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混合政体思想的演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储建国 时间:2010-08-10
 西方混合政体思想经过了怎样的流变,在当代还有何影响?学界对此不乏争议,本文通过政体思想史的研究,试图理出一条比较清晰的演变线索。混合政体思想在它产生的初期就产生了调和互补与分权制衡两种含义,其中亚里士多德强调了调和互补的含义,而波利比阿则突出了分权制衡的含义。中世纪混合思想显示了亚里士多德的强大力量,而近代则日益突现了波利比阿的影响。混合政体思想似乎在政体与社会分离的基础上宣告了波利比阿的获胜。然而,这种政体在实践中的困境说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在西方社会并未失去其价值。 
  一、古代的分野
  调和政治观来自很远古的时代,在几大文明的源头都可以找到。氏族民主制其实就反映了某种调和的观念,它的主要机构是由氏族成员组成的大会,由德高望重的首长或长老来帮助大家进行决策和管理。这里面的权威是形成的,与国家政治中的政府首脑和官员的权威大不相同,正如恩格斯所说:“文明国家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期最有势力的王公和最伟大国家要人或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i]
  氏族社会在解体过程中,出现了贫富分化、阶级冲突以及压迫性的机关。这种压迫性的机关主要是由贵族用来对付平民的,是国家的早期形态,是和平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早期的混合政体是在平民和贵族斗争的过程中出现的,是平民迫使贵族做出妥协的产物,是氏族社会向国家演进的过程中保留了原始民主制成份的结果。在这种斗争过程中,政治通常不稳定,一些社会贤达便怀念起远古时代的社会和谐,希望通过某种混合的形式来调和冲突,走温和、中庸的政治路线。
  古代一些政治家进行了旨在调和阶级矛盾的混合政体设计,如梭伦就努力在富人和穷人之间搞平衡,扩大了议事会成员的范围,增加了中间阶级的权力,强调各阶级参与对于政府的重要性,并暗示权力分享是有利的和正义的。[ii]
  最早提出混合政体思想的大概是修昔底德。他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描述了雅典人如何将寡头式的“四百人大会”变为“五千人大会”的过程,认为“这是他记忆中雅典人所享受到的最好政府,因为寡头与人民的混合是温和的”。[iii]
  比较公认的混合政体思想的创始者是柏拉图。在早期的乌托邦冥想中,柏拉图认为王统治是最好的,在比较分析现实诸政体之后,则认为完美的贵族统治是最好的,但等到晚年为叙拉古构建一个稳定的政府时,他转而认真思考混合政体的问题了。在其最后的政体计划中,他设想了一个典型的混合政体,其中包括代表君主制的三个国王,代表贵族制的三十五个卫国者,以及代表民主制的公民大会。这反映了他对现实的一种妥协,以满足社会各阶级都企图控制政权的要求。[iv]
  柏拉图的混合政体不仅仅是调和各阶级的矛盾,可能更重要的是实现不同政体之间的优势互补,尤其是君主制与民主制的互补。
  “可以说,有两种一切其他制度由之产生的母制。第一种母制的确切名词是君主制,第二种是民主制。前者被波斯人推向极端,后者由我国推向极端。正像我说过的,一切其他政制实际上都是这两种母制的变种。如果(我们认为,没有哪个不是由这两种要素构成的国家能够正确地建立,这当然是我们的意见的中心点)——要享有自由、友谊和良好的判断力,对一种政治制度来说,绝对需要的是把上述两者结合起来。”[v]
  柏拉图混合政体思想中尽管有某种相互牵制的成份,但其核心是一种调和互补观念。在他的眼里,一种政体需要统一、智慧和自由三个要素,它们需要相互调和,比例恰当。他认为,君主制成份可以维持统一,贵族制成份可以弥补君主智慧的不足,即使他所鄙视的民主制也有维持自由的好处。[vi]作为混合政体思想的始创者,柏拉图暗示了多种可能性,从其表述可以隐约地看出调和互补与分权制衡这两种元素。
  柏拉图的弟子亚里士多德走向了调和互补的一面,提出了比较成型的混合政体思想。
  亚氏希望城邦公民过一种中庸的生活,既不能过美、过强、过贵,也不能太丑、太弱、太贱,人人勤勉节制,和平共处,无所忧惧。支撑这种中庸生活目标的是他的比例正义观,这种正义观介于等级主义和平等主义之间,认为城邦权力要以人们对于城邦贡献大小来分配。它包含两层含义:(1)任何人(公民)都有参与统治的机会,任何部分(阶级)都应该分享政治权力;(2)任何个人或群体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政治价值(也就是对于城邦的价值,包括才德、财富、自由等)分享政治权力。[vii]
  根据这种正义观,亚氏强调各阶级共同参与政体,并尽可能在政体中发挥不同阶级的优点。他认为中产阶级身上优点最多,也最容易达致中庸的城邦生活。因此,“最好的政治团体必须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凡邦内中产阶级强大,足以抗衡其它两个部分而有余,或至少要比任何其它单独一个部分为强大——那么中产阶级在邦内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它两个相对立的部分(阶级)就谁都不能主治政权——这就可能组成优良的政体。”[viii]
  亚氏并不将公民大会、陪审团、议事会、执政官这类机构的分工或分权看作混合政体的重要内容;他看重的是公民大会或陪审团等机构的性质,也就是其成员的阶级构成,希望在这些机构的决策中能够反映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平衡。[ix]
  亚氏认为,优良政体具有一些好的特性,如统一、自由、财富、才德等,不同的政体在这些方面各具优势,而混合政体则试图将这些特性都结合起来。
  亚氏著作中看不到分权制衡的思想,尽管《政治学》里面有这样的文字:“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x]但是,“亚里士多德并不认为这三种职能应该体现于不同的机构之中,更不用说通过这三种职能的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这种安排就能起到控制权力的作用了。”[xi]不仅如此,亚氏似乎还希望政体中有一种力量占主导地位,从理想层面来说,这种力量可以是优秀的个人或少数人,但在现实层面,他更希望它是理性的多数人(中产阶级)。
  与亚里士多德相比,曾在罗马做过人质的波利比阿则往前走了一步。他惊叹罗马共和国的强盛,并认为其关键原因是形成了一种混合政体。波利比阿不仅认为君主、贵族和平民之间需要有力量的调和和优势的互补,而且认为这三种力量需要依托不同的机构,掌握不同的权力,这些权力之间要相互制约。混合政体要“将最好政体的所有优点和特点结合起来,每个部分都不应该不适当地占有优势,从而不会堕落成它们的邪恶类型;而且,每一种权力都被别的权力所制约,每个部分都不应该改变均势或决定性地超过别的部分;但是,通过准确地调整到恰当的均衡状态,整体就会长期保持稳定,就像一艘船顺风而行。王室权力由于害怕人民而不至于过分傲慢,因为人民在政体中也有足够的份额。人民也不会公然蔑视国王,因为害怕元老院。”[xii]
  从阶级力量的调和到机构权力的制衡,波利比阿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了质的突破。他比亚里士多德看问题更加现实,将混合政体的目标从正义性关注转到稳定性关注上面,让多数民众参与政体,并不是像亚氏那样取得“三个臭皮匠胜过一个诸葛亮”的效果,而是因为他们有“制约其它阶级的能力” 。[xiii]
