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高枝梅 时间:2013-11-14
摘要: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引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部分具体准则使用了该计量属性,如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准则。近年来上市公司已逐步开始采用,本文旨在对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应用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进行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会计准则;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
  
  一、公允价值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应用现状
  目前我国已发布的38个具体准则中有21个在不同程度上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最集中的是以下7个准则,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股份支付、债务重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09年上市公司中共有3430项业务涉及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采用。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应用公允价值应用情况对比分析及2009年上市公司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表1所示。
  二、公允价值在上市公司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允价值确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由于我国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及相关指引内容的缺失,企业所选择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引入公允价值的过程中,我国也充分考虑了公允价值应用的三个级次,即:一是资产或负债等存在活跃市场的,活跃市场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二是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使用的价格或参照是指和那个相同或相似的其他资产或负债等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三是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且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是很发达,公允价值的获得是相当困难的。如2009年沪深两市365家上市公司发生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这些公司在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上,有23家以账面价值作为公允价值;67家以评估价值或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4家以购买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还有271家公司未具体指明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占总合并业务量的73.97%,致使其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合理性无法判断。并且,那些以账面价值为依据所确定的公允价值其合理性也值得怀疑。又如26家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上市公司,有13家主要依据房地产评估的评估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可靠性相对较高。其余企业有的采用房地产经纪公司调查报告为依据计量,有的由企业自己估价计量,方法各异,有的企业甚至照搬准则原话。
  (二)公允价值的应用过于谨慎
  准则中的“谨慎使用”基本上变成了“不使用”。如投资性房地产,2007年沪深两市1570家上市公司中,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达630家之多,只有18家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不足3%。到了2008年,公允价值仍受上市公司冷遇,650家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中(深沪两市共1624家),只新增了4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2009年,772家上市公司拥有投资性房地产,但只有26家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所占比例仅为3.36%。2007年,630家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分布于全国30个城市,其中仅广东、北京、上海三个城市就占据234家。而这三个房地产活跃的大型城市,却仅有3.4%的公司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显然,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应用现状,与房地产市场的客观情况严重不符。
  三、公允价值应用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市场条件不完善
  “在中国,市场竞争还不够充分和规范,为此我们对于公允价值的引入采取了适度的态度”(王军,2006)。新会计准则体系引入公允价值是适度、谨慎和有条件的,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在的环境,如果不加限制地引入公允价值,有可能出现公允机制计量不可靠,甚至借机认为操纵利润。
  (二)准则限制条件严格
  如CAS3首先对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提出了两个必须同时满足的前提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准则强调,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这种规定对企业来说成本过高,这也是为什么表中数据投资性房地产使用比例过低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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