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利益的表达如何可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8-10
    在上海市某街道的一个居民住宅区,数十户沿马路的居民,利用紧靠围墙的地理之便,于92、93年间陆续搭屋破墙,将住房改造成了店面房。十多年过去,2002年8月,街道办事处因为整顿市容需要,决定封掉沿马路门窗以恢复围墙原貌。通知下达后,遭到了居民的激烈反对。在双方没有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街道于9月间在警力配合下强行封了墙。但居民们始终不愿接受封墙事实,屡封屡破,并一次次集体到区政府和市政府上访。这起事件在当地上下影响甚大,居民们并以街道强行封墙的日子为标志,自己将这起抗争事件命名为"9.17运动".由于居民的坚持,也由于街道部分干部在事件过程中表现出了相对理性的态度。最后,在居民与街道对峙整整一年后,街道作出了妥协让步:容许居民重新破墙开店,并对店面式样实施了统一规范。

  我们的课题调查组,于2002年至2003年间,曾多次来到事件发生地的"D路",访问了事件的一些主要当事人。初去时,围墙已被封堵,居民与街道间的纠纷仍处于胶着状态。最后,得知事情有了个令居民较满意的结果,我们又请居民们对事件作了回忆和评价。与此同时,我们也访问了街道有关干部,听到了从不同角度叙述的事件经过。

  近年来在城市中频频发生的一些居民自发的集体表达/申诉行动,大多涉及到房产的利益。它们多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背后有共同的利益在驱动,往往历时数月甚至数年,表现出了居民们不愿妥协或无从退让的情状。

  S 街道上这些被封墙的居民,按其街面房的用途,大致可分为四类:①开墙后自己经营的(其中几户有营业执照)。②开墙后将街面房出租,收租金的。③高价买进街面房,专门用来经营的。④在天井搭屋用作居室的(沿街开了窗)。这几类居民中,遇到街道为了搞"美化一条街"而封墙,前三种人被损及的是经济利益,后一种则是生活受到了直接影响。利害当前,反对是必然的。但是,按居民们的说法,他们起初也没料到事情会闹到那种地步。他们开始只是想向政府陈情,希望取得同情,获得不封的许可,他们觉得这是有可能的。为此他们还提出了折衷的方案:参照其他街道的情况,不封墙,街道可以统一店面格式和经营规范,也就是街道整顿与居民经营两不误。可是街道的反应比较强势,居民于是"不能不闹".这样一起事件,其因由本身并不十分复杂:政府基层部门的行政决策损害到了居民的实际利益,居民为维护自身利益表示了反对意见,并层层向上反应,要求撤销行政决策。

  但是,在现实中,这样的事情发生,会带出一连串的问题来。

  按既有的支配价值,为着"国家的利益"、"城市的"等等,居民顾全大局而牺牲小我利益,是被提倡、被正当化的。涉及市政建设的行政举措,从来都是政府决策、居民让道的。很难想像居民的私人利益可以构成国家-政府需要的障碍。与此同时,按现有制度的设置,居民可以向党和政府反映自己的利益愿望,党政领导也应该体恤百姓、为民办事。但是,当居民的利益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可以起而申诉、并要求改变行政决策吗?当从被动地接受关怀转而主动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居民们的权利正当性能否被确认、又如何能落实?

  此外,在大多数人的既有的政治经验中,对基层官员及其行政决策的抵制,往往可能被解释成"与党和政府作对",属于"闹事"、甚或"造反".所以,行动者往往负有极大的精神负担和现实压力,他们首先要面对一个问题:如何为自己的行动赋予合乎支配价值的意义,他们需要为自己的行动准备"正当的"的理由,在实际的操作中他们还必须善于抓住有利的时机。他们如何可能?

