理讨论和实证研究两种观点。前者的理论关注点是建构一个立基于西方社会的“公民社会”理想型,讨论是否形成了“公民社会”以及如何建构中国自己的“公民社会”。他们把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概括为五种类型:公民社会制衡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五种。并指出,由于“政府失效”、“市场失效”和“第三部门失效”同时存在,最后一种类型是更接近于中国现实的公民社会类型。而后者在实证研究上,以民间组织为视角观察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其变化,一种方法是运用现有的“公民社会”理论(White ,Gordon,1993)研究中国存在的“草根民间组织”,他们得出的结论是:这些民间组织具有一定的对抗国家、制衡国家权力的能力,对民主化的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也指出中国社会正在朝着公民社会的方向;另一种方法运用“法团主义”理论(张静,1998;康晓光,1999a ,1999b ;赵秀梅,2004),他们选择的大多是官方色彩比较浓厚的民间组织,在对这些组织进行观察的基础上发现,中国的民间组织与国家体制有着制度化的联结,并且一些社团利用政府资源获取了行业垄断地位,使得众多民间组织的发展起点上以及发展环境上不平等,这些组织的出现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或带来社会的自治,更多反映的是社会对国家的依附。

  伴随着民间组织蓬蓬勃勃的发展,怀着对中国社会化进程现实关怀的学者都转向实证研究这一社会变革带来的产物。所采用的方法也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孙立平(2000)等学者倡导的“事件—过程”分析方法,得自于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实践社会学”的启示,一般对民间组织的运作进行详细的描述,从一个个案中观察其运作的,对其他组织的指导以及参照意义,此种方法之所以受到青睐,主要原因是由于组织具有模仿的特性,某一组织的经验可以在其他组织中发挥作用,并且仅对一个组织的观察也是较容易搜集资料和容易量化的,这种方法的采用可以看作是社会学“对一点一滴改良”传统的认同和继承。另一种方法是结构/制度分析,民间组织的大量出现,对于社会领域的结构及功能造成何种影响,如何引导其向更深层次的方向发展,这一种方法需要更多的智慧来综合,来考虑比单个组织面临的复杂的多的社会环境的影响,因此,学者在这一层面研究上的成果还不是太多,原因也在于民间组织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它的发展需要时间来验证,对于它的地位和作用,社会并没有给予充分的论证,对它的研究还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

  学者们对民间组织进行实证分析所采用的框架也大致有两个:一个是强调国家和社会二元对立的分析框架;另一个是强调地方精英联结国家和社会的精英模式。前者以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作为进行实证研究的分析策略和分析手段,探讨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的现实路径,无疑这对中国社会长远发展有着强烈的关怀,但他们大多直接以西方模式和理论套用中国现实的做法,却往往忽视了中国本土知识的传承,忽视了中国因特殊国情走自己发展道路的经验智慧,特别是忽视了中国“草根社会”的发展经验,因此,他们对民间组织的现实发展指导意义不大。后者是从中国的现实出发,深入分析中国“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后的经验显示,他们认为,从传统中国社会的“士绅阶层”,到现在的“地方精英”,一直都是作为国家权力到达基层社会的中介和纽带角色出现的,并倾向于认为他们是国家与社会对立关系的调节器,是实现社会整合、形成社会自组织、实现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社会力量,并且在落实政府政策、保护地方利益、缓解政府和公众矛盾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精英理论”实际上是在国家和社会二元分析框架中引入了“地方精英”这一因素,这对于分析当今复杂的国家和社会关系颇富启发意义。随着体制的深度改革,权力多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一个显著的事实是:国家权力的转移带来了新的权力生长点,也同时让国家与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复杂。首先,国家不再是一个利益单一的国家,而变成了利益分化的国家,当中央政府的部分权力向下转移了之后,就造成了不同层级和不同部门之间利益的分化,比如这次河南省将国家规定公职人员主动撤出入股煤矿投资的最后期限延长了18天。针对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况,崔之元(1998)很早就提出了一个三层分析框架。三层即上层(中央政府)、中层(地方政府和新兴资本大户)和下层(广大挣钱的老百姓),与“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不同的是,它区分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把地方政府划入“中层”,并提出中央政府和普通民众“上下结盟”的关系。在这里,“地方政府”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起到了“地方精英”同样的作用,连接中央政府和民间机构;而在社会领域,也同样面临着复杂的关系,不可否认的是,社会领域也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冲突,与血缘和利他之爱联系起来的家庭关系不同,民间组织是依靠理性的契约关系为标志的,在这里,特殊利益的互动与集体和谐存在着矛盾,正如黑格尔所说,市民社会是一个私欲间的无休止的冲突场所。所以,邓正来(1999)指出,市民社会的不自足性只有凭靠政治秩序化方能解决,因为市民社会无力消除自身内部的利益冲突,若要维持其“市民性”,必须诉诸一个外在的但却是最高的公共机构,黑格尔认为这个最高机构是国家,即国家高于社会,但这种观点容易引起集权,德国的悲剧已经证明了这一点;那么这个最高机构由谁来承担起呢?本文的想法是由执政党承担起监督社会的重任。

  本文的分析框架是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引入政党这一外在因素,显然,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不能把国家与社会都当作质点化处理,如果认为国家与社会都是分层的,那么上下层利益的连接依靠什么呢?一个共同的组织是执政党,唯有执政党组织才有威望连接起其间各种复杂的利益群体,并进行整合。同时我们发现,对地方精英进行口述史的研究,虽然对于该组织的单个地与国家互动有了清晰的了解,但这种深深打上个人烙印的“精英”对其他组织参照不大,对整个民间组织群体的发展亦无多大指导意义,若放任这种单个地方精英活跃下去,将使得民间组织的发展带有人治色彩,不利于国家法治化目标的实现。

