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违反不同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认定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凌巧云 时间:2014-08-22

  二、学者关于违反强制性规范效力的观点

  关于违反不同强制性规范的效力认定问题,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出了不同的解答。以下笔者将罗列部分学者的观点予以分析。
  根据钟瑞栋先生对于强制性规范的不同分类,其对不同种类的强制性规范的效力给了不同的界定。他认为前置于民法的宪法性规范中的民事方面的规定,不能成为法官审理民事案件作出判决的直接依据,它对民事法官的影响只有在解释民法规范并需要根据“合宪性解”方法才能确定民法规范的确切含义时,宪法关于民事方面的规定才有其对法官的间接拘束力。而违反前置于民法的行政法规范,则不管该行为在民法上是否有效,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民法内部的强制性规范,则一般只依照民法方法来处理。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