  还有,虽然"人民群体"是一个群体性的概念,但现实中,居民的群体性行动是一种事实上的禁忌。利益群体的集体表达,对行动者而言,作为别无他途的冒险一博,他们冒的是政治风险。而对当地基层官员来说,则意味着政绩代价。因之,这类事件一当发生,各方都可能被置于困难、尴尬的境地。很多时候,对集体行动的防止和对行动者的惩戒会被主政者视为比落实行动者具体利益要求更重要的事。对行动者而言,以群体行动而能有较完满结局的事例少之又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例几可被视为一个例外。

  最后,街道干部作为党政基层官员,他们既担当着治理城市社会的职责,又肩负着为社区居民提供社会支持的义务。但当两种角色发生冲突时,街道干部无论为自身利益计还是出于政治原则的考虑,他们都可能选择服从上级。本个案中的街道党政对于居民是如何由强硬而至妥协的?
居民行动的原因和理由

  在我们的城市里,虽然历来就有"街道居民",但他们原本最主要的身份是"单位职工",他们不拥有生产资料,绝大多数人也不拥有房地产。他们的活动、活动和生活保障都在"单位"里。作为"居民"他们只是居住在政府或单位安排给他们的房子里。房子是公家的,漏了、破了可以找房管所来修。而(作为社区空间的)"街道"是属于政府的,环境整顿、道路改造等等那是区里、街道的事。社会成员在街道社区里很少涉及地域性、群体性的利益纷争。所以我们常听说有单位职工找单位领导提要求,却很少听说有居民在街道闹事的。

  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随着居民住宅的私有化,居民与城市空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他们成了社区经济利益的主体。这或许可以说是十多年来我国城市社会最深刻的变化之一。以本文中的这个小区为例,虽然这里不是商品房住宅区,但居民们已经出钱将原本分配给自己的公房买下,成了房产的业主,他们由单纯的"居住者"变成了所在小区的实际意义上的主人。与此同时,他们中的许多人从原来的工作单位中游离了出来,随之,小区成了他们从事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这起事件中的当事人们即因地制宜、将自己沿马路的房子改造成了店面房,房产成了他们谋生的主要手段。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居民,是从原来单位里的"职工"和所在街道的"居民"变成了作为"经济社会中的经济人"的"市民".他们原先那种在经济利益上与"国家∕集体"一体化的状态已经发生变化,他们开始成为自己的经济利益的主体。这一点,正是今天我国城市居民各种利益表达运动背后的一个重要背景。

  以本文的个案为例,按照居民的说法,"封墙是断了我们的生路。"行政举措损及了他们不容损害的利益。像这次事件的实际领头人(下岗职工)介绍的他的情况那样:出租一间门面,2000元。用其中的800元另外租一套居住,余下的贴补生活。墙一被封掉,生活就成了问题。

  对于私人利益的维护,本是城市居民之为"市民"的一个基本的出发点。不过我们可以注意到,仅凭自身的经济的利益要求,这些居民似乎还缺少能力或勇气来将自己"与政府作对"的动机和行动充分地正当化。作为将抗争行动正当化的途径,居民们一直在寻找各种经济利益之上的观念意识的支持。

  他们找到的最重要的观念支持,源自官方意识形态。受访居民在陈述抗争理由时,常常会用"回城知青"、"下岗工人"、"老百姓"等概念来界定自己的身份,以说明事件所具有的道义的或政治的意义。有的居民甚至这么强调问题的严重性:"封的不是一堵墙,是党和老百姓的关系。"受访的居民们给我们讲述了不少他们的生活故事、生存状况:他们大多是下岗职工,有的还是回城知青,有的疾病在身,有的属于残疾。他们一般无钱购买商品房,居住条件差。此外,破墙开门(窗)已有10来年,而且当时经过了正当的手续并交了相应的费用,当时这笔费用也不是小数目……总之,他们曾经为国家的改革承担了种种不利的后果,破墙开店是为了解决他们作为"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的合情、合理、合法的举措。他们再三强调:我们这么做是在自己设法解决生活困难问题,自己谋生路(为政府减轻负担)。为什么街道还要这么做?这是不考虑弱势群体的困难,也就是不考虑社会稳定的问题。

  "老百姓么,总是想求太平。"

  "我们总是想求太平,只要家里能够维持维持生活就可以了。只要达到这个目的,其他的也就没什么了。"