三、民间组织的现状及的影响因素

  民间组织在国际上又称为非政府组织(NGO )、非营利组织(NPO )、公民社会、第三部门、志愿者组织等。

  定义

  关于NGO 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提出的所谓5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5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NGO :(1)组织性;(2)非政府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这一定义被用于萨拉蒙教授主持的对全球42个国家NGO 开展的国际比较研究项目,后来常为人们所引用。在上述5个特性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被公认为NGO 的基本特征,组织性被视为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王名(2002)认为:定义NGO 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属于非政府体系的社会组织,它们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但并非面面俱到,需要客观而动态地加以观察和理解。

  分类

  在当前这样一个处于转型时期的条件下,较宽泛的界定标准将有利于更好地推动相关社会组织的发展。这也导致了其分类标准的多样性:民政部采用正式官方分类,将其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单位。但这对于完善税收与管理体系显然不利。从长远看,美国的作法值得借鉴。在美国,只为会员服务的互益型组织虽可享受免税待遇,但接受捐赠时要所得税;只有那些为公民服务的公益型组织不仅享受免税待遇,且其接受捐赠时会得到优惠的扣税待遇(王名等,2002)。参照这一思路,可将中国现阶段的NGO 大体上分为会员制互益型组织、会员制公益型组织、运作型组织和实体型社会服务机构等,其中各种类型下还可以再作细分。另外,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团体),都可依照其组成分别划入这些组织形式中。

  而基于“国家—社会—市场”这一框架,在本文中,我们把民间组织分为两种类型(王锭雷等,2004):一是自上而下产生的NGO (亦称“官办”NGO ),它们的产生与政府改革相关联,在相当程度上是政府改革和政府职能社会化的产物,因此它们的资源主要来自党和政府的相关机构等受权力控制的垄断领域,合法性资源更多的来自政府。二是自下而上产生的NGO (亦称“草根”NGO ),它们与市场的发展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经济、社会民主化进程有关,是公民有组织地参与经济、社会乃至公共管理的产物,所以它们的资源主要来自市场、社会甚至海外,合法性资源更多的来自社会与市场。当然这种划分并非绝对,在活动的过程中,两种类型的NGO 相互学习,通过“自上而下的自治化道路”或“自下而上的自主化道路”,最终实现身份合法性的有机契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发展壮大便是突出例证。

  发展道路

  从“国家—社会”的视角来看,民间组织的发展道路主要有,官办NGO 的自上而下的自治化道路和草根NGO 的自下而上的自主化道路。

  基于前面的分析,中国的民间组织在自身合理性的同时努力寻求更多的合法性地位,国家和社会对于民间组织有着极大的需求,然而供给方面却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李诗杨(2003)引用“供需资源状况”这一变量来解释中国民间组织存在的状况。他认为,社会没有为提高相应的资源,政府尽管号召民间组织参与扶贫等,但却没有财政资助,只是要求民间组织“白帮忙”。同样,人力资源方面,官办NGO 的领导大多依靠行政任命,草根NGO 大多依赖创办者的个人魅力,导致了专业知识和相关技术资源的匮乏。而在大环境方面,对进入门槛设置太高,导致大部分草根NGO 不得不努力寻求合法性;与此同时,志愿人员也相对不足,集体行动之所以失败,许多时候是因为成员不相信其他人能够参与缔造公共物品,当社会上“失范现象”骤然增多,导致人们的信任感大幅下降,如此一来,形成了当今这种缔造公共物品困难的窘境。

  显然,民间组织存在的这种不平衡状况必须要调整,否则随时都会有淘汰的危险。那么,将采取何种措施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然要引入另一个变量——“政府影响”。根据组织的功能理论,政府影响对应着两种状态: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前者指民间组织在与政府打交道中能够得到部分资源;后者指政府干预民间组织的活动和限制其活动空间。可以这么说,几乎任何有影响的和想获得巨大发展的民间组织都将面临着与政府打交道,即同时受到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的作用,但是,不同类型的NGO 、甚至不同的NGO 受着两种影响力的强弱程度和作用效果是不同的。大概有如下几种情况:



  效果A 中,属于典型的官办,能够获得较多的政府资源,而其所付出的代价是放弃“自治”的选择,完全按照政府的意愿组织活动,如不寻求自治化道路,最终将成为政府的附属部分;效果B 中,正面影响较弱而负面影响较强,即官办NGO 既不能运用自身优势获取资源,又受到政府的严格管理。这类NGO 往往只是政府根据自身利益需要而“制造”出的临时性机构,由于不具备竞争能力,随时会面临被淘汰的危险。效果C 中,正面影响很强而负面影响较弱,即官办NGO 有着较强的“自治化”倾向,一方面充分运用政府部门的行政资源来获取必须的资源;一方面充分运用社会化方式从社会和海外获取资源,其资源获取的趋势是向社会化方向发展,这样,这种类型的官办NGO 会运用各种手段合理的规避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得机构朝自治化方向发展。显然,这就是官办NGO 最佳的生存图景。效果D 中,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都很弱,一些小型NGO 虽拥有一定的官方背景,但由于其自身规模较小,不足以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政府部门对其采取放任不理的态度,任其自生自灭,草根NGO 目前大部分就属于这类,即使具备了较为充分的自治性,其生命力也是十分有限的,所以必须寻求发展,途径有两条,一是试图突破现有法律限制,获取合法性地位,争取获取政府资源;二是试图改善与政府关系,获取信任,利于获取社会资源。

  同时,民间组织供需不平衡状态的调整,也基于NGO 自身综合素质的影响,它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指标:社会企业家、主观倾向、抗压能力、机构理念。这不足以形成一个模式,通常,可以通过引进人才来获取较大发展,但主要说来,一个组织的长期发展,还是需要形成一定制度的,而不是依赖于个人。

  影响因素

  需要知道的是,民间组织自身的活动受哪些力量影响呢?科尔曼(2000)的行动理论为我们提供了理解民间组织活动的新视角。行动系统由行动者和资源两部分组成,行动者的行动就是控制这些资源以获得利益。下面分析民间组织的行动系统。

  1、谁是“上帝”?

