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地流转现实及政策选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陆晓波 周冬 周阳 时间:2014-01-07
  其次,由于农民维权意识淡薄以及相关法律的模糊,流转收益往往由乡、村或村民小组统一支配,常被挪用于其它项目建设,最终能到农民手中的只有一部分甚至是一纸空文。虽然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名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2008年颁布的《物权法》都明确了对农地所有权的保护,以及稳定承包权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是问题层出、困难重重。
  2.2农地流转规模不大,流转地域不均衡
  2006年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370.08万hm2,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4.57%,2007年全国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面积的5.20%,截至2008年 8月底,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为0.07亿hm2,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70%(伍业兵,2009)。虽然流转面积逐年增加,但总体上流转规模不大。且农地流转多发生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民非农就业和收入较稳定,社会保障制度较为完善的沿海发达地区,而欠发达地区的农民由于就业无路、社保无份,依旧保持着高度的土地依存性,对土地仍有特殊的保根情结,较少流转土地,形成了流转地域不均衡的局面。
  2.3流转信息不畅通,法律制度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农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缺失,相关的公正、仲裁等中介机构不健全,缺少一个连贯的、网络式的服务体系,造成买卖双方的信息堵塞,限制了农地流转速度、规模及区域范围,提高了交易的成本。同时也易引起政府部门的寻租行为,造成交易的不公正。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都对土地流转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土地流转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流转过程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都足以说明,我国目前关于土地流转的法律远远滞后于政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3农地流转的政策选择   
  3.1健全农地内部流转机制,建立集体土地等级和价格体系,保护和促进农地内部流转市场的发育
  流转过程中,价格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它体现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政府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建立一套完整的土地价格体系,可以规范土地市场、稳定地价,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目前,我国农地流转价格的确定主要以“同权、同价”或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分等定级成果按比例定价的形式。
  笔者认为,根据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发育情况,应尽快对集体土地进行分等定级,客观评估后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价格体系,以保护集体土地流转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导集体土地市场规范运作、健康发育。
  3.2完善农地城市流转中失地农民安置政策,建立农民土地保有权制度,为推进城市化进程创造有利条件
  稳定的非农工作及收益和完备的社会保障是农民愿意流转土地的先决条件,要促进农地流转市场发育、加快城市化进程,就要降低农民失地的风险,实现农民的充分就业,确保收入的不断增加。具体应包括:第一,集体土地实行国有化转制流转,需保留部分可经营生产的土地,作为农民流转后的生活保障;第二,保护农民的收益分配自主权,确保农民失地后得到合理的安置补偿;第三,强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鼓励失地农民非农就业。
  3.3合理定位政府在农地流转市场中的作用,建立土地流转监测系统,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农地流转提供科学依据
  农地流转是个动态过程,最终目的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农民依法、有序的流转土地。为实现这一过程中,我们应该利用“3S”等一系列的高科技手段对农地流转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农地流转数量、流转价格、流转方式,建立农地流转数据库,探寻农地流转的规律,为耕地保护、土地可持续利用、土地质量评价和分等定级以及规划修编等提供真实、科学的参考数据,实现农地流转的信息化、科学化、市场化。
  总之,政府要充分把握农民特殊的土地情结,形成农地流转的总体规划思路,不断创新农地流转制度和形式,在切实保障农民根本权益的前提下,使农地流转成为农民、政府增收的契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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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伍业兵. 当前农地流转的特点、问题及政策选择[J].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9.