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宋卓艺 时间:2014-08-22

  四、我国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义务的现状

  首先,从整体上看,我国法律援助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其一,在制度上还不够完善。国外一些国家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布局和数量上采用量化的方式。比如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整体水平不高。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和布局采取了量化的办法。比如美国要求每一万个穷人,必须保证提供两名律师;又如荷兰政府要求保证申诉人一小时内能够到达最近的一个法律援助点,这些做法为民众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而我国目前仍然有近两百个县市还没有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且约十万人才能分享一名法律援助专职提供的服务。其二,在财政经费支持力度不够。西方发达国家每年会将财政收入的较大一部分划拨用于法律援助。比如荷兰和英国每年就划拨约1%的财政收入用于法律援助,每人约合三十英镑,而据统计2005年,我国人均占有法律援助经费才0.21元。
  其次,区域之间法律援助发展不平衡。作为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沿海省市,财政上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支持力度大,而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收入还有待提高,导致政府对法律援助的重视和支持力度薄弱。例如广东、山东省每年法律援助经费超3000万,江苏、浙江也均超过了2000万,上海、河南、辽宁、重庆、福建、北京等地的法律援助经费也较超过1000万,以上十省法律援助的费用占全国法律援助总经费的60%以上,而西部新疆、内蒙、广西等地法律援助只有区区两三百万。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区域间法律援助发展不平衡现象较为突出。
  再次,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不高。近年来,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增长速度很快,竞争越来越激烈。由于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保障,使得一些案源紧张的律师、法律工作者非常青睐援助案子,造成对援助案子进行抢夺瓜分的现象。而很多经验丰富执业时间长的律师则不愿加入到法律援助中来。相反,经济欠发达地区,原本法律人才就缺乏,再加上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使得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远远不够。两种现象都直接造成援助案子的质量普遍提不上去。
  最后,我国提供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混乱,有专职律师、法援律师、法律工作者和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等,专业素质良莠不齐阻碍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快速发展。存在部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缺乏责任心、敷衍办案,甚至违规省略必要的办案程序,缺乏对法律援助深层次含义的认识——维护困难群众切身合法权益。

  五、实现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的几点思考

  根据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然而,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及机构设置参差不齐。统一全国的法律援助机构性质,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促进我国法律援助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职律师的设立
  公职律师拥有律师和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二00三年九月,重庆市将从事法律援助律师纳入了公职律师,这一举动在我国属于首创。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非常有参考借鉴价值。公职律师的设立将吸引一大批优秀的律师加入到法律援助的行列中来。作为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将公职律师的工质纳入当地财政支持,保障律师的工资待遇;另一方面公职律师的设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解法律援助律师过少的尴尬局面,有利于法律援助案件处理质量的提高。
  (二)通过类似于招投标方式
  各地市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披露法律援助案件的信息,而且根据具体案件列出相应的奖励,例如每年年终颁发荣誉证书等。提高律师“投标”的积极性,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各个“投标”律师的详细信息,择优“定标”。通过这种方式可吸引大批热衷于公益事业的律师加入其中,获得荣誉,提高自己办案能力提供了有效途径,也有助于提高受案案件的质量。
  (三)建立“希望”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弱势群体,对于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也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社会中有大批热衷于公益事业,愿意为公益事业贡献一份力的成功人士。“希望”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将为社会公园事业提供一个新的途径。法律援助机构引导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希望”律师事务所,让希望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各个省市区建立分支机构,其运行模式可以借鉴中国红十字会。同时政府要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如免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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