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北京市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田婕 时间:2013-02-14
 摘要:现如今,我国关于征收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很粗浅,特别是在补偿制度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安置方面,导致在征收过程中引发了诸多纠纷使之成为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就此,文章针对北京农村地区宅基地土地征收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做出简要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救济;安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土地利用中产生的矛盾不断增多,土地纠纷已经成为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
  在近年来所反映的三农问题中,农村土地问题占68.7%居首位。其中,农村宅基地的征收问题更是占了相当的比重,究其原因则主要可以归结于在征收农村宅基地过程中补偿程序的不规范和补偿机制的不合理,这些都成为了问题引发的源头。
  一、北京市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现状
  (一)补偿程序不规范
  在征收农村宅基地的过程中,补偿程序的不规范导致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1、监管不利导致审批不规范
  在征地初期,由于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市公路局对地区乡政府提交的拆迁和安置方案,以及补偿预算缺少一些详细的审查过程,没有做好重建宅基地的保障工作。例如,关于重建宅基地的选址和重建时间等问题,导致农民房屋在被拆以后,乡政府选定农耕地等非法地块作为重建地。在重建时由于违反了国家建设农业住宅的相关规定,得不到建设用地批准,引起地区乡政府与地方人民的矛盾。
  2、权威滥用导致村民补偿权益无法充分落实
  补偿方式由地方政府单方定价,拆迁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距甚远,补偿权益无法落实常归因于行政腐败。在农村宅基地被征用的过程中,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参与权被无形地剥夺了,更不要说利益的补偿。在权力失控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就较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因此,对行政权利的约束显得尤为重要。例如,李遂镇镇政府未在村民在房屋拆迁之前告知村民重建宅基地的地址和重建期限,并且在公告发出之后没有听取村民的任何意见,于规定日期拆除了村民房屋,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参与权等等。
  3、急于求成导致强制拆迁变为野蛮拆迁
  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级下达的拆迁任务,地方政府常常在农民不愿搬离自己的居住地时实施拆迁,这种行政权力与农民的权利的冲突将会愈演愈烈,其表现就是强制拆迁,一旦协商不成,便采取越权行为,强制执行拆迁,在户主不在家时就拆房或将户主从其住所中驱赶出来。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宅基地补偿机制不合理
  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享有。在宅基地征收过程中,因政府的征收行政行为造成各种权利的消失或损害,都要给予权利主体以充分补偿。而对于征用农民宅基地的补偿方面,由于补偿机制有待完善,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实践中北京市各地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征收,农民是否应获得补偿或者应该获得怎样的补偿作法不一,从而埋下诸多补偿纠纷隐患。
  1、对被征收者的救济措施规定不足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征收者在征地范围、补偿标准等方面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并没有规定被征收者向司法机关获得救济的权利,导致征地纠纷被拒于司法审查的大门之外。这种制度安排,给征收者以过大的权力,而被征收者连起码的司法救济权都没有。权利失衡,无法通过司法权来制约政府征地行为,也不能有效地维护被征收者的利益。
  2、补偿标准不一
  据悉,北京市用于各项征地建设的款项是一定的,因而对某些大项目能够提供大量资金,或对于用地较少的项目投入资金相对充足,以致对这些项目征地过程中征地的补偿相对较多,甚至达到使农民暴富的现象。例如,北京市顺义区T3航站楼的农村征地项目,使当地拥有大面积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得到了大量的补偿金。而对一些占地面积大但是却资金投入小的小项目中,农民宅基地征地所得补偿则非常少。
  3、补偿救济暗箱操作
  国家征收耕地等的补偿具有具体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但对于征收农村宅基地并没有具体的标准。在现实当中,国家征收城市郊区或者“城中村”农村宅基地的情况并不在少数。由于没有具体的补偿机制,各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小金库而截留一部分补偿金额,或者为了引进外资而降低补偿费用而导致补偿不合理,而使得农民的利益受损,从而引起农民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纠纷不断,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4、住宅安置办法有待解决
  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近几年来持续攀升,居高不下。这对于失地农民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负担。北京市宅基地按照地理位置可分为两类:郊区土地;城中村土地。对于城中村土地的征用,政府大多经过长久的考虑与规划,使得补偿标准较合理。但对于郊区,由于近年来修建公路和基础设施日益增多,并且农村居住土地面积日趋不足,因此乡政府的补偿一般都是采取一次付清安置费用,村民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然而,由于经济补偿不到位,补偿救济不足以及地理位置的限制,农村人口的安置问题常常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从而引起了一系列土地征收上访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全国民间调解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数量,近十年来每年约55.2万件,而且这个数字每年都在攀升。
  5、农民被征用宅基地后的生计问题
  由于国家建设用地需要,可供重新建设宅基地的土地面积日益减少。对于那些无法得到重建宅基地的农民,一些当地政府会考虑在给予了合理的补偿金之后,为当地农民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但由于大多数农民在拆迁之前以耕地为生,并没有很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对于较为年轻的农村人口来说,还可以继续学习专业技能或靠劳动力寻求新的生活来源。而对于年龄较大的农村人口来说,学习与再就业显然并不现实,这些人很难在户口改变之后寻找到一份可以维持生计的工作。
  二、合理化建议
  (一)加强宅基地补偿机制的合理性
  1、加强补偿程序的公正性
  合理的补偿机制需以公正作为保障,公正则涉及征地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因此,为了确保被拆迁人对补偿程序的参与权利,在拆迁活动的关键环节,如立项、规划等环节,建议引入听证制度。同时,对过渡期内农民的安置问题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并设专门审查机构,确保拆迁人在具备安置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开始拆迁。赋予农民作为被拆迁人时的诉讼主体资格,使农民能够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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