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档案的归属范畴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成杏丽 时间:2014-03-26

  一、当前我国农民工档案建设现状
  
  随着我国农民工队伍的不断壮大,社会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注度也在不断增强,全国许多地区纷纷为农民工建立了个人档案。建立农民工档案,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和推动劳动力的输出,客观上有利于农民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意识,提高劳动技能,为城市管理和服务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对流动人口管理、社会秩序维护也有着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农民工档案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首先,农民工档案的建设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大。尽管我国各地的农民工档案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相对2.26亿的农民工总数来说,这个比例还是太小,并且大多是一些省会、直辖市等大城市开展了农民工档案的建设工作,而一些中小城市很少开展或几乎没有涉及。其次,农民工档案建立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目前各地农民工档案建设各自为政,内容各异。有的只是为农民工建立了健康档案,有的建立了社保档案,有的建立了务工档案。建立的农民工档案存在内容不够系统完整,格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第三,死档问题比较严重。由于农民工群体的流动性比较强,外加他们的档案意识比较薄弱,许多地方建立的农民工档案,由于没有“档随人走”,而搁置成为无头档案。
  
  二、农民工档案和农民档案的区别与联系
  
  作为民生档案的一种,我国农民档案形成较早,发展也相对完善。农民档案是指与农民利益相关的各种档案的集合,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宅基地、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劳动力转移、劳务输出、培训、农村换届选举、计划生育、失地农民档案等等。农民档案大多是以行政村或者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收集,由村委会保管,每年动态增加,但一般不会转移保管场所。
  农民工档案则是以个人为单位建立的,包括农民工身份资历、社会关系、联络方式、特长和求职意愿、学习培训情况、工作经历、信用记录、健康状况、计生状况等全面反映农民工个人情况的信息集合。农民工档案一般随农民工务工地点的变动而转移。通过农民档案和农民工档案所涵盖的内容可以看出,农民档案内容全面系统,它既包括有土地农民的相关信息、失地但仍在原行政村生活的农民信息,也包括外出务工人员即农民工的档案信息。因此,农民工档案可以看作是农民档案的一种,农民档案包括农民工档案。
  既然农民档案包含农民工档案,那么我们可以以行政村为基础,在建立农民档案的同时建立农民工档案,一举两得。以行政村为单位收集建立农民工档案工作模式可以推广,因为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对本村村民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对所填报的农民工档案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并确保其真实可靠。在盖有村委会、乡镇政府、劳动培训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公章的情况下,农民工档案便具有了一定的法定依据。农民工可以据此凭证找到合适的用工单位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以行政村这一基层单位收集建立农民工档案,可以宣传普及档案及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在农民工依据个人档案取得受益的同时,提高他们的档案意识。黑龙江省已经在这方面探出了新路子,为830万农民工建立了档案。他们的办法是在村里设联络员,了解本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乡镇一级设服务站、搜集各村情况,县里建档案资源库和计算机平台,向省里汇总并实行联网。档案一式三份,农民工自己带一份,村里、乡里各存一份,基本上实现了“进城有人接、务工有人管、求助有人帮、异乡也温暖”的跟踪服务。这一做法,不仅方便了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也极大地方便了基层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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