  "当时我们考虑的一个问题是什么呢?你这样封一封以后,一个不安定的因素很严重的。本来说要安定团结安定团结,你现在就不安定了。我们都和他们谈过的。"

  居民们反复强调自己作为为国家改革作出了牺牲的弱势群体的身份,并借用"解决困难"、"社会稳定"这些官方话语来说明自己要求的正当性,多少是试图用执政党的方针来为自己的行动作掩护。这可以被认为是他们的表达策略,也可以认为是他们真实的思路。从这一点来看,在目前我们的社会里,居民为私人的经济利益而对抗政府官员行政决策的行动,还缺乏相应的观念支持及制度空间。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他们称自己为"下岗工人"、"回城知青"等的同时,他们中有的人也已经开始使用"纳税人"的概念,来说明自己与行政官员的关系。"我们国家没有纳税人概念的","从这件事情来看,就是纳税人得不到保护。像这些公务员都是纳税人养活的。"

  可以认为,对于作为经济人的"市民"的身份认同,在他们这儿已初露端倪,并已经开始转化为相应的权利意识,成为他们的抗争行动的新的正当性来源。

  此外,在由当事者们讲述的这起事件中,我们注意到:"十六大"的召开,构成了整个事件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插曲事件".本来,居民们所说的"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是在执政党的指导理论的脉络里,才获得政治的意义的。"三个代表"的理论,成了居民们抗衡"市政整顿"政绩需要的法宝。而"十六大"的召开,给了居民们这样一种机会:针对党政领导在重大会议期间的特殊的"稳定"需要,他们趁机提要求、组织行动,给基层干部造成了实际的压力。而更为有利的是,"十六大"提出的政治方针,正好为居民的要求提供了最有力的正当性依据。就像居民代表说的:"后来他们说,你说的话,'十六大'后全出来了,他们呆掉了。""'十六大'一开,街道干部(的态度)彻底变了。"由于居民代表善于把握时机,而街道干部们也适时作出了相应的态度/对策调整,"十六大"成了这起事件峰回路转的一个契机。
"领头人"与居民的组织化、行动化

  在单位制时期,城市社区中的"街道居民",基本上是以粒子状态接受街道-居委会这些基层行政系统的管理和服务的,居民之间不存在任何自发的功能性团体或组织。近年来,社区内各种娱乐性团体以及业主委员会等的出现逐渐改变了社区的内部结构状况,随着城市空间的私有化,地域性利益群体随之出现。为着共同的利益,业主/居民们有了集体表达的需要、并进而出现了组织化的倾向。

  在这种情况下,两种力量会同时产生作用:一种是居民群体内由利益需要、维权需要而产生的组织化的动力,大家对于群体行动的效果大于个体单独行动的共识,驱动着他们相互探求、协商集体行动的可能。另一种力量是对居民组织化的驱散力量,上、上,居民的自发组织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各种相应机构也会使用种种手段来阻止居民组织化的企图和实际行动。目前我们可以看到,在城市居民的各种抗争行动中,出现有几种大致的情形:组织化程度极低的群体行动(集合行动);隐性组织化的群体行动(如集体上访、群体性起诉);利用合法组织从事抗争(如利用业委会组织行动等)。

  S 街道的抗争事件,基本上可以被视作为隐性组织化的群体行动。他们没有组织的外形,但他们的群体行动有一定的组织化痕迹,抗争也显得较有章法,有一定的声势,对街道形成了不小的压力。

  这样的行动,需要有实际的发动、组织者的存在。在本研究的叙述脉胳中,我将这样的人物称为"下层精英".在这次事件中,这样的代表人物是Z ,调查中我们发现,他是街道干部和相关居民公认的领头人物,他自己也不违言这一点。

  在以往了解的一些上访事件中,我们注意到,贫困群体的利益表达行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他们自身的社会资源、信息资源、以及表达能力的限制。所以他们的表达形式或者是个体抗争、或者是集合行动,且最后多以失败结束。而S 街道的居民群体表达最后之所以能有较圆满的结果,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便是有能力的领头人的出现。

