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财产及其民法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倩 时间:2014-06-25

    摘要作为一种纯粹的的技术产物,网络犹如一把双刃剑,网络化的生活在拉近人们之间的距离,在提供前所未有的便利的基础上,也导致了诸多新问题的产生。2003年12月18日,我国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至此,网络虚拟财产首次进入了司法的视野,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也积极对网络虚拟财产展开了深入研讨。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也逐渐增多,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虚拟的问题了,而是一个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网络财产 网络财产权 民事保护

  一、网络财产概说
  (一)网络财产的含义
  相比较与传统的财产概念,网络财产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其定性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我们从外延的层面上进行把握。
  一般来说,网络财产包括网络游戏账号和装备、邮箱账号、QQ号码、电子货币等等。但是网络财产不应该包括网络作品中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是以网络为载体的知识产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仅在载体上有所差异。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知识的表现形式,而对于此种表现形式究竟使用什么样的载体并没有特殊的要求。因此,网络知识产权仍然可以纳入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并得到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当然,如果认为只要和网络有关的财产都是网络财产的观点,显然是望文生义的结果,是不可取的。
  网络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是一种财产。所谓“网络财产”,一般是指网民的QQ号码、电子邮箱帐号、网络名字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帐号、积累的“货币”、“宝物”、“武器装备”等财产。网络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虽然它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产,但是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是财产的一种形态。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本质上是主体享有的信息权利。一言概之,网络财产是指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主体依法取得并享有排他性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特定信息权利。不同于有形财产,它属于无形财产;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所有权,它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权利。不同于一般的信息,它具有经济价值。
  (二)网络财产的特征
  作为一种网络世界的新的财产表现形式,网络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虚拟性。网络财产的虚拟性又称为无形性,具体表现为网络财产要依托于特定的网络空间并外化为各种各样的角色、武器和货币等形式。
  第二,价值性。价值性是网络财产能成为法律上财产必须要具备的财产的特性,即应凝结着某种体力或者脑力劳动,并且具有稀缺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第三,现实性。现实性是指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的虚拟物品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
  第四,合法性。合法性主要是指以合法的方式获得的虚拟财产,而非指虚拟财产本身必须是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财产,这是基于打击私服、外挂等网游顽症,维护虚拟世界的公平秩序的立法价值取向。
  二、网络财产权的法律性质
  不同的权利建构于不同的客体之上,什么样的权利以网络财产为客体呢?当我们将网络财产纳入财产的范畴以后,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的对以网络财产为客体的权利进行分类,以便于进一步确定其到底是属于现有的某种财产权还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我们知道,现有的财产权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继承权等等。当下在关于网络财产纳入民法财产权的范畴上,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与知识产权说三种观点。
  (一)物权说
  民法理论认为,“物”是除人之身体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机体及自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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