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储建国 时间:2010-08-10
在当代生活中,“代表”一词用得非常广泛,譬如说国旗代表国家,发言人代表政府,政党代表阶级,议员代表选民等。这些用法有很大的区别,但它们的确切含义和理论意义在日常生活乃至社会中不是很清晰。本文试图从政治学的角度对代表的含义、来源、方式、对象和功能等方面做一探讨。                  关键词:代表,政治代表,代表制 一、代表的含义                 在区别不同的代表含义之前,我们应该理解到它们都有共同的特性。只要一提到“代表”,我们就会知道它是表示两种事物之间的中介关系,人们可以通过一种事物(代表者)感觉到另一种事物(被代表者)的存在。(1)但除此之外,人们似乎不能从单纯的“代表”概念中得到更多的东西。在日常生活(包括政治生活与非政治生活)中,“代表”通常在以下两种意义上被使用着。(2)         1、再现意义上的代表,一事物表现或体现另一事物的部分或全部特性;         2、代行意义上的代表,一个(些)人按照另一个(些)人的利益或意见行事。         “再现”意义上的代表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符号型代表,它是将某种事物用符号化的方式再现出来;一种是样本型代表,它是用总体中的一部分去再现总体的全貌。         广义地说,一切符号都至少代表了某种事物,因为它们都有自己的指示物,譬如说,每一个字,每一个词都会代表点什么东西。狭义地说,一些事物被符号化了,即变成了代表另一种事物的符号,譬如说,雷锋代表了一种精神,就是将雷锋变成了一类人的符号,国家元首代表了国家,也就是将国家元首变成了代表国家的符号。         样本型代表是统计学上的术语,是用来描述数量较大的事物全体的一种方式。譬如说,我们要了解全国十多亿人口的就业观念,不可能对每个进行采访,而是从中抽取一部分人做为样本来进行调查,然后用这个样本结果去推导总体结果。这种代表概念关心的是样本的构成是否与总体的构成一致或近似。这种代表通常导致误解,它并没有告诉我们代表者的功能、意图和行为,但我们常常误认为如此。譬如说,一个班的同学来自全国各个省份,具有很好的代表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同学会代表这些省份的观点和利益。同样,一个代表机构的代表来自各个省份、各个社群,也不必然意味着这些代表会替自己的省份或社群说话。因此,样本性代表应该就样本所具有的属性去理解,不能强加它所不具有的属性。         “代行”意义上的代表也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利益型代表,指代表者根据被代表者的利益行事;一种是意见型代表,指代表者根据被代表者的意见行事。         在利益型代表概念中,代表者的能动性较大,因为在怎么做才符合被代表者利益的问题上,代表者一般拥有独立的判断。这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利益清晰可辨的情况,另一种是利益模糊难辨的情况。在前一种情况下,代表者和被代表者都非常清楚所代表的利益是什么,而且清楚代表者怎么做会有利于这种利益的实现,这样,代表者尽管可以做出独立的判断,但自由判断的空间就会很小,行动选择的范围的也很窄,自我约束的力量就相对较大。在后一种情况下,代表者和被代表者都不太清楚所代表的利益是什么,当然也就不清楚怎么做会有利于被代表者的利益,这样,代表者自由判断的空间就会很大,行动选择的范围就会很宽,自我约束的力量就相对较小。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后一种情况出现的概率较高,所以给那些借代表之名,行利己之实的政客们留下了相当大的余地。         在意见型代表概念中,代表者的能动性较小,因为在怎么做才符合被代表者利益的问题上,代表者得根据被代表者的意见去做。然而,意见也有清晰和模糊的问题。如果被代表者是一个人或几个人,譬如说公司董事会,其意见通常是较清晰的,或者说较容易找到一种方法让他们的意见变得清晰起来。如果被代表者数量很大,要得到清晰的意见就很困难了。倘若被代表者的意见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代表者还是比较容易得到清晰的意见。但现实中的人们常常意见不一,众口难调,代表者应该依据什么样的意见行事呢?这里面就有了一个意见综合的过程,如果这个过程是高度规则化的,代表者的能动性依然很小,如果规则化程度不高,代表者的能动性就会相应地高起来。规则化程度不高意见综合过程依赖代表者主动地去综合被代表者的意见,现实中,代表者的主动性常常是不可靠的,违背被代表者意见的是屡见不鲜的。         这四种代表含义在政治生活中都是经常使用的。我们说“五星红旗代表”指的是符号型的代表;我们说“全国人大在构成上要代表各个民族、各个地区以及各个界别”指的是样本型的代表;我们说“执政党要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指的是利益型的代表;我们说“人大代表要表达选民的意见”指的是意见型的代表。