  同上海市许多下层居民集中居住的棚户区不同,S 街道作为原工人新村住宅区,居民中有一些是原国营的基层干部,本个案中的Z 原来是上海某国营公司的一个人事科室人员,身体有残疾。从他个人条件来说,有两个特点引人注意,一是他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源以及信息资源,据他介绍,他有局级干部的长兄、督察队队长的妹夫,儿子是大专生,外甥在美国经商,警察中也有朋友。他也说在事件过程中一直在向这些人讨教。另一点则是他的政治智慧,在整个事件中,作为原单位科室干部的Z 充分展现了其政治方面的博弈能力。

  首先我们注意到,Z 他们始终以下岗工人、弱势群体的"生存需要"为道义支持,并以"中央精神"为政治权威。他们这样否定街道决策的正当性:"这东西我们也去问,问他们有红头文件吗。而且江泽民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大概是9月12号,发表了一篇讲话。""我们这里不属于重点整顿的地区,你占道路的、乱搭建的、违章的,像这种是重点整治。我们这里是不影响人家的。只不过大家要混口饭吃,我们大家都是失业的。你现在把我封掉,解决也没解决。"在整个事件过程中,Z 他们一直以"三个代表"、中央文件、报刊社论的大道理为政治依据,他们说,"我们一直在研究报纸。街道领导说不过我们,居然叫我们不要讲大道理,我们说大道理怎么可以不讲!".政治信息的相对开放,让他们有了提高自身在基层干部面前的信息资本的可能,他们会对基层官员说:"胡锦涛同志这么说的,你们怎么还不贯彻、不落实?"与此同时,他们始终注意避免被贴上对抗政府的政治标签。在据理力争中,只讲利益而不讲政治意图。并且着意于将具体的职能干部个人剥离于"国家"、"政府".我们知道,在各种官-民纷争中,基层官员通常会以"党-国家"的化身来压制反对者,即运用"反对我就是反对党"的逻辑来为纠纷定性。在这起事件中,街道当事的干部和其他的常委干部也曾一再强调封墙是"政府行为",但Z 毫不含糊地否定了这一点。他强调:"到最后(他们)要通过许多其他人来做你(Z 本人)工作,(说)你和政府没什么好搞的。好像他们变政府了。我说你街道不属于政府,你街道是政府派出机构。你政府派出的机构没有为政府做好工作,你现在倒要以政府面孔出来了。你街道实际上是派出机构,不像三林乡(郊县乡镇)什么的它属于是政府行为。像我们街道都是属于政府派出机构。"与此同时他还明确地将事件责任归结到了主管负责人个人身上:"其实这是他(街道主管副主任)的个人行为。""实际上某种人的行为就是牵涉到政府的形象。原来在十年前也是政府同意的,他说这是某些部门的越级行为,好像现在他是正宗的。""明明是个人行为,但他(主管干部)说是政府行为,这不是有意让我们对政府不满吗?"

  (居民中)有种人吓的:这变成跟共产党对着干了。我说你们这是方向性错误,我们怎么是跟共产党闹?共产党本身是为老百姓着想的。现在是不好把他们(主管官员)当成共产党的,我跟*书记说:这是个人行为,我不认为是党的行为。如果我认为这是党的行为,我变(成)反党了。我说这是个人行为,我可以跟他斗到底。谁胜谁负到最后会有结论。邓小平说过一句话,"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事件过程中和我们的采访中,Z 他们也一直强调问题在于主管副主任,其他几位领导、特别是主管政法的副书记对于他们的要求是理解的,处理问题也是较理性的。在整个事件过程中,Z 他们一直在分析、判断街道的党-政干部的角色分工、以及几位主要负责人的立场和态度的区别,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行动策略。

