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2-26
    【摘 要】我国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等部分地区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取得预期的效果,为扩大国内需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决定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本文分析了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阐述了当前增值税税制存在的问题,并对消费型增值税的全面施行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问题 对策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问题
    (一)税制自身方面
    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两大缺陷,一是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导致了发票扣税“链条”的中断,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对产品从投入、产出到最终消费环节征收增值税,应一环紧扣一环,完整而严密,否则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就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二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因此对固定资产这一部分仍存在着重复征税,这意味着生产型增值税没有彻底解决传统流转税的重复征税问题,没有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势,其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明显削弱,增值税的优势性难以充分发挥。
    (二)产业结构方面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的税收负担重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如高新技术、自然资源开采、重工业和以矿产品为生产资料的行业都属税收负担率高的产业。目前,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发展滞后是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而这些产业的资本构成中,固定资产所占比例很高。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增加了这些产业的成本,加重了我国基础产业的“瓶颈”效应,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我国现行增值税制虽然使同一行业的企业之间税负基本相同,但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税负相差很大,违背了增值税税负不因行业、企业和产品差异而有差别的原则,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东西部经济发展方面
    生产型增值税进一步加剧了东西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相对而言,我国东部地区加工产业、轻工业比较发达,这些行业固定资产在资本中所占比重较低。西部地区及东北地区自然资源丰富,较适合发展重工业,尤其是东北地区是我国传统的重工业基地,重工业中固定资产比重较高。因此,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西部大开发,不利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不利于东西部地区的平衡发展。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上述缺陷,已不适应我国当前及未来经济的发展,实现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的任务十分迫切。
    (四)从税收征管方面分析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不准抵扣进项税,而有的项目却又有免税或退税的规定。这样一方面增加了税务机关检查监督工作量,另一方面为经济犯罪留下隐患。纳税人为取得非法利益,在发票上弄虚作假,或是把外购设备改写为可抵扣的原材物料;或是伪造免税进口设备的已税证明,骗取抵扣税。这样不仅造成了税款大量流失,也导致了严重的不公平,使增值税设计的目的难以实现,税法规定与实际执行结果相去甚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抵扣税按统一口径办理,取消各种优惠措施,就可使税制规范化,强化内部控制机制,使增值税征管工作更加高效、简便。
    二、全面施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对策
    (一)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转型必须扩大征税范围,以有利于增值税制的推行和税务管理,有利于制止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有利于克服重复征税的行为,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世界各国实行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是比较彻底的,增值税应税范围一般是先在工业产制环节实施,然后向批发零售业延伸,再向劳务服务行业拓展,条件成熟时可以延伸到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建筑安装、金融保险、农业生产等领域。从国际增值税发展的趋势来看,保证增值税机制良好运行,更好地发挥其税收作用,应尽可能宽泛,扩大覆盖面。从我国完善税制方而考虑,至少应该考虑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劳务服务业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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