  需要指出的是,在民间组织的行动系统中,其与捐赠者的关系不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这一点尤其重要,这也是由于民间组织的非盈利性质决定的。它所实现的不是委托者的利益。很显然,影响民间组织的因素有三个:一个是捐赠者,一个是政府,再一个是需求对象,这些都是他行动的资源。按照“顾客就是上帝”的说法,那么谁是民间组织的上帝呢?民间组织为特定群体的公众提供福利,他们应该不是上帝吧。捐赠者和政府呢?他们都是强势力量,若把政府当作上帝,可能民间组织本身就失去了自主性,成为政府的一个机构,也无法更多地筹措资源来扩大公众的福利;若把捐赠者当作上帝,难免引起政府的顾虑,主要原因是有许多捐赠者捐赠本身带有附加条件,比如要实现捐赠者个人目的,基于此类种种原因,政府不允许民间组织把捐赠者当作上帝。那么到底谁是民间组织的上帝呢?答案只能是需求对象了。通常,一个组织自诞生之日就有了一个定位,这就把需求对象及需求内容有个大概的定位了。只是面对诸多现实情况时,民间组织的管理人员能否坚守的问题了,关键转移到行动者自身上来了,这些志愿者基本上只有一个身份,在单位中接受组织的章程,剩下的就是遵守法律了。然而在章程与法律之间往往有广大的地带存在能诱导不稳定的因素,他们没有可靠的制约。所以现实中的“上帝”依然取决于行动者。

  2、获取信任

  如何增加民间组织的生存环境就转移到其管理人员的信任了。我们往往发现,几乎每一个民间组织的诞生,都深深打上了创立者的个人烙印。以往研究者都从“精英”理论出发,选取民间组织创立者的个人经历作为研究对象,做个体生命历程的口述历史研究,分析重大事件在让他们身上的体现,以及如何影响到社会结构的变化的。也正是这种路径,民间组织的生命力不强成了注定的“宿命论”。

  但是我们同样发现,“精英”理论的核心是获取信任。很显然,不同的人获取的信任程度是不同的,科尔曼(2000)论述过,持续进行的、信息交流广泛的行动,其相互信任度较高,并且有组织的人们也较易获取信任。对于民间组织来说,持续的活动是它向往的,关键是它有持续活动的资源;广泛信息交流这一条,有些民间组织就做得不够,由于自身管理人员的限制,也由于没有认识到等原因,可喜的是这种情况正在改善;再有最关键的就是组织起来,很多人意识到,相对于个人慈善来说,民间组织已经迈出了一大步,但是,民间组织作为新生事物,它从何处获取信任呢?很显然,这一组织的信任度有限。那么如何去形成一个有较高信任度的组织呢?

  3、依托组织资源

  在中国,最有影响力的组织是共产党,所以民间组织的发展要借助党的外力。在由政党组织进入的民间组织中,他们的成员至少还有一个约束,那就是党员身份。党是一个纪律严明的组织,它对成员有着无比强大的影响力,并且作为执政党可以把自己意志转化为国家政策,在这一点上,政府对党员是放心的。也因此,民间组织依靠党员的这种组织身份可以获得极大的信任。前几年,农民们辛辛苦收获的粮食换来政府的“白条”,他们为什么愿意?原因就是基于对政府、对党的无限信任。一个有严密党组织的民间组织比缺乏党组织的民间组织显然能够获得更多的信任,得到更多的社会捐赠,这样利于今后的组织运作。同时也能够与政府取得较好的合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来拓宽捐赠渠道,为需求对象提供更多的福利。

4、民间组织的权力

  相呼应的是,政府对这两类民间组织的态度也截然不同,一个是静观其变,有限合作。另一类则是给予扶持,并适当放权。很显然,政府愿意把自己摆在一个裁判的角度上,它突然发现:作为民间力量的民间组织的影响力居然只有它的捐助者,而捐助者的层次又是最不稳定的,它甚至于来自国外,有着不同的文化,也甚至于他们的捐助本身就存在着阴谋。实际上,当政府内部存在着的利益分化已成为现实,那么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猜忌也就属于很正常的现象了,尤其是社会内部存在着更严重的利益分化时,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对立并非只是理论上的预设,而是具有其现实土壤的,纯粹强调两者合作也是不大现实的。因此,正如具有国际视野的NGO 专家、《简报》主编nick young(2004)所说,如果我是温家宝,也不会允许中国的NGO 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因为风险特别大,会导致出现一些不能控制的问题。正如图形所示,



  除去这一底线之外,只受一个外力牵引的民间组织,很可能走到了一些不应该去的方向。

  我们可以看到几层关系下的权力网络:作为民间组织,首先是法律代表着国家给予它的约束,其次,是捐助者影响着它的决策,剩下的执行人员进行管理。在这中间,决策权力是最能影响民间组织走向的,而恰巧决策权力由最不确定的人掌握,同时在有限政府的理念下,政府不可能大量注入民间组织资金,因此不能控制其决策权。因此这种权力网络里面各种力量是不均衡的,它非常不稳定,这也严重影响了民间组织自身的发展,这正是草根民间组织发展的瓶颈。因此,必须给这种组织注入一股力量,使之能够平衡由捐助者带来的一极超强的状况,那最好的情况就是给执行人员一股强大的力量,使之抗衡捐助者带来的压力。那就是政府信赖的组织的力量,政党即是最有效的组织。政党介入这种民间组织之后,可能导致的后果是,捐助者,尤其是海外捐助者减少了,但与此同时,政党介入的民间组织容易获得合法的地位,亦即容易以合法的身份筹款,解决了许多草根民间组织没有资格也没有权利去筹款的困难,并且,民间组织会对捐助方有所挑选,对于那种连同文化(特别是排斥中华文化的)一并进入的捐助者会被排除在外。对于民间组织的这种发展趋势,政府其实是想有所引导的。比如说,它不想放弃对社会的控制权,因此,党确定了在社会领域的“全覆盖”目标,只要党组织进入了民间组织领域,民间组织就容易解决身份合法化问题,然后消除政府的戒心,自身就获得了发展空间。

  5、理想图景

  党组织一旦进入民间组织,必然会获得主导权,它将推动民间组织沿着中国国情的方向发展。首先,它能彻底改变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使之变成社会主义社会中相互合作的两个主体,这样,政府与社会的沟通不再具有隔阂,大大节约了沟通的时间,这也是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政府与社会积极合作的前景。