  此外,在行动中,Z 的政治智慧还表现在他带头而不组织、闹事而不违法、对峙而不决绝等的行动策略上。

  尽管大家都知道这次群体事件中,Z 是最主要的领头人,Z 也承认,虽然场面上多是两个人出面的,但"主张全是我一个人的,要是两个人出主意,这件事就弄不成了。"但Z 对外表示,他们一起去上访,只是因为大家都要过日子。他对自己的地位作用取较低调的态度,不管是在过程中和事件结束后,他都没有流露过一点高调的为民请命的使命感。他知道政府对居民有组织抗争所持的警戒态度,表现出了明显的自我保护意识。他愿意接受我们的采访,但同时留意不授人以柄。在初次接受我们采访时,他没有让我们到他的家里(外面租房),而是特意赶到被封的门面屋里,当着老邻居的面接受了我们的访问。他对参与事件的居民群体,有冷静的分析。他告诉我们:居民中有利益分歧,楼上的居民看到楼下的居民有利可图,加上有的店确实带来环境问题,所以有上告、要求街道取缔的。他也意识到参与事件的居民的动机和目的各不相同,中间不乏"搭便车"的。他甚至相信周围人中有的其实是街道干部的眼线。他的出来领头,利益权衡多于道义激情。

  我们注意到,在这么一起历时一年、颇具影响的群体抗争事件中,基本上没有发生居民过激的行动,用居民的话说,"我们这次从头到尾完全是讲道理的,我们呒没与街道拍过一记桌子,掀过一只台子".同时从后果讲,也没有发生悲剧性的事件,包括领头人在内的参与居民也没有过被拘捕、被扣留之类的经历。这些不能不说与Z 的"有理有节"的行动策略有关。他对于群体行动的风险和法律边界有担心和考虑,他说外面曾有过传言:"捉人先捉Z".而9月16日那天夜里,在街道谈判时,"有两个小警察到过街道。我们马上指着书记问:'是不是来捉人?'干部否定了,小警察也'接令子',说是路过这儿,看见里面有灯。"Z说当时他们打算,"如果捉人,我们准备马上上报公安局政治处。"在行动过程中,Z 一直注意克制情绪以避免被抓。他说当有人激动时,他会做劝说工作。像某次与街道干部对谈时,"大家一下火了,再火气大一点要打他一顿了。当时我们控制牢的,我们去前都讲好,商量好,千万不好动手的".另外如9月16日当晚,他们在街道彻夜坚持,情绪十分激动。但当次日早晨得知封墙已经开始、大家赶回家时,虽然深受场面的刺激,据他们说有老太太在现场因阻拦封墙被弄出了血,而且街道主管干部还放出过如"这就是你们上访的结果"之类的挑衅性的话来,但居民最终没有正面对抗。"我们只是要求对话,而他们用了警察来对付我们。如果我们真的激动了,就上当了。但是我们没有动手,我们忍住了,只在旁边看。"领头人的冷静克制,在这次冲突中,无疑对避免事态的严重化起了重要的作用。

