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对国企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构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玉珍  时间:2014-06-01
    第五是非持股分红‘即不持有企业股份而经营者享有红利的收人二设计“非持股分红”的目的是解决大型、特大型国企集团以及国有独资‘非股份企业中,经营者无法持股的问题。让非持股经营者享有部分“剩余”本身就是对其人力资本价值的肯定,其激励作用是持股激励无法替代的。
    此外,对于持股的比例,各地、各企业可有自己的规定,但一般不要超过10 %、否则有可能导致经营者的负担过重,且有悖于“两权分离”的原则。
    三、精神激励机制的建立
    在建立健全物质激励机制的同时.必须看到单纯依靠物质激励往往不能满足经营者自我实现的心理需求。此外,由于国企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之外还担负有更高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这就决定了国企经营者应有更高的行为动机和社会使命感。因此.最大限度地调动国企经营者的积极性,还要依靠精神激励: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精神激励不能简单地照搬计划经济时期的方法,而必须确定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家阶层自身特点的激励新观念和新方法。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和目前国企经营者的普遍心态看,设计精神激励可有如下思路:
    其一,尊重和保护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界定出资者和经理人的权力界限。使经营者有用武之地。
    其二,在资产重组中实行优质资产向优秀经营者集中的政策,使经营者有在机遇和挑战面前跃跃欲试的动机和成就感。
    其三,解除经营者的“后顾之忧”。如:不以年龄为经营者退休的决定性依据。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其职业生命;通过分红等形式补充扩大经营者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
    其四、根据业绩大小给予经营者荣誉称号,宣传其业绩以提高其社会知名度和职业美誉度。
    其五,讲求领导方法.多倾听经营者的心声,对于因各种原因经营困难者应多加体谅鞭策,并给予一定的帮助。
    其六,从企业家职业道德教化角度,激励国有企业经营者。
    四、约束机制的建立
    在建立起国企经营者激励机制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使国企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坚持合法化、规范化的方向。
    约束问题根源于代理问题。由于委托代理双方在目标利益、信息控制和责任风险等方面的差异,必然存在着委托人如何更好地监控代理人的责任行为问题。我国的约束间题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深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并逐渐明朗化的。由于政企难分、出资人缺位、多头行政干预等制度性弊端,造成国有资本所有权对企业运作及其成果约束与控制的虚化和弱化;同时由于企业改制的不规范,使权力高度集中于主要经营者手中,并且缺乏对等的监督与制约机制,结果加大了资本的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出现了大量的竞争失败和腐败现象。
    强化对国企经营者的约束,首要也是最根本的是转变政府的职能,理顺产权关系,使出资人“就位”。具体讲,就是建立包括行政管理机构、经营运行机构和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工商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运作体系、通过授权经营‘多级持股,形成清晰的资产责任体系,实现对国企经营者的产权约束。
    缓解国企代理问题及由此产生的约束弱化问题,成本最低‘最经常使用的手段是健全企业内部的制衡机制.规范法人治理结构。首先应集中股东权益,健全内部“职工执股会”和代理“机构投资者”机制和作用;其次.应调整董事会结构。实行外聘董事不少于1/2。专家董事不少于1/3的原则,保证董事会与经理层隔开直接的利益关联;再次,董事长与总经理尽可能分设,以使董事长作为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相对独立地行使监督经理层的责权;第四.落实监事会职权,赋予监事会监督审查的权限;第五,要尽可能地实现‘“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双向进入”,形成统一的决策机制和相互制约的制衡机制。
    此外。还要实行经营者风险责任制度,形成经营者风险约束机制和自律约束机制。要大力发展和健全要素市场体系,增强所有者与经营者双向责任行为的选择性与竞争性,强化市场竟争机制的客观约束。要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体系,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规范性、强制性的监督和约束。
    总之,缓解国企“代理问题”的基本途径是重构和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其直接目标是促成国企产权明晰化,加强国企经营者与国企的利益关联度,制止国企经营者损害国有资产权益,培养国企经营者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使其与国企真正形成“企兴我荣,企衰我败”的利害依存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