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经济与法治政治——恩格斯《费尔巴哈论》对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红凛 时间:2010-08-11

【标题】Economy Ruled by Law and Politics Ruled by Law--The Theoretical Enlightenment to the Reform of the PoliticalSystem Gained from Engels’ Ludwig Feuerbach and the Endof German Classical Philosophy

【内容提要】市场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需要相应的法治。法治政治由其精神要件、实体要件、实践主体要件构成;而法治政治的模式应该充分体现权力制约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和党的领导原则,有利于依法治国、克服权力腐败,有利于党政分开、改善党的领导。政治体制改革的优选之路应从简政放权着手,有领导有步骤的进行。


【英文摘要】Market economy, which requires corresponding politics ruled by law, is economy ruled by law. Politics ruled by law consists of three major parts: spirit al part, substantial part and practice subject. The model of politics which ruled by law should fully embody the principle of the check of power, the principle of civil right and the principle of insistence on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favorable to the running the state by law, overcoming&nbs p;power corruption, improving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and to the division between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The best way of political reform is to start with simplifying government and loosening power and it should be undertaken under guidance and with proper steps.


【关 键 词】法治经济/法治政治/精神要件/实体要件/主体要件economy ruled by law/politics ruled by law/spiritual part/substantial part/principle part


【 正 文 】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的终结》(简称《费尔巴哈论》)写于1886年初,是恩格斯晚年的成熟之作,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中的一部非常重要的哲学著作,列宁认为它同《共产党宣言》一样“是每个觉悟工人必读的书籍”。[1](P310)该书全面系统地阐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德国古典哲学的关系,详细地阐述了唯物辩证法的观和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一切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人类社会发展是受内在支配的过程;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等等。这些构成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反映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是马克思一生最伟大的两大发现之一,[2](P776)也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当代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唯物史观告诉我们,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应是渐进的发展过程,人民群众是改革的动力源泉,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法治经济需要法治政治。
一、政治体制改革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对此都供认不讳。恩格斯在文中指出:“在历史中,国家的愿望总的说来是由市民社会的不断变化的需要,是由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和交换关系的发展决定的”,“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3](P251)恩格斯又指出,政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对经济发展具有同向、逆向和交叉作用。“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4](P701)因此,政治制度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须与经济体制相适应,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邓小平将马克思主义政治与经济的关系原理运用于社会主义改革,认为“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4](P164)“现行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4](176)。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一贯主张。但是,在现实党的改革进程中,政治体制改革却明显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原因主要在于人们对政治体制改革思想不统一,存在一些错误认识:1. “缓行论”。有些人以政治体制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的障碍,需要审慎从事”,改革要“看到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以后再下决心”为借口,认为政治体制改革会引起社会动荡、影响“稳定大局”、从而变“慎行”为“缓行”,甚至“不行”。2.“先后论”。有些人认为苏东剧变的主要原因在于“先政治体制改革,后经济体制改革”,而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就的原因在于“先经济体制改革,后政治体制改革”,因此得出“中国应先经济体制改革,待其完成之后再搞政治体制改革”的结论,从而把政治体制改革推得遥遥无期、把 困难留给后人。3.“溶于论”。有些人主张把“政治体制改革寓于经济体制改革之中”,无需着力进行。4.“同步论”。认为政治体制改革应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这种观点看似合理,实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政治与经济关系原理,因为政治与经济不具有对等性、并发性。5.“休克论”。他们认为,苏联的解体是改革应付的代价,“俄罗斯为建立民主制度付出的代价应该说还是值得的。”[5](P145)上述错误观点混淆了人们的视听,影响了改革思想的统一和改革的进程。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3](P247)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的物资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为生产力的桎梏”。[6](P32-33)政治上层建筑既不能超前于经济发展,也不能滞后于经济发展,而必须与之相适应才能促进其发展。这就是我们的改革“适应论”、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观。当前,政治体制改革再也不能缓行,再也不能“过敏”,再也不能向后推。否则,现有政治体制不但阻碍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而且会积难过多、给今后的改革带来双倍乃至多倍的困难,甚至使我国的政治经济陷入不可收拾的地步。
二、改革“适应论”的基本要求
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这一命题蕴涵着丰富的内容。“适应论”是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以经济改革为中心、适应经济基础和经济体制的要求,为经济改革和经济建设服务,而不是经济体制改革去适应政治上层建筑的要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告诉我们,社会的经济利益的变化和发展首先引起社会的经济变革,进而引起政治改革。因此,政治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它要求人们选择一定的时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这种时机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为条件。具体说来,“适应论”包括以下丰富的内涵:1.改革目的和性质上的一致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尽管在具体内容上显著不同,但在目的和性质上必须一致。邓小平说“我们所有的改革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扫除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障碍。”[4](P134)我们改革的目的是“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有利于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生产力。”[4](P241)就性质而言,改革不是要改变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把社会主义改成资本主义,而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对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某些方面、某些环节进行调整、改革。然而,这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改良,而是对旧体制的根本变革,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2.改革前提、原则和标准的一致性。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都是以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为前提,这些基本制度包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等等。改革的原则和标准都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民主和文明。3.改革目标方向和任务上的一致性。我国改革的根本任务就是彻底打破传统的僵化的政治经济体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新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邓小平说:“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4](P178)可见,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如出一辙,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又是以法治为目标,经济上的平等与政治上的民主不可分。4.改革进程上的大体一致性。这并不是说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所有内容和环节必须齐头并进,而是说总体上要协调一致,不能相距太远,要适时地调整政治体制以适应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只有在进程上做到协调一致,才能保证改革的有效性、方向上的一致性。