  在许多群体事件中,领头人往往是相应机构对付的重点,恩威并重是最常见的手段。"收买笼络"是方法之一,给领头人以好处,令其退出,便能迅速瓦解抗争群体。如果不依,则敬酒不吃吃罚酒。我们注意到,在S 街道的整个抗争过程中,Z 几个领头人在对街道作出了不甘罢休的姿态的同时,也一直保持着同有关领导的对话、谈判。而街道方面也确实在水面下给他们以特殊的优惠(另行安排营业门面),希望他们就此罢手。不过有意思的是,Z等人既没有拒绝恩惠(他们一直在与街道谈门面房的条件),却也没有因此而答应放弃原来要求。不卑不亢,一方面给街道以面子(我们还注意到,他们在人前背后,对街道几位党委书记解决问题的诚意都表示了肯定)。另一方面他们也没有轻易放弃维权领头人的角色,在居民中没有落下"背弃者"的话柄,一直到最后。Z 自己这么解释道:"当时我要是为自己,这事弄不好。居民说'你这人是无私'.8月份就讲好,托很多人来讲,你不要响,单独帮你解决。我想想拿了要被众人骂的,我甩掉这么多人就是去做了'叛徒'.我当时的思想是无私的,我要大家解决掉,把这个真理别转来。"综观这次事件中几位领头人的言行,可以发现,去政治化、淡化个人道义魅力色彩,是他们的行动策略中几个颇有意思的特征。尽管他们自始致终以"中央精神"来压"市容整顿",而且也一再运用弱势群体"生存需要"和"政治稳定"这几张政治牌,事实上也有效地组织了集体抗争,并给街道造成了相当的政治压力。但他们对于自己的角色定位、以及运动的性质本身,却刻意避免被贴上政治标签。他们只谈经济利益要求,反复强调街道主管干部个别人的问题,淡化居民行动的组织化性质,并与各方保持接触和沟通。实际上他们也确实成功地避免了事态朝着不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激化,并最终取得了可称胜利的结果。同近年来一些地区农民利益代表的行动模式相比(注:有关湖南省农民有组织抗争的调查报告指出,作为"农民利益代言人",当地的上访领头人"与普通农民相比有一个突出的心理特点,那就是经常在公众场合表现出强烈的英雄主义情怀。他们宣称以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为此不怕流血牺牲。"参见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湖南省H 县调查"《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3期。),他们表现出了务实的特征:对政治游戏规则、法律边界、以及自身要求∕行动的边际等等的理智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的行动最后能有那样一种结局,是行动者较成功地把握了政治机会的结果(注:对政治机会的把握:"政治体制对社会运动来说,实际上是一个'政治机会结构',它给定了某种社会运动所面临的政治机会。"(冯仕政"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现状与范式"《国外社会》2003-5))。

基层干部的角色冲突

  S 街道的居民群体事件没有酿成悲剧性事件、最后并有了较圆满的结果,除了居民及其领头人自身的因素外,也与街道中有一些干部对居民的生存状况和利益诉求有所理解、并致力于消解民怨有关。

  在许多官民纠纷事件中,基层干部往往首当其冲。论者或者说是因为基层干部缺少监督而多腐败、侵权行为,也有的说是因为社会矛盾多集中在基层层面,基层干部成了"三夹板".在这起事件中,虽然居民们将事情的原委解释为主管领导的个人素质,也将矛头对准了街道,但街道有的干部告诉我们,S 街道的市容整顿,是来自上级政府的行政任务:市政府有"不能把违章带入21世纪"的精神,区里则有当年必须完成的"创文明社区"的硬任务。居民抵抗的事件发生后,区里的职能负责人仍然逼得很紧,要求街道一定要封掉,"几乎是个死命令",街道干部有不得不为的苦衷。

  (关于居民认为主管干部有点意气用事)从我比较客观的实事求是地讲,有这样一种倾向。而压力来自于谁呢?压力可能来自于上级领导,好像上级领导也是把一种高帽子压到基层,使得我们基层很为难。我觉得也不能单纯的怪一个行政人员的意气用事,他也觉得他压力很大。他本身到我们社区来,承担着改变这个社区面貌的重任,因为我们是创文明社区,今年必须创成功的。(访问记录)

  在目前的行政制度下,街道干部实际上同时扮演着两种角色: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基层官员,他们肩负着社会控制、社会管理的职责。同时作为"社区干部",他们又肩负着社会服务的义务,他们必须考虑居民的利益诉求、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但是,由于他们的职务是上级任命的,所以他们的原则是对上负责、政绩优先。这个原则在很多时候是与他们扮演为民服务的"社区干部"的角色的规范相左的。

  我感觉到我们在基层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又想帮老百姓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同时还面临着上级对我们地区工作的要求的压力问题。

  但是我觉得我在基层工作了那么多年,也有一个悖论,就是我们想要对群众负责的话,就不能对领导负责。

  那么这样的话,回过头来我们去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也觉得比较被动。就是一个我们去履行——就是去拆违章的干部对基本情况的熟悉程度、了解程度;还有一个就是,我们在基层做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既要考虑到老百姓的生存问题,又要考虑到我们的上级领导对我们的工作要求问题,这两者要很好的结合的话,好像有难度,真的有难度。(访问记录)