就政治重要性来说,后两种代表无疑更具有关键性的意义,也是政治学中的代表概念所一般使用的含义。         二、代表的来源                 就代行的意义上,代表在政治生活中反映的是治理者与被治者之间的关系。通常认为治理者是某种代表,而且自古以来的政治理论都要为这种代表的合法性提供说明,也就是说,治理者代表的理由是什么。从到现今,具体的理由五花八门,但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下降论与上升论。         人类早期的代表理论是为了论证权威是从哪里来的,从而为人们服从权威提供正当性的理由,这种理由可以分为下降论和上升论。下降论认为世间的权威来自于天或神,代表天或神来人间治理众生。中国几千年的政治传统就是秉承这一理论的。喜欢看历史剧的中国人都很熟悉皇帝诏书中的“奉天承运,皇帝制曰”。西方中世纪更是将这种理论精致化。公元五世纪的圣·奥古斯丁说:“上帝借国王之手将分派给人类。”(3)八个世纪以后,圣·托马斯·阿奎那表达了同样的思想,他说:“权力自天而降”。根据他的思想,教皇是上帝在人间的精神事务代表,而世俗的统治者要受到源自神圣的法的约束。         上升论也有很久的起源,欧陆的日耳曼部落就有一种观念,认为政治权威源自人民,并由人民授予领袖和君主。这些统治者的任务与其说是制定法律,不如说是解释和实施社会的习惯法。在古代盎格鲁·萨克逊人的政治生活中,国王的作用也是“领导国家,体怀部落民意,构建人民心目中具有宗教意义甚至神秘意义的生活符号。”(4)         中世纪,由于基督教会在欧洲的统治地位,下降论成为正统理论,上升论成为末流,但后者并未消失。一位叫克里斯托弗·希尔的学者认为,盎格鲁·萨克逊人自1066年以来一直就有权力源自人民的观念,它是由诺曼人的征服所唤醒的。“1066年前这个国家的盎格鲁·萨克逊居民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生活着,通过代表机构自治着。诺曼人的征服剥夺了他们的自由,并建立了外来国王和地主的暴政。”(5) 尽管历史事实离这种说法有一定的距离,但权力来自本土居民的模糊意识在盎格鲁·萨克逊人中是沿续已久的。         上升论渐成主流与议会的密切相关。早期的议会活动源于国王的财政和行政需要,而非源自意在扩大公民政治影响力的运动。议会活动发展的第一阶段应该在十三和十四世纪,当时欧洲几个主要国家的国王都曾召集重要阶级或社区的精英开会,试图让他们对自己提出的重要举措,尤其是财政举措,表示同意。         最早的议会可能发生在1188年西班牙的里昂王国,当时的国王决定在“有关和平与战争的所有情况下听从他的主教、贵族和贤士的忠告。”(6) 随后的重要事件当然是1215年大宪章的产生,它被认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英国国王在贵族的压力下保证以后不能在没有议会的同意下征税,从而开启了国王向某种代表机构让渡权力的先河。法国的戏剧性事件发生在1302年,当时法国正与英国开战,国王与教皇发生冲突,菲利蒲国王便召集男爵、神职人员和城市代表开会,这次会议仅仅拥有象征性的权力,只是声称主权者的决定是不可反对和修正的。直到1355-1357年后,法国的这类集会才具有了议会的性质。         英国的早期议会较具有连续性和典型性,到十四世纪,它变得更为成熟,表现出了以下一些特征:(1)下院议员能够为选民说话,站在选民的立场上投票;(2)下院议员能够将民怨表达出来,让国王和大臣听到,起到了民情上达的作用;(3)议会可以与国王谈判,当然这种谈判更多地是一种形式上的,也就在在同意国王的要求前可以犹豫一下;(4)议会发挥了一种支持性的功能,它通过反映民怨、听取民意、讨论政策等为政治权威赢得了民间的支持。尽管如此,早期议会的发展并没有让上升论取代下降论,因为君权神授仍然占主导地位,不过它还是容纳了上升论的部分思想,为“代表天”到“代表人”的转变打下了基础。         到了十七、十八世纪,自然法与契约论思想的发展送走了下降论,确立了上升论的稳固地位。“治理者的权威应该来自人民”已经成为不太有争议的命题,但如何来自人民则还是有争议的,争议的主题是由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确定的。         霍布斯认为处于战争式的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出于安全的需要,通过契约将自己的权利交给一个强大的利维坦(政府),从此,利维坦就成为人民的代表,人民就有了绝对服从这个代表的义务,除非人民的安全受到了利维坦的直接威胁。这就象生了病的丈夫将其财产交给妻子全权处置而自己只能完全服从一样。这样的代表理论假定人民是生了病的,不能自理、不能自治的。一旦人民按照社会契约给某人以权威,他便成为不受限制的代表了,他的所做所为都具有权威性且对被代表者产生拘束力。(7) 按照这种理论,每一个有效的政府都具有代表性。任何一个政府都可以自称为人民代表,而且通过一个现实中并不存在的契约而一劳永逸地代表下去。这种代表产生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权威化的过程,只要一个人获得了相对于另一个人的权威,那么前者就有资格代表者。譬如说,作为一家之长的父亲可以代表全家,董事长可以代表,市长(不管是否选举产生)可以代表这个市。         