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的行政指导及其现实缺陷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彧 时间:2014-01-07

   [摘要]本文中笔者始终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首先通过分析行政指导的背景系统——行政系统的演进得出行政指导这种新型行政手段应具有的功能;其次通过对行政指导内部结构的分析推导出行政指导的定义;再者,通过对行政指导的内部结构分析指出我国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及原由。
  [关键词]结构功能主义行政指导
  
  一、行政指导的背景系统
  笔者根据结构功能主义,简单列了一张结构图,其中有三层次,社会系统位于最高阶,行政系统及经济、法律、文化等系统属社会系统的子系统,而行政指导、行政强制等则作为行政系统的子系统位于第三阶。
  本文要研究行政指导,首先要分析它的上阶系统即它的背景环境——行政系统受其同阶系统影响所产生的变化。
  首先,从封建自然经济时期到自由放任主义经济时期再到市场经济时期,经济系统经历了一个由没有市场到市场占绝对控制地位再到市场频繁失灵、市场不断创新的过程。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系统也经历了一个由专制管制到无为而治再到干预、服务于经济系统、促进经济发展的“服务行政”的转变。
  其次,法律系统经历了一个从没有法到实在法再到承认自然法、对“法”作扩大解释的法治演进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的功能由“行为预期”转向“利益平衡”。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系统也经历了一个由人治到“依法行政”、“无法律则无行政”再到“法治行政”、按实质意义上的“法”(包括法的原理、原则、习惯等)行政以补充实在法的缺漏、平衡各方利益的演化过程。
  再次,全球和谐文化的重拾也使得政府开始主动去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同时也调动行政相对人来积极参与行政,产生了一个由“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的进化。
  于是,笔者得出第一个结论,行政系统作为社会系统的子系统,受经济、法律、文化等其他同阶子系统演进的影响,如今正在朝“服务行政”、“法治行政”、“积极行政”的方向发展,同时它的这种发展也反作用于市场经济、法治、和谐文化,最终合力推进社会的进化。
  那么,如何实现“服务行政”、“法治行政”、“积极行政”的目标呢?仅靠传统的行政手段如行政命令、行政强制当然做不到,必须要靠新型行政手段的配合甚至是替换,行政指导首当其冲。而且根据上文的分析,也不难得出另一个结论,有关于行政指导的功能:行政指导应灵活有效地服务于市场经济、弥补依法行政的滞后性缺陷、柔和民主地协调平衡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