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共图书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燕萍 时间:2014-06-25
  [摘 要]公共图书馆用户个人信息保密涉及图书馆服务质量和读者隐私权的问题,值得每个图书馆 认真研究和对待。本文从公共图书馆用户个人信息的产生渠道、不安全因素和保 护措施三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公共图书馆是一个掌握着大量个人信息的公共机构,个人信息涉及用户个人的隐私。在网 络化、数字化的今天,图书馆一方面要给读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一方面要增强责任感 ,加强对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本文就公共图书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加以探讨。
  个人信息是一个自然人所形成的,用来识别自然人的属性,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资料。 个 人信息的泄露、盗用和滥用,会给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及生命财产等带来诸多的烦恼和 隐患,也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常会遇到这样的一些尴尬事,手机 一 打开,就会收到各类房产广告、买卖车辆、代办各种业务的垃圾短信,这就是个人信息泄露 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公共图书馆保有大量的个人借阅信息,从表面上看,普通的个人数据 和个人流通 记录似乎没有什么秘密可言。但是,如果把用户长年累月的流通借阅信息加以分析,就可以 分 析出用户所学专业、健康状况、研究方向、阅读兴趣等,甚至可以得到用户特定的思想倾向 、政治倾向、宗教认同等。这些信息都涉及用户的隐私,出于尊 重个人 隐私的目的,图书馆对此类信息应该进行保护,否则将直接损害到图书馆作为公共服务机构 的信用 和形象。现阶段虽然大部分公共 图书馆都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和免责条款,但有关保护读者个人信息的制度和规定却是凤毛 麟角。
  1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虽然不属于国家机密范畴,但个人信息安全却关系到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尤其在 和谐社会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个人的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面对日益 严重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 定:“国家机关或 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 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对个人信息采取的 保护措施。
  在我国,中国图书馆学会于2003年3月4日制定并在全行业颁布、实行的《中国图书馆馆员职 业 道 德准则》(试行),其中第四条就明确规定要“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这是在我 国 图书馆界首次提出保护读者隐私权。
  在美国,美国图书馆协会于1939年公布的《图书馆伦理纲要》就确认了“图书馆捍 卫利用者在查找资料、参考咨询、获得资料过程中的个人秘密权”。[1]在 日本 ,从国家到地 方的各级 政府都颁布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为数不少的图书馆还根据法律,制定了在图书馆的 业 务活动中保护读者个人信息的具体措施或规则。这些成文的措施或规则,几乎在所有的图 书馆网站和图书馆内都可以见到。
  
  2 公共图书馆服务中用户个人信息产生的渠道
  2.1 借阅证上的用户个人数据
  现在国内大部分的公共图书馆办理借阅证采取的都是 实名制,即办理借阅证时,应出示合法的身份证件,使用真实姓名,并且要提供年龄、住 址、邮编、单位、电话及电子邮箱等个人数据。
  2.2 在图书馆流通中产生的个人数据用户在图书馆的所有借阅活 动都会 留下痕迹。读者 先到阅 览窗口刷证,等找到书后再到借阅窗口借书,其所借图书及所在的借阅室都被忠实地记录在 电 脑里。即使不借书,也有阅览记录。
  2.3 参考咨询过程中产生的用户个人信息
  参考咨询中用户个人信息的特征集中体现在所 形成的参考咨询记录中,这些记录常常包含了许多能够识别个人身份和意愿的信息。用户在 专项参考咨询服务中提供的真实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咨询意愿、研究方向等诸多个人重 要信息,都被图书馆大量掌握。
  2.4 用户在馆际互借记录中产生的个人数据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资源 共享的开展,图 书馆之间的合作愈来愈密切。馆际互借在一些图书馆之间变成现实。馆际互借时用户的个人 数据 留在不同的图书馆,更有可能通过第三方传播。因此,在开展馆际互借工作时更应重视 用户个人数据的保护。[2]
  3 公共图书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不安全因素
  3.1 缺乏保密意识,保密管理不到位公共图书馆是向公众全面开放的服 务机构,馆员普遍存在着“无密可保”的观念。大部分公共图 书馆根本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一些大型公共图书馆虽然有保密制度,也主要是针对上级公 文流转的。
  3.2 个人信息的非法泄漏由于没有严密的工作流程和保密制度,公共图 书 馆的用户个人 信息很可能被外来人员或者部分不怀好意的馆员所复制,通过非法途径去获取利益,从而 造成严重后果。
  3.3 不注重计算机网络和存储介质的安全防护
  公共图书馆网站处于一个开放的网络环境中,黑客可以利用 网络探查工具软件窃取合法用户的登录过程,假冒该用户访问网络资源,进行非法操作,篡 改或复制读者个人信息,造成个人信息丢失;图书馆工作人员由于缺乏计算机知识,在存有 用户个 人信息的计算机上随意操作和使用存储介质,会导致病毒植入,破坏读者个人信息,影 响图书馆的正常运行。
  3.4 存在不利于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举措由于部分公共图书馆读者进入 各个阅览区域的准入制度不同,多个借阅口都要对读者个人信息进行采集,采集的标 准也不统一 ,这非 常不利于读者个人数据的保护。部分公共图书馆出纳台配备如同超市结账时常见的双向 显示计算机,图书馆的初衷可能是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但副作用是读者的个人信息 容易被第三者获悉。
  4 公共图书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
  4.1 加强图书馆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馆员的保密意识
  图书馆要有意识地加强馆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馆员要具有良好的伦理道德,自觉遵守职 业道德规范,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图书馆要及时纠正“无密可保”“有密难保” 的错误 观念,强调“为读者保密”的工作原则。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资料,到馆时间、 频率,读书倾向等,都应被视为图书馆的最高机密予以保护,图书馆在为读者提供一流服务 的同时,要自觉保守其个人秘密。
  4.2 规范图书馆用户个人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实行泄密责任追究制
  为切实杜绝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图书馆应制定严格的读者个人信息管理及保密制 度: 1)限制收集原则,根据用户个人信息规定的范围,确定哪些部门、哪些岗位人员有权 收集用户个人信息;2)限制利用原则,即用户个人信息利用应在规定的目的范 围内,以免产生不正当的流通。例如,浙江图书馆在为读者办理退证时所提供的身份 证复印件上,加盖“仅供退证使用”的图章,从工作制度上限制了用户个人身份证件的用途 ,有利于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3)用户参与原则,应采取措施使用户能及时了解关于 自己资料的存在情况及内容,以便其在必要时给予修正。例如,日本部分公共图书馆在出台 的保护 个人信息细则中规定“图书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向本人明示”;4)责任明确、泄露 追究原则,图书馆对馆员泄露用户个人信息应承担的责任内容、处罚标准等必须加以明确规定,从制度上制约和杜绝泄漏图书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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