洛克通常被当作代表制政府的早期拥护者之一,不过,他在这方面的论述不是很清楚。洛克代表理论的两大支柱是“委托”与“同意”。委托论认为人们先通过契约建立一个社会并同意多数决定原则,再由多数决定建立一个政府。这个政府必须承担委托责任,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如果它背叛了这一点,公民就有权更换它。同意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被治者同意的基础上。这个观点比较模糊,他一会儿说同意必须是每个公民的自愿同意,这意味着如果相当数量的公民认为政府背叛了委托,那么政府就丧失了合法性;他一会儿又说同意包括默认,只要人们仍然留在这个国家而且不反抗,就相当于同意了政府的合法性。这两种同意论都缺乏操作性,倒是他关于“征税合法性”的表述更有意义。他宣称,除非得到多数潜在纳税人的自愿同意——自己表达或通过其代表表达,否则任何征税都不是合法的。他的这一观点后来被美国人诠释为“无代表不纳税”,从而成为代表制政府的一个理论基础。         卢梭进一步关心政府决定的代表性问题。他认为政府的每个决定都应该反映人民的公意,而公意只有在公民的自由和正常的讨论中才比较容易地达到。所以,最好的政治是小国政治,小到公民们能够经常集会,一起讨论问题。卢梭对通过代表来表达自己的意志持怀疑态度,因为代表不能准确表达别人的意志。他说“···,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是什么中间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8) 因此,“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第132页)实际上,卢梭这里所反对的是一种能做出独立决断的代表,一种凌驾于被代表者之上的代表,而主张一种仆人式的代表,这种代表全然听命于人民的意见,不折不扣地替人民办事。因此,如果从广义上理解代表概念,那么卢梭并不是反对代表制,而是反对霍布斯式乃至洛克式的代表制。         三、代表的方式                 前面三位思想家都以类似的方式切入到“人民的代表如何代表人民”的问题,也就是代表方式。在这个问题上,又出现了使节论和独立论的争议,前者认为代表应该受选民意见的约束,在立法事务上不能违背大多数选民的意见去投票,后者认为代表应该考虑选民的长远或根本利益,不能为选民的短视所左右,而应该凭自己的良知独立做出判断。         在议会主权确立之前,使节论占据主导地位,因为政治权力中心在国王那里,议员们尤其是来自地方的议员们的主要任务是要反映民情民怨,代表人民向国王及大臣表达诉求。因而其身份就相当于地方人民派出的使节。这在十七世纪以前的欧洲是个比较一致的观念。         但十七世纪英国发生议会革命后,这种观念受到了强大的挑战。冲突主要发生在辉格党与托利党身上。辉格党成员来自传统的精英阶层,他们认为,当国会不再仅仅是对国王的制衡而成为国家政治权力中心的时候,它就不应该只是选民的代理人,而应该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议员可以去做他认为最符合国家利益的事情,不需要听从选民的意见。托利党的态度截然相反,他们仍坚持认为议员的职能就是表达地方利益,为特殊的冤情寻求补偿,而国王及其大臣有责任解释国家利益。         辉格党的意见渐渐成了主流。1774年,爱德蒙·伯克当选为议员后对选民发表了著名的演讲。他说“国会不是代表敌对利益的大使的国会,在这里,一种利益的代理人或支持者反对另一种利益的代理人或支持者;国会是一个国家的审议机构,只有一种利益,一种整体利益,在这里,不是地方目的,不是地方偏见在引导,而是来源于总体的一般逻辑的公益在引导。”虽然议员应该同他的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将选民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但他没有偏见的观点,他成熟的判断,他开明的良知等不应该牺牲你们····你们的议员所亏欠你们的,不仅仅是他的努力,而且有他的判断;如果他为了顺从你的观点而牺牲他的判断,他就是在背叛你,而不是在为你服务。”(9) 这是典型的独立代表论,它适应了英国议会权力上升的需要,能够让它成为强有力的国家决策机构。这些议员由选民选出之后,可以不听选民的意见而自由地做决策,那么选举的意义就有点类似于霍布斯所说的权威化过程,而这种代表观正是卢梭所坚决反对的。根据独立代表论,议员们不听选民意见的理由是为了国家利益。但是他们能够时时看得清楚国家利益是什么吗?即使看得清楚,谁能保证他们不会借国家利益之名行一己之私呢?         独立代表论与利益型代表观是相一致的,因而他们的问题也是类似的。关键的问题是被代表者如何有效地控制代表者。如果认为被代表者的控制是不必要的,那么代表者如何得到其他方面的有效控制?         由于独立代表论这种显而易见的缺点,使节代表论就在代表制实践中有了持续的存在空间。它不仅得到托利党人的拥护,而且在美国的政治实践中赢得了广泛的认同。美国独立之后,那些联邦之父们并没有接受辉格党的观点,而是希望立法机构的成员成为其选民的使节(delelgate),并且希望通过经常性的选举来防止议员获得太多的独立性。