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会计准则中建造合同在施工企业中的应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志 时间:2014-06-01

  7.企业的收入与赋税时间不一致
  本准则是按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虽然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更能准确地核算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但确认的利润要立即缴纳所得税,在目前工程款收入远远滞后于工程完工进度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用于赋税,这对于资金本来就捉襟见肘的施工企业,好比雪上加霜。这主要体现在营业税和所得税上。
  (1)营业税
  按照现行的营业税税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当天。而建造合同准则规定收入确认的时间点有三种,即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成时、能得到补偿的费用发生当期(且所确认的收入是指已完工部分预计可以收回的收入,并不一定都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证)。二者对收入的确认存在两方面的差异:一是确认收入的时间点不同;二是准则确认的收入是指完工部分预计可收回的收入。而税法确认的收入是指已收取的收入和取得索取凭证的收入。显然,建造合同准则会对营业税的核算及应交税金的披露产生较大的影响。
  (2)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按季预缴,年度终了4个月内清缴。由于准则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存在时间和标准上的差异,从季度预缴来讲,通常会产生时间上的差异;从年终清算来讲,如果年终办理工程结算及时,与完工进度一致,不会产生时间上的差异,否则也会产生时间上的差异。此外,当预计一部分合同收入不能收回时,会计总收入要小于纳税总收入,这部分不能收回的收入所形成的纳税差异只有在冲销坏账时才能一致,这也使所得税的核算变得复杂。
  二、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实际运用中的建议
  1.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工作
  首先,应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和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人工、材料、机械等各项企业内部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其次,必须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实施建造合同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对于未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未完成合同成本与已完成合同成本的界限。
  2.提高对成本的预测与控制能力
  施工企业应利用实施《准则》的契机,将成本预测与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关键是对合同总成本准确的预测和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成本有效的控制。在具体应用中,预计合同总成本和目标成本将趋于一致。制定目标成本,既有助于准确估计合同预计总成本,又可加强成本管理,挖掘企业潜力,还可利用于评价和考核企业各部门的工作业绩。目标成本应由财务部门会同预结算、工程管理、技术质量、物资设备、劳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
  3.加强对建造合同的管理
  实施建造合同准则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要规范建造合同的签订,保证建造合同的严格执行,减少合同风险。此外,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合同执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因变更设计、非可控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变化应及时取得单位的签认;要充分利用国家关于清欠工程款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合同中要附加开单结算期和收取工程款时间的有关规定,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计算合同收入,进行工程结算,及时收取工程款,真实反映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
  4.强化企业内部审计
  建造合同准则中合同结果可靠估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合同总收入、总成本的预计也要求财务人员有较强的判断力与预测力,同时也要求对工程项目比较了解,因建造合同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高素质的财会人员。但这仍无法避免财务人员利用建造合同准则的漏洞人为地调节收益。所以施工企业还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事中审计,这样可以对不合理的会计处理及时作出纠正,客观反映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
  5.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因为建造合同准则中合同结果可靠估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合同总收入、总成本的预计也要求财务人员有较强的判断力与预测力,同时也要求对工程项目比较了解,因此建造合同准则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高素质的财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