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宪政强调自由、制衡与法治,民主强调民有、民享与民治,二者可以合一,也可以分开。先期立宪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在民主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宪政。随着步入小康社会,我们需要有适应此阶段要求的宪政安排,这种安排就是一党立宪。一党立宪既吸取了人类宪政的经验教训,也是对中国共产党实践的一种提炼。它的目标是要实现选举性权力与非选举性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它的内容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平台,挖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潜力,实行“选区三三制”等具体的制度改进。与基层民主、行政民主和党内民主等改革方案比较起来,一党立宪是更具有整体性和前瞻性的思路,是“三个代表”思想在政体上的集中表现。
[关键词] 民主;宪政;一党立宪 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需要一个适应此阶段发展要求的政治体制,本文认为,这种体制应该是一党立宪体制,它体现了一种混合政体的思想,这种思想在西方有长期的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实践中也有过探索。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种民主政治实际上就是有中国特色的宪政安排,一党立宪就是这种安排在政体上的体现。 本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回顾了宪政概念的发展,指出了它与民主概念的关系,第二部分重释了君主立宪的含义,以及它与一党立宪的联系与区别,第三部分描述了一党立宪在现阶段的主要安排,第四部分对一党立宪与其它选择进行了比较,第五部分是小结。
一 宪政与民主 “constitution”这个词源于古希腊时期的 “πºλιτεìα(politeia)”——有时指公民与城邦的关系,有时指城邦的政治生活,有时指城邦的政治制度,有时指城邦政府
[1](第110页)。当它指城邦政治制度或政体时,则具有宪政之意,当亚里士多德用它特指共和政体或混合政体时,就非常接近宪政的含义了
[1](第9页,注1;第133页;第165页;第172页)。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波利比阿所赞赏的混合政体——综合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优点的一种政体——则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理想,强调一种势力平衡的体制,这种思想通过西塞罗、阿奎那等传承下来,构成后世宪政精神的历史源泉
[2] (第479-480页)。 “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是西方近代的产物,是与市民社会相关联的思想,这种市民社会是根据一套成文“宪法”体系来组织和管理的,宪法体现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并设立一套司法程序来使权利得以诉诸,司法机构的职能是解释宪法并授权执行其裁决。从实效上看,它试图在被治理者的权利和自由与有效政府的迫切需要之间找到一种“微妙的平衡”
[3]( 第4-8页)。这种平衡的制度保障被孟德斯鸠为三权分立,他认为被治理者的权利和自由只有在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4]( 第154页)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4]( 第156页)。孟德斯鸠赞同让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议机构行使立法权,但在他的理论中,立法权与行政权是平行的,不应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这就是说后面两权可以不对人民的代表负责,只要三种权力之间维持平衡即可。因此,在孟德斯鸠的宪政构架中,来自人民权力与不是来自人民的权力同时存在,且相互制衡。然而,在约翰·洛克和约翰·密尔对政府权力合法性的推导和证明中,政府对人民或者人民的代表负责成了宪政的必要原则。洛克强调,立法机关在政府各部门中必须处于支配地位,它是最高权力的行使者
