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领域中“先富”与“共富”关系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崔义成 於全收 时间:2010-08-10

  [摘 要] “先富”与“共富”是两个含义不同而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范畴;这两个范畴同效率与公平存在相互交叉的多维的复杂关系;在这种复杂关系中,收入差距必须相对合理是焦点和统一点;统一是相对的,不统一是绝对的,共同富裕就是在这种统一与不统一的矛盾运动中逐步实现的;当前我国收入差距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实现合理的措施主要有“提低、调高、保困”以及“打非”和完善体制机制等。
 
  [关键词] “先富”;“共富”;效率;公平;收入差距相对合理.

  Abstract:“Being rich first” and “common prosperity” are two different categories but have mutual connection and restriction. In this complicated relation, relative rationality of income gap is the focus in which unity is relative and disunity is absolute. In this case, common prosperity can berealizedgradually in the movement of contradictory. Nowadays, an obvious irrationality of income gap is existed in China. In this situ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formulate some measures such as “raising the low, adjusting the high, guaranteeing the poor”,“hitting the illegal” and perfecting systematical mechanism and so on.

  Key words: “being rich first”;“common prosperity”; efficiency; fair; relative rationality of income gap ?
  
  社会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关系到能否调动绝大多数人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快速的根本问题。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提出,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1];1992年邓小平又提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2]。如何认识和处理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与共同富裕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人们在破解这一难题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但由于这一难题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问题,所以任何成果都只是相对的。在综合现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先富”与“共富”是对立的统一;“先富”与“共富”的关系在实质上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收入差距必须相对合理;共同富裕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一、“先富”与“共富”是对立的统一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但怎样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探索。邓小平认为,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途径。共同富裕不等于同步富裕,不等于平均主义。允许一部分人生活先富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不断地波浪式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实践证明邓小平的这一认识是正确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认和允许人们在收入方面存在差别,有其客观必然性。这种必然性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按劳分配形成的差别。按劳分配原则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但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由于劳动者的体力、智力不同,赡养的家庭人口不同,勤奋程度不同,在以劳动作为唯一分配个人消费品尺度时,不同劳动能力的人获得的报酬不同,不同家庭负担的劳动者生活水平和富裕程度不同。第二,所有制和分配方式的不同形成的差别。由于我国生产力不发达,还必须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由此决定了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必然带来个人收入差距。第三,市场经济产生的差别。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价值的作用,竞争和优胜劣汰是必然的。优胜劣汰所引起的个人收入差距是巨大的。第四,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形成的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是长期的现象。它是由地理环境和历史等原因形成的。以上这些差别都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我们只有承认这些差别,照顾这些差别,才能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先富”和“共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关系。“先富”是途径、是示范、是动力;“共富”是目标、是过程、是指导,这是二者的区别或对立。二者的统一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先富”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为指导;要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致富;先富起来的人还要帮助和带动落后的人们实现共同富裕。“共富”需要“先富”提供示范和动力;落后者要奋发图强,要向“先富”的人们学习致富经验,努力赶上。从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如果不谈“先富”、只谈“共富”,不仅不可能为实现“共富”逐步创造物质基础,而只能回到平均主义的老路上去,导致共同的贫穷。当然,如果不谈“共富”、只谈“先富”,就可能导致两极分化,偏离社会主义的目标。只有把邓小平提出的“先富”与“共富”这两大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才能逐步创造条件,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从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出发,在处理“先富”与“共富”的关系上,在不同的时期也应该有不同的重点。改革开放初期重点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目前重点是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调整分配结构,努力实现共同富裕或社会公平。
  