  波氏的分权制衡存在一个究竟谁拥有国家权力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混合政体的稳定性就面临危险。罗马共和国时期有了一种模糊的人民主权观念,《查士丁尼法典》把人民称作最高立法权威,并把每个继位的皇帝解释成已经通过人民的委派得到了帝位。[xiv]这种观念在西塞罗那里得到较为清晰的表达,他认为“国家乃人民之事业”,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xv]他在《篇》中更明确地指出,“权力属于人民,元老院享有权威。”[xvi]这里面隐含着契约论、自然法和人民主权的思想。[xvii]有人认为他与亚氏之间代表着古代与现代政治理论的分野。[xviii]
  西塞罗是古代最后一位重要的混合政体思想家,他对亚氏的调和互补思想与波氏的分权制衡思想都有继承。他认为最好的政体是由三种好的单纯政体均衡地混合而成,其中包含卓越的王政因素,同时将一些带来分出托付给显贵们的权威,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们协商和决定。[xix]他以罗马共和国为例,认为元老院、执政官、保民官和人民大会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制衡,由此让上、中、下阶级组成了协调一致的整体,就像一首和谐的。
  二、亚里士多德与中世纪的混合
  很多学者没有意识到亚氏混合政体与波氏混合政体的区别,只是将分权制衡思想视为混合政体的主要特征,而忽略了其调和互补的特征。[xx] 因此,在他们看来,混合政体思想在中世纪至少是不显著的。一些涉及中世纪政治思想的重要著作压根儿就不提混合政体思想,如约翰·莫拉尔的《中世纪政治理论》、昆廷·斯金纳的《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华特·乌尔曼的《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等。[xxi]查尔斯·麦克尔文甚至认为在16世纪之前不存在混合政体思想,中世纪马西略的有限君主制也只是在紧急状态下出现的一种安排。[xxii]顿巴宾认为中世纪的作者支持绝对君主制,托马斯·阿奎那的混合政体只是一种逃避公众不满的方式,而不是对王权的制约。[xxiii]沃莫斯认为混合政体概念不容于中世纪政治思想,除了少数例外。[xxiv]另有一些学者则认为中世纪政治思想总体上偏好有限政府,尽管很少提到混合政体。卡莱尔在《西方中世纪政治理论史》中认为,整个中世纪传统都包含了有限政府思想。[xxv]米歇尔·维尔金斯在《中世纪晚期的主权问题》中原则上认为,西方混合政体理论具有连续性。[xxvi]更有甚者,托马斯·吉尔比在《君主国与政体:阿奎那和西方国家理论的兴起》中认为阿奎那主张的君主混合政体可与19世纪的立宪君主政体相媲美。[xxvii]中世纪混合政体思想的出色研究者詹姆斯·M·布莱思认为广义的混合政体既包含社会中不同群体对政体权力的分享,也包括权力协作,这种分享和协作,既可以是机构性的,也可以是程序性的。[xxviii]根据布莱思的定义,混合政体思想在中世纪不仅没有中断,而且在托马斯学派那里还很繁荣。
  在托马斯学派产生之前,混合政体思想在西方衰落了几个世纪,直到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被翻译成拉丁文。这个学派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尽管尊崇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但他没有看重亚氏的中产阶级政体,而且还有意无意地曲解了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思想。
  托马斯特别重视亚氏对王君统治和政治统治之间的区别,也许由于翻译的原因,他对亚氏的政治统治产生了误解。亚里士多德的愿意是“当一个人统治时,这是王君的,当一个人根据规则轮流地统治和被统治时,这是政治的。”然而,阿奎那的朋友莫贝克翻译的《政治学》却将轮流地(in turn)译成了部分地(in part),这句话变成了“当一个人统治时,这是王君的;当一个人根据科学规则部分地统治和被统治时,这是政治的。”[xxix] 阿奎那心目中的理想政体是君主制,但希望君主的权力受到限制,而限制君主权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法律。他于是将政治统治解释成君主依据法律的统治,当统治者行使权力时就是统治,当他服从法律时就是被统治。[xxx]
  阿奎那并没有回避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思想,但他出于君主制的稳定和统一的目的,主张社会各部分都参与政体,“如果所有的人都能参与城邦的治理,即平民、权贵和国王都能主宰一些事情,那么可供叛乱的材料就会很少”。[xxxi]他实际上想表达一种君主混合政体,“它由王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良好地混合而成,其中,王制是就一人位居于所有人之上而言的,贵族制是就许多人根据德性来统治而言的,民主制是就君主由人民选择,选择君主的权力属于人民而言的。”[xxxii]
  阿奎那对上的暴君统治比较熟悉,他的混合政体并不是像亚里士多德那样要在贵族与平民之间进行平衡,形成一种以中产阶级为主导的中庸政治生活,而是要利用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因素来调和君主制,让君主变得节制和温和。阿奎那总体上继承了亚氏调和互补的混合思想,但在混合主旨上与亚氏有很大的不同。
  阿奎那的君主混合政体有很强的伸缩性,他的追随者既可以朝着绝对君主制方向发挥,也可以朝着共和制方向发挥。
  倾向绝对君主制的托马斯学派代表人物是吉尔斯,他欣赏的是王君统治,也就是君主既根据自己的意志,又根据自己制定的法律来统治。他希望君主在统治时得征询少数智慧人士的意见,但他坚决反对让多数人的意见来主宰,认为少数智慧人士辅助下的君主意见绝对好于多数人的意见。[xxxiii] 尽管他提到政府中有四个要素:国王、议会、司法机构和人民,而且认为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是这些要素的混合物;但他并没有主张这些要素要相互牵制,相反,他认为这些要素中,必须有一个要素占主导地位,其他要素起协助的作用。
  阿奎那的另一个追随者彼特则将君主混合制往大众统治的方向拉,他较多地发挥了亚里士多德的多数人统治的观点。亚氏说过,“假如群众不是很卑贱的(带有奴性的)人们,就个别而言,他的判断力不及专家,但当他们集合起来,就可能胜过专家或至少不比专家逊色。”[xxxiv] 彼特将大众看作一个整体,也就是一个集体人。他认为,只要大众不是特别坏,就可以在少数智慧人士的帮助下进行统治。[xxxv]这里的大众包括了普通人民、富人、有德之士和贵族, 彼特并不主张他们平等地参与政体, 而是主张一种加权式的参与, 才德之士应该有更大的影响力。彼特特别关心各政体的优势互补,他重复了君主制的统一、贵族制的智慧和民主制力量应该相互补充的观点。