[5] (第十、十一章) 。密尔也是非常坚定地主张,政府应该是代议制政府,应该通过代表将人民的多样性观点在政府中表达出来
[6] (第二、三章) 。于是,人民就成了宪政最后的凭靠,宪政也开始成为民主宪政。这个论断的成立必须建立在这样一个原理之上:人民利益是什么,人民自己最清楚。这个原理尽管被现代人所接受,但并非是无可争议的,因为有些人并不认为人民能够知道自己的利益是什么。抛开古典专制论者不谈,即使是强烈主张人民主权论的卢梭也认为,“常常是并不知道自己应该要些什么的盲目的群众,——因为什么东西对于自己好,他们知道得太少了——又怎么能亲自来执行像立法体系这样一桩既重大又困难的事业呢?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
[7]( 第52页) 。卢梭说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事实,这个事实说明了民主自身的弱点,如果将人民主权原则引申为人民治理原则,并且彻底地贯彻这个原则,就很容易导致多数愚政或暴政。后世经常有人将多数暴政与卢梭联系起来,实际上有点不公平,卢梭本人就已非常清醒地洞察到大众的弱点。卢梭将主权原则与治理原则区别开来,并且将民主精神彻底地贯彻于前一原则,但在后一原则中比较怀疑和谨慎地运用民主精神。他说,“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的秩序的”
[7]( 第88页) 。“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便是让最明智的人来治理群众,只要能确定他们治理群众真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
[7]( 第91-92页) 。这说明卢梭很想将民主精神与精英治理结合起来,但他没有找到一种好的形式,主要原因在于他没有花更多的时间去探讨宪政。他读过孟德斯鸠的著作,但没有足够重视后者所继承下来的古代政治智慧中的平衡精神。没有平衡(后来引申为制衡)精神的民主是危险的,这种危险在卢梭之后的历史中慢慢显露了出来。不久,罗伯斯庇尔用他的实践宣告了卢梭理论的弱点。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社会矛盾方面有划时代的突破,但在政体方面并没有解决卢梭的困境。后来的巴黎公社和列宁式革命分别从不同的端点再现了卢梭理论的毛病。 美国联邦党人没有重视卢梭理论,而是将孟德斯鸠理论奉为圭臬,他们结合美国国情,创造性地建立了联邦分权式政治构架,将古典的制衡精神作了现代式的发挥,从而为确立民主式宪政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联邦党人既担心一个人或少数人的专制,也担心民主制所难以避免的党争和多数暴政,从而设计出了一种双重制衡的政体。“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利就有了双重保障。两种政府将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
[8]( 第265-266页) 。从人性的角度看,联邦党人对精英和大众都不信任,好政府不能建立在好动机的基础上,而必须“用相反和敌对的关心来补足较好动机的缺陷”,“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
[8]( 第264页) 。美国人基于这些考虑所建立起来的复杂制度后来成为现代宪政或民主宪政的一个样板。现在看来,当时美国人所建立的这套政治制度中,民主精神并不是很足,参议院、总统并非由直选产生,普通大众无法对政治施加影响,弱势的阶层、族群和性别生活在政治歧视之中。不过,从宪政的角度看,当时的制度所达到的制衡程度是很高的,至今的美国政治仍然没有偏离当时所确定的宪政轨道,尽管民主程度有了相当大的提高。这就说明,宪政不等于民主,但宪政是有效民主的基础。由于现代的宪政和民主已融合在一起,宪政可称为民主宪政,民主可称为宪政民主,以致很多人搞不清二者的区别了。对于欲行宪政的国家来说,重申一下它们的区别是有必要的:宪政强调的是自由、制衡与法治,倾向于精英价值;民主强调的是民有(人民主权)、民享(平等权益)与民治(大众参与),倾向于大众价值。二者可以分开,也可以结合。