  当然,从理论上来说,上级政府的决策与市民的利益诉求之间,应该有一致、相通的一面,至少当对立、冲突发生时,市民有申诉的渠道、双方有沟通的平台。但由于目前市民利益表达渠道的不通畅,以及民意影响决策还缺少政治的制度保证,市民利益诉求无法落实或利益受损的情况频频发生,而且官民冲突的结果往往取决于官员的意志。调查中我们还注意到,在"区领导-街道干部-居民"这三者关系中,街道干部即使对居民的利益诉求有较多的了解,也具有一定的同情心、责任心,但他们其实也缺乏相应的渠道和手段将民意上达给上级政府。一般情况下,涉及居民生活的问题,归区的各委办局职能部门主管。而在S 街道所属的区,在街道与区委∕区政府之间,还有城工委相隔(城工委与区的各委办局并级)。由于街道干部一般极少有机会直接与区领导沟通,只能将问题反映给城工委,而城工委并没有权力责成委办局解决下面的具体问题,还是只能将问题酌情上交区领导,由区领导酌情责成各委办局解决。层层上递再下传的过程中,一些问题被过滤掉,一些信息失真。仅就这个意义上说,区委∕区政府的决策与居民利益诉求的脱节,也在所难免。而当来自区政府的行政任务与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发生矛盾时,街道干部出于自身的政治利益需要而倾向于扮演积极、顺从的行政官员角色,这是完全可能的。

  这些,在目前已成为居民与基层干部之间产生纠纷的基本原因。对此,作为事件当事人的居民有明确的意识:"现在事实上还是在我们的体制上有问题,因为他这个干部不是我们老百姓选出来的,他这个干部是上头派下来的。如果这个干部是大家下面民意选出来的,就不会这样了。"居民在市政建设和社区公共事务中,目前尚缺少参与的途径,也缺乏真正的利益代表。像本文个案中的居民,"10年来,我们对街道是一个人都不认识,因为不到街道去。到街道去干什么呢?从来有困难都是自己解决,没有意识到有什么事情就要去找街道解决。""(有没有参加过居委会的选举?)不参加,谁去参加?我没这件事情,谁都不认识。要么居委会外面贴了纸要募捐,那么我们拿点衣服去募捐募捐,其他都不会认识的。"这些情况,对于政府平时推行政策的前期成本来说,或许不无益处。但是,一当利益纠纷发生,事情就可能朝着相反的方向。"就这件事情以后,你像我们到街道,打电话打进去,他总机先问你:你什么地方,你找他有什么事情?一下就回绝掉了,大概有这个规定的,就是党委书记的电话不是随便接的。"与街道缺少沟通渠道的居民直接找到了区里。据他们自己说,上访并没能解决什么问题:"我们到区里面跑了十七、八趟都有,区长又没碰到过。"不过,由于居民到区里、市里反映问题属于越级上访,这又使事情复杂化了。按街道干部的说法,"从指标的归口来讲,算我们的指标,算我们街道没有接待好,他就越级上访了。但是他这样上访的结果是(区政府)要敲我们社会稳定的指标。但是他们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一开始没有找到我们,因为Z 是比较熟悉区里面的,我们原来城工委的G 书记也帮助过他,他就直接找到区里了。后来区里面,G 书记正好在窗口接待,就说你这个应该直接去找街道,他们帮你解决。他才回过头来找我们的。但是已经把我们的指标给敲掉了。"这种来自上级的对基层干部的行政压力,表面看来与居民上访的直接意图相符,也被居民认为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但它同时也可能转化成基层官员对居民的不满情绪甚或报复心理,从而加深双方间的对立。在这件事件中,主管干部与居民间的情绪对立,表现得尤为突出。

  在这里,制度的决定性因素是显而易见的。虽然S 街道的事件最后得到了居民较满意的解决。在居民看来,这是他们的抗争取得了胜利(当然他们有的人说,主管干部后来生病不再主事了,这也是他们能胜利的一个偶然因素)。但是,据街道干部说,这最后的结果,关键还是因为区里后来不再盯着这事了。