  阿奎那有个另类学生叫托勒密,他不认为君主制是值得追求的政体,认为王君统治和暴君统治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带有奴役性的统治。他欣赏罗马共和国的混合政体,认为这是亚里士多德共和政体的实践,这种实践随着社会成份越来越多地进入政体而逐步演进,直至最大数量的公民分享统治权时而达到完美。他赞美罗马人在进行共和统治时,“他们之间没有憎恨和嫉妒······他们每天向320人议事会请教问题,总是关心着那个能够正确行事的大多数”。[xxxvi]像彼特一样,托勒密欣赏在少数智慧人士指导下的多数人统治,比彼特更进一步的是,他认为这种统治可以不需要君主,教会里的教皇和世俗的国王都没有理由享有独裁权力,每个城市、地区和民族的政府最终来源于人民。[xxxvii] 这种人民主权观念在另一托马斯主义者恩格尔伯特那里以契约论方式体现出来。[xxxviii]托勒密与吉尔斯的混合政体思想代表了托马斯学派的两端,前者倾向民主制与贵族制的混合,希望少数智慧人士弥补多数人统治的不足,后者倾向君主制与贵族制的混合,希望少数智慧人士弥补一个人统治的不足。
  除个别例外,托马斯主义的混合政体一般只适用于世俗政体,对于教会政体来说,他们大多支持由教皇拥有最高权的教皇制,这是一种近乎单纯的君主制。教皇制是在基督教获得罗马帝国国教地位后逐步形成的,1075年,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发布《教皇敕令》,列举了教皇所拥有的一系列大权。[xxxix]至12-13世纪,教皇制到顶峰,成为绝对的集权制。当时的教皇英诺森三世宣称教皇是世界之主,是使徒彼得的继承人,“彼得的继承人是基督的代职者,他已经作为人神之间的中介被建立起来,他低于神而高于人,少于神但多于人,他将审判所有的人而不被人审判”。[xl]
  后来随着教皇权势的衰落,教皇制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质疑和批判,混合政体思想在教会治理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早在十三世纪,巴黎的约翰(1240-1306)就指出教皇的权力是有限的,教会的各种权益属于整个天主教共同体,教皇只拥有管理权,而没有所有权,如果他背离了所有者的信托,就可以被废黜。[xli]后来的马西略(约1275-1342)更明确地指出,教会的主权属于全体信徒,代表信徒行使主权的是天主教大公会。马西略认为这个机构可以裁决宗教事务的一切争端,甚至主张建立一个以大公会为核心的教会代议制。[xlii]支持大公会的权威并不意味着支持大公会拥有绝对权力的单纯政体。首先,马西略非常清楚,这种会议不容易召开,成本很高,即使召开起来,它所做的事情也有限,那就是选举教皇,制定或修改教会的法律,以及就一些危机性问题做出决策。日常的权力仍然掌握教皇手里,马西略同时希望主教们能够分享一些权力。
  对教皇进行批判的一另个思想权威是奥卡姆的威廉(1285-1347),他认为教皇制是一种临时的制度,是人为的,教皇并非基督的代表,教皇也会犯错误。[xliii]教皇是教会的领袖,但他的权力不是无条件地授予他的。教廷不是一个专制君主政体,而是一个立宪君主政体。[xliv] 中世纪混合政体思想的综合者奥里斯姆则指出,不通过议会来统治的国王很可能就是一个暴君,而居于法律和大公会之上的教皇也可能是一个暴君。他所支持的教会政体是法治混合政体,一种有限的、混合的教皇君主制,将君主制教皇、贵族制主教和民主制大公会结合起来。[xlv]
  这些教会混合政体思想最终导致了大公会主义运动。这个运动起因于1378-1415年天主教会同时出现两个教皇的“大分裂”事件。两个教皇的存在让教皇职位的威望一落千丈,也迫使一些人士倡导教会改革。许多教界人士开始相信,只有重构教会政体,才能带来和平与统一。他们发起了大公会主义运动,主张大公会是整个教会中最权威的立法和教义机构,其地位高于教皇。在一些权威人物的推动下,天主教会分别于公元1409年和1414年召开两次大公会,分别叫比萨会议和君士坦丁会议,结束了教皇分裂局面。
  这个运动产生了两位重要的教会政体思想家,一个是皮埃尔·德爱利,另一个是让·乔森。他们都认为大公会的权力高于教皇,而且明确指出应该运用混合政体来节制教皇的权力。
  德爱利指出:“为节制大权之运用,以防之被滥用,当思教会不宜受治于纯粹君主制之政府,而应受治于混有贵族制与民主制之政府······君主政府混有贵族制——即多人据德性而行统治,进而混有民主制——即人民统治,此种政府更为优越,此谓混合政府。”[xlvi]德爱利似乎更看重主教团的作用,认为“教会之最好统治,即一教皇之下,有多人选于各省,并由各省所选,以应为主教,他们应与教皇一起,并处于教皇之下,共治教会,且应调和教皇大权之运用”。[xlvii]
  乔森是德爱利的学生,他的思想更具有现代性,像奥卡姆一样,认为教皇只是立宪君主。在看待大公会的地位上,乔森与德爱利不同,在德爱利的混合政体中,教士团既代表了贵族要素,又代表了民主要素,而将大公会视为政体外要素。而乔森则明确地将大公会视为混合政体的一个要素,即民主要素。他说,“前述亚氏三政体显见于自然政府,我们可据此将教会政体三分为教皇、主教和信众。教皇统治仿自王君制,主教团统治仿自贵族制,大公会统治仿自共和制或大众制;或曰,它[教会政体]是源自三种政体之完美政体” 。[xlviii]
  大公会主义运动最终失败,教皇制度过危机之后一直延续了下来。但这种实践及其催发的思想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它不知不觉地转变了中世纪混合政体思想的方向。由于教会混合政体中代表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恰好是三个有形的机构,而且其混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制约教皇的权力,从而形成了机构性分权和制衡的一种模型。这意味着,在中世纪末期,亚里士多德式混合思想逐步削弱,波利比阿式混合思想逐渐上升。这对混合政体思想向现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从康士坦丁到1688是一条笔直大道” 。[xlix] 大公会主义不仅仅反映了波利比阿的机构性分权制衡思想,而且蕴育着代议制思想。有人认为:康士坦丁大会声称大公会享有最高权力,这是中世纪和现代世界的分水岭。[l]
  三、波利比阿与近代的混合
  在15-17世纪的欧洲,混合政体思想出现了一次新的繁荣,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意大利诸城市和英格兰岛国的混合政体实践。在众多学者对这些实践的描述和中,波利比阿式混合观逐渐取代了亚里士多德的混合观。
  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威尼斯和佛罗伦萨的政体经验起了重要的作用。自12世纪开始,威尼斯形成了由君主制的总督、贵族制的元老院和民主制的大议会组成的混合政体,让意大利人重温了古罗马共和国的梦想。早期一些人士如日米尼的亨利等深受托马斯主义的影响,比较看重执政官这个君主因素,将元老院看作对执政官起辅助作用的贵族因素,而民主制的大议会只是贵族制因素的延伸。[li]
  威尼斯混合政体思想的主要传播者孔塔里尼(1483-1542)尽管深受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的影响,将混合政体看作诸种政体的优势互补,但他同时强调通过政体权力划分,来实现不同社会力量的平衡。他认为,在威尼斯的政体中,君主的权力、贵族的权力和民众的权力之间维持了一种均势,“如果有一种力量超过别的力量,任何混合物都会解体···如果你要让你的共和国完美而持久,就不要让任何一部分比别的部分更强大”。[lii]有学者认为孔塔里尼表述了一种对抗性权力体系,在这种体系中,个人自由是与社会秩序相和谐的。[liii] 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他的混合思想中有了波利比阿的影子。
