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公务员报考资格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雯 时间:2014-10-06

  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限制还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报考公务员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限制,应当遵守行政法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权利救济原则。本文结合行政法的这几项原则,根据我国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分析我国目前对公务员报考资格限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论文关键词 公务员报考 行政法角度 依法行政原则

  2010年11月,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广西人事厅在2005年公务员招考中超越职权为原告所报考的广西新闻出版局法律专业的图书出版管理处职位设定“硕士以上学历、30岁以下”强制性资格条件并拒绝原告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此,广西双料歧视案总算告一段落。然而,案件跌跌撞撞经过了五年,我国家可能因此失去了一个为国家做出贡献的人才,同时也浪费了国家资源。近年来,国家机关擅自更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案例比比皆是,甚至可能会为某机关领导子女,亲戚的某方面特产量身定做某个职位,如2007年,福州市工商管理局马安区招收科员一名竟然要求乐器演奏水平达到十年以上。这种明目张胆的做法是在我国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众所周知,报考公务员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是公民主动接近国家权力的机会,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过于限制就是对公民重要政治权利的限制。然而。公务员报考资格是公务员制度运行的首要关卡,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对此,国家应采取相应措施,处理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否则,将会影响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限制的主要方面

  (一)关于专业限制问题
  国家对公务员报考的专业限制较大。纵观国家公务员报考职位表,尽管职位多种多样,然而,大多数职位的专业则限制在法律专业,中文专业,思想教育专业。其他专业,如,工商管理专业,英语专业,传媒专业,可以报考的职位则相对较小。并且对专业成绩的限制也较大,如大多数职位都要求英语专业的考生达到英语专业八级以上。至于其他没有专业限制的职位,更是少之又少。以至于,我国的公务员报考常常出现对一些职位的报考人员多出应招人员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而对另外一些职位则没有人报考的现象。
  (二)关于年龄限制的问题
  尽管我党方针规定要求干部年轻化,但相关部门对年龄限制的随意性较大。如一些岗位规定本科毕业生年龄在25岁以下可报考公务员,一些岗位则要求28岁一下,对此,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对公务员报考的年龄限制在23-35岁之间。特殊情况还可以放宽。一些部门却借用党干部年轻化的方针随意的缩减年龄。
  (三)关于是否应届的限制
  2011年6月4日,四川省省委组织部发布消息称,除特殊职位外,四川省省级机关公招将从2012年,不在招收应届毕业生。这意味着,从2012年起,“国考”、“省考“都不再招收应届毕业生。然而纵观2009年国家公务员报考职位表,大多数的职位都要求只能应届毕业生报考。究竟这种由“应届”向“非应届”的绝对转变是好于不好?是否有利于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行政效率的提高?是有待商榷的。
  (四)关于学历限制的问题
  我国公务员报考常常出现门槛过高,而出现相应人数未达报考人数的问题。如“2010年中央简章”中规定的:国家发改委所有39个职位均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民政部所有6个职位中5个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另外一个要求博士研究生。究竟这样设置如此高的学历门槛的意义以及合理性何在?

  二、限制公务员报考资格有违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对公务员报考的年龄限制在23-35岁之间。特殊情况还可以放宽。上文中提到有关部门利用职权任意缩减公务员报考人员年龄,显然是有违公务员法规定的。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旨在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升行政效能。任意对公务员报考资格加以限制,例如上文中提到对学历的限制,现实中,本科生优秀于硕士生的例子比比皆是,、因为学历不够而让失去一个可能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的人才显然是不符合公务员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的。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2007年,福州市工商管理局马安区招收科员一名要求乐器演奏水平达到十年以上。乐器演奏水平与能否胜任科员的职位显然是没有任何关系的。采取这样的措施显然不符合适当性原则。第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上文中,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种种限制,不仅违背了我国行政法与宪法的规定,更损害了我国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


  (三)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程序公开,公众参与。国家机关部门擅自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年龄,专业,工作经验加以限制,没有听取民众的意见,也没有正确根据法律的规定加以限制。
  (四)权利救济原则
  2010年11月,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广西人事厅在2005年公务员招考中超越职权为原告所报考的广西新闻出版局法律专业的图书出版管理处职位设定“硕士以上学历、30岁以下”强制性资格条件并拒绝原告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过五年的时间,四次审查,最终才产生这样让公民满意的结果。然而,事实上,还有很多考生对报考资格满腹牢骚,状告无门,只能忍气吞声。即使案件被法院受理,效率也较低。如上述案件,经过了五年时间案件才得到了最终判决。这样的胜诉对考生究竟有无意义也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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