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人员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郭宝成 时间:2014-01-08

  其次,从交运国际集装箱运输营业所的职能来看,其履行的是政府在特定时期对国际集装箱运输单位资质以及业务程序进行审核、管理的职能,而一般经营性公司、企业不会拥有这种职能。这一点是从事公务的职能部门与一般经营性公司、企业的显著区别。
  再次,从交运国际集装箱运输营业所“整箱提运审核”权的来源来看,其权力来源于政府部门的合法授予。正是由于这一授予,地区可以行使“整箱提运审核”权的,独此一家。其他单位既不能参与竞争,也不能规避该所对其“整箱提运”的审核。这一点,有力地说明了交运国际集装箱运输营业所是从事公务的职能部门。
  2、王某、胡某应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单位出具的主体证明材料看,王某和胡某分别于1998年12月和1994年9月起在交运国际集装箱运输营业所担任营业员工作。我们不用讨论他们是否通捷公司招聘的合同制职工,关键看王某和胡某所从事职务的性质。
  首先,交运国际集装箱运输营业所是交通运输局在改革过程中以资产形式入股通捷公司的。姑且不论该局这样做的权限以及是否符合改革的趋势。就关系上看,通捷公司与营业所只是形式上的上下级关系,其结合是在单位利益驱使下形成的;就职能上看,前者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能,而后者是赢利性公司。因此,通捷公司的存在,既不表示营业所应该是赢利性部门,也不表示通捷公可以随意改变营业所的职能。其原因,就是因为交运国际集装箱运输营业所是口岸管理委员会授权成立并行使管理职能的。
  其次,从我国刑法规定以及刑法理论上讲,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关键看该人员是否从事公务。交运国际集装箱运输营业所“整箱提运审核”权的取得,源于政府的合法授权;王某、胡某二人的职责是履行本所的审核职能,其职权的取得源于本单位的合法授予。因此,王某、胡某二人是“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的人员”。其职务性质是从事公务,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