  与威尼斯相比,佛罗伦萨政体中的平民成份更多一些,而且贵族与平民之间的频繁斗争似乎强化了权力制衡的观念。佛罗伦萨共和国的活跃分子马基雅维利(1469-1572)受波利比阿的影响比较明显,并运用他的理论来辩护混合政体。马基雅维利有一种在斗争中维护自由的思想,认为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尽管会带来共和政体的不稳定,但也是佛罗伦萨保持自由的一个因素。他批评威尼斯的混合政体过于偏向贵族,人民很难发出声音,比较欣赏罗马共和国的保民官这个机构,认为这是人民保持足够力量的一个装置。他主张通过不同的机构将君主、贵族和人民的权力结合于同一政体之中,让这三种权力相互监视,并在相互制衡中各自得利。[liv]
  与马基雅维利同时代的吉亚诺提几乎将波利比阿视为混合政体理论的代名词。他对威尼斯与佛罗伦萨的政体进行了比较,由于对佛罗伦萨政体的不太稳定有比较深的印象,从而对强调力量和权力制衡的波利比阿式政体颇有微词,认为这种制衡只能带来混乱。他指出,如果各部分的权力相等,那么它们相互之间的对抗力也是平等的,共和国就充满着解决不了的分歧和冲突,最终会走向毁灭。[lv]在混合政体中,似乎需要有一种力量占主导地位,托马斯主义者认为这种力量应该君主,而吉亚诺提则想到了人民,而真正起到支柱作用的则是能够代表人民整体的中产阶级。于是,吉亚诺提回到了亚里士多德那里,希望建立中产阶级占主导地位的政体。可以看出,这个时期,亚里士多德与波利比阿在交互地发挥着作用。
  英国的君主混合政体实践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这方面的早期思想家如福特斯鸠(约1394-1476)所运用的理论基本上是托马斯·阿奎那的。他欣赏一种所谓王君的政治统治,也就是国王根据人民同意的法律来统治。[lvi]不过,他的所谓同意也就是习俗的和被动的接受。福特斯鸠更多地是希望国王能够在贵族和少数智慧人士的约束下进行统治,也就通过枢密院和议会来协助国王。这种思考没有越出中世纪托马斯主义的框架,它在促使英国政体走向一种仁慈的、温和的、节制的君主制的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16世纪的波内特发挥了福特斯鸠的政体思想,认为最好的政体都将权力建立在人民的基础上,所谓王君的政治统治则是国王得到人民的有限授权,而人民保留了立法权的统治。他尽管像亚里士多德那样认为混合政体是一个人、少数人和多数人统治优点的相互补充,但他又像波利比阿那样认为混合政体的持续生存依赖于不同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lvii]
  1642年,查理一世在《答复十九个命题》中宣称英格兰政体是三种单纯政体的混合,国王上院和下院分别代表了君主制、贵族制和平民制的基本要素。查理一世一方面为保护君主权力进行论证,另一方面又许诺说,保证议会有足够的权威以防止和限制暴君。自此之后,混合政体在英国政治中几乎成了无所不在的概念,而且分权制衡的成份比较突出。在某种程度上,这时的混合是立法机构内部的混合,国王、贵族和平民都是议会的组成部分,三者相互牵制,有明显的防止权力滥用的意图。[lviii]
  在英国革命后的政体走向何处的思考中,共和思想家詹姆斯·哈林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主张吸收古罗马和威尼斯政体的经验,走一条混合政体的道路。他描绘了一个清晰的混合政体蓝图,它包括社会安排和政制安排两个层面。在社会层面,他主张财产要适当地分散在人口中,以至社会少数(贵族)和多数(平民)之间能够有一种力量的平衡,少数人的财产在总量上超过绝大多数人是不合适的。在政制层面,他主张法律至上,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权力的平衡。他主张三种政府职能之间的严格分离:贵族院提出建议,平民院做出决定,行政官实施法律,它们分别代表贵族要素、民主要素和君主要素。[lix]哈林顿比较清晰和完整地复兴了波利比阿的古典混合思想,它成为后来洛克和孟德斯鸠思想的一个来源。
  四、现代混合政体思想的确立
  现代混合政体思想大体相当于现代宪政思想,更准确一点说,是现代宪政思想中的主体部分,包括主权在民、法律至上、代议政治和分权制衡等几个要素。与古代相比,现代混合政体思想的突出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所有权与治理权的正式分离;二是国家治理权在职能层面上的分解和制衡。尽管这两种特征的形成经过了很长的历史过程,但实现这种转变的关键人物还是应该归功于洛克和孟德斯鸠。
  由于在古代,国家和社会没有分离开来,因此,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混合政体在宽泛的意义上说既然包含了安排政治权力的体制,又包含了安排社会力量的结构,二者是混而不分的。到了近代,国家与社会无论在结构上还是观念上都出现了分离,哈林顿就比较明确地将混合政体分成社会层面和政制层面。
  哈林顿的混合政体没有切断社会与政制之间在身份上的某种联结,而洛克《政府论》对于混合政体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做了这种切割。
  洛克处在一个渴望运用人的理性审视一切统治秩序的时代,他敏感地意识到君主神授论与这个时代的精神是相冲突的。而且发现只需要运用简单的、常识性的道理就可以驳倒这种论点:找不到证据证明亚当及其继承人能够享有统治其他人类的权力,即使有这种权力,也无法确定谁是这一权力的合法继承人。[lx]这意味着社会中的某个人或群体不能凭借一种神话或一种身份而获得政治权力,古典混合思想中用某些群体天生的优点来证明其要政体中的有利地位,这种观点在洛克这里同样是站不住脚。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进一步说明政治权力的产生要通过人民的某种同意,并通过代议委托的方式将国家所有权与治理权正式分离开来。如果治理权相对独立于所有权,而所有权为社会中每一个成员平等地分享,那么社会成员的特性(君主和贵族的出身、德性、智慧等)都不能构成权力的基础,通过点投同意票的人头数则成了授出权力的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办法。于是古典混合政体中的调和互补到洛克这儿就难以发挥作用了,一个个平等的个人成了政治权力的最终控制者,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混合政体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
  不过,波利比阿的分权制衡仍然被洛克继承下来,而且发挥着核心的作用。洛克不再像古典混合政体思想者那样谈论君主统治、贵族统治和民主统治的优缺点,而是关心任何绝对权力的危害。他不怎么关心权力的积极方面,而专门关心权力的消极方面,而抑制这种消极面的最好方式就是权力分立:“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lxi]维尔在《宪政与分权》中指出,洛克的分权思想是不成熟的,主要原因是他没有明确的司法权概念。[lxii]其实,洛克分权与孟德斯鸠分权的最大区别并不在于两权和三权,而在于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洛克的立法权在政体中是至高无上的,行政权处于从属的地位,而孟德斯鸠的立法权与行政权是平行的,没有哪一个是至高无上的。如果从古典混合政体的角度来看,洛克的混合政体具有贵族制的特征,它是“把政治权力交到具有对现代国家有效的政治运作来说必不可少的智力和素质的少数人手中的政体。”[lxiii]
  代议制完成了国家治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从古代混合观来看,这已经是混合政体了,是一种民主制和贵族制相混合的政体。不过,如果仅仅从治理权层面看,代议制基础上可以产生单纯政体,理论上的议会主权政体就是某种单纯政体,也就是由少数人组成的团体掌握政治大权的政体。所以,代议制不是现代混合政体的核心内容,真正的关键在于治理权的分解与制衡,这主要是由孟德斯鸠来完成的。