汉密尔顿和麦迪逊说,议员应该“直接依赖人民,对人民有亲密的同情。经常的选举,无疑是有效地获得这种依赖和同情的唯一方针。”(10)《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们还认为促进派别利益是议员的一种职能,大量的派别利益被代表是好政府的一个特征。为什么美国的联邦党人没有采取英国辉格党的人观点呢?这有两个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相对于英国来说,美国比较彻底地确立了人民主权观念,认为政府应该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上,另一方面是因为美国除了国会由选举产生之外,还有一个由选举产生的行政首脑,他/她可以负责解释国家利益,可以超脱地方上的压力,这样国会就有较充分的理由来反映地方利益和选民意见。如果说美国总统和美国国会议员都是人民的代表,那么,总统是独立型的代表,而国会议员则是使节型的代表。         独立型代表通过法国大革命获得了法国式版本,为此做出贡献的主要是西哀士。他是法国大革命自始至终都能发挥影响力的政治思想家。在他的努力下,三级会议被合并成国民大会。1789年7月,他促使国民大会宣布代表不受其选民意见的约束,这个声明在几个星期后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得以重复。1791年的宪法更明确地指出,主权存在于国家,国民大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局部中选出的代表不再是一个特殊的局部的代表,而是整个国家的代表,他们不应当接受任何命令。这个表述与爱德蒙·伯克的演讲有异曲同工之妙,不过后者更体现了一种集体主义精神。后来的罗伯斯庇尔试图推行一种更激进的代表观,受他的影响,法国1793年宪法宣称“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它的工具和财产;公共职员是它的仆人”。(11) 不过,这种激进代表观并没有在法国获得长久的影响。         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国会代表不能被命令或建议,这条规定相继被欧洲大多数国家采用,它们包括:1831年的比利时,1848年的意大利,1850年的普鲁士,1866年的瑞典,1867年的奥地利,1871年的德国,1874年的瑞士,1887年的荷兰,1915年的丹麦等。这就是说,主要欧洲国家在法律上接受了独立式代表,而少有西方国家象美国那样接受使节式代表。         四、代表的对象                 前面将代行意义上的代表分为利益型代表和意见型代表,这实际上就说明了利益和意见是所要代表的对象。在利益型代表上,存在着个人利益、阶级利益和群体利益的论争。在意见型代表上,则存在个人意见、公共意见与党派意见的差别。         我们先来看看利益型代表。         1、代表个人利益 这方面的代表观是功利主义,他们认为代表过程应该保证全体公民的个人利益都能在议会中得到反映。这个观点首先来自于边沁,在他的社会观中,每个人是狐立的个人,追求着只有他自己才能理解的幸福之路,不能指望一个议员能够成为他的利益的代理人。所以,他持一种样本式议会观,认为一个合适的由选举产生的国会应该是一个能够反映公民整体特征的随机抽样。样本式议会观假定社会中的个人利益是基本和谐的,至少是相互兼容的,社会中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幸福的同时促进着社会的总体幸福,人与亚当·斯密所说的人是一样的。这个假定显然有悖于社会现实,社会中政治利益显然有基本的不可调和的冲突。很多社会中的少数族群在与多数族群的冲突中似乎永远遭受着不公正和痛苦,如美国的黑人,印尼的华人,以色列的阿拉伯人等。在有基本冲突的社会中,一部分人幸福的增加就意味着另一部分人痛苦的增加,如果没有一种政治机制加以调节,社会总体幸福就会在这种零和博奕或负和博奕中不断下降。利益的样本式议会只能原样复制这种冲突与痛苦,而不能救治。         2、代表阶级利益 马克思主义者看到了社会冲突的基本事实,认为这些冲突中最根本的是阶级冲突。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基本的冲突发生在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而马克思主义认为这种冲突的解决必须要消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的首要任务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政府是管理资产阶级事务的委员会,而代表机构是一种沟通管道,在理想状态下可以带来工人生活条件的改善,但不能改变工人阶级基本命运,因而代表机构掩盖了阶级冲突的真实性质。马克思主义近期的理想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根本性的阶级冲突已经不存在了,因而阶级冲突的理论价值也就相应降低,政府应该代表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利益。