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征收模式与我国税收体制关系的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冯品 时间:2014-06-01
  从实践经验看,各国对环境税设立与征收并没有统一标准和模式,因此,中国特色也应该是中国环境税的应有之义。不可否认,我国经济增长模式彻底转变尚需时日,人们消费模式和消费结构的改变也远非一日之功,在这个意义上,环境税固然该征,但也需慎征。准备要充分,太过草率和太过激进都难免会事倍功半。
  四、国外环境税体系分析
  就制度建构而言,有学者将环境税法律体系区分为独立型环境税体系和融入型环境税体系。独立的环境税由一般环境税、污染产品消费税和污染税组成;融入型的环境税则是利用消费税和资源税等传统税种的“绿化”而成。
  目前鲜有国家完全建立起了独立型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一种综合的方式,对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的进行绿化,并配合新税种的开征来逐步建立起环境税收体系。所谓“税制绿化是指通过取消和调整对环境有负面效益的税收政策和补贴,开征新的环境税,达到保护自然环境的目的。采取这种方式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发展时间短,仍处于动态发展阶段,对环境税收制度的实效性研究还不足;另一方面,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建立还须充分考虑到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和税收体系的总体平衡问题。环境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是长期的过程,直接建立起独立的环境税收法律体系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必须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的讨论上,否则,再完美的制度构建也将流于形式。
  五、环境税的环保意义
  税收政策来促进环境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鼓励对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使用。这主要通过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列支、技术转让费的税收减免、对引进高新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措施来调节实施。
  鼓励对环保的投资。主要通过对环保投资退税、允许环保设施加速折旧等税收措施来调节实施。
  鼓励环保产品的生产、使用,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在征税时通过适用低税率对环保产品予以照顾,对废物回收利用也往往予以免税优待。
  鼓励环保行为。如美国为鼓励私人造林,规定在税收方面予以优惠:私人造林只征收土地税,而不征收青山林木税,私人造林的耗费可以抵缴所得税。
  对污染产品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征收重税,这包括消费税、能源税中有利于环保条款等。
  
  参考文献:
  [1]左少君.如何完善环境税费制度[N].中国税务报,2001.
  [2]王健.OECD国家的环境税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04,(5).
  [3]武亚军,宣晓伟.环境税经济理论及对中国的应用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