  孟德斯鸠也像古代混合论者那样谈论着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认为它们有着各自的优点和缺点,但是如果没有什么约束的话,它们一般都会走向衰败。孟氏从历史经验中认识到,正常的政体都是混合式的,譬如说正常的民主政体需要混合贵族力量,正常的贵族政体需要混合民主力量,而正常的君主政体则需要混合中间力量(一般是贵族)。[lxiv]
  如果到此为止,那就并没有什么新意。但孟德斯鸠又往前走了一步,不囿于谈论具体阶级或角色的权力,而是一般性地谈论政治权力的安排与滥用问题,并得出了具有普遍性的原理:(1)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2)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3)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4)三权分立可以更好地实现以权力约束权力。[lxv]对于混合政体思想的发展来说,这些原理实现了从特殊性分权到一般性分权,从数量性分权互功能性分权,从阶级性分权到机构性分权的转变,从而打造了现代混合政体思想的基本框架。这个转变是关键的,正如维尔所说,“在混合政体的转换上,即从一种独自存在的学说转变为一个基于职能的机构分立体系中的一套制约平衡,他走了很长的路。”[lxvi]
  尽管孟德斯鸠强调机构和职能的分权,确立了现代混合政体的核心要件,但他并没有完全脱离古典混合思想。他的机构性分权并未否定阶级性分权,而是在更抽象的层次上包容阶级性分权。孟氏仍然像古典混合思想者一样,非常关心各阶级在政体中的位置,他希望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分别掌握在不同的阶级手里,而不希望它们落入同一阶级手里。孟氏批评了威尼斯的混合政体,“在威尼斯,立法权属于大议会,行政权属于常务会,司法权属于四十人会。但是缺点在于:这些不同机关都是由同一阶级的官吏组成的,这几乎就形成一个同一的权力”。[lxvii] 从这里可以看出,孟德斯鸠还是希望将机构分权与阶级分权结合起来,说明他还未完全从古典混合思想中脱胎出来。
  后来的联邦党人则进一步脱离了阶级分权的思路,主要关心政制层面的分权。美国是一个没有贵族的社会,他们对所谓贵族制和民主制之间的混合不感兴趣。不过,联邦党人仍然像倾向贵族制混合政体的波利比阿和西塞罗一样,尽管既担心少数人的暴政,又担心多数人的暴政,但对后者的提防更多一些,所以,他们设计的政体目标更多地倾向少数精英之间的相互制衡。[lxviii]联邦党人深受孟德斯鸠理论的影响,认为掌握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他们这种倾向不只是出自一般的私心,而是出自野心,汉密尔顿认为人“野心勃勃、存心报仇而且贪得无厌”。[lxix]联邦党人认为,受这种野心的支配,“如果不受到外部制约的限制,任何既定的个人或个人群体都将对他人施加暴政”。[lxx] 其实,野心假定似乎更适合于精英,联邦党在政制层面设计以野心对抗野心的机制,恰恰是利用了精英的那种可称之为野心的权力欲。
  正如达尔所说,联邦党人在政体设计中处处表现出对多数暴政的担心。
  第一,在代议制设计方面,他们认为这样可以防止多数人的愚蠢决策,“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共利益”。[lxxi]
  第二,在联邦制设计方面,他们认为这样可以防止民主骚乱,“如果在联邦的某个邦里发生民众叛乱,其他各邦就能把它镇压下去”。[lxxii]
  第三,在两院制设计方面,他们认为这样可以防止民选议院(间接多数)的私政、暴政、愚政和乱政问题。[lxxiii]
  第四,在总统制设计方面,他们认为一个强大的行政首脑可以制止某些社会阶级的暴乱行为,可以对立法部门起到有效的抗衡作用。[lxxiv]
  第五,在宪审制设计方面,他们认为法院的违宪审查可以让那些在多数激情下通过的违宪为无效,从而让少数人免受迫害。[lxxv]
  不过,这些出于对多数暴政的过分担心而设计出来的制度同时也起到了防止个别人或少数人专制的作用,它们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的复杂的平衡网。正如亚当斯所说:“记载中有哪个宪法在平衡问题上比我们的宪法更复杂呢?首先,十八个州和一些准州,同中央政府的平衡…第二,众议院与参议院的平衡,参议院和(州)议会的平衡,第三,行政当局在某种程度上与立法机关的平衡,第四,司法权和众议院、参议院、行政权以及州政府的平衡,第五,参议院在任命官员和签订条约上同总统的平衡。第六,人民通过两年一次的选举对他们选出的代表的平衡,第七,一些州的立法机关通过六年一次的选举同参议院的平衡,第八,选举人在选举总统时同人民的平衡”。[lxxvi]
  如果我们将联邦党人的思想与中世纪托马斯学派的思想进行比较,就会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托马斯学派是在君主主权为既定的前提下,运用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思想来防止君主暴政;联邦党人则是在人民主权为既定的前提下,运用波利比阿和孟德斯鸠的思想来抑制多数暴政。后者在现实中的成功也似乎暗示了混合政体思想竞赛史上的获胜者。
  五、挑战与转向
  不过,这种胜利是脆弱的。混合政体思想在战胜古代混合政体思想的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而且现代混合政体在建立之后便遇到了深刻的危机。
  现代混合政体思想所受到的最持久的挑战就是分权制衡所带来的治理困境,权力平行的几个部分也许会在相互牵制中让政府陷入瘫痪。西方君主制思想衰退后,留下了一种主权思想,布丹这是种思想的典型代表。他认为政体中总有一种权力居于最高的地位,那就是制定和废除法律的权力,也就是主权,它是不可分割的,政体其他权力都包含在这种权力之内,或从这种权力派生出来。[lxxvii]布丹的主权既包含了国家所有权,又包含了国家治理权,所以这种不可分割的主权观念显然与波利比阿式混合思想相冲突。布丹强烈批评混合政体思想,将波利比阿列为这种思想的代表人物,并指出马基雅维利“犯了错误和上了当”。[lxxviii]
  后来的卢梭和黑格尔继承了布丹的逻辑,认为政体中总有一种最高权力的存在,那就是主权。卢梭认为,这种主权就是立法权,它应该掌握在具有集体人格的人民手中。他反对像孟德斯鸠那样将主权分解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把它弄成一个支离破碎的东西。[lxxix]卢梭在行政权层次上接受混合政体,“因为强力的极限与软弱的极限同样地都出现在单一的政府之下,反之,混合的形式则产生适中的力量”。[lxxx] 但是他认为行政权不是主权,只是主权所派生出来的东西,它只不过是执行主权者的意志(法律)而已,不可能对主权(立法权)构成挑战。[lxxxi]
  黑格尔赞同对国家权力进行划分,但反对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观念,“每一种权力都敌视和害怕其他权力,反对它们像反对邪恶一样;它们的职能就在于彼此之间互相抗衡,并通过这种抗衡而造成一个普遍均势,可是决计不是促致一个有生命的统一”。[lxxxii]他断言,如果各种权力,如行政权和立法权,各自独立,国家就会马上毁灭。因此,国家的各种权力固然必须加以区分,但它们只是作为整体的各个环节而被区分着,每一个环节应该包含其他环节,各种权力之间相互包容、相互协调,构成为一个统一体。跟卢梭不同,他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其家主权是王权,其他权力是王权向下展开的环节。其实,王权除了维持国家意志的统一之外,并不承担具体的权力,他要接受来自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建议,这实际上表达了一种调和型的君主混合政体,尽管黑格尔本人不一定承认。