三、法治对法治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经成为国人的共识。而法治经济需要法治政治与之相适应。所谓法治,强调的是人民通过法制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它与“人治”是直接对立的。[7](P10)法治的构成要件不但包括精神要件和实体要件,[8](P37)还应包括实践主体要件。因此,法治政治也应包括法治政治的精神要件、实体要件(即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实践主体要件。法法政治体现了人类社会的内在和人的正义精神。恩格斯认为,政治制度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意识形态、政治法律意识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作为我国经济 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经济)必然对法治政治的三大构成要件有其明确的要求:
(一)对精神要件的要求。市场经济要求法治,树立法治精神。法治精神要求人们必须尚法,树立基本的法治观念:1.法律至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都必须遵守法律。2.法律必须符合正义原则,它是良法而不是恶法。所谓良法是指法律要反映公意,即人民的普遍意志。3.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任何权力都应受到法律限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公民必须守法。4.法律必须保护、保证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个人和组织享有法定自由的同时,拥有做法律未禁止的事情的自由。总之,法治精神要求人们树立的法治观念要体现真正的自由、平等、公正、正义、人道主义等原则。但是,树立法治观念要注意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意识中汲取营养,克服盲目西化的错误倾向。
(二)对实体要件的要求。实体要件包括政治体制以及相应的具体的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必须与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是与计划经济这种权力经济、意志经济相适应的。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求改革旧的政治体制,实行与法治经济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新的政治体制应具有以下要求:1.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政企分开,依法治吏。2.要求党的领导制度化、规范化、化、化,适应法治经济和法治政治的要求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走科学决策、按程序领导之路。3.要求加强人大的立法权和执法监督作用,脱掉“二线”的帽子,真正走上“一线”,充分发扬其立法作用、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4.法治的政治体制要求权力制衡,立法、司法、行政之间应互相约束,但制衡不等于分权,不等于三权分立。权力要受到制约是权力运行规律所要求的。权力是一种强制力,天生具有排他性和扩张性,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走向权力失范直至腐败。
(三)对实践主体要件的要求。法治政治的实践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法治以民主为基础,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没有真正的民主就谈不上真正的法治,只能是法治外衣下的人治。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和人民“公仆”必须树立民主观念,发展提高民主能力,塑造独立人格,克服封建的专制观念、集权思想和官本位思想,摆脱对权力、对领导的依附关系。这要求我们通过学习和实践来解放思想。提高民主素质和民主能力,理顺干群关系,实行法治政治。
四、法治政治的模式及其“优选之路”
我国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实行法治政治的经济基础不同于其他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遵循两大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坚持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物资生活和政治生活水平。改善党的领导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因此,法治政治的模式应该有利于依法治国,有利于克服权力腐败,有利于党政分开,有利于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