一种了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政府应该代表人民的利益,这个理论假定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但现实中人民内部的具体利益矛盾有时候也是很激烈的,如民族矛盾、群体矛盾、地区矛盾等。这些矛盾着的利益如何被代表呢?似乎马克思主义代表理论在这方面还准备不足,仅仅停留在原则性的表述上,如人民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等。这些原则在现实中往往对集中化的领导起着一种强化作用,而对代表制度的发展作用甚微。         3、代表群体利益 这个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在美国,早期有麦迪逊等联邦党人,当代有达尔等民主理论家。他们持一种多元主义社会观,认为社会并不是象功利主义者认为的那样是个人化的社会,也不是象马克思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个阶级化的社会,而是由很多拥有交叉成员的群体构成的社会,各种群体利益在不断地冲突和妥协着。麦迪逊认为一个由大量的派别利益组成的大社会比一个利益简单的小社会更安全,因为在小社会中,处于少数地位的群体很容易被多数主宰和压迫,而且这种命运很难改变,而在一个派别众多的大社会中,一个派别很难成为压倒其它派别的多数,即使短期可以,也很难长期维持。在大社会中,政治上安全可靠的做法是反映多元制衡的特征:首先,要建立一个联邦制的国家,这个国家在尊重不同的地方利益的基础上体现出了国家利益;其次,要建立一个任期较短的代表机构,以保证议员经常接触人民,让各个群体的利益和声音都机会在代表机构中听到;最后,要建立三权分立的制度,这样可以防止联邦政府落入到一个集团的主宰中。整个制度设计就是要维持社会中各派别利益在政治领域中的均衡,因而国会应该反映局部利益,而不是象伯克那样认为应该独立于局部利益。美国后来的一个副总统约翰·加尔霍恩(John C Calhoun)更坚定地维护局部利益,他认为政客们爱自己甚于爱国家,不可能指望他们独立地为国家利益着想,公共的利益是由分散的利益组成和拼合的,议员需要反映这些分散的利益,也就需要成为其选民的代言人。当代美国民主理论家达尔则认为,现实中的美国政治是多头政治,一种接近于民主政治的政治。在这种政治中,因为有多种组织和集团的存在,政治影响力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但并不象精英主义者那样认为政治影响力掌握在一个稳定的人数很少的精英阶层手中;又因为有竞争性选举的存在,有合法反对的存在,所以,尽管在每次决策上,积极分子总是少数,但这种少数是多重的,人们几乎都有机会在不同的决策上和决策的不同过程中成为这种少数。于是,各种各样的利益群体都能在政治过程被代表,与麦迪逊的宪政式民主比较起来,达尔的多头政治要求更加具有开放性、竞争性和多元性。从代表理论的角度看,多头政治要求政治过程代表社会中更多的群体(短期的和长期的)利益。达尔的观点反映了美国政治的现实,美国社会中很少有大规模的严重的政治冲突,大多冲突的利益是可以调和与妥协的,美国独特的三权分立制度可以让议会比较专注地反映地方选民的利益,国家利益可以交给总统去操心,当然,这不是说议会不操心国家利益,只是当二者发生冲突时,议员们会更多地注重对自己重新当选有重大影响的地方利益。         再来看看意见型代表         意见型代表与利益型代表不能截然分开,因为意见通常是从利益出发的,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一个是客观性的表达,一个是主观性的表达,意见不一定能真实地反映出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见代表比利益代表增加了对代表的约束。意见型代表观尽管渊源很久,但直到十九世纪中叶才引起广泛的注意。         1、代表个人意见 意见型代表的早期支持者认为代表需要关注的意见是选民的个人意见,就象边沁和约翰·密尔相信代表应该关注个人利益一样。然而,个人利益是相对稳定的,而个人意见则往往是变化不定的,意见型代表对选区制提出了挑战,因为每个选区不太可能有统一的个人意见让议员去代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850年代,一个英国的自由撰稿人托马斯·海尔提出了一种特殊的比例代表制。他认为,为了在议会中得到公平的意见代表,应该将总人口除以议员人数,得到一个当选配额。候选人在全国范围内竞争,谁得到的选票达到这个配额,谁就当选。这就意味着支持该候选人的某种观点在议会中得到了代表,如果采取选区制(尤其是单名选区制),一种观点在全国即使得到了相当数量的支持,但由于在每个选区都处于少数,结果代表这种观点的候选人就不可能当选,这种得到相当数量支持(譬如说占全国人口的20%)的观点在议会中就无法被代表。         海尔的观点得到约翰·密尔的支持,他认为议会应该充分反映观点的多样性,并且所有识字的纳税公民都应该有选举权。