二、从君主立宪到一党立宪 顾名思义,一党立宪就是在一党制条件下实行宪政。与把宪政混同于民主的那些人一样,有些人把宪政与多党制捆绑在一起,觉得一党立宪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如果我们认真回顾一下君主立宪的历史,思考一下它的含义,接受一党立宪观念就不会很难。在现代宪政确立之前,君主制是最广为人知的政体形式,这种政体由一个人(君主)掌握政治体的最高权力,通过自上而下选定的臣仆集团进行治理,他们只对君主负责,不对被治理者负责。传统君主制有两种主要类型:贵族君主制和专制君主制。贵族君主制是国王与诸侯之间的关系,国王在某种程度上说是最大的诸侯。在欧洲,贵族君主制是在古罗马帝国崩溃以及蛮族人和诺曼底人
入侵之后出现的,当时的欧洲被分解为若干封建公国,国王与各公国大公们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大公们与其下属各诸侯之间的关系,对土地的占有是联结他们的纽带。随着君主逐渐摆脱各大公们的约束,开始统揽一切政治权力时,贵族君主制便发展为专制君主制。这样的君主制很多,如古巴比伦、古代中国、印加王国等。但专制君主制较多地指16-18世纪间欧洲各国的君主制。它是高度集权的,有一套高效率的行政管理系统,除了受惯例和道德之类的限制外,君主很少受到其它方面的限制。为它辩护的一种开明专制学说认为:君主凭借其权力,可以按照全民的利益改革社会。然而,历史证明,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是很底的。在欧洲的专制君主制后期,原为国王咨询机构的议会越来越多地发表批评和不满,开始成为表达被治理者意见的一个机构。与这种历史现象相伴生的分权学说将国王置于独立的行政首脑地位,而议会逐渐摆脱国王的控制,争取到一定的立法权,成为约束国王行政权的一种力量。于是,一种新型的君主制(二元君主制)取代了立法行政合一的专制君主制。在英国,经过一次也许可以避免的战争(1842-1649)之后,二元君主制让位给了立宪君主制,议会在立法和征税方面获得了无可争议的权力,国王代表的行政权受到法律和政治的限制,而且国王本人的权力逐渐虚化,掌握实权的大臣们代表它向议会负责。这样一个过程已被人们熟知为君主立宪,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从民主的角度看,它是一个权力从君主手中逐渐过渡到人民和人民代表手中的过程。倘若从宪政的角度看,则可以解读为一种没有得到制衡的非选举性权力逐渐被选举性权力制衡的过程,因此它包括从二元君主制到立宪君主制的整个历史时期。这种制衡尽管后来演变成多党制衡,但它本身并不意味着多党制衡,而且能够在没有多党的情况下维持较长的时间。这一点在英国的一些殖民地表现得较为突出。英国在自己走向宪政之后,也慢慢将自己的新制度有限度地运用于殖民地,力图在非选举产生的行政权力与选举产生的议会权力之间取得某种平衡,达到某种宪政的效果。有代表性的例子是在印度和缅甸实行的双头制(dyarchy),在锡兰实行的半责任制等
[9]( 第412-413,442-443,548页) 。由于实行过程中,英国殖民权力日益遭到殖民地人民的怀疑与反抗,这种来自母国的宪政常常还未成熟就被淹没在民族运动中了。即使在实行共和立宪的美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多党制并没有得到人们的信任。联邦党人根本没有谈到政党制度,而且非常担心党派冲突的危险
[8]( 第九、十章)。美国人自己长期以来也并不认为多党制会对政治有多大的帮助,有份调查表明,1972年,只有28%的美国人认为政党对增加政府回应人民的要求有帮助,即使在尼克松事件之前的1964年,也只有40%的人这样认为,而超过40%的人认为政党冲突对国家有害
[10]( 第188-189; 187-23页)。 二战之后,地球上出现了很多一党制国家,传统的政体分类很难将它攘括进来。它有领袖类似君主制,它有最高决策集团类似贵族制,它有代议机构类似共和制,但实际上不是它们当中的任何一种。这种政党通常是通过革命之类的戏剧性事件掌握了政治体的权力,控制了政治生活甚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权力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受法律和政治限制的。尽管它们有些民主性或宪政性承诺,但大多停留在文字上而不是实践中。这些社会为了在稳定中推进发展,不得不维持这种非选举产生的权力,但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的腐败性后果又难以承受。倘若不顾条件,冒然进行多党制改革,又容易出现灾难性的冲突局面,非洲、拉美一些国家出现的灾难性多党制就是很好的说明
[11]( 第89页)。能否在一党条件下找到一种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呢?君主立宪的历史经验给了我们一个有益的启示:一党制国家可以有意识、有计划地培养选举性权力,让执政党权力得到有限但有效的制约。这样的一个过程就是一党立宪。它不同于君主立宪,因为它没有一个世袭君主,它又不同于共和立宪,因为它的实质性最高权力并不是由选举产生的。尽管一党制政体可以共和制形式出现,但诚实的政治学者是不应该将其归入共和制的,只能将其列为一个特殊的政体。这种政体只要通过选举性权力实现了有效的制衡,我们就可以将其归入宪政之列。