  如上图,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处于结盟关系的执政党与政府为一级,民间组织与公众组成另一级。很显然,如果政党与民间组织结盟,则调和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假设中的对抗关系。这样,政府减少了民间组织的顾忌,使后者无论获取合法性还是自身资源时都容易多了,并且,执政党通常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法律,通过与民间组织的接触,他们反映的意志更多地代表了社会的利益,也节省了法律被社会熟悉的时间,使得社会与政党同盟更加紧密,也同时执政党巩固了自身的执政地位。

  不可否认的是,这只是一种设想,还远没有成为现实,不过,已经有迹象显示这样的趋势了。政府目前资助由政党转型的民间组织,正是给出这样示范效应,让这种民间组织成为发展的主导,或者形成优势地位。然后,市场会按照现有格局自动调整民间组织的领域范围。而政府与草根民间组织也有合作的机会,大多局限于利用民间组织的符号价值,以其具有国际性,为政府树立国际形象。实质上,能够获得国际符号价值的草根民间组织少之又少,根本不可能构成优势,因此,未来的趋势是,政府一边通过讨价还价与国际上有影响的大型的草根民间组织合作;一方面通过党组织“全覆盖”的民间组织进行社会活动,解决政府本身无法解决或解决不好的事情。

  显然,党组织“全覆盖”不是干涉民间组织的运作,而仅仅是影响民间组织的决策,使之不偏离社会主义道路,使之不破坏社会的稳定。

四、政党介入及影响的可能路径:实证研究

  显然,以上只是理论上探讨民间组织的现状,现实中民间组织要获取发展,必须寻找新的突破口。那么政党介入就是民间组织最佳的改革路向。下面几个例子分别介绍政党介入民间组织发展的可能性和积极效果,以期探讨民间组织发展的路径。

  官办民间组织之一:民间组织

  在中国,任何民间组织若要发挥较大的影响,必须与党和政府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农村民间组织也不例外(俞可平,2002)。具体地说,有三个原因决定了农村民间组织与党和政府的密切关系:第一,80年代前,农村完全由党支部领导,80年代后期逐渐推行的村民自治实际上还很不成熟,在大多数农村中,党支部承担着行政管理的角色。即使在村委会力量比较强大的地方,村党支部也同样是农村的权力中心之一。第二,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它对全国的、、军事和文化等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包括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依据最近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也必须接受基层党组织的政治领导。第三,中国共产党目前拥有6900多万党员,占全国总人口的5.3%,囊括了社会各领域中的绝大多数精英人物,包括农村民间组织中的精英。

  按照宪法和其他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共的各级委员会对所在部门和地方事务实行统一领导,但这种领导不得取代政府,不是直接的行政领导和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而是政治领导。它通过三种途径实现这种政治领导:其一,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荐干部;其二,制定重大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其三,通过分布在各个部门和地方的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组织的要求和愿意。

  从根本上说,农村民间组织与基层党和政府的关系是一种既合作又冲突的关系。绝大多数农村民间组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与基层党组织和政府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基层党政机关是权力部门,与它们合作是保护和促进各民间组织成员的公共利益的必要前提。但是,农村民间组织必须为其成员的利益奋斗,在争取其成员的利益时,经常与上级政府和基层党组织发生矛盾和冲突。在一些情况下,担任民间组织领导的中共党员甚至会事实上站在其成员一方,与党组织或其上级政府对立。在曹锦清(2000)《黄河边的中国》一书中,就多次出现过这种村里的“能人”(如董园村村支书),他们有能力认识全村的共同利益,并带领村民去实现这种共同利益,他们能够从政府那里争取更多的资源。不过曹老师书中主要强调的是缺乏一种有效的组织能够把农户相似处境、利益与困难上升为共同的利益和困难,这也反映了目前在农村民间组织无力的现状。如果任其维持,村里既可能出现“能人”,也可能出现“村霸”,毕竟这种德才兼备的能人是可遇而难求的。董园村村支书曾自信地认为,他若离村出走,该村百分之百会垮下来。这些都可以看出这种民间组织的脆弱,还没有跳出“地方精英”转向组织化的阶段。于是就有学者论证农村基层出现黑恶势力化的趋势。追根溯源,在传统农村,离开“地方精英”这条道路,农民们无法产生解决共同利益和困难的有效方法与组织的根源就是缺乏这种共同利益与共同意识。而要培育这种以平等协商的契约精神为联结的民间组织,显然即使是“能人”也不足以承担如此大任,而是需要党和政府给予环境,并给予指导。这里村民自我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只是其中的一例,并且是“自主化”较差的一例,同样需要重新整合。比如说在某些农村施行的普选制就是一个创新,许多研究农村选举的成果表明(仝志辉,2004),选举过程即是农村内部各种利益力量的整合过程,一旦选举完毕,公众利益就成了民间组织领导层关注的焦点,否则村民有权罢免自己选上来的领导。而根据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在横向上,各个部门和机关要接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所以村民自治组织也必须接受乡镇的领导。如此一来,处在村民和政府之间的民间组织必定不会如“脱缰的野马、有失控的危险”。

  在一些农村还出现一些比如老年人协会的组织(俞可平,2002),其中一些就是由党员或退休的地方精英发起。他们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余热,在村民互助、扶困救济上大放异彩,甚至有些组织还集资成立基金,这些小范围的组织充分利用了村民互信这一特征,并受到村民委员会的支持,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平衡村庄利益,缓和村庄矛盾的作用,一般来说这种小范围的互益型民间组织,正可以培育村民们的公共意识。但一些研究也表明,这些组织是受其规模限制的,一旦发展壮大,就有分崩离析的危险。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真正能够连接村庄长远发展和未来的民间组织还需要政党来引导,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分散农户做不好或做不了、地方政府也无瑕顾及的各类事务。但迄今为止,达到这一目标还有很长一段路程要走。

