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对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姚军 时间:2014-01-08

      摘要: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成败的关键,也是我国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关键。体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既需要体育立法与执法的完善,也需要体育普法和监督的加强。本文结合我国体育立法、执法、普法和监督的现状,分析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促进我国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深入发展。
  关键词:体育强国;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

  中国目前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以德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型的进程之中。依法治国是当今各国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目标的必经之路。依法治国如何实现?依法治国首先要实现有法可依,在法律健全的基础上推行依法行政,实现行政管理法治化,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成败的关键。
  体育事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我国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关键。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各级立法部门已先后制定了大量的体育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体育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结束。然而,体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是体育立法之后的一个自然而然形成的过程,而是需要体育立法、执法、普法和监督的统一与完善 ,也就是说,只有具备相应的现实条件,体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才能得以实现。
  一、立法:实现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构建完善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是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前提条件,即有法可依。较为完整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应当由法律(即《体育法》)、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政府规章(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及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构成。自1995年《体育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但是,从当前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来看,现有的体育立法数量和质量与体育事业迅速发展的需求差距较大。
  首先,《体育法》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并且修改工作尚未启动。1995年颁布实施的《体育法》在体育事业定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体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国家法律层次的专门规范和保障,也为我国体育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和整体性加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基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行政的改革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等一系列变革的出现,《体育法》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体育发展的需要, 《体育法》中的条文大都比较抽象,并没有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节的规定,增加了依法执政的难度,急需制定大量的细则。其次,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数量较少,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较多。自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组建以来,除了国务院颁布的3-4部体育行政法规和2010年出台的《全民健身条例》外,体育部门目前所依据的更多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规章与法律、法规相比,法律效力普遍较低,从体育立法的角度看也未达到国家立法的层面。而且部门规章反映的往往是部门的意志,不能较好地反映和体现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意志。正因为存在这种不平衡,使得体育行政部门权力集中,以规代法、规大于法的现象屡见不鲜。[1]最后,现有的体育法律法规的内容大都是以规范竞技体育、提高运动成绩为主,而对于关系广大公民切身利益的社会体育活动,特别是关于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产品的相关方面涉及较少,使得体育法律的受众群体狭窄,不能体现体育法的实质精神。
  上述问题导致体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职能的法规依据不足,因此,加快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进程,必须完善我国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体育立法。第一,抓紧开展《体育法》的修订工作。2008年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之后,对体育规范化、制度化的法治水平要求更高,修改《体育法》是体育改革发展的当务之急。因此,应抓紧开展《体育法》的修订工作,特别要在实施全民健身发展、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规范体育行业发展、加强体育市场规制、扩大体育维权与救济等方面要填补体育立法的空白,同时增强《体育法》的可操作性。第二,加快制定与《体育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在《体育法》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与《体育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推进《体育法》更有效地贯彻实施。第三,尽量转变体育法律关注的重点。体育法律法规不应再像以往那样把重点放在竞技体育或者体育部门的内部事务上,而应与现代政府公共管理的原则相一致,本着从“办体育”向“管体育”转变,将立法的重点放在如何管体育上,如社会体育的保障、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利用以及体育产业的管理等方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体育运动权利。通过加强立法,建立以《体育法》为核心的完善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使体育行政管理有法可依。
  二、执法:实现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关键
  行政执法是法治国家行政机关的最根本职能,是国家行政权力行使的集中表现。大多数行政管理活动都是行政执法活动。国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不仅是体育法规实施的重要方面,而且是公民体育权利得以实现的关键,还是体育管理法治化的具体体现。实践证明,只强调体育立法,不重视体育执法,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随着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整体性加强,体育执法工作也逐渐展开并受到普遍重视,但目前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体育行政管理空间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对体育领域原有的一些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削减和调整,进一步明确了体育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受理、审批的条件和程序,使体育行政执法工作愈加规范。但到目前为止,体育行政许可仅有5个项目,体育行政管理的空间非常狭小,这就导致一些地方的体育部门进入行政许可大厅联合办公却因没有业务而只得撤出。其次,体育行政给付角色缺位。热衷操办竞赛与活动仍是目前体育行政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而为公众所提供的涉及体育方面的社会福利、为弱势群体提供涉及体育方面的社会救济等职能有限,造成体育行政给付角色缺位。最后,检查监督性体育行政执法职能缺失。在我国的体育领域,从全国到地方,监督性行政执法的权力和范围十分有限,尚没有形成一定的工作体系与机制,缺乏对体育市场管理、体育设施建设保护等监督稽查的制度和队伍,以至于在很长时间里连体育行政部门自己都不认为有执法职能。
  因此,要实现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必须在体育立法的基础上,加强体育执法。第一,进一步加强体育立法,充实完善执法依据。通过立法,健全体育执法制度,明确体育行政执法的地位,规范体育执法行为,完善体育执法程序,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加强重点领域的体育执法检查监督,提高体育行政执法的实施效果。第二,要在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增强对体育进行社会管理的行政职能。我国的体育改革早就确立了进行体育宏观调控,实现由“办”向“管”转变的方向,不断提出要强化体育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社会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2]为此,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摆脱活动型思维和传统工作惰性以及部门与团体利益的干扰,强化政府管理和依法行政的理念,着重实现从活动操作型向社会行政型、从行政事务型向行政执法型的职能转变,积极扩展政府对体育公共服务的管理范围,有效实施对全社会体育发展的法治干预和服务。最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职体育行政执法队伍,这是完善体育行政执法的关键。加强体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方面,吸纳社会上优秀的法律人才,将其充实到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提高现有人员的职业修养和专业水平,使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素质,精通体育法律、法规,并能够正确运用到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