  现在城工委领导不是盯着这件事情,我们就放在这,让老百姓去做。就是在我们文明社区的创建角度来讲,就是要规范、要统一、提高他们的品位。接下来我们要想到的就是,怎么在管理上让他更规范一点,做得好看一点,就是这样。因为我们总是把生活问题放在第一位,现在上面不逼我们了,我们就不做了。(访问记录)换句话说,如果区里坚持,那下面依然是没有办法的。

  从这个个案来看,在街道与居民之间,行政决策的推行或社区事务的实施,基本上还是以从上而下的单向过程为主。居民对于社区事务的自治、民主参与等都还没有真正的开始(注:2003年,上海有大约30%的居委会实施了直选,还有一些居委会在尝试社区事务的听证活动)。在一些街道干部们看来,当一个好的干部,应该多关心居民的疾苦、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但涉及到街道建设、社区事务等等,如果是出于上级的任务要求,那他们就必须单向地推行、执行,即使损害到居民的利益、并遭到居民的反对。在这种情况下,居民作为社区的主体,社区事务须以居民利益为先、由居民决定等理念,目前还难有真正的落实。

几点启示

  从本文个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目前这种城市居民基本上没有参与或影响行政决策的权力的制度框架中,政府的行政决策与居民的利益诉求之间、官员的利益与居民的利益之间缺少有机的联结,对立因之难以避免。而当行政决策损害到居民利益时,居民即使抗争,制度上也缺少改变决策的余地。同时,当居民面临共同的利害状况、成为实际的利益共同体时,政治上、上,他们并不能正式结成利益团体来从事团体的利益表达、权益申诉,而隐性组织化的群体事件便成了最有效的方式。此外,在官-民纠纷的背后,二级政府(区政府)与基层社会之间的某种断裂引人注目。居民的利益诉求,只能上达到街道、居委会(反映到区里即为越级上访),而行政决策权和资源配置权却多在市-区二级政府。作为基层官员的街道干部一方面也缺少下情上达的渠道,同时他们自身的政治利益也决定了他们扮演居民利益代表角色的局限。

  但是,就像我们从这起纠纷中看到的那样,随着居民成为住宅空间的主人、社区经济利益的主体,当利益受损时,他们必然会采取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可以说是一个城市居民市民化的过程。如果政府及其基层干部在涉及区域规划、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中不吸纳居民的意见,那么官民纠纷的频发可以预想。从这一点来说,S 街道的纠纷事件的普遍性不言而喻。

  与此同时,由于利益群体合法组织化的不被允许,利益受损、利害相共的居民中,决意抗争者便只有轰然而起,从事集合性行动;或者便只能作个体的对抗(在这种情况下行动者很可能被逼入绝境)。另一种情况便是在有人领头的情况下,以隐性的方式组织化,从事较有序的群体行动。这种方式无论对于居民还是政府,都意味着较高的风险和成本。抗争者,有被政治化、非法化的危险,领头人更可能被"枪打出头鸟".而政府一方,因居民的组织化、行动化的隐蔽性,对其不能不保持高度敏感的警戒态势。这种状况必然加深相互间的戒备、对立状态,使问题更趋复杂化、尖锐化。如何充分承认社区居民经济利益的正当性,同时让他们的利益表达行动(包括团体表达的行动在内)合法化,并使居民利益诉求与政府行政决策的有机连接制度化,已经成为城市政府无法回避的政改课题。

  而本文所举的例子,作为城市下层居民的可称成功的群体性利益表达行动的个案,有两点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首先,在这样的原工人新村住宅区,"下层精英"的存在,是居民们能够从事较理性的群体表达行动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样的情况,在"城市下层"的利益表达中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其他一些城市贫困群体集中居住的住宅区(如棚户区、外来民工集中居住地等),居民的利益表达/申诉行动多表现为个体行动或集合行动。另一点是,与其他一些由住房动迁、征地等引起的利益纠纷、群体事件不同的是,本个案的纠纷,除了区、街道的市容整顿政绩需要以外,并没有涉及城市政府更大、更深的利益背景,这或许可说是居民要求最后得以满足的一个重要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