当然,他承认大多数人的无知会影响意见的质量,但有以下四种办法解决:(1)海尔的选举安排会保证大量的受的候选人当选;(2)受教育者应该在选举制度中享受优惠;(3)当选者不应该成为选民的代理人,而应该有自己独立的判断;(4)大众可以通过政治参与受到教育。这里面有些矛盾的地方,议会既要反映社会上观点的多样性,又要议员在观点上保持独立判断,二者之间很难处理,只能用既要听取选民的意见,又不能盲从选民的意见这种辩证思维来解决了。海尔和密尔所支持的选举制度缺乏操作性,现实中没有一个国家采纳他们的建议。要使各种分散的意见在政治中都能得到代表,并在众多分散的意见基础上产生集体决策,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困难。         2、代表公共意见 更确切地说是代表公共意志,这种观点认为个人意见的加总是不能形成社会意见的,社会意见是由一种共同意志即公意指导的。这种观点来源于卢梭,他认为公意不同于“众人的意志”,而类似于一种客观意志,它是以公共利益为指导的意志。但卢梭又认为公意与众意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如果大家都是卢梭所认为的正常的人,在一种小规模的公开、透明、理性的讨论中形成的一致意见就是公意。这种公意是个人意见正负相抵的产物,也就是排除掉相互冲突的意见之后,就是公意。学者张溪若用一种加减法来概括卢梭的这种区别:众意是个人意见相加,公意则是个人意见相减。但即使是人们的一致意见,也会发生重大错误的,而卢梭所认为的公意是永远不会发生错误的。         这种观点还是有比较多的支持者,他们用不同的术语表达类似的意思。法国的卢梭用的是公意或一般意志(general will),德国的黑格尔用的是普遍意志(universal will),英国的格林(T. H. Geen)用的是共同意志(common will)。这种观点的贡献在于强调社会共识的重要性。在一个由几千万、乃至几亿人口组成的巨大社会中,有着数不清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个人意见,人们不可能找到一种仅仅依靠妥协、调整、汇总的个人主义政治方法来进行统治,其无法统治的结果就是独裁和专制统治。社会之所以能够进行和平统治,是因为各种社群有代代相传的共同价值和愿望,它们形成和规范着个人的意愿和观点,并限制着个人表达出来的政治要求。正如格林所说,“意志,而非暴力,乃国之根基”。(11)         公意代表观不是鼓励而缩减观点的差异,努力塑造一种和谐的政治观。代表过程意在创造共识,鼓励代表之间、选民之间相互讨论,交换观点,寻求一致意见。这种代表观在二十世纪上半叶比较流行,以致霍布豪斯在1911年宣称,自由“首先是一件关于社会利益的事,是在那些事关最高社会利害的真理和伦理之地获得持续进步的要件中涌流出来的某种东西。”(12) 拉斯基则在1928年宣称,“大众政府的根本主旨是,通过讨论形成大众精神,执行者运用立法机构将这种精神所达成的意志翻译成。”(13)公意代表观已不是哪一个流派的观点,它在左右派中都能找到支持者。         3、代表党派意见 政党政治是伴随代表制而出现的一种现象,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选民与代表的关系,改变了代议制度的性质。在那些政党纪律很高的国家里,议员既不是代表选民的意见,也不是代表公意,而是代表其所属政党的观点。当选民的意见、议员本人对公意的判断与政党的观点发生冲突时,政党管理者即党鞭会迫使议员按政党的观点投票。好些纪律严格的政党发展出了一套新的代表理论,可称之为政党代表论。其理论要点如下:         (1)选民只有在两个或若干个行动纲领中进行选择时才能发挥有意义的影响,而政党则是这些行动纲领的有能力的落实者;        (2)在大选中获胜的政党肩负民命,不仅标榜而且有义务追求承诺过的目标;        (3)党内民主程序保证了权力不会太多地落入政党管理者或领导人手中,普通党员有机会参与政党政策的制定;        (4)议员有义务支持自己所属的政党,因为他们的当选建立在政党纲领的基础上,而与其个人观点无关。         从理论逻辑上讲,政党产生于一种意见综合的需要,因为现实的代议民主过程无法充分考虑众多的个人意见,无法有效地将它们综合起来,轮换成政策输出。对于政治过程来说,过多的意见相当于无意见,最后起作用的只是独裁者意见。这是柏拉图自由悖论的现代表达。政党政治是防止民主在无用的争吵与混乱中陷入灭亡的一种替代品,尽管它是像米歇尔斯所说的寡头式替代品。         然而,现实的逻辑对理论逻辑并没有起多大的支持作用。有效的政党代表制需要在多层次保持一致性:(1)政党的具体政策承诺之间的一致性;(2)选民偏好与政党政策承诺之间的一致性;(3)政党获胜后的行动与获胜前的政策承诺之间的一致性。但现实往往并非如此,政党常常提出相互矛盾的政策主张或一些空洞的口号,选民是因为其他的原因而非因为喜好其政策而投票,获胜政党常常并不能兑现自己的承诺。尽管如此,政党代表制在代表政治中仍然获得了支配性地位,这可能是民主政治不得不向寡头政治所做的妥协。         五、代表的功能                 代表制究竟能发挥什么样的政治功能?这是代表制理论的核心问题。早期有关代表制的政治理论侧重合法性问题,认为一个合法的现代政府必须是代表制政府。