  二、“先富”与“共富”的关系实质上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先富”不等于“效率”,但邓小平提出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目的和实质是为了提高效率。不提高劳动效率,就不可能实现“先富”,要想“先富”就必须提高效率。“共富”也不等于“公平”,但它体现公平。没有共同富裕,也就没有公平。为了弄清这一点,我们必须进一步探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我国政府和理论界对这一难题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解答。笔者经过研究认为,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一种多维的对立统一关系。所谓多维就是指多个角度。也就是说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可以从多个角度去考察,包括微观角度、宏观角度以及历史发展的角度等。
  从微观角度看,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内在的。所谓内在的对立统一是指事物内部的对立统一,具体说就是事业单位内部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在一个单位内部,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也就没有公平。所谓效率主要是指劳动效率,具体地说,效率就是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提高效率就是以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大的产出,即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而要提高效率就必须坚持公平。公平可分为微观公平和宏观公平两种。微观公平就是指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是注重规则的无差别性的公平,即所有的人都遵循同样的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机会公平就是规则公平”。[3]机会公平所奉行的是激励原则,它充分尊重主体的选择,最大限度地激发主体的活力。有活力才有效率。由此可见,效率与公平是两个内含不同而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范畴,它们在微观领域是一种具有内在性的对立统一关系。
  从宏观角度看,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外在的。所谓外在的对立统一是指一事物与它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效率虽然也可分为宏观效率与微观效率,但宏观效率的基础和关键在微观效率,所以,一般而言,效率是指微观效率。与微观效率相统一的不仅有微观公平,还有宏观公平。宏观公平是指结果公平。“与机会公平不同,结果公平是注重人的差异性的公平,即充分考虑人的个体差异,特别是人的先天禀赋和社会背景的差异,对不同的人实行不同的规则。”[3]对于由于先天禀赋和社会背景不同所导致的弱者,社会应通过再分配方式给予补偿,实现结果公平。当然,结果公平决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确保弱者的基本权利。结果公平是由人类社会的整体性决定的。无论强者还是弱者,每个人都应享有基本的权利,即生存权和发展权。不可否认,强者获得更多的财富固然与他们个人的努力相关,但财富的获得离不开社会,即使强者的先天禀赋也与社会息息相关。所以对富人征税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合理的。更重要的是,通过结果公平,使更多的人提高主体选择能力,甚至提升人的先天禀赋的能力,充分发挥每个人的能动性,提高微观效率,进而推进整个社会的进步。由此可见,宏观公平与微观效率也是对立的统一。此外,没有宏观公平,就不能保持社会稳定,没有社会稳定,也就不可能有微观效率。所以,宏观公平与微观效率也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动态的。效率与公平的对立或区别与差异是绝对的、永恒的。而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则是相对的、历史的。公平是一定历史条件下,通过经济、、、道德等方式整合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发展的价值准则。从经济角度说,公平就是收入差距相对合理;从政治角度说,公平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公平是具体的、历史的。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但从社会经济的发展来看很可能是不公平的。因此,公平总是与特定的生产方式、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联系的。“衡量社会公平的标准必须看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的进步。”[4]
  
