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企业家年薪制中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协同效应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卢萍 时间:2014-06-01
  1.遵循透明原则,坚持重大事项莱体讨论通过的制度。“内部人控制”的经典解释来自于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教授。在青木昌彦教授看来,内部人控制是指从前的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在企业公司化的过程中获得相当一部分控制权的现象。它使原有企业的经理者能够运用所掌握的经营决策权,以侵害所有者权益为代价,来实现个人和小集体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导致了企业运营的低效率。在我国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经营者已实现了持股,还有一些企业的经营者没有实行持股制度。在已实行经营者持股的企业中,经营者融出资人与管理者于一身,实际上是由他一人调配着整个企业的资财,在利益分配方面很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在这一背景下,所有者权益最受伤害的往往是银行、国家和中小股东。在没有实行经营者持股的企业中,企业的投资方和管理方相分离,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很难在主观上主动去顾及投资人的利益,也容易造成“内部人”失控问题。这两种情况,都不能实现对企业的有效治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法始终假设,股东大会是作为企业的实际所有者的社员合议场所,就像国会一样,是公司的最高、最终的决策机构。因此,在企业面临重大事项选择时,必须通过股东大会,由股东成员、董事成员和管理者共同讨论决定。透明原则的对象体是股东,透明原则的目的也必须体现在股东的最终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上。同时,应充分发挥监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的职能,经理人员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必须在监事会的监督下进行。
  2.遵循公开原则,坚持重大财务活动集体签字的制衡制度。一位亿万富翁曾坦言:“今天,最有效、最快的发财致富的方式,就是把国有资产变成我自己口袋里的钱;国家的钱实在太多了,没有谁数得清楚,也没有谁将其看守得天衣无缝。而且,实际上许多看守国有资产的人都不反对把国家的钱放进我们的腰包,我只要取大海之一粟,足矣。”他还说:“你们不要以为我做了许多违法的事,没有本事的人才会靠违法赚钱,我是要让法律保护我赚钱。我也不要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做违法的事,只要他们别那么认真就行了。”此人的分析,对我们有极其深刻的警示作用。许多国有资产的流失往往就在于经营者签字的一瞬间,而有效防止此类事件发生的最重要的措施也正应体现在严控签字程序这一环节上。在实行股份制的国有企业里,投资者和管理者是完全或不完全分离的,企业资财的调配和使用实际上完全控制在经营者手中,为了防止经营者随意支配流动资金,或假公济私为自己谋福利,或巧立名目为自己发工资等,就必须坚持企业重大财务支出集体签字的制度,即由经理、财务主管(非经营者担任)、投资人代表三方共同签字,方能实现最终支出,以此来制约经营者。
  3.遵循公平的原则,合理进行利益分配。企业的核心问题是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绝大多数物质资本所有者参与经济的目的是为了寻利。他们以物质资本为条件参与企业活动,而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则主要以人力资本为条件参与企业活动。物质条件和人力资本都是生产要素,在再生产中均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在进行企业剩余产品分配时,必须公平合理,不能以克扣工人的方式保全经营者的利益,也不能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方式为经营者谋取福利。因此,合理的分配方案,必须兼顾投资人、管理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三、有效年薪制实施的保障路径
  2001年,中国证券市场中多家上市公司被查处,引起了中外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分析和比较导发问题的各种原因,其焦点就集中在缺乏公开性上。公司经营者授意下的家长行为既是目前我国许多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又是诸多企业经营中缺乏公开性的必然结果。它已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此类问题必须治理和规范。
  经营者持股,是一种切实有效的制约经营者的方法。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经营者持股制度风起云涌,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实现经营者持股才能够真正制约经营者。在推行经营者持股的企业中,目前的做法基本有两种:一种是经营者自己出一部分钱,其余一部分占用企业职工工资节余资金;一种是虚拟人股,即经营者个人并不出资或只出其中的一小部分,其余部分由企业或银行借款或贷款为其购股。这两种购股方法,从形式上看,似乎也实现了产权多元化,但都没有真正达到对经营者进行制约的目的。试想,无论是占用企业资金还是银行贷款,都没有让经营者“剜自己的肉”,自然也就不会给经营者造成任何压力,带来任何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运行得好,经营者是借鸡得蛋,如果企业运营的不好,风险和损失则由企业和银行为其承担,经营者个人充其量得不到红利而已。这实际上是一种有名无实的约束,可以说这种形式的约束形同虚设,甚至容易让经营者钻空子。事实上,真正有效的约束才能真正地发挥经营者强烈的责任心,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感。
  以个人财产抵押贷款投资入股,是对经营者约束的最有力的、也是最有效的方法。经营者如果以个人财产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来购买企业的股份,就会使经营者的责任最强化。在经营者个人投资持股的前提下由其经营企业,经营者会在主观上避免个人财产贬值并促其升值;在行为上,他会小心谨慎、全力以赴地投入到企业经营中去,他会不遗余力地收集市场信息、开发新产品、拓展销售市场等等。经营者为了能得到更多的红利,他会想方设法节约行政开支,降低生产成本,减少或杜绝公款请客、送礼等。如此,由于经营者个人投资持股,那么在其经营期间“不为”行为、“冒险”行为和“恶意经营”行为最不容易发生。这实际是在客观上把经营者、投资者和国家三者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了,经营者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其他产权投资者和国家的利益,经营者在增加自己利益的同时,其他投资人和国家也跟着打了便车。因此,以个人财产抵押人股方式,对经营者才是真正的制约机制,也才能真正体现制约和激励并存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