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内外利用者 提供平等的档案服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力华 时间:2014-03-26
  一、逐步扩大提供档案服务的利用者范围是档案部门从封闭走向开放的必经历程
   
  回顾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历程,为本国机关工作和科研工作提供档案服务,是档案部门由封闭走向开放的第一步。1956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指出“档案工作的任务就是要在统一管理国家档案的原则下建立国家档案制度,科学地管理这些档案,以便于国家机关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利用”。1980年3月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几点意见》规定“一是1949年以前的历史档案,即国民党统治溃灭以前的旧政权档案,除了极少数部分必须加以限制外,拟向全国史学界和有关部门开放;二是1949年以前的党的革命历史档案,除某些特定部分须限制利用外拟向搞党史研究的部门开放。”
  为国内公众提供档案服务,是档案部门由封闭走向开放的第二步。1982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开放历史档案问题的报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全部历史档案,凡内容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无损于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均可向国内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部门开放”。1987年9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为国外利用者提供档案服务,是档案部门从封闭走向开放的第三步。1982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开放历史档案问题的报告》专门针对外国学者、留学生要求利用我国历史档案进行学术研究的情况规定“应当本着平等互利、内外有别的原则,既要热情接待,又要慎重处理”。1991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而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者,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以其他途径利用中央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利用地区(市、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联系我国档案部门从封闭走向开放的历程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档案法规在逐步扩大提供档案服务的利用者范围,但目前仍基于内外有别的原则对国内外利用者实行区别对待。199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中国公民和组织既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也可以利用未开放档案;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则只能利用已开放档案。利用已开放档案时,中国公民和组织只要持有合法证明即可,不需要事先获得批准;而外国人和外国组织要利用已开放档案,则要事前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和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才能进行。
  
  二、为国内外利用者提供平等的档案服务是国际档案界的发展方向
  
  在提供档案为国外利用者服务方面,世界各国存在以下四种模式:
  一是内外有别,区别对待。在利用档案时,对国内和国外利用者做出不同规定,实行不同的批准手续和收费标准。
  二是实行对等原则。本国的档案利用政策取决于外国档案部门对待本国利用者的政策,外国平等地对待本国利用者,本国也将平等地对待外国利用者。
  三是某类档案对外国研究者实行限制。有些国家在外国利用者利用本国档案时,只对某些种类的档案施加限制。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军事文件不对外国人开放。
  四是不分内外,一视同仁。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日本、美国、丹麦、挪威等发达国家,阿尔及利亚、博茨瓦纳、喀麦隆、斯里兰卡、苏丹等发展中国家对利用者都不分国籍,提供平等服务。美国规定外国人与当地公民享有同等利用档案的权利,利用者只要年满14周岁,有身份证明文件和明确的调阅目的,便可到国家档案馆查阅所需已经开放的档案文件。
  需要指出的是,给利用者以最大的自由,一视同仁地对待各国利用者一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档案理事会所追求的目标。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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