但随着政党纪律的加强,政府活动的扩大,发展型政治的出现,公民社会的发展,代表功能也需要不断充实。         有的学者试图以代表功能为核心,建立一种适用于各种政体,也适用于各个政治发展阶段的代表理论。最先做出努力的是大卫·阿普特,它认为代表制有这样几个功能:中央控制功能,即维持政治系统中的纪律;目标专门化功能,即将政策分门别类,进行优先排序;制度内聚功能,即对次系统边界间的适应性不断进行评估、重设和调整,包括重叠领域的规制和意识形态的调适等。(14) 这种分类失之宽泛,对任何政治制度都适用。         政治学者伯芝则提出了能将代表制与其它政治制度区别开来的几项功能:大众控制功能,即大众对政府的控制;领导功能,即在决策中提供领导和责任;系统维持功能,即通过获取公民支持而维持政治系统平稳运行。         1、大众控制功能 代议民主政体之所以还能称为民主政体就是因为大众还能够对立法和行政活动进行控制。正如马幼指出的,“一个系统是民主的,是因为决策者处在大众的有效控制下。”(15) 大众控制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代表们应该关心选民的主观要求,还是关心他们的真实需要,二是选民对代表的控制是事前控制,即通过压力和建议来影响其决策,还是事后控制,即能公众问责制度来追究其失职的责任。第一个问题在前面的使节论和独立论中谈过了,经验研究表明,关心选民主观要求更受公众的欢迎,但从制度上来说,主张关心选民真实需要的独立论有占据了主导地位,在欧洲大陆尤其如此。第二个问题涉及到参与型民主还是监督型民主的问题,与第一个问题有某种关联,在现实中,基层议会更多地强调事前控制,而国家议会则更多地强调事后控制。自能彼特提出选举式民主概念后,事后控制渐渐赢得了主流地位。能彼特告诫自由民主的支持者,要他们放弃大众控制乃至影响政府的观念,而应该退回到一种现实的想法,即大众只能在竞争的政治领导团队中做出选择。(16) 这是代议制走向竞争性寡头制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标志。         2、领导功能 政治领域与其他领域的一个重要区别,有一小撮人口专门从事领导工作,因此任何政体在这个意义上都是寡头性的。代议制并不仅仅是代表人民进行议事的制度,而且是提供领导的制度,现实中的代议制主要是通过政党来选拔领导候选团队,然后通过竞争性选举由人民在两三个团队中挑选一个。在任何政体下,领导的含义都是与自上而下的控制联系在一起的。这种控制功能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意见整合功能,(2)独立决断功能,(3)政策转向功能。意见整合功能就是将分散的、冲突的个人意见综合成一种意见或一组连贯性的意见,正如奥·凯伊所说:“民主政体中的政客或政治家的问题是在竞争性利益和价值中维持一种可操作的平衡。”(17) 毛泽东所说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很好地概括了这种功能。独立决断功能就是领导者要有自己的主见,能够做出与民意相背,与国家利益相符的决策,中国成语“力排众议”说的就是这种情况。罗尔斯以此将政治家与政客区分开来,政客只关心下一次选举,只会迎合选民,而政治家则深思熟虑,关心久远。政策转向功能就是要有勇气和智慧与时俱进,将既定的政策扭转过来,中美在冷战时期从对抗走向合作乃至建交,就反映了双方领导人的这种勇气与智慧。         4、系统维持功能 这项功能就是中国人所熟悉的政治稳定功能,它也包括三个方面:(1)合法性功能,(2)沟通功能,(2)减压功能。合法性功能就是要让某种治理体制、权威让被治理者自愿接受和服从。正如卢梭所言:“即使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18) 代表制比其他的现实政体能够提供更好的合法性,这是早期代表制理论的论证重点,不用多说了。沟通功能指的是治理者与被治者之间的信息流动,其目标是一种双向交流,也就是治理者的想法与被治理的想法之间要有一种相互的理解。传统的代表制模型是选民控制代表,代表控制官员,但现实流程却是反向的,官员有更多的条件控制代表,代表有更多的条件控制选民。这就造成代表制链条中的隔阂或异化,它在可预见的未来很难从根本上转变过来,只有通过增强政治沟通来解决,譬如说代表质询制度、听证会制度、发言人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都是有效的沟通方法。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也这方面的一种努力。减压功能就是要缓解社会不满对治理者或治理体制造成的压力,任何治理者都不愿意看到民怨沸腾的情况,因为它无疑是革命的前兆。代表制的一大作用就是能够比其他制度更少地产生民怨,而且有更多的渠道来排解民怨。竞选时不同领袖之间、不同选民之间的相互谩骂,议会中的代表对官员的大声指责,民众在游行示威时的群情激昂,在代表制下都是合法的宣泄渠道。宣泄之后反而让治理体制更加安全了,相反,没有这种宣泄渠道的体制会让民怨积压在心里,平常比较安静,一旦某种危机出现,这种积压的民怨就可能迅速转化为革命的怒吼。代表制除了其一般性的减压渠道外,还可以针对不同的怨情,补充不同的渠道,譬如说种族关系协调会、劳资关系协调会等对话制度就是对代表制减压渠道的补充。