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摘要: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也为不法分子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熟悉国际惯例在国际商务中的应用,提高警觉,防范各式各样欺诈手段和方法,以确保交易安全。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手段;风险防范

  一、序言
  信用证是指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内,在规定的期限里,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与现行信用证交易原则是密不可分的。也就是说,现行的原则给信用证欺诈者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信用证交易三原则为:(1)开证行为第一付款人;(2)信用证自治;(3)表面严格相符。任何信用证风险的出现都是因为在信用证交易中违背了这三个原则或钻了三个原则的空子。
  信用证与其他结算方式(汇付、托收)相比,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它将本由进口商履行的支付货款的义务,转到银行身上,由银行来履行此项义务,从而保证了出口商能迅速安全地收回货款,进口商也能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并及时提取货物。因其以银行信誉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所以比一般的商业信用更为可靠,从事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以及作为付款人的银行也都由此获得方便。因此,自其诞生以来,日益受到各国贸易商的青睐,甚至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液”。
  这一付款方式并非尽善尽美,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在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存在的明显局限性。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际。据统计,世界上每年因信用证受诈骗而无法收回的货款,约占总额的2%~5%,金额高达200多亿美元,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每年因欺诈造成的经济损失数目也极其庞大,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秩序的安定。
  信用证自治原则为一些不法商人留下了可乘之机。“UCP500”中所示:“就性质而言,信用汪与其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有对该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制于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方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表面严格相符原则要求信用证与单据之间一致,即所谓“单单一致”。卖方只要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就得付款。
  二、信用证欺诈风险的形式
  l、假信用证。欺诈者伪造信用征,骗取货款。如电开证无押密,信用证签字伪造,开证行行名/地址不详或者为骗取银行抵押贷款而盗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等。典型例子:我南方某市鱼网公司收到尼日利亚客商寄来的信用证,其金额为6万美元,开汪行为标准渣打银行,通知行为国民西敏寺银行。经过详细审证和分析,我方银行人员发现有许多疑点,如信用证的签字和印签十分模糊,无法核对其真实性;信用证仍沿用渣打银行的旧名称和旧格式。根据经验,尼日利亚不法商人常常利用伪造信用证骗取我方货物。经过我银行结算人员与上述两家银行联系,证明该信用证是假的。

  2、假货真单。不法商人在货物名称或质量上大做文章,弄虚作假,以旧充新,以不实货物骗取货款。在我国发生的著名烟草案,广东和上海的有关公司共损失了500万美元。我有关公司想购买仰光一级烟草,并与港商签订了一份合同,港商拿到合同后到处打听烟草货源,最后找到一印度商人并签订了合同。中方以该印商为受益人开出了信用证。货到港后打开一看,里边竟是烂货。等我方追查到该商人的帐户,除少量钱外,大多转到了瑞士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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