三 一党立宪的内容 如前所说,一党立宪的核心是要实现选举性权力与非选举性权力之间的制约。在当今中国现实中有两种观念:一种认为既然是一党制,那就是由一党控制大权,谈不上有效制约,另一种认为既然要实行宪政,那就要落实宪法规定的人大最高权力。
[12]( 第28-31页)很明显,前一种观点过于现实,会导致不思进取;后一种观点过于理想,会导致一事无成。一党立宪则是中间选项,它要求执政党和人大都拥有有限的权力,并且要求这两种权力之间要维持一定的张力。 根据现行宪法,党和人大的权力都是宪定权力。党的权力是一种领导权,由序言部分给出,称“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宪法修正案第三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宪法修正案第四条)。人大权力由正文部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第五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第九十六条)。尽管对这两种权力的界定比较含糊,但它们的合宪性都是存在的。就目前中国政治现实来说,一般必地争论党的权力重要还是人大权力重要的宪政意义不会很大,关键是如何处理两种权力的关系。 如果仅仅从党的领导权逻辑去看,人大其实是可以取消的,因为一切权力都可以从党这儿派生出去,一切工作都可以由党派人去做,人大只是增加了一道比较麻烦的程序。如果仅仅从人大的最高权逻辑去看,党的领导是可以不要的,因为一切权力可以人大这儿派生出来,任何党派和政治团体都可以到人大那里去竞争权力。所以,这两种权力逻辑是矛盾的,不能同时存在。现实中党的领导权是不可置疑的,这意味着人大最高权逻辑不能成立。因此如果要保存党的领导权,就得放弃人大的最高权,就不要按人大最高权逻辑去思考中国目前的宪政问题,那种想让人大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的观点至少在当前是一厢情愿的想法。现实而有成效的思考还是要在承认执政党掌握最高权的前提下讨论党和人大的权力边界问题。 首先,需要较为明确地界定党的领导权。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其实党的权力已经有限化了,从很多社会生活中退了出来,并在政治生活中得到了一定的节制,但这种退出和节制是不可靠的,而且隐藏着松散式寡头政治的危险。在这种政治格局下,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有实权的少数人集团,他们掌握着关键性的利益分配,权力可以随时指向他们所认为的大事。整个党的权力因此失去了明确的方向、范围和界限,它想控制大局,干预方方面面的事,但在干预过程中又显得信心不足,不知道自己究竟应该干预哪些事,是否能干预成功。根据先期立宪国尤其是君主立宪国的经验,非选举性权力一般集中掌控行政部门,而将司法部门、立法部门逐渐让出来。行政权力具有很强的干预性和连续性,适合于维持一个执政集团的领导地位。要实行一党立宪,执政党权力就应该主要与行政部门结合在一起,应该越来越少地干预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事务。党政分开的改革思路行不通的主要原因也就是没有认真思考一党制属性。在一党制条件下,党政分开只能导致机构增加,施政效率下降,同时并不能起到增加权力制约和民主参与的作用。将党与行政捆绑在一起,就将党的命运与施政的好坏捆绑在一起,让人看得见摸得着,不便于推卸责任。当然,在制度设计中,可以让党作为一个整体处于一个较为超脱的地位,让具体的党政干部去承担不良施政的责任。这就有必要让各级党组织的首脑充任行政首脑,通过适当的决策机制行使人事任命权和施政权。在行政权里边,不宜过多地强调民主,而是应该强调效率。 其次,需要选择性地强化人大权力,在人大权力有限性的前提下让其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在一党立宪阶段,人大的宪定权力有些应该淡化,有些应该强化,不能四面出击,最终一无所得。列举起来,有这样一些方面:(1)人事任命权应该淡化,人事罢免权应该强化,因为前者是维持执政党领导权的核心内容,而后者则能让人大对所任命干部进行有效监督,约束干部的行为,而不是选出具体干部是一党立宪阶段人大的主要使命;(2)一般立法权应该淡化,具体立法权应该强化,前者是体现了执政党重大方针政策的立法,一党立宪阶段的人大没必要进行过多的争论,后者是主要涉及民众具体利益的立法,应该允许越来越多的争论;(3)具体监督权应该淡化,一般监督权应该强化,在当前加强人大监督职能的呼声中,人大监督权似乎失去了方向感,有些人大和人大代表试图具体干预行政部门的工作,具体干预法院的办案,尽管这样做不违反宪法(因为宪法对监督权只有笼统的规定),但有违宪政平衡的原则,人大的监督权应该集中到对人大所通过的法律的实施、人大所任命的官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并与罢免权结合起来,对行政和司法部门起到有效的制衡作用,正如约翰·密尔所说,“议会可以监察、审议、批评、谴责或否决,但不能亲自参与管理”;
