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彭翔 时间:2014-10-06

  
  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机制,既是行政执法职能的延伸,又是检察监督职能的提前,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的重要举措,对建设和谐社会也具有重大意义。鉴于实践中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衔接机制”工作的主要问题在于可操作性的实际问题。
  (一)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到目前为止,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先后出台过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定,规定不统一,而且相互之间不具有强制效力,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也曾经联合出台过相关意见,这些意见并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尤其是该移送而没有移送的监督尚未涉及,缺乏可操作性。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应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相关的法律,明确各自的责任,完善相关的程序,使之制度化、法治化,以消除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现象,使实践操作有法可依,减少随意性。
  (二)规范信息传送、沟通渠道。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检察机关就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使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决不行政处罚了事。所以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确保涉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必须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知情权,让检察机关了解行政执法机关对哪些案件作了行政处罚,
  这些案件是否属涉罪案件,是否应当移送司法机关。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此举对衔接工作管理实现电子化、科学化、常态化将发挥出更大作用。
  (三)规范协作配合制度。许多行政违法案件专业性很强,有的还是跨行业作案的,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往往只是违法信息的表面现象,并没有查清深层次的违法犯罪事实。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两者的协调和沟通,还有利于推动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及时转入司法审查程序,为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赢得时机,避免时过境迁使证据毁灭或难以取得。协作配合可以通过通报备案制度、案件咨询以及司法机关的提前介入制度来进行。
  (四)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职责,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既是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约束行政权力自我膨胀、防止行政执法腐败的需要,也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的应有之意。检察机关要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将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向前拓展,增加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线索的监督。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有关案件,并跟踪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依法引导侦查取证。
  总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机制的研究是一个涉及面很大的课题,它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深刻分析才会有所增益,才能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才能不确保刑事执法的顺利进行,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以更好的适应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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