当然,这里还需要人的智慧,尤其是政治家的智慧,他们需要把握时机,及时地将某些可能极端化的民情和力量转化为体制内的力量。         六、小结               代表制度是当代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说,离开了这种制度,就无法实现当代社会的优良治理。本文主要借鉴了政治学者伯芝的代表制理论,分析了代表的含义、来源、方式、对象和功能。在代表含义上,本文认为它有再现和代行两种含义,再现有符号型再现和样本型再现,代行有利益型代行和意见型代行。在代表来源上,回顾了政治权威从代表天到代表民的发展过程。在代表方式上,探讨了独立代表论和使节代表论两种观点,现代的主流方式是以独立代表主,以使节代表为辅。在代表对象上,则分别描述了代表利益和代表意见两种类型,前者又可分为代表个人利益、代表阶级利益和代表群体利益,后者可分为代表个人意见、代表公共意志和代表党派意见。在代表功能上,则对伯芝的大众控制功能、领导功能和系统维持功能分类法做了进一步的发挥。这种初步的介绍和探讨对于关心代表制的中国人来说应该是一种有益的基础工作。         

        (1) 《布莱克维尔大百科全书》,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第646页。        (2) A·H·Birch,Reprensentation,Pall Mall Press Ltd, London 1971,p.15.        (3)  Walter, Ullmann,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Te Middle Ages, Penguin Books, Harmondsworth, Middlesex 1965, p.13.        (4) S.B.Chrimes,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London, 4 edition 1967, p.53.        (5) Christorpher Hill, Puritanism and Revolution, Secker and Warburg, London 1958, p.57.        (6) Antonio Marongiu, Medieval Parliaments, Eyre & Spottiswood, London 1968, p.47.        (7)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十六章和第十八章.        (8)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25页.        (9) Birch,p39.        (10) 《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程逢如等译,1980年,第269页。        (11) Alfred Cobban, Aspects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 Paladin, London 1971, Chapter 8, 9.        (11) T. H. Green,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s, Longmans, Green & Co., London, 1941, Section 9.        (12) L. T. Hobhouse, Liberalism, Thornton Butterworth, London, 1934,124-125.        (13) H. J. Laski,  et al.,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presentative System in Our Times, Geneva 1928, p.13.        (14) David E. Apter, Some conceptual Approaches to the Study of Modernization, Prentice-Hall, Englewood Cliffs, N. J. 1968, p.311.        (15) Henry B. Mayo, An Introduction to Democratic The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1960, p.60.        (16) J. A.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Harper Bros., New York 1942, p.269.        (17) V. O. Key, Politics, Parties and Pressure Groups, Crowell, New York 1952, p.10.        (18)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