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解决企业外部性问题的新视角——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企业外部性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柯贤文  时间:2014-06-01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除股东外,来自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制衡应该对公司经营者正在产生愈来愈大的影响。由于债权人要承担本息到期无法收回或不能全部收回的风险,债权人和股东一样,拥有监督权,并在非常情况下拥有控制权,如在破产清算时:从人力资产所有者的意义上说,员工是公司的主人之一,应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如提供合理化建议,自主管理,共同决策等等;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消费者应拥有对公司的监督权;一般说来,交易规模越大,交易合同期限越长,供应商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供应商就越是与公司休戚相关,供应商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应当享有对公司营运的监督权;公司的经营对公司所在社区的居民亦有重大影响,如公司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增加居民收人,公司的生产经营直接影响当地的环境,对居民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公司的扩张亦会对社区居民带来影响。所以,社区居民为维护自身利益,应享有监督公司活动的权利。严格说来,政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地位不可同日而语,从经济方面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运用经济、法律等政策和手段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调解不同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劳动者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之所以把政府看作公司的利益相关者,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因为:第一,政府的目标之一是促进就业,而公司是吸纳就业人员的主要部门,公司景气与否直接关系到“产业后备军”的多寡,从而关系到社会和政局的稳定。第二,维持政府这架机器运转的主要“燃料和动力”是税收,而来自公司的各项税是政府税收收人的主要源泉之一,公司经营不善或偷税漏税都会减少政府的收人流,从而使政府的运转失灵。第三,政府庞大的购买清单和公共工程开支计划也需要公司来满足或实现,如何保证质量并按期交货是政府所关心的。如果公司出了“大麻烦”,势必影响政府的“政绩”。基于以上考虑,政府也应有权对公司实施监督。
    显然,相对与传统的企业治理理论,利益相关者制衡理论明显地更关注了企业对非股东利益群体的社会责任。同时,有学者从企业是社会的企业的角度看,认为企业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只是一种改良的思想,认为企业不仅仅是为股东实现利润创造的经济实体,而是为社会实现价值创造的经济实体,企业的投资元素包括:包括股东资本和人力资本在内的经济资源、社会资源、自然资源三种。相应的企业要为经济关系、社会关系、自然关系负责,而不仅仅是为资本关系负责。
    现实中是资本关系在控制着企业的经营行为,并由此理所当然的更关注资本的利益,而忽视或只在不损害资本利益的前提下注意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更多的是其他利益关系为资本利益的长期目标服务,甚至很多企业发生完全不顾其他利益关系的短视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本身的发展和社会都要求企业必须重视对社会的责任,关注对社会的外部性问题,否则将被社会遗弃淘汰。
    三、建议: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企业外部性问题
    通过对外部性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分析,显而易见: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对解决企业外部性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解决企业外部性问题的内在机制。这也是因为,仅仅靠道德和良知的呼吁,并不能真正保证约束企业的行为,必须建立刚性的制度约束;法律和政府管理具有刚性约束力,对解决企业外部性的作用不可忽视,但其实施的成本较大,实施的能力或可信度也值得怀疑,并且只能是事后控制,效果不佳。
    只有企业本身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社会公众、供应商以及政府能够真正合理地参与到公司的决策当中来,或者真正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比如规定董事会成员的构成,或者定期组织各类人员参与到公司的经营中来。在此基础上,政府才可能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制定相应的规则和制度,以企业的利益为纽带引导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