[6]( 第89页)(4)合法象征权应该淡化,民意表达权应该强化,在一党制条件下,人大一直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工具而存在,它标志着政权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但人大实质性权力的长期虚化导致这种合法性效果的日渐下降,人民日渐反感,因此,需要增强人大的民意表达功能,让老百姓的意见和怨情可以通过这个管道有效进入政治过程。 再次,需要进行具体的代议制创新,让人大成为具有竞争性的机构。这是一件很困难、有风险、却必须要做的事情。学界、政界在这方面有很多的想法,众多想法中,重要的是要让人大代表成为让人羡慕的工作,人们愿意去竞争这份工作。做到这一点,如下几个方面是值得考虑的。第一,代表的专职化、工薪化不可避免,否则能干的人就没有积极性去做这种事情。
[13]( 第475页)当然,这会增加一大笔开支(如果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拿公务员工资的话,全国会增加约100亿的财政支出),但如果这笔开支能够减少政府的腐败,增加的开明,那就是非常划得来的投入。而且,可以通过一些措施来控制人大经费的增加,如缩小代表人数至合适的规模,将政府其它部门如审计和监察部门划归人大管理等。第二,有步骤地增加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竞争性。可以先在县一级进行试点,因为根据现行宪法,县级人大是最高一级由直选产生的代议机构。不妨借鉴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所实行的“三三制”,当时的抗日民主政权中,共产党员(代表工人阶级和农民)、进步分子(代表小资产阶级)和中间势力(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各占三分之一。现在可以考虑的方案是实行“三名选区制”,就是将一个县划分若干选区,每个选区有三个代表名额,一名从执政党推荐的候选人中产生,一名从民间推荐的候选人中产生,一名从联合候选人中产生,也就是所有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前两名当选者除外)当选。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在没有实现直选之前,也可以按照这个原则进行适当的制度设计。第三,改进人大议事规则,保证普通代表的发言权与提案权,允许代表之间有充分的沟通与合作,并引入有效的辩论制度。
[14]( 第6-20页)第四,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让每个代表都加入适当的专门委员会,以利于他们在闭会期间连续性地开展工作。这方面,先期立宪法国家有悠久的工作经验,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如此改造后的人大,既产生了有效的竞争性和制衡性,又没有改变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反而有利于执政党与民间力量的合作,克服走向松散式寡头政治的危险。更重要的是,人大从此后成为人们学习和练习民主政治生活的一个平台、一所学校。 最后,独立的司法体系是宪政的要件,对一党立宪更有特殊的意义。一党制下的民怨比较容易积累,而司法独立使大量的民怨可以在公正的诉讼活动中得以化解,这样就减少了针对执政党的愤怒。其实,一党制条件下,司法独立是不难做到的,只要有独立的财政支持和人员录用机制就可以做到这一点。然而,司法独立本身不能根治司法腐败,而且如果司法部门的权力加大,失去有效的监控,还有可能加剧腐败。这除了建立严格的法官录用机制和形成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外,加强人大对法官的监督与罢免职能是更为重要的。随着公开审判制度的推行和完善,法官的徇私舞弊容易察觉,容易曝光,比较便于人大代表进行监督。人大专门委员会中可以设立监督委员会,其中设有针对司法腐败的监督小组。在一党立宪的初期,党在对司法部门的监督中仍然扮演着主要角色,但这种角色应该有步骤地转移到人大。
