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三级课程管理体制的再认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思明 时间:2014-05-28
  论文关键词:课程;三级课程;课程管理体制 
  论文摘要:三级课程管理体制的确立改变了课程管理的“大一统”局面,给学校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三级课程管理体制的确立与落实是一个变迁过程,本文主旨在对其产生与发展进行系统的梳理,期望温故知新,对教育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的课程管理以国家管理为主,地方及学校在课程管理中基本没有发言权,呈现出权力较为集中的特点。但是结合我国国情——作为一个疆域辽阔、人口广大、民族众多、历史悠久、地域文化发达、各地教育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大一统的课程管理模式,很难适应各地的教育实际、教育情境、教育条件的多样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围绕各自的经济发展与现实需要,全球各国都在加强对课程结构与课程内容的探讨和研究,很快形成了世界性的课程改革热潮。实施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并使三者有机地均衡发展,成为各国的共识,其中最重要的特点是相互借鉴。 
  一、三级课程管理体制的提出背景 
  (一)国外的三级课程管理体制 
  三级课程管理体制是许多发达国家采用的模式,但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也并非是一成不变,取而代之的是各行其道,至于孰优孰劣,在此我并不做比较,仅将法美英几个较典型的国家的体制呈现如下: 
  1. 国家权力最大,地方权力次之,学校权力最小 
  这种模式要求在课程决策和课程设置中执行普遍性与功利性原则,每所学校都必须贯彻全国统一的、共同的、详细预定的课程。该模式最典型的国家为法国。 
  2. 地方权力最大,国家权力次之,学校权力最小 
  这种模式要求课程管理权在各州和各学区,课程纲要与学科标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自定,教材选择、课时编排、科目设置由地方自主,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该模式最典型的国家为美国。 
  3. 学校权力最大,地方权力次之,国家权力最小 
  这种模式下各学校的校长、教师有着极大的专业自主权力,校本课程是国家课程发展的主流。该模式的典型国家为英国。 
  (二)我国的先前课程管理的特点及其问题 
  正如前文已经提到的教育课程管理呈现出权力较为集中的特点,长期以来,我国坚持中央集权的教育管理体制。在课程管理方面,实行的是以“四统一”(统一课程政策、统一课程设置、统一课程标准、统一教材)为特征的集权型课程决策和管理,在建国初期这种管理方式对于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学校教育本身的发展。一般而言,集权制能够保证政令畅通、标准统一,有助于实现国家的整体利益,有利于保持各地区教育的平衡发展,消除教育机会不平等现象,也容易达到国家对课程实施预期的效果,但其弊端是容易脱离地方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容易导致课程管理的僵化。随着教育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这种课程决策方式的弊端便日益暴露出来:统一性有余、灵活性及多样性不足,共性有余、个性不足,从而致使学校课程体系走向划一和封闭;另外,这种决策方式使课程决策系统和实施系统隔离开来,使作为课程实施主体的学校与教师无法清楚明了地了解新课程的改革意图,极易导致课程改革的效果不佳甚至失败,从而引起整个教育改革的失败。发现已有制度的问题所在之后,就应该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所以三级课程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我国三级课程管理体制的兴起与发展 
  (一)发展脉络 
  1988年,我国的中小学教材制度由国定制改为审定制,开始实行编、审分开,提倡“一纲多本”。 
  1996年3月,国家教委制定并颁布《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明确规定,“普通高中课程由中央、地方、学校三级管理”,并在山西、江西和天津三省(市)试验,但这也只是在基础教育中的一个阶段实行三级课程管理。 
  1999年6月,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2001年,国务院和教育部先后颁发《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明确提出“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由“试行”到“实行”表明,作为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三级课程管理体制被正式确定下来,三级课程管理获得了合法地位。 
  由以上的基本发展线索,我们可以知道,三级课程管理体制最初在学校层面对课程进行真正意义上决策和管理的只是极少数条件比较好的学校,即从部分学校试点到区域推广、从局部探索到逐步深化、从重点突破到整体推进。我国的三级课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种渐进式的制度变迁。国外很多研究显示渐进的改革才是最有效的,参与改革过程的许多专家在检视研究后归纳出同一个结论:最有效的改革通常是领导者怀抱远大的目标,一步一个脚印地实现理想。[1]正如原国家教育部副部长王湛说,要提高课程对不同地区、学校的适应性,就必须走国家、地方和学校共同建设课程的路子,因此,课程管理的权限应根据各级不同的责任与需要作科学合理的划分。各地要在达到国家规定课程的基本要求下,规划并开发好地方课程,发展学校课程。随着教师设计课程能力的提高,学校课程的发展将有更加多样和广阔的前景。(在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三级课程管理体制的确定和落实是一种制度变迁过程,深层意义上这是对课程权力的再分配,是一种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 
  (二)三级课程的表现形式 
  三级课程是作为一种课程政策提出的,它是一个层级关系的课程管理的分类概念,主要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以及校本课程3个不同的级别。 
  1. 国家课程,是指国家委托有关机构制定的基础教育的必修课程(或称核心课程),是专门为培养未来的国家公民而设计,并依据这些未来公民接受教育之后期望达到的共同素质而开发的课程。 
  2. 地方课程,是指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或特殊需要而开发或设计的课程。它反映了各地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也反映了不同的地域特征,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与特殊性。 
  3. 校本课程,一方面指的是在学校中组织与实施的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如本校执行国家与地方课程计划和必修科目的实际课程标准及具体内容。另一方面,它指的是学校本位课程,如本校开发、制定的具体选修课程及为此而编写、选用的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