  三、收入差距必须相对合理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先富与共富是对立的统一;先富的实质是为了提高效率,共富的实质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一种多维的对立统一关系。在这种错综复杂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共富和公平是目的,先富和效率是手段,手段为目的服务,受目的制约。目的是相对的、历史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衡量指标。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还认识到,共同富裕不等于同步富裕,社会公平不等于平均主义。因此,“共富”与公平本身就包含收入差距在内。人们的收入差距只要相对合理,就是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那么,人们收入差距相对合理的标准是什么呢?从理论上看,在国际上人们是用基尼系数来衡量的。基尼系数是一个用来描述收入整体差距程度的重要指标。国际上通常认为,当它处于0.3-0.4时表示收入分配比较合理,处于0.4-0.5时表示收入差距过大,超过0.5则意味着出现两极分化[5]116。人们研究认为,20%的富裕阶层其收入不能超过20%的贫困阶层的十倍,如果超过了就是两极分化。从现实来看,世界各国对基尼系数的运用并不完全一致。很多国家都是把它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收入差距。在不少国家,基尼系数有不同的标准和界线。总的来说,基尼系数只可,不能绝对化。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国家,城乡差距大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不能简单地套用基尼系数的一般标准来衡量我国的收入差距。从实践上看,评价人们收入差距是否相对合理的标准是,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快速。人们收入差距相对合理,就能调动绝大多数人的劳动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JP2]对照以上标准,当前居民的收入差距是否相对合理呢?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组织编写的《理论热点面对面2007》中的统计数据,当前我国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仍在进一步扩大[5]114,人们收入差距不合理的状况十分明显。“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6,不仅高于福利国家(挪威、瑞典为0.2-0.3),而且高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美国、法国为0.3-0.4),超出通常所说的安全警戒线。”[3]人们收入差距不合理,就会产生消极作用。
  一方面,会阻碍经济持续发展。收入差距过大会导致国内需求不足。由于高收入者的需求已基本得到满足,消费需求增长的空间不大,而低收入者虽有消费需求,但无力增加实际消费支出。结果就会出现“有钱的人不想消费,想消费的人没有钱”的局面,严重制约消费需求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同时,也会使经济的激励机制失效。收入差距长期持续扩大,会使部分低收入者对通过勤奋劳动改善处境失去信心,从而丧失工作和创造的激情,影响社会的长远发展。
  另一方面,不利于社会稳定与进步。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会使部分经济困难的群体产生心理失衡和被剥夺感,甚至引发他们对社会的不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收入差距扩大的过程包含许多不合理因素,容易造成人们价值观的扭曲和人生观的庸俗化,甚至会导致社会道德水平下滑。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部分低收入者长期得不到基本的生活、、卫生等保障,他们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将会越来越差,整个社会就可能陷入“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恶性循环。
  由此可见,收入差距不合理,既影响效率,又影响公平,既不利于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又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必须采取得力措施,缩小收入差距,使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切实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四、共同富裕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共同富裕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目标内涵。在我国,20世纪末,共同富裕就是人均一千美元,就是总体小康;21世纪头20年,共同富裕就是人均三千美元,就是全面小康;本世纪中叶,共同富裕就是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今后还要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以至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最终是实现共产主义。
  共同富裕不等于同步富裕,它是在“先富”与“共富”的矛盾运动中逐步实现的。“先富”要以“共富”为目标,“共富”要以“先富”为途径。“先富”不等于两极分化,“共富”不等于平均主义。两极分化和平均主义都不利于提高效率,也都不利于实现公平。在“先富”与“共富”、“效率”与“公平”这两对矛盾运动中,共同富裕是核心,是目的。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就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要讲究效率,就要维护社会公平。讲究效率和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有可能导致收入差距不合理,违背社会公平;而不合理不公平的收入差距,反过来又影响效率的提高和共同富裕的实现。由此可见,两对矛盾运动的焦汇点或统一点是“收入差距是否相对合理”。“收入差距相对合理”,既有利于提高效率和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又有利于维护公平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当然,“相对合理的收入差距”本身也是相对的。上文所讲的基尼系数的基础数据是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收入差距相对合理”的基础数据也会相应提高,这种提高会使社会的发展显示阶段性特征,如前面所讲的人均一千美元和人均三千美元等。
  既然“收入差距相对合理”是两对矛盾运动的焦点,或者说是提高效率、维护公平以及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点,那么我们必须重点关注,重点解决。怎样才能做到社会的“收入差距相对合理”呢?
  首先必须了解和掌握社会的收入分配结构状况。当社会收入差距相对平均时,就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效率和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上;当社会收入差距过大时,就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维护公平和共同富裕上。上文已指出,我国当前的收入差距明显过大,处在不合理状态。
  造成我国当前收入差距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合理的,如本文第一部分分析的形成收入差距的四个原因;有不合理的,如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旧体制还没有完全消除,新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导致部门、行业垄断以及个体私营经济投机经营所形成的收入差距;还有违法的,如权利寻租、偷税漏税、走私贩私以及假冒伪劣商品经营所形成的收入差距等。
  针对以上原因,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6]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缓解收入差距扩大,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第一,对因合理的原因所形成的过大的收入差距,应采取“提低”、“调高”、“保困”的政策和机制。“提低”,就是要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这是缓解收入差距过大的基础性工作。提低的重点是增加农业的财政投入,提高农民收入;其次是要健全最低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再次是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在这方面目前急需要做的是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有人建议以3000元作为起征点,在现阶段,我认为这一标准是合理的。“调高”,就是有效调节过高收入。“调高”不是简单的“抽肥补瘦”,也不是“杀富济贫”,而是要通过税收等方式对过高收入进行有效调节,使一部分财富通过税收等形式交给国家,用于二次分配。这从整体上有利于社会和谐,从长远看对高收入者也是有利的。“保困”,就是要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我国目前还有绝对贫困人口2000多万人,不稳定的低收入人口3000多万人;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人口还有2000多万人[5]122。要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切实保障这部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使他们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上得起学、看得起病。
  第二,对因非法原因所形成的过大的收入差距,应采取坚决打击和取缔的政策和办法。广大群众对收入差距拉大有意见,其实并不是对合理、合法的收入有意见,而主要是对通过以权谋私、官商勾结、走私贩私、假冒违劣等违法乱纪行为获得巨额财富而造成的收入差距强烈不满,对这些非法收入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对因体制不健全所造成的过大的收入差距,应通过深化改革,健全体制和完善机制来解决。这方面的重点是,深化电信、电力、石油、民航、、铁路等行业改革,进一步引进竞争机制,防止其凭借垄断地位为其从业人员谋取高工资、高福利。此外,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体制、城乡体制、区域体制、外贸体制等。只有解决体制公平的问题,才能解决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才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参考]
  [1]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52.
  [2]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3.
  [3] 边立新.论效率与公平[N].光明日报,2007-06-26(11).
  [4] 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48.
  [5] 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理论热点面对面2007[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6]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光明日报,2007-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