四 与几种替代方案的比较 一党立宪是对政治所做的一种阶段性改进,这个阶段大体相当于小康阶段,或者说温饱后阶段,与这个阶段相适应的政治生活不能是全能主义的,但也难以稳定地达到充分民主的状态,而只能是一种半民主状态。一党立宪是达到这种状态的一项选择。除了多党制诉求外,在一党制条件下,也还有其它一些选择,如基层民主方案、行政民主方案和党内民主方案等。
基层民主 在当今的中国,基层民主指的是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和企事业民主管理。其中,村民自治得到政府较多的重视和投入,也得到国内外学界较多的关注。村民自治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村务公开、选举竞争和议事民主。村务公开是将村务(主要是财务)定期在板报上登出来,让村民有机会了解村里收支情况。选举竞争就是村民竞选村委会成员(有的只竞选村长),试点村出现过“海选”(每个村民都可以推荐的方式成为候选人)、秘密投票(防止贿选、报复等)、发表演说等方式。议事民主则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村小组组长会议等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毛时代的开会传统,有些村的村民们议事热情很高,议事能力也比预期的强。 除了一些试点村情况较好外,非试点村的村民自治并不能让人很乐观。公开的帐务造假情况很多,村民们投票的积极性并不是很高,乡政府与村委会关系之间命令性成分还很大,有些村组织存在家族控制现象,村民代表议事要么流于形式,要么会阻碍一些从长远来说有利于村子的事项通过。这些问题并不能说明村民自治不成功,只是说明在现有、社会和政治条件下,村民自治的发展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尽管它在培养村民民主意识和能力、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认为它是中国民主政治生长点则是一种夸大的看法。它的成熟有待大环境的改善。 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是居民委员会,有意思的是,无论从哪个角度衡量,它的民主程度反而不比的同类组织高。它基本上是街道办的一个派出机构,机械性地应付着上面派下来的各种任务。在这里,干部竞选、居民议事、政务公开基本上还是很新鲜的事。市民的公共生活空间反而比农民更狭窄,公共生活内容更单调。这与西方城市生活的发展完全不同。可以说,西方近代城市的自治传统是民主和宪政的重要来源,在中国,你很难看到这种迹象。这与中国很长时期的社区单位化和单位社区化有很大关系,尽管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单位社区全面萎缩,但自治性的社区功能还未显露出活力
[15]( 第43-51页) 。在目前阶段,很多城市政府在努力完善社区的各项服务功能。这些功能有的偏重供给,有的偏重政府供给,有的偏重自愿供给,而在建立民主社区方面着力不大。不过,这方面的研究开始热闹起来,如建立社区议事会体制之类的社区民主化建议越来越多
[16]( 第57-60页) 。 由于中国国有企事业单位类似一个个小社会,因此它的民主治理也构成基层民主的一个部分。这里面的“一把手政治”、“小集团治理”的弊端很突出,内外监督缺位现象很严重。由于企事业单位的特殊性,不宜仅从政治学的思路去思考,因而不便于进一步讨论。 如果从宪政角度来思考当今中国的基层民主,可以说它的发展是一党立宪的有利条件,它所遇到的局限说明需要更大的制度改进,一党立宪可以为基层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开拓空间,提升层次。一方面,一党立宪可以为基层民主创造外在的良好制度环境,另一方面,基层民主本身也可以按照前面所说的立宪思路进行完善,可以着重在选举性权力与非选举性权力的制衡方面下功夫。