  美国联邦党人所设计出的政体在实践中也遇到了困境:如果几个权力中心真的像起初所设想的那样相互制衡,那只能导致磨擦、冲突和腐败,甚至导致政府瘫痪。弗兰克·古德诺认为这种复杂的分权安排是一种形式主义,对政府运作没有任何积极意义,反而对集体行动是一种障碍。为了克服这种障碍,政党应运而生,通过一个获胜政党的整合,政府才能克服多权力中心的相互制肘,让政府的决策和执行处在正常的轨道上。所以,古德诺说,“法外制度比能够提供政治体制框架的法定制度对政治体制的影响更大”。[lxxxiii]这意味着联邦党人所设计的政体并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
  伍德罗·威尔逊用布丹批评马基雅维利的口气批评联邦党人充满了书呆子气,没有理解政治过程的本质。他反对多权力中心的混合政体观念,认为政府的真正本质是由单一的终极权威中心占据支配地位。单一的权力中心不仅事实上存在,而且应该如此,制约与平衡的体制违反了政府过程的本质。“这些制约与平衡在其成功地把自己确定为是事实的范围内已经被证明是有害的”。[lxxxiv]威尔逊用责任政治目标对抗非暴政目标,认为权力越分散,就越不负责任。威尔逊当时所期望的权力中心是国会,后来,这一权力中心慢慢移到了总统那里。在其他西方国家,行政权力也日益占据优势,似乎印证了波利比阿式混合政体的弊端。
  不过,现代混合政体的更大弊端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所带来的政体与社会之间的脱节。由于古代国家与社会没有分开,因此其政体包含了政制与社会安排两个方面。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尽管突出了机构层面的分权制衡,但仍然包含了社会层面的阶级调和。[lxxxv]现代混合政体丢掉了阶级调和这个尾巴,只是一般性地思考分权制衡问题,结果导致无法应对社会矛盾激化的局面。这不得不让那些简单地相信现代混合政体优越于古代混合政体的人认真反思一下。
  马克思敏锐地抓住了现代混合政体的缺陷,认为脱离于社会之上的这种东西只是表面的东西,真正起作用的还是市民社会中的矛盾。马克思主张通过阶级斗争的方式来应对现代混合政体之下的社会分裂局面,列宁进一步主张走暴力革命的道路,显然是要抛弃现代混合政体,试图通过一个单纯的先锋队政体行进到一个单纯的平民政体。[lxxxvi]
  从马克思主义那里分出来的民主社会主义则不想抛弃现代混合政体,他们似乎想起了古代的阶级调和思想,试图在现有政体架构下,改变社会中以及政体内的阶级力量比例,实现阶级妥协与和谐。这种思想早期代表人物伯恩施坦,他写道:“种种的力量——推进的和阻抑的——都在起作用,如果不想这样或那样地发生死亡或破灭,哪一种力量也不应当独霸。如果是这样,那末趋于同一方向的各个分子都懂得把力量联合起来,而不是使力量抵消;这一方面每次都是比较强的。在政治上,力量的联合往往只有通过妥协或联盟才能达到。”[lxxxvii]
  伯恩施坦这里只是试图团结资产阶级左派,后来的社会民主党则渐渐形成了弱势阶级与强势阶级相互抗衡的国家观。德国社会民主党的理论家托马斯·迈尔就指出,“地位软弱的社会成员取得平等自由权利的唯一机会,是团结互助的精神和建立自己的组织。他们必须用人数众多的优势和自己的团结去对抗有产阶级的特权。他们作为一支有组织的力量,可以对国家施加影响”[lxxxviii]
  弱势阶级一般要依靠工会等组织同强势阶级斗争和谈判,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同时依靠左派政党同右派政党竞争选票,以分享政治权力。如此发展的结果产生了阶级平衡与左右共治的局面,这是维持二十世纪西方国家政治稳定的主要基石,现代混合政体内的分权制衡反而退居次要地位。这不由得让人想起亚里士多德,他总是关心寡头和平民在政体中的力量对比,并通过阶级之间的融合或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调和二者的关系。由此看来,现代混合政体的弊端似乎需要亚里士多德的调和观来疗救。
  民主社会主义者的理想目标是一种完全的民主制,因而他们并不想在理论上弥合现代混合政体与社会之间的裂痕。在这方面做出重要努力的是多元主义理论,其代表人物罗伯特·达尔清楚地认识到联邦党人政体的缺陷,认为联邦党人夸大了“政府官员对政府官员的特殊制约在阻止暴政上的重要性;它低估了存在于任何多元社会中固有的社会制衡的重要性。如果没有这些社会制衡,官员之间在政府层次上的制约事实上是否产生阻止暴政的作用,这是令人生疑的;如果有了这些社会制衡,像在美国运作的所有麦迪逊体系中的政府层次的制约,对于阻止暴政是否都必需,这一点也是令人生疑的”。[lxxxix]
  尽管达尔一度比较极端地认为,如果社会制衡有效,政府制衡就不一定必要。但是他还是没有否认政府制衡的价值,因为利益团体参与决策,还得借助复杂的政府制度,后者 “有助于决定什么特定的群体将在政治斗争中被赋予优势或者障碍”。政府制衡与社会制衡相互配合,形成了复杂的多元主义体制,不妨称之为达尔式混合政体。[xc]
  结语
  自古至今,西方混合政体思想似乎经过了一个轮回:从调和互补到分权制衡,再到重新发现调和互补的价值;从政体与社会的合一到政体与社会的分离,再到重建政体与社会之间的联系。这说明,政体思想史的发展并不是直线进步的,“现代”是从“古代”那里逐步演化出来的,现代混合政体思想将古代混合政体思想的某些方面变得更为丰满,但同时也忽视了其它方面,从而造成了某种片面性。为了克服这种片面性,现代人需要不断地“温故”,返回到古代混合政体思想那里,重新审视一下被忽视,被抛弃的那些方面。古代的混合政体思想就像是远处存在的一个光源,它静静地观照着现代人的生活,并时刻等待着现代人去寻找失落了的光芒。




        [i]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1卷,第195页。
        [ii] T. A. Sinclair, A History of Greek Political Thought, Cleveland: World Publishing Company, 1968, p24.
        [iii] Thucydides, The Peloponnesian Wars, vol. 1,8.97. In The Greek Historians, Edited by Francis R. B. Godolphin,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42.
        [iv] T. A. Sinclair, A History of Greek Political Thought, p.184.
        [v]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
        [vi] 施特劳斯认为,柏拉图所关心的主要是君主制的智慧与民主制的自由相结合。参见[美]施特劳斯:《政治史》(上),第80页。
        [vii]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32-234页。
        [viii]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06-207页。