  官办民间组织之二:青基会及希望工程

  在当今中国,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青基会)作为最具影响力的民间社会公益机构,正在对社会生活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

  1989年3月,经中共中央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批准,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联合发起创办中国青基会。回顾中国青基会十几年的工作历程,我们发现几个因素主导着青基会的成功。一是社会需求,社会对的高期望值反衬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极端贫弱,政府对教育投入的捉襟见肘与基础教育对财力物力的急切需求形成鲜明反差,青基会正是通过满足新的社会需求赢得出生存与发展的机会。二是与政府的关系,在中国,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NGO 无论在从资源获取、管理体系还是组织理念上讲,都存在着天壤之别。中国青基会由于有着深厚的体制背景,能够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这是它的“先天优势”。三是自身特点,青基会自身定位非常明确,“希望工程”项目设计的创新在于,它将教育、贫困、儿童三个要素完美地结合在一起,并且引入了公益市场的观念,将项目作为满足公益市场需求的产品来开发,另外领导人、以及人力资源上的优势也是其他NGO 难以企及的高度。因此,青基会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在与政府的关系上,青基会走出了一条成功的“自主化”的道路。在组织结构上,理事会是核心决策机构,理事长由共青团中央书记兼任,秘书长是实际上的执行长官,并且设有党组,徐永光是前任秘书长、党组书记,在外部组织系统中,中国青基会借助团委的组织系统把全国的地方基金建立起来,并最终获得了对地方基金的实际管理权(各地“希望工程”项目的管理权属于青基会);在募捐资金上,《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政府资助或拨款;(五)合法收入。由此看出其募捐既要社会合法性又要有行政合法性才行,否则募捐资金将非常有限,“希望工程”项目所采用的募捐方式充分结合了社会化手段与行政化手段:中国青基会成立伊始就向团中央打报告要求充分利用共青团系统的特有优势筹集基金。团中央明确批示,“要求:团中央机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积极支持基金会的工作”;值得一提的是中国青基会频频采用的募捐信方式,有些尽管是发给工矿的,但收信人是企业的团组织。这一举措立即得到了企业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总的看来,“希望工程”所采取的募捐方式的社会化色彩日渐浓厚,行政化色彩日渐淡化(依靠党组关系而非行政关系)。这是由于中国青基会巧妙利用官方背景,将资源获取渠道从官方向民间逐渐转移,最终达到充分调动民间资源的目的。在当时的社会结构下,从民间渠道获得资源尚未取得合法性,必须借助官方渠道已取得的合法性为民间渠道打开局面。这种转换成功的关键在于转换载体的选择,中国青基会选择的两个载体是党报和领导人。刊登募捐广告是市场化行为,在当时尚无先例,很难为人们接受,但是在党报上,特别是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募捐广告,无疑是借助了官方的资源为发动民间募捐赋予了合法性。同理,党政领导人既代表了官方的形象,又作为个人身份题词和捐款,也为发动民间募捐铺平了道路。正是这两个关键载体的成功选择,使社会化手段取得合法性。另外青基会还加强与海外同类基金会的合作,并与新闻媒体合作进行募捐,这都是借助外力提高组织信任度的较好的方式,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社会反响也同时证明这条由党政到自主化道路的正确性,在青基会的所有捐赠者中,经统计发现,干部党员比例高,收入较高,文化程度高,主要来自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并且每年获得大量捐款,“希望工程”这一活动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也是第一次获取商标的公益活动名称,群众参与度非常高,说明青基会得到了社会的广大认可。

  当然,青基会与政府的关系并不都是和谐的,当碰到冲突时,青基会巧妙地利用上级党组,尤其是共青团中央的关系打通与下级政府的渠道;并且充分利用舆论的压力使政府部门纠正错误的行政干涉。在这里,我们发现民间组织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如何处理与各级政府的关系,尤其是当上下级政府部门对某一政策的理解出现分歧时,更加考验政府对民间组织的信任,一般说来,背景越大的民间组织越容易获取信任,政府有可能给你额外资源,这一切在于你与政府联系的纽带是什么?比如说党组、党报、领导人,还是仅仅是社会舆论?党报、党组属于长期机制,能够制度化固定下来,而领导人所依赖的只是个人关系,无法逃避交接后面临的问题,当然社会舆论是必要的,它使得组织能够获得社会支持,获得社会合法性,这是政府支持或默认的前提,否则根本无法开展工作。经验显示,最好是结合起来,既能解决政府的问题又能奉献于社会。从这里我们看出,联系纽带最好的方式就是党组,这是一个比较固定的制度,很容易继承下去,利于组织的长远发展。

  草根民间组织:自然之友和地球村

  在草根民间组织中,比如地球村(Global Village of Beijing )和“自然之友”(Friendsof Nature )。我们发现,党组织在其中不大起作用,“自然之友”的会长梁从诫先生本身是无党派人士,并且拥有政协委员的身份,因此他开展活动大多不走“党组织”这“条”上的一条线,而是依靠与政府打交道,在项目上依法与政府交涉,大多也是与政府合作的一种姿态。地球村也走的是同一条路线,其负责人廖晓义女士自己也不是党内人士,在党政关系中,更多的是依法与政府部门打交道,与政府开展积极的合作,比如说,曾受政府的邀请作为北京2008年奥申委环保顾问,这是与政府开展合作的一个范例。但我们同时也发现,这两个组织也是依赖个人魅力的,不过他们也都借助了其他组织来捆绑发展自己。“自然之友”在经济上完全依靠体制外资源,经费来源于会费、国内外社会团体及私人捐赠,特别是国际大型基金会、公益组织。梁从诫先生每次都在政协会议上为环保提案,很多问题都是通过他政协委员的提案渠道才得以“上去”,例如关于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比如说建议首钢部分迁出等等。可以说,名门之后和全国政协委员的特殊身份自然帮助了梁从诫和他的“自然之友”,尽管这是他非常不愿意看到的。“自然之友”走过的十年,如果说它有所成就,已经很难说清这是梁从诫的个人贡献还是“自然之友”的集体成功。但现在,“自然之友”就正在“去梁从诫化”(南方周末,2004),如何把它过渡到稳固的组织,更加职业化?这是“自然之友”以后应该考虑的。至于地球村,它努力拓展中国与国际社会在环境问题上的民间交流,参加了许多国际会议和国际环保行动,接待了不少关心中国环境的外国学者、记者和NGO 同行,也会见了不少外国政府高级官员。2001年受联合国环境署的委托成为中国NGO 信息联络站。地球村也是世界自然联盟教育委员会成员和亚太地区环境新闻工作者联盟成员。这些组织帮助他们抬升了自身机构的信任度。但毕竟,这类能够获取国际组织扶助的NGO 太少,他们暂时不需要成立党组织(或许政协委员也算一种政党组织身份),主要是利用自身的符号价值,获取国际组织的信赖,因为他们的经费来源大半在国外。无可否认的是,他们也同时介入了外力,只不过这种外力是国外大型组织,但他们也非常重视与党政搞好关系,一直定位为“温和”的合作者。可以说在这里,党与社会的关系处于最外一层的保障,一旦它们与国际组织这一层保障失去作用,党与社会这一层关系马上就会发生作用,维持这个组织的继续运作。