行政民主 一党制下,行政权力独大,有人设想能否从改革行政入手,达到某种民主效果。于是,一种行政分权方案便应运而生,而且正在深圳进行试点。这个方案了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随着现代社会日趋复杂,政府对社会的介入日渐加深,西方国家的行政权力也日渐增强,出现独大局面。于是,传统的代议制构架出现危机,三权之间已经失衡,因此需要建立新的制衡机制。一些发达国家便尝试进行行政再分权,就是将大行政权力再分解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部分,从而形成了小的三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新构架。这样,日趋增加的行政权力所带来的危险在行政部门的内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消化,减少了出现某种新恶政的可能性。 深圳试行的行政三分制主要借鉴香港和英联邦国家行政改革的经验,在运作机制上﹐引入美国﹑北欧等国家的一些经验。其主要内容是在事务分析﹑职能分析的基础上﹐以大行业﹑大系统的方式設立決策部門﹐並就每个决策部门关联的业务设若干个执行局﹐決策权在決策局﹐执行权﹑审批权在执行局﹔决策局只管决策﹐而执行局則是单一的执行。与此相配套﹐是建立三至五個公共行政管理系统平台﹐作为所有政府部门共享的內务管理和服务系统﹐其职责是为所有政府机构提供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如公共财政﹑综合法制﹑公共人力资源﹑公共信息等。至於监督那一部分﹐深圳是全国唯一单独设立监察局的城市,监督功能可以很方便的转化,实行三分制后会有更大的独立性。决策、执行、监督的框架建立后﹐应运而生的还有一大批法定组织﹐譬如说﹐每个决策局设立服务于局长和制约局長权力的两类咨询机构,其组织形式可以是委员会﹑中心﹑审议会等﹐其成员包括专家﹑市民和相关领域的资深退休干部等。 行政三分制无疑是行政管理体制的一次大的创新,而且是非常必要的创新。不过,这种创新仍然是限于行政领域,其价值目标也是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前提下实现行政过程的化、高效化和廉洁化,这与宪政的目标还有很大的距离。而且,行政分权与宪政分权的区别是,前者较多地强调统一、协调与合作,如果较多地强调制约,会影响行政效率,而效率则是行政的生命;相反宪政则较多的强调制约,以防止暴政出现,非暴政则是宪政的生命。因此,不能对行政分权给予它不能满足的期望,更不能奢望它能取代宪政分权。当然,行政领域的自我约束会减轻宪政的压力,否则,当宪政面对难以阻挡的行政权独大局面时,它也会感束手无策。
党内民主 由于认识到多党竞争的困难,政治学界就有不少人设想,在执政党内部先民主起来,然后扩散到党外。有的学者称这种方法是开发中国民主化的体制内资源,将有规则的政治竞争引入党内,以达到多党竞争的效果
[17]( 第1-11页) 。 党内民主的方式很多,如差额选举、党内三权、一党多派等。中共十六大报告也提到要推进党内民主,并开始搞试点。河北省着手用党委会投票的方式决定主要干部的任命,过去是由党的常委会任命。差额选举在八十年代末就开始搞了,但后来没有太大的进展。党内三权也得到了政界的重视,有人建议将党代表大会改为常任制,党委会(或党的执委会)与纪委检查委员会平行,同级纪委不再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
[18]( 第83-92页) 。 一党多派只是学者们的意见,目前似乎不太可能被执政党所接受,反而是执政党所担心出现的结果。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党内民主不可行,因为在国家政治不民主的情况下,还没有哪个国家的党内政治可以民主。这个理由不是特别有力,因为别人没有走过的路不一定中国就不能走。不过,党内民主会带来一些问题。第一,执政党的恶性内斗是否能通过党内民主实现有序化,这是很有疑问的,因为缺少国家层次合法性支持的党内民主规则很难被遵守。第二,有可能加大党内与党外的裂痕,党内民主是让少数人享受权力的寡头政治公开化,党外力量尤其是党外精英分子被排斥在政治过程之外,这种公开的政治裂痕在人民政治参与意识逐渐增强的时代无疑是革命的先兆。第三,党内民主是为了增强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其实也许事与愿违,这种能力可能会因此而下降,因为党内力量分化在初期很难实现良性制衡,反而更多地刺激腐败、混乱、低效和无能。当然,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出现,因为执政党领导人一旦发现这种兆头,就会立即恢复到改革前的非民主状态,这一点在党内是不难做到的,因为党内民主的可逆性程度比国家民主的可逆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些问题并不能证明党内民主绝对不可行,而是说它需要国家民主来保障,那种认为先在党内搞民主,再推广到国家层面的想法需要作出大的修正。一党立宪对党内民主的要求不是很高,不过,可以容纳党内民主,但它必须与国家民主结合起来,使得党内不同力量与党外不同力量可以通过宪政这个平台发挥相互制衡的作用,而且不会对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带来实质性的挑战。