(一)法治政治的模式。中国法治政治的模式否认三权分立,但不否认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制衡;而且,各个权力实体的内部也应有内在的制约和发展机制。但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在新的政治模式中要得以凸现。因此,中国法治政治的模式应该包括相对独立的三大部分,即党、政权、人民群众,这三大部分之间相互发生影响、存在着某种形式的制约关系。党是新的政治模式的政治核心,健全的代表大会制、选举制、监督制和以民主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构成其基本的运行机制。党对军队的领导是形成的,这是实现党的领导的象征和中国政治稳定的基础。党对政权的领导包括政治思想领导和执政两个方面。政治思想领导主要体现为党对国家政权实现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但这种政治思想领导是按法定程序进行的。党的执政主要表现为党向国家政权机关按法定程序推荐主要干部(是政务员但不是公务员)和全体共产党员模范作用的发挥。党对人民群众的领导主要表现为思想引导、政治指导和行动向导。国家政权主要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其中人大是最高的权力机关,对政府和司法机关拥有至高的执法监督权和主要干部的任命权。三者之间相互制约,但并不是三权分立,因为人大的作用是最突出的,而且三者都在党的政治领导之下、各部门的主要领导都是党员、党对其有协调作用。国家政权对党的领导有法定程序上的制约,宪法和党章都规定: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而对人民主要的是公共管理和服务功能,包括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经济、提高国民福利、保卫国家安全等几个方面。而人民群众(包括各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是社会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对党主要的是支持和舆论监督,对政权主要的是拥有选举权和罢免权。这三着之间都存在 着不同形式的制约和支持,而党的领导贯穿于每个部分,这样即能保证党的正确领导,又能保证依法行政,还能保障人民的权利,充分体现了权利制约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和党的领导原则;同时,又避免了三权分立的弊端,适合于中国国情。
(二)走向法治政治的优选之路。恩格斯说:政治经济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政治体制改革也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分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4](P252)不可仓促行事和一哄而上。不少人认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应该是党政分开,或者是惩治腐败。因为党政分开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惩治腐败是当务之急。但是,党政分开贯穿政治体制改革的全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不改革政治体制不可能有效的惩治腐败。关键之处和当务之急并不能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现实突破口,政治体制改革只能从基础做起、有领导有步骤的进行。首先,加强民主,增强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民主能力,统一改革思想。这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其次,简政放权,政府的职能主要的是管理、服务、宏观调控,而不是直接的经济干预。只有给政府的权限科学定位,才能克服、防止党政分开后政府权力的恶性膨胀。这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起点,又是市场经济最急需的。再次,加强人大的立法和执法监督,使立法机关能够真正有效地限制政府滥用职权和不作为。这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加大人大和司法机关的工作,解决政权内部的权力制约关系。最后,党政职能分开,政府依法行政、党依法开展工作,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总之,党政职能分开只能是在简政放权,政府立法司法机关职权分明、工作规范的前提下才能完成;否则,将会有丧失党的领导的危险。


【】
[1]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5]董郁玉.政治中国·面向新体制选择的时代[C].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沈宗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中国法学,1999,(1).
[8]徐显明.论“法治”的构成要件——兼及法治的某些原则及观念[J].法学研究,1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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