        [ix]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00页。
        [x]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15页。
        [xi]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6页。
        [xii] Polybius, The Histories. With an English translation by W. R. Paton. London: W. Heinemann, 1922-27, vol. 6.10.
        [xiii] James Blythe, M. Ideal Government and the Mixed Constitution in the Middle Age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2, p.28.
        [xiv] James Bryce, Studies in History and Jurisprudence, 2vol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01, p.525.
        [xv]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xvi]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第270页。
        [xvii] [美]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xviii] R. W. Carlyle and A. J. Carlyle, A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eory in the West, 6vols. Edinburgh and London: W. Blackwood, 1903-1936. pp.8-9.
        [xix]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第60页。
        [xx]前者如Stanley Pargellis,“The Theory of Balanced Government.” In The Constitution Reconsidered. Edited by Conyers Read, 37-49. New York: Harper and Row, 1968; 后者如Donald W. Hanson, From Kingdom to Commonwealth: The Development of Civic Consciousness in English Political Thought.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p.217.
        [xxi] John B Morral,Political Theory in Medieval Times. New York: Harper and Row, 1962; [英]昆廷·斯金纳:《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上、下卷), 奚瑞森、亚方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Water Ullmann.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The Middle Ages. Baltimore: Penguin Books, 1965.
        [xxii] Charles H. McIlwain, Constitutionalism: Ancient and Modern.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47; The growth of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West, New York: Macmillan Company, 1932, pp. 308, 354-61.
        [xxiii] Jean Dunbabin, “Aristotle in the Schools.” In Trends in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 Edited by Beryl Smalley, 65-85.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65.
        [xxiv] Francis D. Wormuth, The Origins of Modern Constitutionalism, pp. 30-36, 51.
        [xxv] R. W. Carlyle and A. J. Carlyle, A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eory in the West, 6vols, Edinburgh and London: W. Blackwood, 1903-1936, pp. 52, 68.
        [xxvi] Michael J. Wilks, The Problem of Sovereignty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3, pp. 15-16.
        [xxvii] Thomas Gilby, Principality and Polity: Aquinas and the Rise of State Theory in the West, London: Longmans, Greens, and Co., 1958, p. 294.
        [xxviii] James M. Blythe, Ideal Government and the Mixed Constitution in the Middle Ages, pp. 11-12.
        [xxix] Blythe, Ideal Government and the Mixed Constitution in the Middle Ages, pp.42-43.
        [xxx] Blythe, Ideal Government and the Mixed Constitution in the Middle Ages, p. 43.
        [xxxi] Blythe, Ideal Government and the Mixed Constitution in the Middle Ages, p.49.
        [xxxii] 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ae, 1-2.105.1. In Opera Omnia. Edited by Robertus Busa, vol. 2. Stuttgart-Bad Cannstatt, 1980..另见《阿奎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60页。
        [xxxiii] Blythe, Ideal Government and the Mixed Constitution in the Middle Ages, pp.70-71.
