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征收模式与我国税收体制关系的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冯品 时间:2014-06-01
   [摘要]随着税收制度不断完善,中国在税收改革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关于环境税的争议已不是单纯的征收与否的问题了,而是如何征收的问题。在现有税收体制下,如何不增加税收负担,做到社会环境的全面稳定,对环保的意义来看,环境税无疑将使得人们更加重视环境的变化,对于改善恶劣的环境,提供优良的资源性管理都是一种极大的进步。
  [关键词]环境税 税种 体制
  
  中国学术界早就开始了关于环境税的讨论。虽然环境税目前还有诸多不确定因素,但从国际、国内的综合环境分析,环境税开征已是必然趋势,且时间不会遥远。
  一、碳税
  碳税就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征收的一种税。环境税,泛指为了达到环境保护的目标,而征收的相关税中,或者与环保相关的税收。能源税,泛指对各种能源征收的相关税收,包括所得税、资源税等。三者比较,环境税最宽范,即碳税可以是环境税当中的一个税目。因此,碳税的实施方式,可以通过改造现有的税种,包括能耗税、消费税等,通过对这些税费的改革,来达到减排二氧化碳的目的;也可以将碳税列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也可以单独搞一个碳税。但是把所有的与能源相关的税收全部归纳为碳税,即中国单独搞一个碳税,是一种理想中的模式。这样对中国的资源保护、对节能减排能发挥更大作用。
  二、环境税与排污费的区别
  环境税和环境税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国早就有环境税收政策。如:以消费税名义出台的“燃油附加税”就可以看做是一种环境税,因为它起到的作用就是增加使用者的成本;再有,增值税中的一些减免条款,实际上也体现了环保的理念。这些环境税收,可以称为“融入型”的环境税。而单独设立一个环境税,则仅仅是整个环境税收中的一个“独立型”的税收政策。所以,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我国已经有了环境税。现在有些专家提出的环境税,实际上专指设立一个新的环境税税种。
  现在提出的环境税概念,是专门辟出一个新的税种。要在短期内全面推行费改税有一系列技术障碍。首先排污收费的费率难以直接转换为税收的税率。在我国,各地征收排污费使用的费率是不一样的。征收的费率不仅与环保部门的征收能力有关,还与地方政府的关注度、企业的认识、以及环保部门的监测能力直接相关。环保监测能力强的,政府投入多的,可能就收得好一些。而税收的征收能力主要取决于税收部门的能力建设,两者难以直接转换。
  另外,从理论上看,税收与政府性收费最大的区别是,税收强调“中性”原则,收费更加强调“调控”,收费的资金基本用于形成专项资金,而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作为预算分配。如果费改税,会丧失排污费目前作为国家调控环保资金的作用。
  在过去几年的发展中,排污费还承载了更多的职能,特别是已经被用做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在未来将要推广的排污权交易或碳交易中,排污费制度都是重要的制度基础。一些专家认为,是否用环境税取代排污费还有待深入研究。
  三、环境税应是新税源而非新财源
  环境税是对消耗能源、占用环境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为进行的征税,纳税主体主要是各类企业。而这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首先,税基的确定。相比其他较易量化的指标,对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标准的测算显然难度更大,所需技术水平也更高,对纳税企业、环保及税收部门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均构成一定要求。
  其次,税率的确定。一个根本的原则是,环境税的立税是为了改善环境质量,而不是税收增长,它可以成为一个新税源,但绝不能成为新财源。这就需要一个合适的尺度:税率过低难以显示调节效应,也难以影响人们的行为,而过高又会造成生产抑制,甚至会导致破坏环境的秘密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