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7
   【摘要】:近年来,我国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公布与实施,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鉴于我国税法越来越健全、税收管理越来越严格、计算要求越来越细化。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是一种必然要求。
  【关键词】: 分离 联系 区别 原因
  一、分离的原因
  1.税收目标与会计目标不同。认为财务会计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能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税务会计的目标是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公平社会分配。两者目标不同,必然使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发生重大差异,并且认为力图缩小两者差异的努力,是不可能成功的。从以上的论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分离论”是以会计目标和税收目标的不可协调性为假定条件的。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依据的是会计准则;后者是国家税法。两者因其依据不同,故其收入确认范围与确认时间不同,从而造成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者的重大差异。为分别核算和反映这种差异,税务会计应与财务会计相分离。
  3.税法与财务会计在核算原则的差别。财务会计为使报表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允许企业在一定的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合理的估计。而税法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便于征管,一般不允许企业估计收益和费用。
  二、企业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门会计。
  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财务会计一样,同属于会计学科范畴。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 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税务会计的资料一般来源于财务会计,它只是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告之中。
  两者的联系可以表述为:税务会计植根于财务会计,是会计与税法共同发展的产物;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前提、基础和依据,税务会计则是对财务会计记录的合理加工和必要补充;财务会计统揽税务会计,税务会计寓于财务会计之中。两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与监督,在会计主体、记账基础、核算方法等方面有相同之处。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1.目标不同。财务会计是按照会计准则核算企业的财务成果,并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全面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便于他们进行决策。税务会计是按照税法来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所得税等涉税活动,其目的是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并为国家税务部门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
  2.依据不同。财务会计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按照有关程序和方法组织会计核算和提供信息;税务会计的依据是税收法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
  3.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能使收入费用恰当的配比,便于确定各期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准确、相关和有用。税务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既操作简便,又可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
  4.对会计上的稳健原则态度不同。财务会计实行稳健原则,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遵循这一原则,要求企业在面临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并处理会计事项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风险和损失,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对于预计会发生的损失应计算入账;对于可能发生的收益则不预计入账。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有多种表现,如我国在当前的会计事务中采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物价上涨情况下存货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等,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税务会计一般不对未来损失和费用进行预计,只有在客观上证据表明已发生的情况下方可确认。当然,也不可否认税务会计在某些方面也具有稳健的意思,如计提坏账准备和加速折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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