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田耘 时间:2014-06-01
   其次,约束不足。一方面,企业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不健全,没有形成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构成的权利相互分离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缺乏对经理的有效监督,监视会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外部约束机制缺乏。由于“所有者”虚化,而且履行委托人职能的政府并非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资本所有者,而是追求多元化目标的行政机构,因此没有内在动力去选择、约束经理的行为,甚至会造成内外勾结、共同侵蚀国有资产的严重恶果。
    三、结论和建议
    (一)减少委托代理关系的层次
    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一套国有资本运营体系,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能,由国资委代表国家具体运作国有资产,并作为实际委托人直接向国有企业派驻董事会成员,以此来实现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使“人格化”的所有者代表进人企业的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行使股东权利,解决了“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弱化了国有资产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杜绝了国有资产在若干中间委托代理层级的“流失”,使代理成本大大降低。
    (二)明确界定政府的职权范围
    进一步加强改革力度,切实推动政企、党企分开,在处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上,必须明确政府的地位与职责,减少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干预。公司的一切决策和一切运转应该依照规范的公司治理基础之上。政府在企业中依照《公司法》没有任何强制性干预的行政权利,它的权利应该在股东大会或通过委托的董事实现,从而使国有资产能真正按照资本的属性进行运营。国资委应培育一个专业化、职业化的董事阶层,专门行使董事职能。为防止选择董事的行政行为,要建立合理的董事人员能力评估体系,形成竞争压力和优胜劣汰的局面,对董事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督、审查和考核。
    (三)设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激励就是委托人如何使代理人在选择与不选择委托人目标时,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如何建立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确保国有财产不至沦落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事关社会的公平和国有企业发展的未来走向。解决国有资产代理人(经理人员)的激励问题,可以参考国内外企业成功经验,结合中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其工作情况的,与其贡献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收人不能简单地与国际大公司、非国有企业攀比,采取股权激励不能过度“加工资”,要将国有企业业绩和高层管理者任免相结合,还要遵循报酬与风险匹配的原则,在收入分配上兼顾效率和公平,合理把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职工工资的比例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四)强化对经理人员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激励报酬本身并不必然能防止诸如滥用公司资金等侵权行为,因此监督约束机制仍是必要的。一方面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的构造,主要是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制度设计上使委托人和代理人责权利对称,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以便使经理人员能够为实现所有者的目标而努力工作,保证企业的决策效率。另一方面,应不断完善企业外部监督约束机制,企业外部形成的监督约束机制,主要由市场机制、法律制度、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道德等构成。各种市场的充分信息显示和竞争机制,构成了对经理人员行为的监督约束。为此,应完善资本市场,加强产品市场的竞争,尽快培育起规范的、有竞争的经理人才市场,进一步加快传统的国有企业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引人市场竞争机制,取消政府对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性任命,让真正的职业经理人登堂人室。从中国情况看,对代理人约束不强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契约的过于不完善,“漏洞”太大。解决委托代理契约中不应有的漏洞,必须要走法制化的道路,完备的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对代理人发挥着不可缺少的监督约束作用。政府部门应尽快制定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通过在国有企业建立工资总额控制制度、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强化对于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审计监督和有效的外部考核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对于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权力的监督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