五 小结 强调权力制衡的宪政与强调大众参与的民主有一定的区别,正是这种区别使得在民主化程度不够的情况下可以推进宪政,先期立宪的历史经验印证了这一点。不过,现代宪政离不开民主,至少需要选举性权力对非选举性权力进行制衡。一党立宪意在利用现有的制度框架,在不改变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前提下,使各种政治权力得到有效的制约。要做到这一点,必须紧紧抓住人大这个制度平台,用适度竞争的方式让党内外的不同声音各得其所。对于目前正在推行或研究的相关政治改革方案,我们不能寄予过高的期望,应该将它们视为一党立宪所需要的配套改革。有了这种整体性的思考和推进,就有可能在温饱后的中国形成一个较为良性的治理体制,如果成功的话,人类政治学教科书中就可以添加一种新的政体。当然,新的政体不是随意添加的,尽管它是个人造物,正如黑格尔所说,“国家制度不是单纯被制造出来的东西”,它依赖于社会和公民,必须与既定发展阶段的民族意识相一致
[19]( 第291-292页) 。一党立宪在某种程度上是现阶段中国人民族意识的产物。
注释: [1] [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M].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6年. [2]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C].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3] [美]阿兰·S·罗森鲍姆.宪政的之维[C].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 [4] [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M].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5年. [5] [英]约翰·洛克. 政府论(下)[M].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1年. [6] [英]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代议制政府[M].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年. [7] [法]卢梭. 社会契约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6年. [8]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5年. [9] 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十二卷) [C].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7年. [10] Dahl Robert A. Democracy in the United States: Promise and Performance[M].Boston: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1981. [11] 刘润山. 多党制乱了非洲[J]. 北京:政治学研究, 2001,(2). [12] 张星炜. 让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J]. 理论改革,2001,(1). [13] 何鹏程. 专职代表制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J]. 北京:人大研究,2001,(1). [14] 吴建侬. 论人民代表大会公开制度[J]. 社会科学研究, 2001,(3). [15] 丁超. 全能主义架构中的城市社区和单位. 北京:社会学, 2001,(11). [16] 吴刚. 社区自治体制创新的理论思考[J]. 北京:国家行政
学院学报, 2001(3). [17] 胡伟. 党内民主与政治发展:开发中国民主化的体制内资源[J]. 上海:复旦学报, 1999(1). [18] 金太军. 新世纪政治体制改革若干重大问题[J]. 江苏:江苏行政
学院学报, 2001,(3). [19] [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