  北京顺义儿童村

  中华慈善总会特殊儿童救助工作部是中华慈善总会为救助因父(母)服刑而无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所设立的办事机构。北京示范儿童村是采取集中供养的方式,无偿替服刑人员代养未成年子女的场所。它是张淑琴同志(女,1948年出生,现陕西少年犯管教所助理调研员,一级警督警衔)于陕西成功地创办了3所此类儿童村后,在中华慈善总会的支持下创办的第四所儿童村。该村成立于2000年12月,之所以冠之以“示范”,按照张淑琴的设想,是希望在实践的同时,经验向全国辐射。

  由于儿童村属民间组织,没有政府拨款,所有费用均向社会募集。她用自己真诚无私的人格魅力打消了别人的怀疑和顾虑,许多热心人,包括许多党员向儿童村伸出援助之手,许多党员申请做志愿者。正是靠着她的组织,儿童村顺利运作。他们定期带孩子们到其父母服刑的监狱与其亲人会面,增进亲情,稳定父母服刑情绪。张淑琴接到很多犯人来信,满是感谢儿童村、感谢党、感谢政府的言语,虽然他们并不知道儿童村不是靠党和政府支持的,但从他们的心里,他们是衷心地感谢社会的,也决心要好好改造,回报社会。

  张淑琴还有一个理想,就是把全国各地民间收养儿童的组织收拢起来,形成一个,以规范管理,监督财务,培训员工,更好地照顾儿童。现在她遗憾的是,儿童村还没有形成一种机制:不管谁来都可以运作;但现在是她不干,儿童村就有可能垮台。所以,这类组织必须要走上轨道,否则随时都有淘汰的危险。单靠热心人(大部分是党员)的捐赠是维持不了多久的,因此必须要形成组织。犯人感谢党,正说明了党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也说明了党员被社会认为是一个有爱心的人群;正因为此,党员应该组织起来,在儿童村中成立一个党支部,依托接受捐款,以取代社会捐赠依赖张淑琴个人魅力的局面。也只有依托党支部,才能继承那种信任,使该组织继续运作下去,不再依赖管理人员的个人身份。

  其实,在继“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也存在“社会失灵”的情况,比如说,一些NGO 组织打着慈善的名号,其实是在为创办者个人谋私。媒体上频频报道一些民间组织为己谋私的例子,这无形中打击了本来就脆弱的群众志愿基础,也强化了一些本来就存在的不信任苗头,结果,民间组织筹款越来越难,也难以发展起来,也就越来越缺乏信任,如此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组织造成的。如果形成一个党组织,自然上级党组织就是它的监督机构,人民群众是它天然的举报者,一旦有谋私行为,它受到的处分之严厉足以让它打消任何谋私的念头,这正是组织带给人们信任感的原因。所以,民间组织要发展,现有的信任度不高的组织不足以承担大任,引入党组织是最合适的选择。

 从以上NGO 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简单地探索出政党进入民间组织的路径,从中出政党对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积极意义,重新构建民间组织中党与社会的关系。

  1、改革开放以来党和社会关系的变迁:阶段、特点及问题

  新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可以用“同构”来形容。因为当时的中国奉行的是一种上高度一元化的组织和领导体制,行政权力已经触及到基层,国家对社会进行广泛控制和高度整合,社会不享有任何对立于抑或独立于国家的地位,与国家相对应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并不存在。这一时期国家的主要特征是:计划、单位制的意识形态上的一元化。

  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渐进改革。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的角度来说,单位的全能性使国家权力渗透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当单位制解体后,就会出现新的权力生长点。而这一新的生长点就会使权力部分地向社会转移,表现为公民或非政府组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权力的运作过程。比如,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打破了国家配置资源的垄断地位,成为了资源的重要来源,于是市场从国家中分离出来;接着,由于个人从集体中脱离出来,带出了一定的私人财产,迫切需要保护自己的私人财产,转而组成一定数量的成员联盟来抵抗风险,这就形成了自己的组织,再以后,组织的发展不仅仅是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发展到为社会弱势群体争取他们的利益,这些组织的形成就促使了社会领域的成长,成为社会中活跃的因素,于是,社会作为一种对立、至少是独立的力量从国家中脱离出来。至此,“国家—社会—市场”的分离将使社会结构达到一个新的平衡,使得社会结构充满活力。

  2、党在社会领域中的“全覆盖”:内涵、战略选择及实现途径

  “国家—社会—市场”的结构尽管是一个新的平衡的结构,但同时,它也是开放性的和流动性的,开放性保证了这一结构的灵活和适应力;流动性保持结构的活力和稳定。然而,一旦国家与社会、或与市场的力量对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那么这个结构就不再是稳定的,将会有新的力量进入重新整合。因此,必须要适当控制这一系统的流动性。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国家力量强行进入是一个方法,但已经证明这不是一个好的方法。因此,党政分离后的执政党完全有能力承担这一任务,这也是党在转型期的新举措之一,即确立社会领域中的“全覆盖”目标。