        [xxxiv]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46页。
        [xxxv] Peter of Auvergne, In Libros Politicorm Aristotelis Expositio, Books 1-3.6. In The Commentary of Peter of Auvergne, the Inedited Part. Edited by Gundissalvus Grech,Rome: Descleee, 1967, 3.9.438.
        [xxxvi] Ptolemy of Lucca, De regimine pincipum ad rgem Cypri, 2. 8. 69. 71. Books 2.2.5-4 of a work formerly attributed to Thomas Aquinas. In Thomas Aquinas, Opuscula Omnianecnon Opera Minora. Edited by R. P. Joannes Perrier, 221-445. Tomus Primus: Opuscula Philosophica. Paris, P. Lethielleux, 1949. Blythe, Ideal Government and the Mixed Constitution in the Middle Ages, p. 110.
        [xxxvii] Walter Ullman, Law and Politics in the Middle Age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ources of Medieval Political Idea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5, p.274.
        [xxxviii] Gierke Otto, Political Theories of the Middle Ages, Translated by Frederic W. Maitland. Boston: Beacon Press, 1958, p. 146;  J. W. Gough,The Social Contract: A Study of Its Development. Second Edi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57. pp. 39-40. 迈克尔·莱斯诺夫斯:《社会契约论》,刘训练,李丽红,张红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xxxix] 王美秀等:《基督教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xl] [美]布鲁斯·雪莱:《基督教会史》,刘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页。
        [xli] John of Paris, On royal and papal power, transla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J. A. Watt. Toronto, Pontifical Institute of Mediaeval Studies, 1971, pp.85-6 , 101.
        [xlii] 蔡拓:《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政体学说》,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年,第110页。
        [xliii] 王美秀等:《基督教史》,第105页。
        [xliv] Authur S. McGrade, 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William of Ockham, Cambridge, 1974, pp. 161-164.另见斯金纳:《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下),第55页。
        [xlv] Blythe, Ideal Government and the Mixed Constitution in the Middle Ages,p. 234.
        [xlvi] Pierre D’Ailly, De Emendatione Ecclesiae. Basel, 1525, col .946. Blythe, Ideal Government and the Mixed Constitution in the Middle Ages, p. 245.
        [xlvii] Pierre D’Ailly, De Emendatione Ecclesiae. Basel, 1525, col .946. Blythe, Ideal Government and the Mixed Constitution in the Middle Ages, p. 245.
        [xlviii] Jean Gerson,On Ecclesiastical Power[De Potestate Ecclesiastica], in Oeuvres Completes , vol.6: L’Oeuvre ecclesiologique, ed. P. Glorieux, Paris: Desclee & Cie, 1973, p. 248.
        [xlix] Harold J. Laski,“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 8,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36, p. 638. Francis Oakley, “On the Road from Constance to 1688: 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John Mair and George Buchanan’, The Journal of British Studieds 2 (1962), pp. 1-31.
        [l] John Neille Figgis,Political Theory: From Gerson to Grotiu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45, p. 41.
        [li] Blythe, Ideal Government and the Mixed Constitution in the Middle Ages, p. 282.
        [lii] Gasparo Contarini, Commonwealth and Government of Venice, Translated by Lewes Lewkenor. London, 1599, pp. 15-16. 另见斯金纳:《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上),第224页。
        [liii]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第166页。
        [liv] Niccolo Machiavelli, The Discourses,In The Prince and the Discourses,Translated by Ricci and Vincent,New York: Random House, 1950, pp.111-115.
        [lv] J.G.A. Pocock, The Machiavellian Moment: Florentine Political Theory and the Atlantic Republican Tradit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5, pp.297-299.
        [lvi] John Fortescue, The Governance of England: Otherwise Calle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n Absolute and Limited Monarchy, Edited by Charles Plummer, Oxford: The Clarenden Press, 1885, chap.1, p.109.
        [lvii] John Ponet, A Shorte Treatise of Politike Power, In Winthrop S. Hudson, John Ponet: Advocate of Limited Monarch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42, PP. 9-12.
        [lviii] Lieberman, David, The Mixed Constitution and Common Law, http//: repositories.cdlib.org,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2000, p.5.
        [lix] James Harrington, The Commonwealth of Oceana and a System of Politics, (Cambridge Texts i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1992, p.25.
        [lx] [英]洛克:《政府论》(下),瞿菊农 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页。
        [lxi] [英]洛克:《政府论》(下),第89-90页。
        [lxii] [英] 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55页。
        [lxiii]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第39页。
        [lxiv]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8-18页。
        [lxv]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第153-164页。
        [lxvi]维尔:《宪政与分权》,第89-90页。
        [lxvii]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第157页。
        [lxviii] [美]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 44页。
        [lxix]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五十一篇,第264页。
        [lxx] [美]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第3页。
        [lxxi]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第49页。
        [lxxii]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九篇,第43页。
        [lxxiii]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九篇,第315-318页。
        [lxxiv]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九篇,第356-362页。
        [lxxv]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九篇,第394页。
        [lxxvi] [美]亚当斯:《亚当斯著作》,第6卷,转引自威尔逊:《国会政体:美国政治研究》,熊希龄,吕德本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2页。
        [lxxvii] Jean Bodin, On Sovereignty: Four Chapters from the 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 Ed. And trans. By Julian H. Franklin.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 50, 58f.
        [lxxviii] Bodin, Jean. On Sovereignty: Four Chapters from the 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 p.184.
        [lxxix]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7页。
        [lxxx]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03页。
        [lxxxi]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38页。
        [lxxxii]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85页。
        [lxxxiii] [美]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lxxxiv] Woodrow Wilson, Congressional Government: A Study in American Politics, Meridian Books edition, New York: Meridian Books, 1956, p.187.
        [lxxxv] 说古代城邦包含国家与社会,或者说古代政体包含政制与社会安排都是一种不准确的说法,因为这时候国家与社会还未分离。参见Leo Strauss and Jose Cropsey,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7, pp.5-6. 另见列奥·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上),李天然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lxxxvi] 储建国:《论马克思主义的政体思想》,《武汉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lxxxvii] [德]伯恩施坦:《关于社会主义的历史和理论》,柏林-伯尔尼1901年德文版,第149-151页。转引自《伯恩施坦言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6年版,第19-20页。
        [lxxxviii] [德]托马斯·迈尔:《民主社会主义的三十六个论点》,载《论民主社会主义》(译文集),刘芸影等译,东方出版社1987年版,第22页。
        [lxxxix] [美]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第27-28页。
        [xc] [美]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第1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