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政府采购中现存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程瑶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政府采购 问题 对策 招标
    论文摘要:首先,政府采购无论是采购工程还是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凡是进行招标投标的,都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其次,政府采购中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不仅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还应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则确定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以避免各部门、各地方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多头管理和重复执法;最后,适当修改《招标投标法》,明确政府采购的王体,科学界定招标的限额。
    一、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第一,政府采购的规模比较小,范围比较窄,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不够。1999年政府采购的规模仅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 %; 2000年虽然政府采购规模比上年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其规模也只占当年GDP的0.37%和全国财政支出的2%左右;2001年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0.7 %,占全国财政支出的3.5%。远低于国际上占GDP10%以上或占财政支出30%左右的标准。政府采购的范围仅涉及有限的几个品目,其中大多数是一般消费品,缺乏专门针对科技产品进行采购的领域,政府采购对科技的发展未能起到积极的拉动作用。当前我国采用政府技术采购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由于受传统的科研与生产分离体制的束缚,我国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严重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浪费了大量的科研经费。在技术创新买方市场形成以后,技术需求将在一定程度上对技术创新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大力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以促进我国科学规范的政府技术采购制度的建立。
    第二,在国家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出现了较大的争议。从理论方面来分析,《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且政府采购的主导方式就是招标投标方式,因此两者出现法律适用方面的交叉有其必然性。其区别之处在于招标主体与政府采购主体的范围不同,采购方式不完全相同,采购资金的来源不同等等。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两法并存的局面,在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带来一些不良影响,这种状况仅在我国出现,在澳大利亚和欧盟等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一般只有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而没有独立的招标投标法律。
    第三,管理制约机制不健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活动执行机构的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主要表现在:(1)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不规范。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机构设立不统一,职能划分不清晰,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没有形成规范的管理体系,各自为政,影响了政府采购规范而有效地运作;(2)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方法、环节和手段也不规范。有些地方财政部门对采购机关与供应商的具体商业活动干涉过多,有些地方的政府采购部门或执行机构既负责管理又承担实施采购的双重职能,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制约监督机制。
    第四,政府采购知识普及程度不高,专业化人才匾乏。政府采购涉及经济科学、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知识且包括招标、决标、履约管理、仲裁等许多环节,同时还要求对市场行情、商品和劳务的特性有全面、细致的了解,因此,这是一种技术性、法律性都很强的事务,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管理人员要熟悉财政业务,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商品性能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目前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是原来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岗位变换之前,几乎都没有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工作中难免出现采购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高素质、专业化的采购队伍是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人力资源,其缺位可能构成制约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和发展的瓶颈。
    第五,信急发布不畅,贸易手段落后。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尚没有建立起一套功能齐备、力度强大的信息渠道,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信息要么由媒体传播,要么由采购发起人直接发送给有资格的国内外供应商。采购信息的发布渠道少,时效性差,贸易手段落后,导致一方面政府采购机构为市场资源而发愁,另一方面许多供应商又为不能及时获得采购信息而烦恼。
    第六,政府采购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部门预算还没有形成,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无法从整个预算拨款中分离开来,难以编制统一的政府采购预算,致使政府采购工作处于一种无计划状态,阻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再者,由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没有建立,政府采购性资金无法实施统一归口管理,使政府采购的财政监督难以到位,给规避政府采购的部门和单位以可乘之机,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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