  党在社会领域的“全覆盖”目标实现的途径是将党的组织延伸到社会领域,作为了解社会、认识社会进而监督社会的一条重要途径。我党提出的“把支部建在连上”的举措已经在军队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使得党牢牢控制住了军队;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党要在社会领域实现同样的目标,也必然会借鉴已经成熟的经验,在民间组织中成立党支部、在社区中搞党建,把党组织严密的纪律性和成熟的动员能力施加于社会,以达到对社会领域的间接指导。

  一旦党组织广泛进入社会领域,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将有新的调整,以提高管理效能,那就是实现“网格化管理”(徐中振,2005)。其基本原则是:依托现有的组织结构,重新定位个人的位置和职责,明确分工,共享资源,以形成高效的系统。这在实践中,最难的就是处理好“条”、“块”关系,因为国家行政机构在末端上的功能定位不清,往往造成“条”与“块”之间利益冲突和责任冲突。一旦政党完成“全覆盖”,党组织可以在基层上充当“条”的角色,取代行政机构末端的混乱,在块上,无论是城市社区还是基层都是自治性的组织承担,这样一来,在基层不会发生条、块之间的混乱。另外,所谓“网格”,亦指在“块”上的“同质性”,只有当“块”(一般由民间组织来承担其功能)具有同质的性质,在管理上才可以把它当作简单的“格”,进行“质点化”处理,显然,现在要求基层进行全面同质性组织建设还有些困难,但无可否认的是,由于组织的模仿功能,一旦理顺基层管理上的条块关系,自治组织的建设走向同质化也只是需要时间而已。所以,当前党组织进入基层自治组织,完全可以起到其与行政机构联系上的纽带角色,并且由于党组织的权威性,政府对于自治组织的干预将更加减少,自治程度将更加开放,获取的政府资源也将更加充足,这对正在进行的自治建设将是一个极好的推动机制。并且也同时促进政府退出社会领域,利于“小政府、大社会”目标的构建。

  3、和谐社会建构实践中党重新组织社会以及主导推动民间组织发展的紧迫性

  和谐社会目标的构建需要社会处于一种有序、稳定的状态。然而,当一个社会两极分化严重的时候,它极有可能诱致不稳定,国际上“基尼系数”警戒线的提出就是对这个问题最深刻的看法。反观我国当前社会,基尼系数已直逼警戒线,学者孙立平(2003,2004)已指出当今社会处于“断裂”状态,所有的这一切暗示着我国社会结构已处在不稳定的边缘,急切需要采取措施来缩小两极分化。当政府利用税收来“劫富济贫”时,首先面临的是一部分人们的阻力,他们认为帮助别人是自己的责任,而非政府强迫的义务,于是,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效果就大打折扣了。而同时,一些民间组织在扶助贫困人群方面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他们募捐各种资金来帮助穷人,得到了社会上的信任,也得到了政府的认可,使得许多人们认为这都是党领导下的好政策。但另一方面,也有一些民间组织利用这个机会谋取个人利益,严重损害了民间组织的信誉,有些激起民愤,影响恶劣。这两方面都要求政党能够以积极的角色介入民间组织,使得其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当党组织进入民间组织,首先,它能够起到规范民间组织的作用,使得一些不当组织打着其“幌子”获取不义之财的机会大大减少,并在组织内部减少因利益分歧导致的冲突,使得组织更加同质和特色鲜明,因而更容易得到社会认可;其次,有了党组织的民间组织容易获取自身身份的合法性,得到更多的募捐机会,发挥组织更多的职能,利于组织自身的发展;第三,有了党组织的民间组织更容易得到政府的信任,从政府那里获取政治资源,改善与政府的关系,同时政府的支持也使得组织自身得到更大的发展;第四,政党进入民间组织,形成党群联盟,使得政党对自己的执政基础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一旦社会对政党有什么看法,政党可以及时了解并迅速做出处理。同时,公众认为现有的民间组织发挥作用是党的政策的结果,在这个时期,政党进入民间组织可以强化公众的这种认识,巩固自己的执政基础。并且党群联盟的紧密度可以用民间组织在社会上募捐的资金来源及资金量来衡量,甚至可以作为党群关系的“晴雨表”,便于执政党及时将公众的需要作为自己的意志在国家的政策上体现出来。

  4、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推动和发育民间组织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党在社会领域“全覆盖”目标的达成还依赖于党在社会领域自身的定位,如果定位不准的话,它将受到社会领域的抵触,这不利于形成稳定的党群联盟。所以,准确地确定党在民间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

  基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现状,基本上是依附于现有体制的,很显然,这不是一个稳定的局面,需要改革。无论从追随西方智识传统的公民社会理论的角度还是从根据本土经验分梳出来的社团研究都指出,民间组织的发展需要更多的自治因素,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国内学者更多地同意国家与社会相互合作,而达到这一程度需要国家与社会足够的分离并相互独立,所以自治或者自主这都是民间组织最终的目标,党进入社会就是要促使这一目标尽快实现。

  民间组织自身由依赖到独立的转变有两条途经可以达成,借助前辈学者(邓正来,1995)研究中国化道路的理论知识,也可以将民间组织作为考察目标,它的转变有内外两个因素,内部发展就是“革命”理论;借助于外力就是“刺激——反应”模式(费正清等,1995)。首先,执政党进入社会领域是带着执政党这一权力身份的,它可以作为外力施加于民间组织,使其因社会环境(包括环境、舆论环境)的改变而被迫做出应对,最终走向自主化,而这就要求,执政党进入社会领域带着一系列的外部政策,主导民间组织的这次转型,那么,党在这次民间组织转变过程中的作用就是主导作用,推动着民间组织向既定的方向和目标前进;与此同时,也可以有另外一条路径,尽管执政党本身固有的权力,但它不一定要在民间组织中显示出来,而完全可以让这一权力隐身,仅仅是监督着民间组织的转型,一旦有悖于党的政策,权力机制才现身,在这种内生“革命”模式中,民间组织完全要走自主化道路,自身经过多方面的努力,依靠成绩取得政府的信任,然后凭借影响促使政府、以及社会力量对其态度的转变,进而影响到社会政策的制定,在这一过程中,民间组织一直主导着自身转变的方向,社会环境的改善过程就是自身自主化的进程。

  5、实现党的领导与民间组织发育发展的辩证关系

  党介入民间组织主要是实现党在社会领域的“全覆盖”目标,进一步扩大自身的代表性。在从“单位”迈向“社区”之后,党对社会的控制或者管理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亦即政党动员社会的能力有所弱化,而这是我党最不想看到的结果,因此必须加强党的建设,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所以,在单位外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及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作为行政权力与社会力量联系的纽带。作为民间组织,在目前,面临着突破现有体制对其高门槛限制的瓶颈,因此,获取发展的一个空间就是借助党组织这个政治资源,来换取政府支持的各种资源。所以在这个层面,党与民间组织的联姻,是一种长期的合作机制,有可能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民间组织生存的制度环境。并且,党与社会的结合,将进一步推动“小政府、大社会”目标的落实,因为,小政府目标的实现乃是建立在“有限政府理论”的基础上的,即政府必须剥离现在正在做的一些事情,然而这些事情又必须要做下去,否则引发严重的后果。所以政府必须找到做这些事情的机构,把它转移出去,一个普遍的认为是由“第三部门”(民间组织)来接手;同时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政府对民间组织不大信任,即民间组织还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在民间组织内部,一些不合格的机构打着民间组织的幌子大做不义之事,严重损害了民间组织的信誉。就在这样一个环境中,政府认为现在剥离部分职能还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因此,政府机构一直未能精简下去。而与此同时,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看法还没有改变,在法制环境不可能改变的情况下,社会在向大的方向发展的时候受到了限制,大社会机制还很难形成。如此一个恶性循环,也导致了当代体制改革“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的局面(邓正来,1995)。无法指出的是:谁是这个局面的始作俑者?关键点在哪一方?至今仍在争论不休。但肯定的是“病症”出在自身上,亦即双方都需要付出努力。于是,由最先从“党政一体化”中分离出来的党组织进入民间组织,这样既可作为党与行政权力分来后新的生长点,又改善了政府对民间组织的信任关系,同时党并不会抢夺民间组织的自主权。这样一来,与行政剥离出来之后,党又从社会领域中找到了生长点,形成了与社会的联盟,扩大了自己的执政基础;政府作为党领导下的政府,“瘦身计划”是势在必行,如今又有党信任的民间组织接手,政府职能改革必将加速;而民间组织,与党联姻后解决了自身合法性的问题,发展的最大瓶颈解除了,“大社会”的局面就指日可待了。在这个“大政党、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中,我们发现了各方相互的制约因素,政府与社会之间再也不是激烈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的合作。这种关系就避免了上述所讲“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的怪圈。因此,可以预料的是,党进入社会领域,将解禁民间组织发展的瓶颈,“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将大幅推进。

  6、党在民间组织中开展社会工作所依赖的基本体制、有效机制和方法

  如上所说,党进入民间组织将不会削弱其发展的自主性,否则“大政党、小政府、大社会”模式又将回到原来的“党社同构”的老路,将是历史的一大退步。如何能避免呢?这就要建立党在民间组织中开展社会工作所依赖的基本机制和方法,即要给党组织的权力设限。一个理想的形式是权力分立,决策权、审批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以及罢免权分开。党组织享有审批权,与社会公众一起享有监督权和罢免权。剩下的就不是党组织职责的范围,以免损害了民间组织的自主性。具体方法是:党组织可以授权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向社会募捐,并监督募捐款的用途;民间组织理事会的决策要经过该党组织的审批,以便确定是否合法并能够得到政府的支持,通常这种审批要具有相当的分量,以维持政府对其的信任度,否则该组织生存的合法性将受到危机;然后再与公众一起监督机构项目的实施状况,假若机构领导人一意孤行,党组织有权力与公众一起启动罢免程序,以维持机构的继续生存。同时,党组织要严格遵守党内的一切纪律,不得干预决策,一旦有此行为,决策层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将受到党内纪律的严惩。这样,党组织与决策层将相互制约,并且与公众一起监督执行的情况,这将是党组织的一个适当的位置。
五、思考:民间组织——公民社会的萌芽?

  让政党进入民间组织将会改变其体制环境,或许可以带来其结构功能的变化。在目前有关民间组织的定位中,学界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乐观派(王颖等,1993;孙立平,1999),强调民间组织对于社会结构的改变作用和创新意义,认为民间组织构成了国家与社会的中间层和国家与社会矛盾的缓冲层,连接了体制内外的资源,声称正在迈向公民社会;另一类则是悲观派(沈原,2001;陈健明等,1999),通过对中国民间组织的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民间组织与国外类似机构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亦即失去了自主性,形成了民间组织对现有体制的严重依赖状况,在这种失去了其自主性的民间组织面前,断言中国的公民社会尚未萌芽。本文尚无意加入这种论争,只是想指出任何一种过度悲观或乐观都是对民间组织现状及的漠视:无可否认的是,中国目前存在太多官方色彩浓厚的民间组织,它们自身的确严重依赖着国家资源,但就此判断中国国家与社会严重依赖的关系显然是有失偏颇的,固守这一现实而不去关注其发展趋势也是缺乏眼光的,当国家内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由于利益分化而存在某种对立时,有何理由否认以自主和自治的民间组织为载体的公民社会的合法性?无论国家与社会处于何种关系,存在某种程度的对立一定是其中的一部分,这也是“社会”领域存在的预设前提之一;但太过于强调民间组织存在的理论意义,忽视其现实发展的缺憾而畅想其带来社会的巨大进步也只能使自欺欺人,一个有效的研究就是使其摆脱目前发展明显的不均衡状态,把它带到朝向其发展“应然”的道路上去,这才是学术关怀的态度。本文的探索就是将政党组织引入民间组织发展的体制建构中,其效果还有赖于学者们的后续研究和民间组织发展经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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